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的通 知 》 国办 发 [02 4 ( 2 0 】8号 )和 财政 部 等 4部 门印 发 的
激 励 政 策
分红 权 , 及 方方 面面 问题 , 涉 由此在 操 作 中难 以落 实 答: 从现 行 支持 自主 创 新 的 激励 制度 来 看 , 要 存在 股权 、 主
是 实施 股 权激 励 的 门槛 偏 高 。按 照现 行 政 策 , 业 企
问 : 实 施 办法 》 《 的基 本 内容 有哪 些?
B
【 编前 语】
最近 , 政部 、 财 科技 部联 合 印发 了《 中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企 业 股 权 和 分 红 激 励 实施 办 法 》 财 企 (
【0 0 8号 , 211 以下 简称 《 实施 办 法》) 。目前 , 政部 企业 财 司 、 技部 政 策 法规 司有 关 负 责 人就 相 关 问题 回 答 了 科
分 红 权 的条 件 , 以科技 成 果 作 价 投 资创 办 企 业 , 及 到 而 涉
问: 现行 自主创 新 激励 政 策具 体 存 在 哪些 需 要细 化 或
改革 的 问题 呢? 以下 三方 面 的 问题 :
一
事 业 单位 国有 资 产 处 置 问题 。 即使 院 所 和 高 校创 办 了 企 业 , 多数 技 术人 员既 要在 院 所 和 高校 任 职 , 大 又要 企 业 的
记 者提 问。
财政 部 、 技 部 解 读 科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一、宏观政策解读国家层面的股权激励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1/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6年9月)实施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其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而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它的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总量: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至10%之间合理确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法》(2006年9月)实施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董事会中有3名以上独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职责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管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总量: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薪酬结构及中长期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合理确定《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1,考核方式: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2.授予、行权业绩水平;3、特殊企业业绩水平设定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1.实施公司条件;2.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国资委财务部 文件部门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2/3)证监会文件《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意见》(2014年6月)资金与股票来源: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股期阻与总量: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指导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8月)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股票总数: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部门国家层面的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3/3)文件部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股权激励有关备忘景1号》(2008年3月)《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2008年3月)•提取奖励基金问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如分权授予:一次授予、分期授予•行权指标设定问题;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授予日: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月•激励对象资格问题: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激励对象问题•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股份来源问题•其他问题;考核问题: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关联董事回避问题: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预留股问题: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
中关村科技园“1+6”政策梳理详解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技术转
政策要点 对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 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 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 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 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 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要突破点 明确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范围,更 好地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在文 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 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 苏州工业园区已开展有限合 税优惠政策,有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促 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示范区和安徽合 芜蚌综合试验区都已开展股权激励试 点
(1)将试点项目 范围由国家重大 专项扩展到科技 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 息化部、卫生部 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中开展 分别与北京市确 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 定的联合支持的 试点 新立项项目(2) 增加了分阶段拨 付、后补助和经 费使用自主权试 点内容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 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 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 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 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进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 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 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主要突破点
北京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分析

第15卷第6期2015年6月科技和产业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Vol 畅15,No 畅6Jun .,2015北京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分析申峥峥,郝琦,吕华侨,于怡鑫(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北京100120)摘要:以2006年至2014年北京市颁布的生物医药领域的相关政策文本为分析对象,从政策工具的角度进行分析,对北京生物医药产业的整体政策环境可以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关键词:生物医药产业;产业政策;政策工具中图分类号:F 4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807(2015)06-0043-08收稿日期:2015-03-18基金项目:北京市财政项目(PXM 2014‐178214‐000009)。
作者简介:申峥峥(1981—),女,河南博爱人,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产业情报和科技政策。
生物产业是国家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也是北京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生物医药产业是生物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也是北京市重点振兴的八大产业之一。
北京市委市政府于2010年4月23日启动实施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G 20工程),旨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选择、聚焦企业、规模发展”,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从“小散弱”向“高聚强”的战略转变和跨越发展,使其成为首都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兴支柱产业[1]。
1生物医药产业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生物医药产业是以现代生命科学理论为基础,利用生物体及细胞、亚细胞和分子的组成部分,组合工程学、信息学等手段开展研究及制造产品,或改造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并使其具有所期望的品质、特性,进而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手段的综合性技术体系,其内涵包括生物医药产品研制、规模化生产和流通、服务等[2]。
国家2007年枟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枠指出生物医药领域重点发展四大专项:疫苗与诊断试剂、创新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财税[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通知如下:一、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主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在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五、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关村1+6新政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有关 办法也即将出台,将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对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 在认定条件上进行调整:一是对于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 参加认定;二是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范畴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反映创新成 果的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类别,并对技术秘密的概念进行了解释,等等。 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研发费占比达到10%的企业,允许以技术秘密作为 知识产权申报。
6条政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
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
“1+6”新政 内容
➢ 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 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
➢ 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 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相关政策文件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相关政策文件
➢ 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新政要点
一是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医药企业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 范围;二是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三是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 术人员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条政策—股权激励试点政策
股权激励101号文件
