【税会实务】新准则下库存商品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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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新准则下库存商品实务处理

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应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核算。

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也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期(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成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发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对外销售产成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发出产成品还应结转产品成本差异,将发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例」某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2007年2月28日,该企业生产的A产成品已验收入库,实际成本为100 000元,账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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