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合集下载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行政诉讼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概念、作用和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概念与作用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法律解释的补充和具体规定,用于指导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解疑释惑:在法律文字表达上有一定模糊性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更加明确的解释,以解决对法条理解不一致的问题。

2. 统一口径:法律条文有时会因历史、地域、行业等原因在不同地区产生解释不一致的情况,司法解释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起到了统一口径的作用。

3. 补充细节:法律条文无法面面俱到地覆盖所有细节情况,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补充和解决法律空白,提供实际案例指引。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归纳法律适用经验的产物,对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审理程序: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收案、立案、调查、开庭、判决等程序。

在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行政诉讼的程序合法、公正。

2. 举证责任: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包括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这为行政诉讼的证据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司法解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4. 救济方式: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和作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行政赔偿、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不作为等具体问题的救济方式。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影响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进司法实践:司法解释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提高了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了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进步。

行政许可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行政许可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行政许可法释义与适用指南《行政许可法释义与适用指南》嘿,朋友,今天咱们来说说行政许可法,这就像是一场有点复杂的游戏规则,不过别担心,我慢慢给你捋一捋。

一、基本注意事项刚开始接触行政许可法的时候,我就觉得一头雾水。

首先呢,得明白行政许可是什么。

简单说就是政府允许你做一件事,就像你想开个小店,得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才行。

这里有个易错点要注意,不是所有政府管的事都是行政许可,有些只是普通的行政管理。

比如说,交警指挥交通可不是行政许可的事儿,这是日常的管理行为。

千万别混淆了哦,我当时就差点搞混。

二、实用建议当你要去申请一个行政许可的时候,一定要先把材料准备齐全。

这就好比是你出门得带齐钥匙、手机和钱包一样重要。

我当时申请一个许可证,就因为少了一份材料,来来回回跑了好几趟。

所以,在申请之前,一定要仔细查看相关部门的要求,一条一条对着准备。

还有一个诀窍,就是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直接打电话去问相关部门。

不要害怕或者觉得不好意思,他们就是干这个工作的。

我一开始也是怕给人家添麻烦,但实际上人家很乐意解答。

三、容易忽视的点有一点很容易被忽视,就是时间限制。

行政许可有严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等时间规定。

比如说,相关部门必须在一定的工作日内给你答复是受理还是不受理。

这时间看起虽然挺宽松,但一不注意就超期了,你的申请可能就被拖着或者有不利的影响。

我曾经有个朋友就是没关注这个点,结果申请弄得很麻烦。

另外,变更和延续许可也有规定哦。

不是说你拿到许可了就不管不顾了。

如果有变化需要变更内容或者延续许可有效期,一定按照规定来做,不然你的许可可能就无效了。

就像你的会员到期了,你得续费一样。

四、特殊情况特殊情况还是不少的。

有一种是紧急的情况,可能需要特别的处理程序。

打个比方,在发生自然灾害的时候,有关重建或者救助相关的行政许可可能就会简化程序,这个时候就不能死板地按照常规流程来。

但是这种特殊情况的界定也是比较严格的。

还有就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行政许可可能会被撤回或者变更。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特定的对象作出许可、批准等行政决定的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对于保护行政许可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行政许可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条件的法律规定与解释1.依法行使许可权限的原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许可权限的依法行使。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许可的条件、审查的标准等,行政机关在进行许可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限制许可的范围。

2.公开透明的程序要求行政许可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在进行许可前,应当公布许可的标准、条件、时间限制等,并接受公众的申请和监督。

对于许可的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

3.审查决策的合理性要求行政许可的审查决策应当合理、公正,并依法作出。

审查决策包括对许可申请的合法性、技术可行性、条件符合性等进行评估和判断。

行政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1.行政许可的效力行政许可的效力是指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规范和要求。

行政许可的效力包括合法性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

合法性效力是指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约束力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2.许可决定的撤销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

其中,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作出的许可决定进行废止或撤回,不具备法律效力;变更是指行政机关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根据特定情形对其进行修改或调整。

行政机关对许可决定的撤销和变更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正文: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及作用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发出或许可证明文件,确认其具备特定资格、条件或权利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限制或者规范特定领域内的活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正和公平的行政管理。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及流程1. 行政许可的分类行政许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和性质可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

一般行政许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一定的手续,即可享有的行政权利。

特殊行政许可是指需要符合更加严格或特殊条件的行政许可。

2. 行政许可的流程行政许可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告和监督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阶段:申请人向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2)受理阶段:行政管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3)审查阶段: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事实核实、合法性审查、条件符合性审查等。

(4)决定阶段:根据审查结果,行政管理机关作出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

(5)公告阶段:行政管理机关将决定结果进行公告,告知申请人和相关方。

(6)监督阶段: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发出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确保许可条件的履行情况。

三、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及要求1. 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内容因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而异。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书、申请人的身.分.挣明、有关证明材料、相关证件等。

具体的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许可项目,行政管理机关会在相关法规和规章中予以明确。

2. 行政许可的申请要求行政许可的申请要求包括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的准备要求。

申请人应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并按照要求准备齐全必要的申请材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名词解释1. 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