股权激励101号文件股权激励101号文件7i8T1HOZkAHCj0fTD4xNaY2IFGsvw5hiDB11p4U9hnsrqyMv R2w7OTTYfqElPTdeSYyYyde8angngARGuwTu9aJjiSLzqijE9EPIzo woNnXbngsVOxqTzjVsEFpWHeIr4RdRl9G6zfWL2iw2aqbsrGFQjX 3kyQWjVfXL2RjEhkTJC9pWJnvR3PznCCiE6V8Y9npNBaz96MB7m vDZiXRAU4f6fj9qjV8BcuAPKRKjomKhDs1Gy8VY4x447jhRQ8QaD 0UrloFGCiLhkysnitraza6fq5HajtIfMjTDN9UAtFMMbMK9rujWHp bdup0gWeWJPgL0UePYPhgkDj3Ul8jp9lOW8qJY9odFi2xv1JeCV B7a9qPAmWuOvhAdHoseLqPb3R2Am7TSUXJxeoNIQ8mctFK1sJ dCRzqemWWhoENe3StOOCzTQZEC4mho71HTTG1UgeB8HgUBl 7ZRLwcgJAmrlea0ohanwuAmQOhj1rCk52RxCFSBOb9JU9j24AJZ 6gEqwm0wEtfSy2liCdnYFOPLlrIHfffqYcdPob0QEVwUwhLRO1pQ NkKhHt45TjHYEouLOMtbcMKjRuP4WqsdqETnHw7vWvwVEOG7 mz327Eo0QbFNU0YdrdizL64SFy4hQoU3eHHWnqWcQSNggjRW MJdafGmfvam896Zb6BjCi2p076ZtjNmVXYL7BuONUbbD3OSJsl ZU0EnKUdTZgtwXoHbalSQCnLi7RbxjdF0yoHUJl0dXQohbf3Olm sYPLMhfWgssfkvRsxjXnHokpsmye6RNCBwlhadRaon5以下为股权期权激励全套文件(一)《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二)《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三)《XXX公司股权激励董事会决议书》;(四)《XXX公司股权激励股东会决议书》;(五)《XXX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协议书》;(六)《XXX公司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七)《XXX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证明书》;(八)《激励对象XXX的绩效考核责任书》;(九)《激励对象XXX的绩效考核结果报告书》;(十)《激励对象XXX股权期权行权申请书》;(十一)《激励对象XXX股权期权行权通知书》;(十二)《激励对象承诺书及授权委托书》。
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共9页
附件2: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9—2019年)》(京发〔2019〕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就落实此项政策提出以下办理流程:1.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股权奖励发生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下列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3)纳入示范区内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范围,并按照示范区内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
2.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8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2948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中关村创新平台政策先行先试工作组孙芸88828925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兹证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计算机代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内注册。
特此证明。
园管委会(公章)年月日注:本证明中填列的企业名称应与该企业所持税务登记证中“纳税人名称”一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填表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第 4 页填表说明:1.企业名称:指奖励个人股权的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解读及政策原文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解读及政策原文政策解读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办法》出台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为便于各单位深入理解政策内涵,引导、鼓励企业开展激励工作,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就《办法》执行中企业适用条件、激励对象要求、激励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管理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企业适用条件1.如何界定转制院所企业?答:转制院所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如何界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如何界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答:包括两类情况,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
4.如何界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答: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的范畴,包括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认定。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园区条例》通过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完善人才培养流动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解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与生产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着变化。
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批复明确了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的战略定位,其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8条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订税收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和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建设中关村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通过总结《园区条例》的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结合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定位,有必要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取代《园区条例》,推动解决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创新主体方面,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产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创新主体的新发展和新特点在《园区条例》中没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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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10〕94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
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股权激励的有关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以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入股,实施股权激励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前两款中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股权激励实施方,对股权激励实施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为激励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股权激励方式包括:
(一)股权奖励;
(二)股权出售;
(三)股票期权;
(四)科技成果入股;
(五)科技成果折股。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标的股权来源包括以下方式:
(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第五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部门规章规定股权激励实施方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激励对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投资人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办理设立登记的,依照现行登记管辖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机关为登记管辖机关。
第二章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和股票期权登记第七条股权激励实施方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
(股份),或者以协议方式将公司股权(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实施股权奖励或者股权出售的,应当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办理有关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公司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按照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发起人(股东)转让股份的,还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章科技成果入股登记
第十条股权激励实施方以本单位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其他公司投资入股,并将出资获得的部分股权(股份)奖励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成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应当办理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投资人或者公司应当依照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确认奖励给激励对象的股权(股份)份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申请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科技成果入股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办理有关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
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依法登记的具有评估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批复或者备案表;
(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章科技成果折股登记
第十三条股权激励实施方将激励对象个人所有的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折合为一定份额的本公司股权(股份),或者按照该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为公司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公司股权(股份),吸收激励对象成为本公司股东的,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用于折股的科技成果的折股比例可以由依法登记的具有评估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确定,也可以由股权激励实施方与激励对象自行约定,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科技成果折股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办理有关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
科技成果折股激励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一并提交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因股权激励登记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非公司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同时实施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的其他科技创新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工商中关村△股权激励△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