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2024年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三篇)

2024年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急救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救护车作为急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提高急救中心的救护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1.1 救护车编制与调度1.1.1 急救中心应根据服务需求合理编制救护车队伍,确保每个区域都有充足的救护车资源。
1.1.2 救护车调度应严格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指令进行,确保救援速度和准确性。
1.1.3 救护车调度应与交通管理部门紧密合作,确保救护车享有优先通行权。
1.1.4 救护车调度应与医疗机构协调配合,确保患者在最短时间内被送往合适的医疗机构。
1.2 救护车装备与维护1.2.1 救护车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满足不同的急救需求。
1.2.2 救护车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应定期检测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1.2.3 救护车的车载通讯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与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的有效通信。
1.2.4 救护车司机应定期接受驾驶培训,确保安全驾驶和技术过硬。
1.3 救护车使用管理1.3.1 救护车使用应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与流程,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1.3.2 救护车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1.3.3 救护车使用应遵守急救中心的工作安排,确保及时出车和快速反应。
1.3.4 救护车使用应遵守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患者的隐私安全。
第二章救护车使用规定2.1 救护车出车要求2.1.1 接到呼叫后,救护车应立即启动,尽快赶赴现场。
2.1.2 救护车应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医疗设备齐全,并配备足够的救援人员。
2.1.3 救护车出车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和急救需求制定出车路线和行动方案。
2.2 救护车驾驶要求2.2.1 救护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驾驶证件和急救培训合格证。
2.2.2 救护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遵循道路交通信号和速度限制。
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

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急救中心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救护车高效运行,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救护车管理制度1. 救护车配备(1)急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量的救护车辆。
(2)救护车应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并保持设备的完好、药品的有效性。
(3)急救车辆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救护车驾驶员管理(1)急救车驾驶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急救知识。
(2)驾驶员应按照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救护车安全行驶。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工作。
3. 救护车出车管理(1)救护车应根据急救中心工作安排,配备合适的人员和设备。
(2)救护车出车前应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以及设备药品齐全。
(3)救护车出车前应核实患者的信息和诊断,确保提供准确的急救服务。
(4)在出车途中,驾驶员应注意交通安全,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4. 救护车归队管理(1)救护车完成急救任务后,应及时归队。
(2)归队后,救护车应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以确保环境卫生。
(3)归队后,救护车应进行车辆维护和药品设备检查,以保证下一次出车的安全和顺利。
三、救护车使用规定1. 救护车使用范围救护车主要用于急救服务和医疗转运,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救护车使用权限(1)救护车使用权由急救中心管理,配备专门的使用人员。
(2)救护车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和技能,且经过合格的培训。
3. 救护车使用流程(1)救护车使用应根据急救中心的工作安排和任务需求进行调度。
(2)救护车使用前应核实患者信息,确认任务需求,对药品设备进行准备。
(3)救护车使用时,需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急救和转运工作。
(4)救护车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反馈任务情况,并进行车辆和设备的清理和维护。
4. 救护车使用记录(1)对于每次救护车使用,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任务信息、患者情况、药品设备使用情况等。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救护车的管理,提高紧急医疗救援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救护车的配置、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救护车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护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配置第四条救护车的配置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地域特点、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
第五条救护车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包括但不限于心电监护仪、除颤器、呼吸机、氧气瓶等。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第六条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主要用于紧急医疗救援活动。
第七条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救护车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章救护车的维护第八条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救护车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九条救护车的维护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救护车的管理第十条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救护车档案,记录救护车的配置、使用、维护等情况。
第十一条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当对救护车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紧急医疗救援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救护车用途或者未按规定维护救护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救护车驾驶员未取得相应资格驾驶救护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文本,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专业人士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保障患者及时得到救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护车是医疗机构专用的运送医疗急救设备和人员的车辆,主要用于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转送病患。
第三条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一定的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并配备相应数量和资质的医疗急救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救护车的医疗急救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医疗急救能力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五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安全的救治。
第六条救护车的管理应当依据科学、规范、公正原则,保证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
第二章救护车的组成和性能第七条救护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设备和药品:(一)氧气瓶及各类氧气供应器材;(二)心电监护仪、除颤器、呼吸机等急救设备;(三)血压计、体温计等检测设备;(四)抢救药品及常用药品;(五)担架、床垫、轮椅等运送设备。
第八条救护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质量稳定,行驶性能优良,能够承受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的分量和体积;(二)车载通讯设备畅通,能及时沟通医疗急救人员、医院和交通管理部门;(三)车身应当配备警示标志、警报器、警灯等装置,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四)车辆内部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确保患者得到安全、舒适的就诊。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救护车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按照规定的通行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越线违章;(二)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开启警灯、警报器,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指挥;(三)患者的运送必须配备医疗急救人员,确保患者在运送过程中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救治;(四)救护车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其完好无损;(五)救护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性能良好。