行政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行政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行政的法律解释与适用行政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与适用需要准确、全面,并能够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本文将围绕行政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展开讨论,探讨其重要性和具体操作方法。

一、行政法律的解释行政法律的解释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具体的行政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解释行政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律规定能够具体适用于具体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律的解释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文本解释原则:行政机关在解释法律时应当以法律文件的文本为依据,尽量避免主观臆断。

同时,需要注重法律的语言文字的准确理解,尽量避免歧义和模糊。

2. 目的和精神解释原则:行政机关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通过研究法律的目的和精神,把握法律规定的立法宗旨和所要达到的目标,从而确保法律的适用能够符合法律的宗旨和精神。

3. 类比解释原则:当具体行政法律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可以参照类似情形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类比解释需要注意要素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确保解释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法律的适用行政法律的适用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将法律具体应用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使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并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法律的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适用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可任意偏离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行政行为的决定。

2. 等级适用原则:当多个法律规定对同一行政行为有不同的规定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的等级从高到低进行适用。

较高等级的法律规定应当具有决定性作用,较低等级的法律规定应当具有辅助性作用。

3. 个案适用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的适用时,应当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进行适用。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裁量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的法律解释与适用的重要性行政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对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赵大光 杨临萍 王振宇)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赵大光 杨临萍 王振宇)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赵大光杨临萍王振宇]发表时间:2010-1-7 15:25:00 阅读次数:162 所属分类:规范适用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为正确理解适用《解释》,对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解释》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从产生到消亡会出现一系列形态的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是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解释》的主要旨趣之一,相应地,《解释》的适用范围亦应包括当事人针对以上两类行为及相应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过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行为,多为通知或者告知,比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准予或不准予听证的通知、补正材料的通知、告知申辩权、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告知、公示、说明、解释等等。

这些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实践中占据主流的观点是,这些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当事人起诉这些行为的时机不成熟。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在传统理论(即成熟性理论)上有着深厚的根基,可以作为一般标准。

但是很多行政法官都已注意到,有时过程行为也可以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坚持让其等待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再起诉,则可能使司法救济丧失有利时机,甚至失去意义。

我们认为,为了及时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时应当承认过程行为的可诉性,作为通常标准的一个例外。

江必新详解审理行政许可案司法解释

江必新详解审理行政许可案司法解释

江必新详解审理行政许可案司法解释首次为一种行政行为量身定做法制网记者王斗斗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针对一种行政行为作出司法解释,过去还从未有过,最高人民法院为何专就行政许可制定司法解释?解释致力于实现哪些目标?今天,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行政许可案呈快速增长趋势“行政许可只是众多行政行为类型之一,解释专门规范许可案件审理问题,确实是开了为一种行政行为量身定做司法解释的先河。

”江必新说。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最为倚重的一种管理方式,实践证明,引入许可的确可收到立竿见影之效。

但是,许可的前提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施加普遍限制,过度运用,势必阻碍个体权利的实现,损害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为了让行政审判更好地发挥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功能,在司法政策上重视行政许可,针对其制定专门的解释性规则大有必要。

据统计,行政许可案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比重已超过10%,且呈快速增长的趋势。

针对行政许可的特点制定司法解释,其价值不言而喻。

统一行政许可案件审判标准解释追求哪些目标?据介绍,主要有如下三点:首先,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在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过去,涉及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可谓浩如烟海,但究其实质,却是行政授权的成分居多,限制权力的成分少之又少,这使得行政许可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制造了许多问题和矛盾。

行政许可法将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等先进法治理念,贯彻到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许可制度的缺憾。

“为了保障这部重要法律的实施,我们在其颁布后立即启动了司法解释起草计划,历经6年有余,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终于得以面世。

透过解释内容,不难发现其始终坚持行政许可法的规范本意和精神,为法律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的良苦用心。

行政许可法释义

行政许可法释义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是指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对于一些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术语和词汇,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行政机关、企业和公众了解相关的法律意义,从而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

下面,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许可法释义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从事某项特定行为或使用某种特定物品的权利的行为。

其本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行政许可的出现,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市场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可以分为普通行政许可和特别行政许可两种。

普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的逐个审批决定。

而特别行政许可则是指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后,可以集中办理和审批。

由此可见,行政许可的分类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加快捷、高效地处理行政许可事项,以达到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的目的。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告和执行等五个环节。

其中,申请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声明自己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受理则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经过初步审核和分析,觉得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开始处理行政许可事项。

审查则是针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采取核实、鉴定等手段,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

决定则是行政机关在经过审查和实地考察后,作出是否给予许可的决策。

公告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向社会公布许可信息,以便申请人和公众了解相关的许可情况。

执行则是针对许可决定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法释义对于行政机关、企业和公众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深入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分类和程序等相关内容,才能够更好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该注重积累,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推进和规范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赵大光 杨临萍 王振宇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为正确理解适用《解释》,对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解释》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从产生到消亡会出现一系列形态的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是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解释》的主要旨趣之一,相应地,《解释》的适用范围亦应包括当事人针对以上两类行为及相应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过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行为,多为通知或者告知,比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准予或不准予听证的通知、补正材料的通知、告知申辩权、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告知、公示、说明、解释等等。

