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2)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名称: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一、选题缘起、目的及意义(一)选题缘起由于裁定依据既判力与执行力的扩张,裁定措施外观推定的特点,均可能对裁定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如果不为裁定当事人和第三人提供救济,那么,他们在裁定过程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
但我国的裁定救济制度规定较为粗糙,在救济范围、救济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规定极为简单,存在理论上难以弥补的缺陷,难以实现对裁定程序中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
同时,裁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也是裁定实践“乱裁定”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民事执行救济具有独立的价值、功能和地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存在严重不足。
我国现行法只规定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两种救济方法,且执行异议只授予对执行标的物有排除执行力的第三人享有救济权,而对裁定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缺乏相应的保护。
这不利于确保裁定公正,提高裁定效率,也远远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就执行异议而言:1、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制度并不能充分地保护案外人及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案外人对裁定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裁定异议时,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就裁定标的的实体民事权益产生争议,而依据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民事主体之间就实体上权益发生争议的,就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即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裁定人员仅仅通过审查就来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问题,这与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
因为审查程序本身毕竟不是诉讼程序,不能促使各方提供全面、真实的证据,不能保证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也无法进行公正的裁判,这在事实上剥夺了争议各方应当享有的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多发生裁定法院仅凭案外人的一面之辞,便确认异议有理而中止执行程序,使申请裁定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
对异议理由成立的中止裁定,不能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篇一」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1.拟定毕业论文题目: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与选题意义)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经与指导老师商定选定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为我论文题目。
这一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业务发展到国际领域,应运而生的国际贸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在中国,信用证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大。
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对缩短企业收汇时间,减少银行和出口企业人力成本,减少不符点扣费,防止收汇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对此问题的研究为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正确处理贸易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银行审单原则,银行职责和行为等做了更加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针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仍有一定争议。
因此,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这样有助于从理论上扫清障碍,为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难题,并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
针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这一问题,我进行了社会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证的不符点达到60%~80%,这就意味着银行拒付达到了60%以上的概率。
尽管这些单证的不符点在第二次交单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银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无疑对信用证的.固有价值造成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据相符性的判断往往缺乏专业的银行业和商业知识作为支撑。
法学开题报告样本优秀范文(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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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1开题呈文格式与开题呈文写作技巧开题呈文是研究生毕业论文任务的首要环节,是指为叙述、审核和肯定毕业论文标题而做的专题书面呈文,它是研究生实施毕业论文课题研究的前瞻性计划和依据,是监督和保证论文质量的首要措施,同时也是教练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作品撰写能力的有用的施行活动。
《中国青年报》报道:复旦大学信息学院2002级研究生所做毕业论文开题呈文,仅有不到1/3的博士研究生获一次性通过,而78位硕士研究生,10人没获通过,仅有19人获一次性通过。
这在复旦大学乃至于全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上“都很少见”。
但据笔者了解,倘若以肃穆的眼力见识审视目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论文开题呈文任务,可以说,医学研究生开题报告。
管理部门、导师、研究生三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够的问题——视“论文开题呈文为走过场”、视“论文开题呈文为形式”。
除思想上重视不够外,对毕业设计开题呈文的撰写伎俩缺少了解也是首要因由之一。
鉴于此,笔者纠合自己的管理任务体会,就毕业论文开题呈文的写法和技巧做一探讨。
1.11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毕业论文选题一般条件餍足以下原则:①开辟性:古人没有特地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空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或是学术界有差别,有必要长远研究探讨的问题;②先辈性:硕士毕业论文要有新的见解,博士毕业论文要做出创设性劳绩;③劳绩的必要性:所选课题应有必要背景,针对实际的和迷信开展的必要,即应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④劳绩的可以性:课题的形式要有迷信性,难易程度和任务量要妥善,满盈琢磨到在必定时间内获得劳绩的可以性。
2023最新-法学论文开题报告优秀4篇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优秀4篇法学开题报告03-14下面是精心为大家整理的4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篇一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随着当今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已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
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有了较大发展,听证会、讨论会、行政立法草案公共评论等形式的公众参与成为行政立法和公共决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然而,该制度实施以来,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公众参与能力和技术不足,激励机制缺失,行政机关组织公众参与的约束机制有待规范,公众参与信息反馈和保障机制亟需健全等。
因此,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成为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通过对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相关内容的探讨,深入分析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希冀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该制度的理论研究,为该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参考借鉴;公众积极参与立法活动,能够进一步增强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一直是近些年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首先,公众参与的概念方面,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我国学者俞可平支持的广义说,即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动;二是以蔡定剑为代表提出的互动说,即公众参与是决策者与收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的过程;三是狭义说,即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学者杨建顺对此观点予以支持。
