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治水治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治水治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治水治污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对治水治污工作进行有效的考核评价和监管,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
下面是针对治水治污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一、水环境质量1. 水质达标率评价方法:检测水质达标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水质标准取得的达标率进行评分。
2. 水体重要污染指标浓度评价方法:监测重要污染指标(COD、氨氮、总磷、总氮)的浓度,如果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则得到相应的评分。
3. 底泥污染状况评价方法: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调查和监测数据评估评价底泥污染情况。
二、水资源保护1. 水资源出水量评价方法:检测出水量是否达标,出水量达标就得到相应的评分。
2. 水资源利用率评价方法:统计水利用情况,利用率高的地区得到高分。
3. 水资源安全保障措施评价方法:评估当地政府和企业采取的水资源保护措施的完善程度得分。
三、城市污水处理1. 排污口治理情况评价方法:对排污口的治理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查评估,达标可获得相应的评分。
2. 污水处理率评价方法:统计当地污水处理率,如果处理率较高就得到相应的评分。
3.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评价方法:评估当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的完善程度。
得分越高,说明设施越完备。
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1.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评价方法:统计当地政府和农民采取的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如化肥、农药使用情况,得分高的地区说明措施更完善。
2. 治理成效评价方法: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得分越高,说明治理效果越显著。
以上是治水治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通过科学的考核评价,可以推动治水治污工作的提升,保护水资源和环境,保障人民健康。
同时,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的宣传,引导人们保护水资源,共建美好家园。
治水治污工作是一项不断发展的过程,需要不断进行实践和创新。
国标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国标水质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质检测工作,加强对水质检测的监督管理,保障水质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用水和污水进行水质监测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水质监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专业、兼顾环境和卫生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水质检测应当依法、科学、规范、准确进行。
第五条水质监测工作应当进行科学、规范、准确报告。
第六条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水质监测工作应当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水质检测相关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检测能力和水质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水质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管理第十条从事水质监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水质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条件。
第十二条从事水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从事水质检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第十四条从事水质检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手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未能取得水质监测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顿和督促其合法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水质监测项目和方法第十六条水质监测应当包括对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和污水等不同类型水质的监测。
第十七条水质监测项目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水质和用途的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水质监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且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
第十九条水质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监测规范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水质监测方法应当经过科学验证并严格控制,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水质检测数据的报告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和分析,编制相关的水质监测报告。
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

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本文主要介绍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的内容。
这七项制度分别为:水质监测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制度、评定制度、报告制度和相关记录制度。
本文将详细说明每个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
1. 水质监测制度水质监测制度是指对水体进行监测和评估的一系列规范和流程。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监测目标和范围:明确监测的目标和范围,包括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参数等。
•监测频次和方法:确定监测的频次和所采用的监测方法,包括实地采样和实验室检测等。
•监测质量控制: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包括质量控制样品的使用和分析方法的验证等。
•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并及时编制监测报告。
2. 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是指对水质监测工作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组织结构和职责:明确水质监测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工作程序和流程:规定水质监测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设备和设施管理:管理和维护监测设备和设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人员培训和考核:培训监测人员的技术和操作要求,并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估。
3. 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水质监测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等。
•监督检查程序和标准:规定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监测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监督检查记录和报告:记录监督检查的结果和问题,并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
4. 考核制度考核制度是指对水质监测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考核指标和标准:确定考核的指标和标准,包括监测数据准确性、工作效率等。
