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课件:第4章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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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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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共同特征
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②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鲜明的阶级意义。 ③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017/9/20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
(二)、卫生法律法规与其他法不同的特征
①内容的广泛性和对象的综合性 ②调节手段的多样性 ③医学发展与自然科学联系密切
④明显的科技性
2、 行政责任:中共H市委、市政府对市卫生局、市中医院提出通报批评,中共H市纪律检 查委员会、监察局对H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市中医院副董事长)郭某某、中医院党支部 书记李某某和副院长曹某某分别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H市卫生局吊 销该院院长苗某某、外三科主任刘某某医师执业证书;对中医院市场开发部主任苏某某, 医政科副科长师某某分别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宪法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最主要法的渊源。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通过和修改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和修改
的卫生方面的专门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
已制定的10部卫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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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 •违法的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
卫生法律关系与责任
(二)卫生法律的种类
1.卫生行政责任
2.卫生民事责任
3.卫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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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
2017/9/20
一、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4.法律事实

《卫生法》课件:第4章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卫生法》课件:第4章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目前每百人当中只有十 五六人能够通过考试, 拿到执业药师资格证。
国家药监局执 业药师资格认 证中心消息
❖ 截止2016年2月,全国执业药 师注册人数为267897人。在社 会药店和医疗机构中注册的执业 药师有231670名,全国平均每 万人口有执业药师1.7人.
❖ 我国目前共有药店42万余家, 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严重不足。 挂证情况严重.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 相关专业(化学、医学、
试 生物学)本科学历,从
条 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

工作满三年
大专学历需要工作满
五年
中专学历需要工接参加.
免试条件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 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
工作满20年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 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 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 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5年的
执业助理医师和师承人员 考试条件
具有医学专业专科或中专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的 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传统医学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
❖ 擅离职守的;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 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严重不负责任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 剂、医疗器械的;
❖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 规范、常规的.
严重损害就诊 人身体健康
❖ 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PPT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PPT

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原则
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公正是指处理医疗事故时应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公开是指处理过程和结 果应向患者和社会公开,保证透明度;及时是指处理医疗事故应迅速有效,防止损害扩大;便民是指 处理过程应尽量方便患者和家属,减轻其负担。
程序
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取证、专家鉴定、处理决定、复议申诉等环节。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患者 和家属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处理实例
案例描述
某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导致身体损害,与医院就赔偿问题 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受害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双 方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在此案例中,最终通过法 律途径裁定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医疗事故争议解决机制与法律救济途径
协商和解
医患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就医疗事故 的赔偿、责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和 解解决争议。
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可向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由专业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评估鉴定, 为争议解决提供依据。
诉讼解决
患者可通过司法途径,将医疗事故争议 提交法院进行审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争议。
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与执业注册制度
资格认证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资格认证制 度可以有效保证卫生技术人员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执业注册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在取得资格证书后,还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执业注册,获得执业证书后才能正式执业。执业注册制 度可以进一步确保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同时,执业注册制度还可以对卫生 技术人员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不合格人员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护士条例》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 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 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 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 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医生与护士职责关系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 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 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 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 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 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 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 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 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医师可以从事一般护理活动 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
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向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 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 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 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共50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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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 的状态 中,哪 里没有 法律, 那里就 没有自 由。— —洛克

30、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 法律。 ——塞·约翰逊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26、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 ,但是 为了生 存,我 们不得 不为自 己编织 一个笼 子,然 后把自 己关在 里面。 ——博 莱索

27、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 间再长 ,也还 是没有 制。 ——马 克罗维 乌斯

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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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 书面会诊邀请函(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 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 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 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 备相应资质的; 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 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一、医师的概念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4
安排指导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 需得到患者同意,且必须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 师监督、指导下坐诊,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 疗服务……2009年1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医学教 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新颁布的规定明确,实习医生出诊前必须告知病 人,并取得患者同意。 此外,医院的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安排和指导 临床实践活动时,也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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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内容
执业人姓名 执业机构 执业地点 执业资格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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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注册的情形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 8、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 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024版卫生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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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超范围执业。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 将其分为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管理 要求。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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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规
2024/1/25
药品注册管理制度
01
规定药品注册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解析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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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违法案例
案例一
某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 助生殖技术,被处以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罚款3万元。
案例二
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处以罚款 5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案例三
某医院未按照规定书写和保管病 历资料,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
2024/1/25
职责与任务
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卫生行政许可、 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执法 任务,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卫 生秩序。
执法手段与措施
采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 罚等手段和措施,确保卫生法律法 规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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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制定完善的卫生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明确各 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与权 力。
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卫生执法部门将不断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加大 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社会认知度逐步提高 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公众对卫生法律法规的 认知度将逐步提高,遵法守法意识将得到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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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卫生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措施
加强立法工作

2024版《卫生法第一节》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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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第一节》PPT课件•卫生法概述•卫生法基本原则•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公共卫生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疗纠纷处理与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卫生法概述01定义: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用维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法的定义与作用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设置及职权等内容,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

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卫生法历史与发展古代卫生法早在夏商周时期就有了关于医药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周礼》中对医师考核和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

近代卫生法随着西方医学的传入和公共卫生问题的日益突出,清政府及民国时期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卫生法规,如《钦定医宗金鉴》、《管理饮食品营业规则》等。

新中国卫生法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高度重视卫生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卫生法律体系。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卫生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中。

卫生法基本原则02保护公民健康权益原则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权益卫生法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卫生法规,确保公民享有基本的健康权益,如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享有健康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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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考试
❖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 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两种。 ❖ 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包
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医师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 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 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
行政处罚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3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一.<乡村医生 从业管理条例>
❖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 自2004年1月1号起施行。
❖ 适用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 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 乡村医生。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执业注册
①注册申请审核表; 提交材料 ②医师资格证; ③身份证; ④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⑤医疗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⑥照片; ⑦其他材料。
不予注册情形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
日止不满2年的;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 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 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
❖ 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 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村医疗卫 生机构中从业的,依照执业医 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于该 条例。
二.注册条件
❖ 《条例》公布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注册取得执 业证书后继续执业: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止不满2年的; ❖ 因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
务工作的; ❖ 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 卫计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注册情形
❖ 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受刑事处罚的;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 ❖ 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
核仍不合格的;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 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培训方式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学习班, 专题调研和考察,安全分析讨论会,学术讨论会, 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以短期和业余 为主。
六.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 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擅离职守的;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 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严重不负责任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 剂、医疗器械的;
❖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 规范、常规的.
严重损害就诊 人身体健康
❖ 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
第四章
学习重点: 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护士条例 药师管理
第1节 概 述
一.特征和类别
特征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取得卫生执业证 从事卫生类工作
类别




第2节 执业医师法
一.概述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 8年6月26日通过,(六章48条) 自199 9年5月1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中的执 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 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5年的
执业助理医师和师承人员 考试条件
具有医学专业专科或中专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的 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传统医学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
❖ 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难以治愈的疾病;
❖ 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的后果。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后果的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后果的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学器械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后果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诊 急 械 情 廉 从 报 助理
使同

医师
疗 救 用 意 洁 遣 告 执业
规定
五.考核和培训
业务水平 (知识和技能)


工作成绩
内 (完成数量和质量)

职业道德 (对职业规范的遵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 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 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执业; 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
❖ 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 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个体行医条件
①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②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③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
权利
职业权 人格权 学术权 报酬权
义务
守法
敬业
勤勉 宣教
医师执业规则

药知
行为的; ❖ 卫计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执业注册管理的新规定
❖ 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 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 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 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 区域有效”。
❖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 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 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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