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实现公民权利的意义,李海青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实现公民参政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等权利的基本途径;(2)制约公共权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学者认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是防止政府腐(fu)败、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意义,王锡锌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有利于广泛调动多元化社会的智识与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包容性。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学科,对于社会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和法律实践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法学研究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旨在探讨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范文,以期为学生提供参考和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本文的目标是通过分析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范例,提供一个清晰的写作框架和步骤,以帮助学生系统地组织和展开论文的研究内容。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开题报告的结构和要素、写作方法和技巧、参考文献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
三、文献综述在法学领域的文献综述中,研究者通常会就自己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文献梳理和评述,旨在回顾和总结相关研究的现状和进展,并对自己的研究内容进行定位和界定。
文献综述的撰写需要对相关领域的核心期刊、重要学术论文和专著进行检索和筛选,对相关研究进行系统性的整理和分析,以形成一个合理且有逻辑性的研究框架。
四、研究方法在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中,研究方法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
研究方法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到论文的可行性和实施方案。
在法学研究中,常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调查问卷和实证研究等。
研究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具体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进行合理的决策,并在论文中对其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解释。
五、预期研究结果在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需要明确预期的研究结果。
预期的研究结果应该是有价值和有意义的,能够对目标领域的学术研究或实践工作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
同时,预期的研究结果应该是可行和可实现的,需要充分考虑研究方法和资源的限制,确保研究目标的实现。
六、研究计划和进度安排在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需要详细规划研究计划和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应包括研究的阶段性目标和每个阶段的具体任务,以及所需的研究时间和资源。
进度安排应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毕业论文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
七、预期贡献和创新点在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中,需要明确预期的研究贡献和创新点。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案例(3篇)

第1篇一、课题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硕士教育作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课题旨在探讨法律硕士教育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的作用,分析当前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与内容(一)研究目的1. 分析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了解其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的作用。
2. 识别当前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改进教育质量提供依据。
3. 提出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措施,以促进法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内容1. 法律硕士教育的背景及发展趋势2. 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3. 法律硕士教育的实践教学模式4. 法律硕士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5. 法律硕士教育的国际化发展6. 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7. 法律硕士教育的改进措施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一)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国内外法律硕士教育的理论、实践和发展趋势。
2.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法律硕士教育一线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3. 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案例,分析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4. 比较研究法:对比国内外法律硕士教育的异同,借鉴先进经验。
(二)技术路线1. 梳理法律硕士教育的相关文献,明确研究范围和方向。
2.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了解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 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4. 比较国内外法律硕士教育的异同,提出改进措施。
5. 撰写开题报告,提交导师审核。
四、预期成果1. 完成一篇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的开题报告。
2. 形成一篇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论文,发表在相关学术期刊上。
3. 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五、进度安排1. 第一阶段(第1-2周):查阅文献,明确研究方向。
2. 第二阶段(第3-4周):设计问卷调查,开展访谈。
法学硕士开题报告范文

法学硕士开题报告范文一、研究背景1992年冷战结束,东西方对抗基本结束,但历史远未终结,南北差距以更快的速度拉大。
同年,中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的地区经济差异和个人收入差距也以惊人的速度拉大。
因此平等不仅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形上学思考而且引起了当代国际国内学者的热烈讨论,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理论角度,结合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成果力图澄清长期以来在我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一些对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造成严重危害的错误观念和结论。
在目前关于平等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一般只从一个角度或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而笔者认为对于平等问题的研究必须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历史学等诸个角度进行研究,必须具有历史的、宏观的、综合的眼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使得我们一方面仍然必须面对价值法则给社会主义带来的资产阶级权利(市民权利)问题,另一方面又必须面对在市场经济中复归的利润法则(即剩余价值法则)带来的劳动异化问题恶化的现象。
即使是最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也承认价值法则和资产阶级法权的有用性(毛泽东,1958)。
同时,即使是市场经济最坚定的支持者也承认在市场经济中异化问题是无解的(吴敬琏,1993),以至于有些市场经济的支持者主张异化劳动的“人道性”(贺汉魂、廖鸿病,XX)。
笔者认为对市民权利(资产阶级权利)的公开鼓吹必然导致价值法则的泛滥和利润法则的复归,而对市民权利拥有得越多,则表明异化的程度越深。
因此,劳动异化和资产阶级权利(市民权利)问题其实是一体两面的同一个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的思想解放,而这也意味着平等问题的最终解决与消亡。
二、选题的意义(一)理论意义本研究从分工这一经济学的原点出发,第一次将劳动异化与资产阶级权利问题结合起来研究平等的历史性与绝对性。
指出所谓的资产阶级权利其实是人类的最后一项特权——市民权利,与资产阶级无关。