第十条救护车的管理包括以下方面:(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二)救护车的购置、申领、分配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三)对于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医疗机构应当对救护车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救护车的性能和安全运行。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2篇)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应急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救护车包括120急救车、院内转运车以及其他特定用途的救护车。
第四条救护车应进行统一管理,保障其良好的运行和功能。
第五条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救护车实施标准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确保救护车的安全和急救能力。
第六条救护车的所有者、管理者、驾驶员和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救护车的管理第八条救护车的所有者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车辆登记和相关许可。
第九条救护车的所有者应定期对救护车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保障救护能力。
第十条救护车的所有者应及时对救护车进行保养和维修,严禁超过规定时限未进行保养或维修。
第十一条救护车的安全配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防滑装置、急停装置、安全气囊等。
第十二条救护车的车身标志应清晰明确,能够迅速辨认,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救护车的使用登记记录应由所有者保管,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救护车的轮胎应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关驾驶资格和技能,严禁无证驾驶救护车。
第十六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以保证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应熟悉救护车的使用和操作,能够迅速准确地完成急救任务。
第十八条对救护车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台账和档案,包括救护车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第十九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当的救护车进行转运。
(二)按照规定路线和速度进行行驶,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三)积极主动提供急救服务,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四)保持与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良好沟通和协调,确保交通秩序。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优化重庆市救护车的管理,加强医疗救护工作,提高救护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类救护车的管理。
第三条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备案。
第四条救护车的管理工作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健康委)负责。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和标准第五条救护车按照功能和配置可分为以下几类:(一)一级救护车:配备完整的急救设备和药品,能够进行多种急救技术操作的车辆。
(二)二级救护车:配备基本的急救设备和药品,能够进行基本急救技术操作的车辆。
(三)三级救护车:配备少量的急救设备和药品,能够进行基本护理和简单急救操作的车辆。
第六条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经相关机构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救护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各项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救护车应当配备熟练的急救医务人员,并按照规定的比例配置。
第三章救护车的配置要求第九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需要配置相应数量的救护车,并根据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合理调配。
第十条救护车应当配备急救设备、急救药品以及其他必要的设备和工具。
第十一条救护车应当配备通信设备,保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及时沟通。
第十二条救护车应当设置标识和警示灯,以便其他车辆及时辨认和避让。
第十三条救护车应当配备GPS定位系统,保障急救行驶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救护车的行驶管理第十四条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行驶过程中应当享有特权,其他车辆应当让行。
第十五条救护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遵守交通法规,不得滥用特权。
第十六条救护车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
第五章救护车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七条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驾驶技能和急救知识,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技能和知识的更新和提高。
救护车管理办法(二)2024

救护车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救护车是指用于执行医疗急救任务,具备移动医疗急救设备和专业医护人员的车辆。
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救护车的应急服务水平,保障医疗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应依法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救护车的配置与装备第五条救护车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和装备:(一)急救设备:包括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器、吸引装置等。
(二)医疗器械:包括急救箱、药品箱、输液输血装置等。
(三)通讯设备:包括无线电通讯设备、手机等。
(四)康复装置:包括担架、轮椅等。
第六条救护车的配置应根据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救护车来确定,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救护车的装备应定期检修、保养、更新,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三章救护车的人员要求与管理第八条救护车配备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专业知识,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九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救护意识;(三)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十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急救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接受定期职业培训和考核,提升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状态,确保能够适应紧张、高强度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救护车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救护车应按照事前预约、事中调度和事后评估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紧急抢救优先:确保救护车首先满足紧急医疗救护需求,确保生命安全;(二)合理调度:根据急救任务的紧急程度和救援范围,合理安排救护车的调度;(三)公平服务:救护车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不正当竞争。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救护车是医疗卫生单位的“生命线”,它的存在着实让人们感到放心。
救护车的出发,意味着某个人的生命或安全受到威胁,而救护车的到达,则是决定性的时刻,需要严密的配合协作和细心谨慎进行救治。
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提高救护车的运行效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管理范围《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行驶的所有种类的救护车,同时也包括在进出口、公路等交通环节使用的救护车。
据统计,目前重庆市共有救护车5,000余辆,能够满足市民的需求。
二、管理制度(一)指派责任:重庆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机构或单位负责救护车的管理、调配、监督和培训等工作。
(二)车辆标识:救护车必须在车身上设置标识,标识上应当清晰、明显标注“救护车”字样,并在车头、尾或侧面绘制医院、120急救站等标志。
(三)车辆备案:各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车辆所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驾照号码、电话号码和车辆状况等信息。
(四)行车证:救护车行驶证上应当注明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救护车排队控制编码,并告知各所属机构或单位,以便对救护车流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五)维护保养:救护车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养、修理、加油、换油、換空氣濾清器等操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符合要求。
(六)应急演练:各单位、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定期的应急演练,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让接诊人员感受到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三、管理要求(一)紧急调度:救护车在发生突发情况时,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救护,以保障受伤人员的生命和健康。
同时,各卫生部门应当制定救护车的优先通行和流程,确保它们能够快速通行。
(二)人员资质:救护车接诊人员应当有高质量的服务能力,应当参加由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才能上岗。