•考核方式和周期:规定考核的方式和周期,包括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等。
•考核结果和处理: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确保水质监测工作的质量。
七项制度具体要求

七项制度具体要求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河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关于做好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分中心: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文[2010]169号)和《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水文质[2010]143号)要求,自2011年11月份起将对全国实验室开始进行七项制度监督检查,河北省列入今年检查范围,检查包括省中心和4个分中心,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
自年初保定会议以来,各分中心对监督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对照七项制度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至目前为止,已顺利完成检测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质量控制考核结果10月底公布,其他工作也在按部就班的进行中。
为更好的迎接检查,特提出以下要求:1、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不断完善的工作,为规范全省监测工作,结合监督检查考评表内容,对监测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各分中心要对照附件内容,完善监测工作。
2、各分中心明确一名人员负责七项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该同志应责任心强、业务精、善于思考,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人员名单于10月18日前上报省中心。
附件:2011年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具体要求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附件:2011年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具体要求该要求,是省中心根据自己理解编制的,待各局明确人员后,将进行人员分工,对相应条款进行进一步完善,规范全省监测工作。
1 质量管理制度建设(4分)1.1质量管理制度(2分)考评要求: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各分中心应该根据年初保定会议的总体要求,结合七项制度具体内容和监督检查考评表,编制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存入计量认证的管理体系要素“制度建设”中。
1.2 实施效果(2分)考评要求:相关人员是否了解质量管理制度或细则;是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或细则要求全体人员学习七项制度,领会其实质;了解分中心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检查组现场考问,检查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与编制内容相符。
水质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水质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质监测管理,确保水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质监测机构、监测站、监测人员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水质监测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原则。
第二章水质监测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五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第三章水质监测方法与标准第七条水质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方法的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水质监测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适时更新。
第四章水质监测质量控制第九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监测过程的规范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建立数据审核制度,对监测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验证。
第五章水质监测报告与发布第十二条水质监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第十三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数据和结果。
第十四条水质监测机构应保证监测报告和发布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质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水质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水质监测机构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公众提出的质疑和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水质监测机构违反本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水质监测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水质监测数据,违反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3.25•【文号】水文〔2022〕136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文水环境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文〔2022〕13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3月25日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系统各级水质监测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直属有关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监测中心和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质监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专业技能,对水体的物理、化学、生物等指标进行检测和分析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水质监测过程中为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质量要求所实施的活动和措施,主要包括制度、场所、人员、仪器设备、样品、方法、数据资料和质量控制等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工作,是指贯穿于水质监测工作全过程的安全活动和措施,主要包括人员安全、实验室安全、野外作业安全和数据资料安全等管理内容。
第四条水利系统各级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开展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方法,严控质量、确保安全,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水质监测机构,还应当遵守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第六条水利部指导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水质监测质量控制措施探讨

中心设有药品管理员和标准物质管理员 , 管理员 对所负责的标 准物质及化学药品进行 出入库登记 , 分 类放置 , 并保证其安全 、 有效 。 总之 , 水环境监测工作在全省水资源保护和监管 中发挥着特殊作用 , 特别是实施最严格 的水资源管理 制度 , 在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 、 水功能 区限制纳污 、 用 水效 率控 制 三条 红线 的大 背景 下 , 西省 水环 境 监测 山 工作任务艰巨、 使命光荣 , 挑战和机遇同在。中心将继 续强 化质量管理工作 ,加强学 习和落实七 项管理制
很好的效果。中心利用每年集 中整编资料 的时间, 对 检测过程 中出现几率较高的问题进行 了梳理 、讨论 , 达成 了共识。另外 , 分别与晋中和忻州分 中心进行 了
实验室基本操作 、 大型仪器使用 的技术交流 , 交流中
结合 自配盲样 的模拟考核 , 检测人员各抒 己见 、 取长 补短 , 动手实践 , 收到了事半功倍 的效果。 2 持证上岗 . 2 检测人员 的能力和经验是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 首要条件 ,按照水利部要求 , 1 年中心完成了水利 2 1 0 系统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换证工作 ,完成 了 5 名检 3
