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驾驶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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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义务。

第四条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预防、综合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车辆、驾驶员的安全。

第五条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用途的车辆、驾驶员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六条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车辆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第八条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安全锤等,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九条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车辆的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改装车辆、更改车辆属性。

第十条车辆风险评估应当在每一次车辆出行前进行,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术。

第三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定期进行体检、培训。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得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确保自身安全和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生理状态,定期进行健康评估,及时发现并治疗潜在疾病。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加安全意识,提高驾驶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知识考试,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和考试。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第十七条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发放、吊销、注销驾驶证。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车辆、驾驶员技术要求的研究和制定,推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渝交委法[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法[200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营运行为,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备案登记服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工作,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已取得从业资格并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公共汽车运输、出租汽车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交通信息中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快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在本辖区备案登记服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以及相应的考核计分。

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第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法规,旨在规范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该办法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该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动车辆管理。

规定了机动车辆的注册和备案、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和管理、车辆技术状况的检验与评定、车辆报废和注销等事项。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包括驾驶员的资格和准驾车型的获取、驾驶证的领取和使用、责令停止驾驶和吊销驾驶证等规定。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主要包括机动车辆的行驶规则、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该办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此外,该办法还包括了一些附则,如机动车辆使用登记、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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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渝财资产[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08〕64号)市级各部门: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20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本着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车辆,是指上述单位按《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渝委办[2002]19号)核定的公务车编制以外的、为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使用各类资金购置的各种型号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第四条按照渝办发〔2006〕220号文件规定,重庆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规定管理范围内业务车辆的编制、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需取得《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并通过的,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范围按照区域区分,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规定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设置为理论考试科目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科目,理论考试科目包括出租汽车法规、汽车使用技术、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知识、急救知识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精神文明与服务工作规范等内容;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科目包括车辆安全检视、交通地理及行车线路、旅客急救和口试等内容。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考试命题,但是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地理知识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命题。

第五条持有效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从业区域,应当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考试,考试内容为该区域的交通地理知识。

从业资格证变更考试通过的,换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前1个月公布考试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内容、考试地点、考试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从业资格考试需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主城区从业资格考试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从业资格考试的,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二)身份证及复印件;(三)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四)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2篇)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2篇)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动车辆管理第一节机动车辆登记管理第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并将其机动车报废、转让、迁出等情况及时申报。

第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节机动车行驶管理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或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设备。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一节驾驶员驾驶证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通过考试取得,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六条驾驶证应当按时进行审验,到期未审验的,驾驶人不能继续驾驶机动车。

第二节驾驶员培训管理第七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参加规定的驾驶员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

第八条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一节违法行为处理第九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驾驶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以对其驾驶证进行记分、暂扣、吊销等处理。

第二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第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部分废止。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二)一、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愈发重要。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系列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办法旨在规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行为,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二、机动车辆管理1. 车辆注册管理a) 机动车辆所有者应当依法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提供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适用区域】重庆市【发布时间】2011-02-15【生效时间】2011-04-01【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不断提升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队伍的的综合素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全面启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现就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的范围(一)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每满3年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含: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公共交通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取得从业资格证件3年以上、未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可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在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持外省籍从业资格证件、受聘于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并在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业备案的驾驶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学时规定(一)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统一使用市运管局组织编制的《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1、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章等;2、道路运输相关安全教育;3、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行为规范;4、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驾驶技能等知识。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中存在的较突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

(三)全市第一次(今后三年内)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大力宣贯《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将《管理办法》中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的管理规定、从业行为规范等宣传到每一位道路运输驾驶员;(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每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18学时;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确定培训时间,但不得少于18学时。

三、继续教育培训的地点(一)在主城区外各区县设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在本辖区内选择符合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在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选点上,要兼顾方便学员、教学场地、师资力量等方面;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本区县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培训时间等向社会公布,并报市运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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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 号《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第四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并经过危险货物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60日公布考试范围、时间、地点及报名材料等事项。

第九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从业资格考试每科成绩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待岗备案。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并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进行执业备案或者待岗备案。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需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从业资格证:(一)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四)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发证机关应当收回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自行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者考试,并由发证机关在从业资格证上予以注明:(一)取得从业资格证每满3年的;(二)新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施行的;(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从业资格证3年以上,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第十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其从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五)不得疲劳驾驶;(六)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七)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臵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十)空调车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四)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客票;(五)空车标志灯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六)在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商圈等窗口地区设立的出租车站点或者划定的区域内依次排队候客;(七)不得在车内吸烟;(八)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臵放臵服务监督卡;(九)按照乘客要求使用或者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十)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十一)不得中途甩客和倒客;(十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十五)发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二)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三)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四)不得甩客、倒客。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按照规定装臵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设臵标志灯;(三)不得超限、超载运输;(四)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二)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三)不得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臵。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填写行车日志。

行车日志式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四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劳动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激励奖惩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雇佣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档案,全面、真实记录教育培训、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和驾驶员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为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运行条件;(三)督促、检查安全运输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四)制订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按照规定配臵和使用安全设施;(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培训职责:(一)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二)每月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至少3个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三)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组织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相关地方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等专项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市实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未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不参加考核;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不足6个月的,参加考核,不进行评级,但违规计分满20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考核采用违规累计计分方式,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之日起计算。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到道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考核等级。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AA级:1.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A级以上;2.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为0分。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为AA级: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2.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级以上;3.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未达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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