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依据、程序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征用二、项目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47、59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26条;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34、49条;4、国函[1999]131号文件《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5、豫国土资发[2000]3号《省厅转发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印发《关于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三、申报材料:(一)城市分批次项目建设用地报件文字和图件材料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并附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途径可行性、安置补偿合法性的情况说明材料;2、征用(收)土地明细表(详细区分地类、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4、占用林地的,应先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由用地单位提供);5、建设项目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报国务院审批的填写并盖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6、报国务院审批的批次建设用地中涉及房地产用地的应附房地产开发用地说明材料,并加盖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7、补充耕地的有关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或补充耕地协议和耕地开垦费缴纳的证明);8、市、县人民政府或财政主管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9、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及说明(或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10、征地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定的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及相关听证资料);11、县(市、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1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1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章);15、市、县级城镇规模控制图(盖县、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专用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所进行的审查。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第27号令),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器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规定土地预审是项目审批、核准必经的前置性审查程序。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专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申报:由建设单位向有权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受理:收到预审申报材料后,对报件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或初步审查并编写项目预审报告。
预审报告将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处理办法并进行汇总;批复:负责预审的争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单位出具预审批复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符合,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宗日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二年。
土地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土地预审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预审意见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并作为初步设计阶段用地标准和规模控制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用途管制;(二)切实保护耕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建设用地的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时限》

《建设用地的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时限》一、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审批、审核1、申报材料⑴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报告⑵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批复⑶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立项批准文件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⑸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2、程序⑴提出用地申请⑵递交有关部门的资料⑶项目预审⑷派员现场勘察⑸用地会审⑹签订有关协议⑺报批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审批表,有关部门资料,有关图件。
⑻缴交规费⑼上报审批3、办结时限资料齐全、规费缴清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上报。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申报材料(1)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材料(或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用地方案、用地规模、建设项目拟选址地点、用地类型、占用耕地及耕地补偿情况、地质环境评估情况、立项批文、征地协议等。
②建设用地所涉及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③城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选址红线图。
④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估报告。
⑤涉及林业用地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林业部门审核报告。
(2)受理。
受理预审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派员到实地查勘,按照上述预审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预审申请,按照预审权限,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超出县预审权限的,由县土地部门将《预审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
2、审核程序⑴申请⑵实地踏勘⑶办理预审3、办结时限县内预审5个工作日,需逐级上报市级预审的20个工作日,省级预审的30个工作日。
4、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内容仅供参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范用地预审行为,促进建设
项目用地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国
土资源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
在规划审批前,对用地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确定其适宜建设项
目的过程。
第三章用地预审程序
第一节用地预审申请
1. 用地预审申请人应向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 用地预审申请应包括用地预审申请书、用地规划方案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3. 申请人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节用地预审审核
1.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用地预审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退回。
2. 符合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核。
3. 用地预审审核应综合考虑用地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因素,确保用地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节用地预审决定
1. 用地预审审核结束后,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出用地预审决定。
2. 用地预审决定应明确用地的用途、面积、条件、期限等内容。
3. 用地预审决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违法违规处理
对用地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将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调整或修改,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公布,以实际执行为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 2004年10月29日修订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29日)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常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法律依据是什么

常德建设项⽬⽤地预审法律依据是什么任何的建筑在建设之前都是要先获得该⼟地的使⽤权的,⽽该⼟地的使⽤权是由国⼟资源部门进⾏审批,那常德建设项⽬⽤地预审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常德建设项⽬⽤地预审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可⾏性研究论证时,⼟地⾏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利⽤总体规划、⼟地利⽤年度计划和建设⽤地标准,对建设⽤地有关事项进⾏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需要占⽤⼟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可⾏性研究论证时,由⼟地⾏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地有关事项进⾏审查,提出建设项⽬⽤地预审报告;可⾏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地⾏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需要使⽤⼟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地。
能源、交通、⽔利、矿⼭、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确需使⽤⼟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地范围外的⼟地,涉及农⽤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可⾏性研究论证时,由⼟地⾏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地有关事项进⾏审查,提出建设项⽬⽤地预审报告;可⾏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地⾏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条第九款:项⽬建设单位向发展改⾰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时,必须附⾃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
(四)《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办法》(国⼟资源部令第68号)。
⼆、常德建设项⽬⽤地预审条件需要符合⼟地利⽤总体规划、需要农⽤地转⽤计划指标的建设项⽬,才可以通过项⽬⽤地预审。
发展改⾰等部门要通过适当⽅式告知项⽬单位开展前期⼯作,项⽬单位提出⽤地预审申请后,国⼟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地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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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日期:2006-12-13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和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及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之前,必须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的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没有进行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由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上报有预审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3、建设项目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预审意见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4、各县(市)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在报省厅预审的同时,也应将材料报市局规划科备案。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项目总投资、用地投资。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批复前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压覆评定报告。
5、涉及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建设用地项目还应提供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意见。
6、局部规划图、现状图及建设项目区域示意图。
四、接收报件初步审核。
需要国家、省、市立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局规划科受理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并组织相关科室勘察现场,审查报件材料是否齐全,登记接收。
五、广泛征求意见,确保预审工作扎实有效
规划科将接收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材料、《征求意见表》分送给会审成员单位进行审查,由主管领导组织,不定期召开预审会议作出审查决定。
牵头单位:规划科,成员单位:利用科、耕保科、地籍科、监察局等单位。
六、规划科根据会审会的审查结果,拟写批准文件,报主管局长批准。
七、需要各县(市)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将预审材料上报市局规划科,规划科填写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
八、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符合国家规定用地标准。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5、压覆矿产资源情况以及地质灾害影响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涉及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