山西 富 水利 鲁
两 面
项 目, 做到 了双人持 证 上 岗 。 均
3 比对 考核 。 证质 量 保
照水利部颁发的 《 重点水功能区水质动态监测方案》 执 行 。2 1 年底 , 省共 监测重 点水 功 能 区 7 01 全 6处 , 监 测覆盖率为 4 . 1 %,监测项 目 2 项 ,年监测频次从 8 8 2 次到 1 次不等 。每月底前将 当月 的监测结果 , 2 按照
随着科 学技 术 的不 断发 展 和进 步 , 质监 测工 作 水 的技术 手 段也 不断 提高 , 测人 员 的学 习 和培 训也 要 检 不断更 新 。 中心通 过多 种途 径 、 种手 段对 职 工进 行 各
检测中心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实施细则

检测中心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实施细则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实验室用水质量安全、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包括:《生物实验室安全规范》、《实验室用水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原则1.确保实验室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对于特定实验需求,应满足相应的水质指标要求。
2.实施全程监控,包括取水、运输、储存和使用,确保用水质量的可追溯性。
3.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用水质量问题。
三、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措施1. 实施定期水质监测,包括对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和微生物指标进行检测。
合格的实验室用水可以满足以下指标要求:PH值在6-8之间,总溶解固体浓度不超过500mg/L,微生物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2.按照《实验室用水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水质监测记录,并保存至少一年。
3.对供水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洗,确保水质安全。
4.在实验室设置明确的用水点,禁止将实验室用水用于非实验用途。
5.对于特定实验需求,应根据实验要求进行特殊处理。
如实验水中金属离子需低于特定限值,可通过反渗透等方法实现。
四、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责任1.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2.检测中心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测和分析。
3.每个实验室成员都应遵守实验室用水管理规定,确保用水的安全使用。
4.如发现实验室用水质量问题,应立即上报实验室负责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的评估与改进1.定期对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学习与借鉴其他单位的用水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实验室用水质量管理水平。
3.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外部评估,及时整改不足之处。
六、附则1.非实验室用水不得用于实验室实验,并对非实验室用水的供应进行严格管理。
2.对于实验室用水质量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3.进行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时,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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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部水文局印发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2015年修订版),进一步提高监测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更加规范检测环境条件和实验室管理,从而切实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持续提高监测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及分中心水质监测质量管理与考核评定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制度建设一、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根据部水文局印发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2015年修订版)的要求,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下发分中心执行。
二、各分中心负责组织本分中心人员贯彻执行中心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一、名词解释1.监测人员:指各级监测机构从事样品采集、水质和水生物检测、实验室管理和水质评价等人员。
2.管理人员:指中心主任、副主任、室负责人,分中心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
3.评价人员:指从事水质评价工作的人员。
4.采样人员:指从事水质监测样品采集人员。
二、人员培训1. 中心、分中心的管理人员、水质评价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培训计划,分别参加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经水利部备案同意的有关实验室管理或其他内容相近的管理岗位技术培训,水资源质量评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或其他专项水质评价的岗位技术培训。
2. 中心、分中心的检验人员应适时参加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经水利部备案同意的检验检测高新技术应用培训。
3. 检验检测高新技术应用培训内容由部水文局确定,或委托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
流域监测机构、流域水文局相关职能部门和省级监测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相关技术培训。
4. 参加水利部相关司局组织的水质监测技术、实验室管理、水质评价培训的人员,成绩合格可取得《水利部培训登记证明》。
其中,实验室管理、水质评价岗位可同时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人员考核1.组织(1)流域监测机构承担对省中心省人员的技术考核。
考核合格的,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2)省中心负责组织分中心其他岗位人员的技术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的,经流域监测机构复核,报部水文局备案,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部中心、流域监测机构等主考单位对相关监测机构的样品采集和检验人员实施岗位技术考核前,先将考核计划报部水文局。
考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和《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的电子版报部水文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考核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主考单位公章的《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一式三份)报部水文局。
(5)省中心对所属分中心的样品采集和检验人员实施岗位技术考核前,先将考核计划报流域监测机构。
考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和《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的电子版报流域监测机构复核后,方可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复核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考核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主考单位公章的《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报经流域监测机构签署复核意见后,报送部水文局备案登记。
(6)各主考单位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将《岗位技术考核情况统计表》报送部水文局。
2.考核内容和方式(1)样品采样、检验等岗位技术考核分别采取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的方式。
各级主考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确定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内容。