而价值法则一方面作为按劳分配原则等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具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对价值法则的公开鼓吹确实会导致它的泛滥和利润法则的复归。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毕业论⽂开题报告法学毕业论⽂开题报告模板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报告的⼈越来越多,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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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开题报告篇1 论⽂题⽬:关于雇凶杀⼈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__ 姓名:__ ⼀、论⽂选题的⽬的和意义 ⽬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明确各个⾏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的规定。
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这⼀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是⼀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临很⼤的困难,⽽且⽬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中各个⾏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雇主及被雇佣⼈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过多,要么过轻,不⾜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案件中各个⾏为⼈的刑事责任⼤⼩及其分配,成为⽬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对的课题。
⽬前理论界的讨论⼤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案件进⾏整体梳理。
相信随着《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这⼀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步的关注的。
三、论⽂的主攻⽅向、主要内容、研究⽅法及技术路线 本⽂主要是从雇凶杀⼈这⼀特殊的犯罪现象着⼿,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杀⼿的地位和作⽤进⾏分析,指出各个⾏为⼈在典型的雇凶杀⼈犯罪和⾮典型的雇凶杀⼈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般原则进⾏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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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篇一: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二: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人文管理类
题目: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法学071学生姓名:朱蕾学号: 4 指导教师:李冬梅(
副教授)
XX年12月10日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三:法学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辽宁大学
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绝当法律问题研究——基于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案分析
作者:孙吉伟
年级:XX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闫海副教授
论文类型:案例分析报告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
(一)选题的目的
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在约定
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
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
或典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典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典
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般在典当期限内约定当户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利
息及综合费用给典当行,有时还约定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当户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或
偿还当金的义务。
由于典当具有简便、迅速融资的特点,典当行业发展起来,但
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
纠纷多发生于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
满且经过一定期限后当户未按时赎当的情形,此时也称绝当。
《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纠纷多发生于绝当后是因为:
一是《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当户在典当期限内以及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
当利息、综合费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绝当前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
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只要数额没有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
限即可。
但《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
以及如何计算问题。
使得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一,给典当业务造成了混乱。
二是
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
情形下,绝当后典当行主张当户依合同约定承担该违约责任;而当户认为在偿还
金钱给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
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绝当后违约金条
款的效力认识和做法也不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持怀疑态度,上诉现象不
断增加。
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为例,分
析目前已经形成的对绝当后息、费及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
以期对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仅在其第40条规定了绝
当的定义。
但是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标
准支付,究竟怎样去认识和理解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已成为相关绝当合同纠纷必须要解决的理论课题。
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决定了当出现典当合同法律纠纷时,司法工作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及理论标准。
探讨和分析绝当后息、费问题,绝当与违约金条款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各国相关法律的更新,与时俱进,更为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2、现实意义
本文所研究的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近年来已成为颇为常见的绝当纠纷主题。
实践中许多典当行在绝当后故意不处置当物实现债权,以此“圈”住当户,目的就是延长绝当后至清偿借款的期间,以求获取更多的息、
费。
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适当的违约金有时又会造成当户违约成本少于守约,不利于典当行。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绝当后相关问题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据来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一)《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一)国内状况
近年来绝当后息费的计算问题受到关注,国内各学者竞相对此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朱晓华法官提出:“绝当后,双方典当关系终止,用户不需要再支付综合费;而利息的计算方式应该以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是否承担要看双方是否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若约定了该条款,绝当后当户就应该缴纳违约金。
数额可以依申请调整。
”赵静在《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文中指出“《典当管理办法》之所以设置绝当制度,也是平衡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利益的需要。
绝当后,原来的典当关系结束,一旦绝当,当户不应当再承担清偿责任,典当公司应当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绝当品,从处理绝当品所得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当户有要求返还绝当品处理所得扣除债务后剩余部分的权利。
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所以不用支付违约金。
”
(二)国外状况
在绝当物的处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色的规定是:典当行在拍卖会上也可以举牌竞价,典当行既是绝当拍品的委托人,又是绝当拍品的竞买人、买受人。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
因为绝当物品如果无人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那么该物品的所有权就无法转移。
我国《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绝当后当物的处理程序,极易造成典当行故意不变现,延长费用的收取期间。
同时我国
典当法律也应该规定当户不配合当物变现的救济程序。
(三)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