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浅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了全社会的热烈争议,该文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定义为本,通过探讨其优点和缺点,引发对劳资关系中管制与自治的思考,并就《劳动合同法》中管制和自治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在平衡管制和自治的同时获得社会发展的最大利益。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制;自治《劳动合同法》自实施后,受到劳资双方在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伴随着”华为万人辞职”等一系列企业突击辞退老员工、强迫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事件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又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初是在《劳动法》中规定,但定义却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后草案经过四次审核后最终定稿为第14条写入劳动合同法。
自此,我国从以有固定期限合同(定期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转变为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点和缺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关键条文,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又引出了系列问题。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点《劳动合同法》中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取代之前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极大地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劳资关系的顺利发展:1.延长了劳动合同的期限,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了劳资关系的顺利发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能促进劳动合同规范化和长期化,稳定劳动关系。
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国家竞争力的保障,除了传统方法通过技术革新来降低成本,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也是重中之重,如日本松下电器公司在遭遇经济危机时实行”零裁员”制度,最终员工和企业一起度过了难关。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是一把双刃剑,虽会提高企业劳动力成本,但却能规范市场,促进企业发展。
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反思

一
子 。西方企业特别是 E本 企业经 常提到员 工要 忠于企业 , 在 国 t 现
内的企业能对员工提 出这个要 求吗?合 同一年一 签 , 明年还 不知 道会不会在这儿 , 员工怎么忠于企业 。企业 的用人观念不改变 , 管 理制度不创新 , 因此 把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成企业的负担 。
员 工 提 出 订 立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外 , 当订 立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应 同 。三 自用工之 日起满 一年企业 未与员 工订立 书面劳 动合 同 , 也
另 一 方 面 , 固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的解 除 条件 过 于 严 格 。《 华 无 中 人 民共和 国劳动法 》 规定 了用人单位 解除 的情况 , 协商一 致解 除 、
、
谓无 固定 期限劳 动合 同, 是指劳 动合 同双方 当事人 只约定合 同的 起始 日期不约定终止期 的劳动合 同。它没有 明确规 定用人单位 与
样需要 解除就得解除 , 需要裁员 就得 裁员 , 不是说签 了无 固定期 限合 同就是终身制 了, 业就得养着了 。而且 ,劳动合同法 》 了 企 《 为
引导企业 签订无 固定 期限劳动 合 同, 还规定 固定 期 限合 同的终止 有补偿 , 固定期 限合 同终止 之后 没有 补偿 。不用补偿 , 于企业 无 对
劳动者签 订的合 同的有效期 限 , 劳动 关系可 以在劳动 者的法定 劳 动年龄范 围内和企业 的存在期 限 内存在 , 只有 在符合法定 或约定
的条件情 况下 , 劳动关 系才终 止 。无 固定期 限合 同就是 劳动 合 同 主体 双方没有 约定合 同终止期 限的合 同, 其它 的地方和 固定 期 限 合 同一样 , 没有任何 特殊 的待 遇 。如果 遇到法 律规定 的劳动 合 同 可以解 除的条件 , 或者遇 到可以裁 员的情况 , 仍然 和固定期 限合 同
从契约正义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受到肯 定的 同时也遭遇 强 烈 的质疑 。 从契 约正义 角度看 , 国无 同制度 的选择 , 我 实质上是 公权力对 劳动契 约进行规 制 的一 种表现
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制度 是有 其合 理性 的 , 时也存在着 不足 , 同 对 方式 。 因而 , 固定期 限劳动 合 同制 度与 契约 正义 的选择有着 千 无
约就是契 约正义 自身 。还有 的学 者认 为. 正义是 法律通 过正 当 同 以签 订无 固定 期 限劳动合 同为 主要 方式 。我 国在 劳动合 同期 “ 的程序合 理分配 当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 体现 在契约 法中 , 是契约 限上的这 种选择 , 就 都是在不停 的探索 一条更 能体现 正义 的劳动契 正 义” 。 者认为 , 义本 身拥有 着丰 富 的含义 , 。笔 正 学者们对 于契 约 之路 。
到了契约 的公正 性与合 理性 之上 。
用 工领 域形成 的一些 不 良问题 。 劳 动合 同法实 施条 例》 对《 《 针 劳
公平 、 公正 是契约 的 目的, 对契 约 自由进行适 当 的限制 , 是契 动 合 同法 》 实施 中 出现 的 问题 , 对无 固定期 限劳 动合 同作 出更为 约正 义之 需要 。契约 正义 是正 义概念 的 范围在特 定领 域下 的应 具 体的规定 , 把用 人单位可 以解除包括 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 同的 l 4
关于 契约正义 的 内涵 , 同的学者 理解亦 不尽一致 。 不 王泽鉴 工制度 实行 以固定工 为主 的方式 。 19 年 《 95 劳动 法》 实施后 , 用 先 生认为 , 约正 义系属 平均 正义 , 双务 契约 中一方 的给 付与 工 制度 以签 订 固定 期限劳动合 同 为主 , 契 在 传统 的无 固定期限劳 动合 他方 的对待给 付之 间应具 有等 值性 。 这里 , 在 契约正 义即等 价或 对价 。有的学 者认 为, 契约 即正义 , 当事人依私 法 自由订立 的契 同带有 明显 的福 利性质 。20 08年开始 实施 的《 动合 同法》 劳 扩大 了无 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的适用 范围 , 用人 单位 与劳动 者的劳动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浅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乾摘要《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使我国建立了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有助于缓解劳动合同短期化所导致的劳资关系不稳定。
但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引起了一些认识误差,同时也引起了操作困难。
应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切实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作用。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足完善作者简介:赵乾,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67-02一、《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及改进我国《劳动法》确立了以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这种短期化的劳动合同存在着很多问题。
新的《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进行的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得以确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缓解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有重要意义。
(一)概念《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
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就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没有终止时间,也不是所谓的终身制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合同何时终止。
终身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定的用工方式,也就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用工方式。
终身制随着政企分离,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存在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不明确具体终止合同时间、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合同形式。
(二)签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既包括有强制性的规定也包括有任意性的规定。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但若存在以下情况,劳动者主动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需解除合同情形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
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合理的保障。
但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负担,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浅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 劳动合 同法》 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劳动者提出或者 同意续订、 因此我们应 该学 习国外的立法精神,也赋予用人单位单方合同解除
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 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当订立 权 , 应 这样我们 的企业才能和国外企业一样具有用人 的 自主权, 高企 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的: .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 劳动合 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 业 的竞争力和生产效率。 ( )二 转变立 法 目的, 减轻企业 负担 从实际情况来看 , 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 目的在于让
义务平等, 都平等的享有无因解除权。如《 意大利民法典》 规定: “ 对于 业 制 度 。
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契约, 任何一方都享有在按照行业规则、 惯例或者公 ( ) 三 改变无 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的保 障手段 我国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主要功能是为 了照顾弱势群体 的就
平原贝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解除契约的权利。 我 q 呻
重视 , 更好 的为经 济发展服 务。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 936 D 2.
‘ 劳动合 同法》 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条件作 出的新规定 只片面强调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没有考虑到企业的权利 , 导致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平等 。在本文中笔者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缺 陷进行探讨 。
益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笔者认为立法 的目的应 当是追求劳资双
的劳动力, 能终身为其服务, 其维系的基础是企业信用, 依靠惯例化行
方地位平等和利益平衡, 决不是以忽视资方利益而单方面追求劳动者 业规则来实现。 这比用法律来维持显然灵活得多 , 而且企业也获得了 的利 益, 否则劳动法的调整就会矫枉过正, 点保护也就失去 了平等、 重 公平 的正义基础 , 其结果就是招致众多企业集体抵制 、 规避, 使一部 良 法难以得到实施 , 仅仅成为一种摆设 。
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一,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二,劳动者希望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本人没有要求签定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签定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谓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设立的,但至今仍有不少人对这一制度认识模糊,实践中对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误区,__作者将做全面分析。