(三)行驶规定:救护车在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逆行、擅自进入各种封闭区域等恶劣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适应院前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重庆市救护专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重公安车管〔200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护车,主要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救灾防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凡在本市入籍的救护车,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市救护车配置标准、救护车标志标识,会同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救护车的配置审核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分类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结合我市实际,救护车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医疗救护车。
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伤病员转运。
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数字“120”、医院的中英文名称等要素构成,具体按《重庆市救护车外观制式规范(暂行)》(渝卫〔2013〕27号)执行。
医疗救护车分为4种型号。
1.普通型救护车(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
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2.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 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3.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 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4.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为特殊用途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二)卫生应急救护车。
主要用于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的现场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通讯、后勤保障以及人员运输等专用车辆,车型不限,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卫生应急队伍名称等要素构成。
(三)疫苗冷链车。
主要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运输。
全密封货厢,货厢内有专用制冷包和专用制冷系统(制冷温度不低于-20℃),用于存放疫苗、药品。
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名称等要素构成,车身上喷有“疫苗冷链”字样。
(四)血液运送救护车。
主要用于采供血机构为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车辆,配备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车身喷有“急救送血”字样。
第六条救护车设计、性能、功能、电气要求、整车、医疗舱以及所配置的医疗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装备参考标准。
第七条救护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救护用标志灯具。
标志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的规定。
选用的灯具尺寸与安装位置应符合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八条救护车配置原则应根据区域人口状况、医疗机构等级和医疗急救、卫生应急任务需要,合理配置,实行全域覆
盖,缩短急救半径,方便指挥调度,提高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效率。
第九条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救护车:
(一)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50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二)编制床位在51-150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床位151-250张,可配置2辆救护车;床位在251-350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3辆救护车,二级医院总数不超过5辆,三级医院总数不超过10辆;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并保证1辆配置有儿科救护专用设备。
(三)市和区县急救医疗分中心(站)按每3-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中心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适量增加配置。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采供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配置相应型号救护车。
血液运送型救护车仅限采供血专业机构配置和使用,用于血液运送。
第十一条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可依据其职能、承担任务、相关装备标准适当增配相应型号救护车。
第十二条国外政府或社会团体无偿捐赠的救护车,应按新增指标的程序,提供详细的无偿捐赠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救护车新增指标。
第四章审核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救护车纳入特种车范围管理。
新增车辆入籍,除应具有机动车入籍手续外,须申请救护车指标,凭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救护车指标分配单》到车管所办理入籍手续。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新增或更新救护车,应当向主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庆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附件1)。
(二)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附件2)。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六)更新车辆的,提供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救护车专用指标,并将上述资料一并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第十五条市卫生计生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前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车管所凭市卫生计生委的《重庆市救护车指标分配单》开具救护车入户证明,并对车辆外观、配套设施、警灯警报器等进行严格检验。
合乎要求的,凭救护车入户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入籍;凡车辆外观、救护装置不合乎要求的不准予入籍,待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
准予入籍的救护车由车管所核发特种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
第十七条救护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须予以更换。
更换时,救护车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旧使用证等材料,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车管所,由车管所对车辆外观、配套设施、警灯警报器等检验合格后,予以换发。
第十八条救护车的报废更新,凭有关报废手续及《标志灯具警报器使用证》在车管所办理。
各单位报废、更新救护车换发《标志灯具警报器使用证》,按新车入籍车辆的申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救护车如特殊情况需调拨或转让的,受让双方应为符合救护车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提出意见,到市卫生计生委办理变更备案、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救护车属于严格控制的特种车辆,必须服从市卫生计生委和车管所的管理和监督。
必须按照救护车的性质专车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设备完备、车辆整洁、标志清晰,严禁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一条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的规定进行安装,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涂装。
执行救护任务时,应按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警灯及警报器。
没有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救护车,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装置。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救护车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
救护车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三年以上驾龄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或医疗救护员各一名,必要时配备担架员1-2名。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第二十四条纳入全市120医疗急救网络的救护车,必须服从市120指挥中心或属地急救医疗分中心(站)统一调度和指挥,仅限于从事院前急救医疗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救护车配置和使用管理;建立救护车信息档案库,并向社会公开。
加强部门联动,开展救护车使用情况检查,对违反救护车管理使用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假冒救护车进行病人转运的社会车辆予以坚决取缔。
第二十六条救护车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根据职责分工由市卫生计生委、车管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重庆市卫生局印发的《重庆市救护专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渝卫〔2008〕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2.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
附件1
此表报送要求:一式两份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2
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
此表报送要求: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