①理论考核包括:水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水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等。
②技能考核包括:现场采样、试剂配制、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定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2)理论考核试卷命题主要从《水环境监测实用技术问答与岗位技术考核试题集(第二部分)》抽取,考核组自行命题不超过20%。
理论考核采取闭卷方式考核。
(3)检测人员现场操作考核可选择有证标准样品的测定、留样复测、天然样品的加标回收率测定、人员比对和操作演示等考核方式。
(4)新进检验人员须有不少于3个月在实验室见习的经历,方可申请参加见习项目的岗位技术考核。
(5)检验人员首次参加理论考核成绩合格的,5年内再申请同类别其他检验项目岗位技术考核时,可免于理论考核。
(6)样品采集人员、检验人员参加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考核不合格的,可给予一次补考。
(7)中心、流域监测机构等主考单位在每年春季和冬季定期举行岗位技术考核。
省中心应在主考单位预告的考核日期前2个月向主考单位递交《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考核申请表》。
主考单位可根据参加考核人数、考核项目,组建考核组,确定集中考核或分别考核的时间、地点。
(8)中心上、下半年举行岗位技术考核。
分中心应在主考单位预告的考核日期前3个月向主考单位递交《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考核申请表》。
中心派遣的考核组应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考核组成员持证上岗项目应能基本覆盖所主考的项目。
(9)考核组具体实施的考核工作,主要包括理论考核试卷的命题及阅卷评分、确定现场样品测定的考核方式并同步监督、形成岗位技术考核意见、编写并提交《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等。
(10)理论考核试卷、《检验(采样)人员基本技能考核评分表》,由考核组成员签字交被考单位存档备查。
四、岗位证书管理1.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5年。
2.岗位证书延续(1)检测岗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免考延期:①近两年内从事该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并能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近三年内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该项目质控考核、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成绩合格或结果满意,并能提供本人参加考核的有关原始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人员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且连续从事水质监测工作满10年的,岗位证书有效期满后仍从事原检测项目参数工作,可予以免考,并换发岗位证书。
(2)采样岗位近两年内从事水质监测采样工作,并能提供本人采样原始记录,可予以免考延期。
(3)申请证书延续的监测机构,填写延续审核表,并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提交;主考单位组织专人审核监测机构提供的延续审核表和相应原始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延续项目予以确认。
(4)经验证满足以上岗位证书延续条件的,可延续证书有效期5年,重新填写证书。
检测证书的填写:考核方式为“验证延期”,考核日期和主考人员可不填,考核结论为“确认合格,有效期至x年x月”(2015年验证延期的有效期统一为2020年12月,主考单位填写日期统一为2015年12月),证书其他内容和证书附表的填写仍然沿用原来的方式。
采样证书的填写:按“岗位证书”上的要求填写。
2015年验证延期的有效期统一为2020年12月,主考单位填写日期统一填2015年12月,证书其他相关内容填写仍然沿用原来的方式。
(5)持有《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样品采集和检验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样品采集和检验工作。
未持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相应工作,其质量由持证指导人员负责。
(6)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取得《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或注销持证资格:(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二)伪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三)调离水利系统监测机构者。
第四章实验室质量考核与比对实验一、组织1.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组织开展各级监测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工作,下达监测机构质量控制年度考核与比对试验计划。
2.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评价研究中心根据水利部水文局下达的质量控制年度考核与比对试验计划和要求,拟订水利系统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方案;组织质量控制考核与实验室间比对试验;负责信息汇总和报告,建立水利系统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信息数据库。
3. 流域监测机构负责本流域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考核和比对试验计划,组织实验室间比对试验。
4. 省中心负责制定并实施本中心的质量控制和比对试验计划,组织分中心积极参加水利部水文局或流域监测机构组织的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负责本中心的质量管理信息汇总和编制质量管理年度总结及下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报流域监测机构。
二、质控考核方式与内容1. 质量控制考核方式(1)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由实验室监测人员按照质控程序对有证标准物质(盲样)进行分析,用测定结果与标准值相符程度来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实验室常规质量控制考核,由实验室自身完成质量控制基础试验和常规质量控制试验,编制常规质量控制工作报告。
2. 质量控制考核内容(1)根据水利部水文局下达的年度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计划和实际需要,主考单位制定考核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考核项目。
(2)主考单位向被考监测机构发放考核样品,明确稀释方法、浓度范围及注意事项等。
(3)被考监测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样品测试,并按考核实施方案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
(4)主考单位汇总各被考监测机构上报的考核测试结果,进行综合统计处理,对考核结果做出分析评价。
考核不合格的,主考单位应及时安排一次补考。
3. 常规质量控制考核内容(1)选定1~2个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基础试验,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精密度偏性试验(AQC试验)及质量控制图的计算和绘制。
(2)采集现场平行样和全程序空白样,进行采样过程的质量控制检查。
(3)针对本实验室所开展的分析项目,选用空白试验、平行双样、加标回收、质控样或密码样等方法进行日常监测质量控制检查。
(4)按常规质量控制技术方法和要求(见附件7和附件8),编制常规质量控制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工作计划、质量控制工作概况、质量控制实施及工作评价,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三、考核评定1. 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评定根据《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和《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GB/T15483.1,采用相应的统计方法,对各监测机构上报的考核测试结果进行统计处理和综合评定。
2. 实验室常规质量控制评定(1)质量控制基础试验评定①收集试验中的空白值,由空白批内标准差计算分析方法的检出限DL,要求计算出的检出限DL小于或等于方法规定检出限。
②通过测定系列标准溶液建立标准曲线,以确定方法灵敏度及线性范围。
一般要求相关系数r≥0.999,截距a与零无显著性差异。
③比较各组溶液测定结果的批内变异和批间变异,检验变异的显著性。
④比较标准溶液和天然水样测定结果的标准差,判断天然水中是否存在影响测定精密度的干扰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