二、关于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误区。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与其必须签订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下面笔者进行分析。
我国目前对订立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202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
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上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篇

上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篇篇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在上海市境内从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签订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持续时间为无限期。
2. 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需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
3.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劳动合同变更1. 双方如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经双方盖章生效。
2. 劳动合同变更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劳动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 劳动合同终止,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3.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处理好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劳动合同争议处理1. 发生劳动合同争议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2. 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六、监督管理1.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 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用人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附则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通知解释权归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以上通知,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愿上海市的劳动者能够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享受到更加稳定和有保障的工作环境。
篇2上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背景介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合同期限的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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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法定的劳动合同制度的一种,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稳定社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建国初期实行固定用工制度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存在统的过多,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后逐渐演变为普通的劳动合同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规定,但现实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误解,因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用语欠妥当易造成用工单位规避法律,使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权利落空,建议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善于把握时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提出在立法中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经验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对《劳动法》第20条第2款作大幅度的修改,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利于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最终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引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是根据《劳动法》设立的,是我国一种法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它对于稳定劳动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作了许多规定,但至今仍有不少人对这一制度认识模糊,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问题,下文将对这一形式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论述。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
《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从期限上可以分为三种:(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没有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双主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
这种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和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保持较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国外法律及台湾地区法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纵观世界各国劳动法规可以发现,世界许多国家都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形式,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是少数。
如《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明确的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规定确定的期限。
即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严格的限制。
该法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交员工代表处处理或者依法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上岗,需要有人替代。
(2)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用于行业活动的性质及其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订立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为不定期契约。
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1)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立即表示反对者。
(2)虽订立另外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30日者。
”从以上可以看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稳定社会劳动关系等。
(三)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由来新中国成立以后,适应当时的形势需要,实行了固定用工制度,固定用工制度和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相似。
当时,为了保障劳动者就业,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快速发展,选择固定用工制度作为当时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
但是固定用工制度存在统的过死、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
随着计划经济逐步过渡为市场经济,固定用工制度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国家规定了新的劳动合同制度形式,即前文说的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如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肥市在指不确定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法律法规。
国家为什么要在新的劳动合同制度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特别关注呢?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节录)五、草案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许多企业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段即行辞退;另外,也应对一些老职工予以适当照顾,允许订立长期劳动合同。
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因此为了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本意是从合情合理的角度,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维护社会正义。
二、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认识的误区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误解,造成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因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了很大的比例。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我国目前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有:1、《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当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换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在用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指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拒绝。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将“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解释为“是指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的达到10年,说明劳动者只要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10年即有资格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都同意延续签订合同。
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认为只要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认识忽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的延续签订合同”这一前提,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多少年,用人单位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如果具备了上述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否则,劳动者有权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因此,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但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受“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限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有固定工转换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即可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此看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出于自愿,无论何时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此种情况订立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