这些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实践中占据主流的观点是,这些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当事人起诉这些行为的时机不成熟。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在传统理论(即成熟性理论)上有着深厚的根基,可以作为一般标准。

但是很多行政法官都已注意到,有时过程行为也可以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坚持让其等待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再起诉,则可能使司法救济丧失有利时机,甚至失去意义。

我们认为,为了及时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时应当承认过程行为的可诉性,作为通常标准的一个例外。

据此,《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三、特殊情况下的适格被告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一是内部程序外部化。

实践中,上下级行政机关分工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非常普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上级批准,下级决定;二是下级初审,上级决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之规定,此种情形一般应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或者上级机关为被告。

然而,在上级机关不批准或者下级机关不予初审、不予上报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仅起诉决定机关难获有效的救济。

实践中,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不一。

我们经讨论认为,如果上级机关的批准行为和下级机关的初审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必经程序,则上级机关的批准和不批准或者下级机关的初审不作为,就产生了外化的法律效果,此时应当承认利害关系人的诉权。

《解释》第四条规定将这一观点与现有规范结合,作出如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二是统一办理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创设了被称为“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新方式。

依此方式,地方政府合并数个依法应由多个行政部门分别办理的许可,指定其中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并向其他相关部门分送有关材料,待相关部门向其提供处理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该规定带来的一个急需明确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被告。

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以统一办理的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不服相关机关意见的,如果该意见对于最后的行政许可具有决定意义,亦应以作出该意见的机关为被告。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提出有决定意义的处理意见的部门为被告。

按照这种意见,如果统一办理的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完全根据一个或者数个相关机关的意见而为,则不应以其为被告。

司法解释起草组最初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主要理由是:第一,在诉其他部门意见的案件中,让统一办理的部门做被告没有太大意义。

第二,统一办理有利于高效便民,是行政许可法的亮点之一,司法应予支持,而让统一办理部门为其他部门做被告,其积极性易受挫伤。

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可取。

据此,《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起算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之后,起诉不予答复许可申请的时机方为成熟,而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以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为起算点。

确定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起算点通常容易确定,但是在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电子政务,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时,却可能产生疑问。

我们经研究认为,这实际上是数据电文申请接收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电子签名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数据电文接收时间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不过,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的内容不宜借鉴。

主要理由是:电子签名法主要规范民事领域,而行政许可属于行政领域,实践中,行政机关都是根据行政许可的特殊性设计了专门系统,来推行电子政务的。

鉴此,《解释》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五、关联行政行为的连带审查所谓关联行政行为指的是作为行政许可基础的行政行为。

比如饭店的营业许可就需要以卫生许可和消防许可等行政行为为基础。

关联行政行为在行政许可领域是大量存在的,堪称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别的重要特点之一,因此,对关联行政行为如何审查或者说审查到什么程度,就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应当低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体可以参照《若干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即非诉执行案件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据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六、被告怠于举证及其补救关于被告怠于举证问题的处理,现有行政诉讼规则与授益行政行为的不适应性暴露得非常明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该规定对于侵益性行政行为而言通常不会产生明显问题,但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就很容易带来不合理的结果。

因为被告怠于举证的不利后果往往由作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承担,甚至还会损害公共利益。

这给行政审判带来不小的困难:适用上述规则,其结果明显不合理;允许第三人举证以及法院调取证据以求合理结果,又缺乏明确的依据。

我们经研究认为,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特点,作出明确的解释性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合理解决提供依据。

据此,《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如果上述途径获得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合法,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保留许可行为的效果。

二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在此情况下,被告的违法之处并不在行政许可行为,而在于诉讼行为。

我们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新旧法的选择适用《解释》对新旧法选择适用的两种特别情形作出了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间,法律规范发生变更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

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当适用新法。

因为法律规范尤其是许可申请条件的变更往往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比通常不占优势。

不过我们也注意到,新法律自公布到实施一般都间隔一段时间,有些行政机关在旧法生效期间受理了行政许可申请,但一直拖延不办,致使本应在旧法期间作出决定的许可事项,延至新法实施,而新法又不利于申请人。

这种情况在行政许可实践当中比较常见,我们认为,此时申请人的期待利益更值得保护。

根据这种思想,《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十、查阅权诉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公众具有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的权利,由此带来的主要有二:一是原告资格问题;二是判决方式问题。

原告资格方面需要明确之点主要在于,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范围是否可扩及到公众?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范围须分两种情形:一是因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和监督检查记录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范围应为公众成员;二是因查阅档案材料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当限于利害关系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查阅权引起的两类诉讼案件中,原告范围均应以利害关系人为限。

我们经研究认为,在目前阶段,第二种意见更为可取。

主要理由是,第一,行政许可法虽然允许与相关信息没有利害关系的一般公众查询,但并未就司法保护问题作出规定,故这一问题还应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作出判断;第二,此类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意味,而现行行政诉讼法却是侧重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其立法宗旨并不包括公益诉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