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张江-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试行)》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科技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张江示范区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及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个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含张江核心园)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资助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各分园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服务企业发展。
第二条(资金来源)促进科技金融服务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内容)重点支持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供金融服务,企业使用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和实施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和股权激励。
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张江示范区年度重点工作通过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
1、金融服务。
支持分园管理机构按照本市《关于推进本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沪金融办〔2012〕256号)建立或委托建立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科技融资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批量化和多元化融资服务。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为张江示范区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资,鼓励保险公司向张江示范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保险和贷款担保。
推进覆盖张江示范区各分园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协调科技金融服务资源。
2、并购重组。
支持张江示范区企业在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通过并购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益。
重点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展跨境并购。
3、企业融资。
支持张江示范区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多种金融产品获得发展资金。
重点支持企业使用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生产经营、科技研发等设备器材;鼓励企业参与科技保险试点;推进企业改制和进入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沪张江园区管[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张江园区管〔2012〕141号)园区管委会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张江(集团)公司、康桥(集团)公司、国际医学园区(集团)公司:《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已经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进一步优化产学研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提升园区自主创新和产业能级,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的企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的个人,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第三条(支持对象)本办法的支持对象包括:(一)获得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办,以及上海市本级相关部门的科技专项;(二)获得国家及上海市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三)参与产学研人才联合培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操作原则)(一)对于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明确要求配套,而地方配套不足的,在上级部门配套基础上,由园区进行差额匹配;(二)对于领衔承担科技项目的企业,园区按差额部分全额匹配;对于参与科技项目的企业,园区按差额部分减半匹配;(三)对获得国家、上海市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所获奖金以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四)每个单位、个人的年度匹配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五)分包、转包项目不予支持;(六)市区两级已配足相应比例的,不予匹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嘉府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府发〔2023〕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科委拟定的《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3年2月24日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21]75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科创办[2021]122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21]123号),设立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定园(以下简称“嘉定园”)建设,打造创新实力凸显、创新产业引领、创新活力充沛的现代化新型科技园区。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一)聚焦创新发展导向。
专项资金使用要与嘉定园的发展规划相结合,符合区域产业和科技创新发展导向,聚焦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急需支持和投入的薄弱环节,强化专项资金的引导、鼓励和支持作用。
(二)强化资金统筹联动。
专项资金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资金错位支持、互为补充。
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

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年月日- 1 - / 6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管理,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方式资助方式分为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和事后一次性支持。
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是指项目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成,经评审立项后,根据项目管理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际完成进度核拨资助资金的资助方式。
事后一次性支持是指在项目申报时已满足申报指南明确的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拨付资金的资助方式。
第二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相应资助事项所明确的申报要求,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
2 / 6第三条项目预算(一)申报事后一次性支持项目应按照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填写项目申请资助金额。
(二)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对项目预算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应按项目执行期间发生的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费用编制项目预算。
预算包括:建设经费(改造装修费、机房建设费、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或开发费、托管租赁费);运营经费(场地租赁费、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费、知识产权费等)。
项目所需自筹资金须为货币资金,并提供证明文件。
包括项目申报单位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投资资金。
第四条项目评审(一)区级初审。
分园管理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评

工作类别
工作事项
时间节点
预算管理
预算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申请书要求提交项目经费预算及各科目预算编制说明。事后立项事后补贴的项目只需编制经费预算总额并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有关通知时间办理
预算评估
30个工作日内
合同变更
合同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可后方可变更。
合同变个案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
项目承担单位更名时,经分园管理机构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变更合同。项目合同不得转让。
调整项目预算总额,须按照预算申请、预算评估和预算批复的程序办理。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调整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科目预算或调减项目设备费科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由管理主体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增项目设备费科目预算,重点项目由分园管理机构、重大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根据通知时间实施并办结
资产清算
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账目与资产清理并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管理主体提出清算申请,由管理主体组织清查处理,剩余资金不再拨付,酌情追回已拨付资金。
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完成资料补充工作。
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
对未通过验收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拨付后续资金。
整改时限由管理主体确定
绩效评价
组织实施
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区县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年11Fra bibliotek30日前办结。
分园管理机构汇总重点项目的实施效益并总结项目管理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区县政府提出评价意见并加盖印章后送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作者:[罗店镇]阅读数: 3892 日期:[2015-7—1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2011]7号)和《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设立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上海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率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二次创业"积极营造创新氛围。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要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发展规划紧密结合,突出重点,强化公益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聚焦重点发展项目。
加大对有利于张江高新区实现创新驱动、建设科技发展示范区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和投入,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引入市场发现机制。
在坚持政府规划为主导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多渠道的项目发现机制,通过区县推荐和机构保荐,共同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三)规范项目管理方式。
由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多渠道推荐的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按轻重缓急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现项目的全程跟踪管理和相关信息在政府相关部门间共享。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全程监督、绩效评价,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适用区域)专项资金适用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个分院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家、上海市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落实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的决定(浦委[2006]1号)》,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实施“聚焦张江”战略,进一步提升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着力以制度创新促进自主创新,以企业发展带动产业发展,以人才高地建设推进创新高地建设,以环境优势增强竞争优势,在张江园区率先建成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创新服务体系,努力探索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特点、具有带动示范效应的自主创新“张江模式”。
(2)目标任务。
到2010年,把张江园区建设成为创新能力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引领区、产业发展一流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以及创新环境一流的科学城。
--创新能力目标。
到2010年,园区R&D投入占技工贸总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R&D人员占园区从业人员比例达到25%;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量年均增长3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递增1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年均增长25%。
--产业发展目标。
以集成电路、软件和生物医药三大高新技术产业为引领,到2010年,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和技术能级具有国际水平;软件成为国内一流出口基地;生物医药在重大新药创制、中药国际化、医疗器械、研发外包等关键方面具有国际竞争力;创意产业保持国内领先优势;围绕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以科技进步为特征的现代农业产业链基本形成。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成果产业化,扶持园区主导产业进一步优化发展,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园区产业扶持资金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且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支持措施第四条(重大产业专项配套)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
对领衔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1(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对参与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0.5(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
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项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项目、文化产业发展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
对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市拨经费):1(含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
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按照市级项目配套比例给予支持,且项目所获地方各级政府匹配资金总额应不超过国拨经费。
重大产业专项配套不含分包、转包项目;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企业并购资助)对园区企业开展吸收合并、资产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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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战略和市科委“科技登山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通过建设张江园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优化张江园区的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园区各孵化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能级和水平,以此加强创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并促进其快速发展和成长,特制定《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二)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政府相关拨款和专项资金;
(三)资金运作的增值部分和存款利息;
(四)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张江乃至浦东和上海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和促进的孵化服务平台和科技项目,经有关部门评审和认定,孵化资金在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开发利用、市场拓展、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四条(资金划分)
孵化资金划分为以下专项:
(一)孵化器建设资金;
(二)企业国内外市场拓展资助资金;
(三)知识产权转化资助资金;
(四)科委创业孵化专项拨款张江配比部分;
(五)经批准的促进张江科技创新的其他专项支出资金。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孵化资金统一纳入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体系。
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孵化资金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资金拨付、跟踪监理等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同时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定期向张江园区办书面汇报资金拨付及项目运作情况。
孵化资金帐户设在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专款专用。
第六条(项目审批权限)
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授权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按照以上第四条所列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受理申请、组织评审通过后拨付相应经费。
第七条(申请及拨付程序)
1、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制定年度孵化资金预算并报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确定年度总额度,并提取3%作为资金管理费用。
2、创业中心向园区发布年度孵化资金申请信息。
3、园区企业和各孵化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创业中心报送孵化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情况等材料。
4、创业中心受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后,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统一评审并确定项目资助金额,同时在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5、创业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园区办同时予以拨付相关经费。
6、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7、创业中心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理并组织到期验收。
8、创业中心进行年度总结并向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对下一年度使用提出建议。
第八条(监督检查)
孵化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附件)
1、关于加强张江园区孵化器建设的实施办法
2、关于支持张江园区企业进行国内外市场开拓的操作办法
3、关于促进张江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的操作办法
4、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