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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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原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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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原理范文教育法原理是指为了实现教育目标和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教学活动所采用的方法和策略的基本原则和规律。

教育法原理的核心是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和个性发展,积极引导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促进学生成为积极主动的学习者。

一、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为中心是教育法原理的基本出发点。

教师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性差异,关注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学习需求,灵活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策略,为学生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动力。

二、因材施教因材施教是教育法原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教师应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个性,采用差异化教学的方法和策略,给予学生个别化的指导和支持,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并对学生进行个性化的评价和反馈,帮助他们充分发展潜能,取得最佳的学习效果。

三、启发式教学启发式教学是教育法原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强调通过引导学生自主探索和解决问题,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思维能力。

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使学生在实践中掌握知识和技能,形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培养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

四、情感教育情感教育是教育法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强调培养学生的情感素质和道德品质,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情感态度和行为习惯。

教师应注重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关注学生的情感诉求和心理需求,通过关爱、理解和尊重,引导学生形成积极健康的情感态度和行为习惯。

五、合作学习合作学习是教育法原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之一、它通过小组合作、讨论、合作性任务等形式,促使学生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合作,提高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合作学习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交能力、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六、评价和反馈评价和反馈是教育法原理的重要环节。

评价应注重多元化和全面性,既关注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也重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情感品质的培养。

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于: 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 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 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四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由于法的来源不同,如制定 机关不同,外部形式不同,因而法的表现形式、效力范围 等也不同。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各种 形式的教育法。由于“制定”是我国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所以成文法是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假定
(2)处理
(3)制裁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义务性规范
类型
教育法学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具有哪些特性? 2.结合实际阐述教育法应坚持的基本准则。 3.什么是教育法的渊源?具体表现形式如何?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一、 教育权
1.国家教育权
2.学校教育权
教育权
3.家庭教育权
4.社会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
1. 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宪法、法律享受权 利、担负义务的自然人。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 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 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3)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3)

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 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教育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名称: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 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国家教育部与其他部委联合令的形式 发布,全国有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1) 《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 ( 1990)
一、教育法的含义

狭义:
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 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教育法律。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材定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行为规范的总称。
【理解】: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其
效力;

新的法律对某个旧的法律明令废止; 法律明确规定终止生效的时间,届时自行终止生效; 因法律完成特定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一后,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 是否同样有效的问题。

如果有效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在一般 情况下,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少 数法律也可以明文规定有溯及力。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 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调整的范围广)
三、教育法的地位(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关于教育法的地位的争论
(隶属说、相对独立说、完全独立说、发展说)
(二)教育法的地位
谢谢!——祝大家学习愉快!^_^
(上对下、对企事业和公民、下对上)
(四)司法机关(司法监督)(检察机关、法院) (五)社会监督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知识框架)
第一节、教育法的理论基础
(含义、特点、地位、制定、实施、监督)
第二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公共性、平等性、终身性)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二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知识框架)
第一节、教育法的理论基础
(含义、特点、地位、制定、实施、监督)
第二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公共性、平等性、终身性)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社会主义的方向;党的领导) 公共性(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平等性(受教育机会平等;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 终身性
四、教育法的制定
(一)内涵 (二)程序(提出、审议、通过、公布)
五、教育法的实施
(一)含义(具体运用) (二)遵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遵守禁令) (三)适用(做具体行政行为,教育工作管理)
六、教育法的监督
(一)执政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生活形式) (二)权利机关(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行政机关(行政监督)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法源(法律的源泉) 二、教育法的法源形式(六个、后页) 三、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学第二章

教育法学第二章


在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两 类基本的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型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 基本特征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横向型的,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基本内容,以 平等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1.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
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1)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
(2)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 (3)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二、五条)
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源
(4)规定了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各项原则(第一、二、二十七条);
为前提的;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可以分为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其产生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都是法律关系参加者 的意志表示。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律关系由生产关系所决定, 因而具有客观性。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六)政府规章

教育法的法源
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布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权限范围内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教育法是指引导和规范教育活动的原则和方法,它是教育学科关于教育现象本质、目的及如何实现教育目标的理论体系。

教育法的原理基于对教育本质的认识以及社会发展和教育实践的经验总结,下面将从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个别原理和方法原理两个方面阐述。

一、教育法的基本原理:1. 整体性原理:教育是一个涉及多个要素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因此教育法要强调整体性的观察和探究。

这意味着教育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要素和因素都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不能孤立地看待和处理。

2. 发展性原理:教育是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手段,因此教育法要依据个体和社会的发展需求来制定,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和个体发展的特点。

教育法要追求个体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造力。

3. 平等原则:教育法要保障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追求教育机会的公正分配,避免对个体的歧视和偏见。

教育法还要保证教育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实现教育的包容性和普及性。

4. 自由原则:教育法要尊重学生的自由权利,鼓励学生自由地表达思想和实践自己的能力。

教育法要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方式和机会,使学生能够在自由选择和主动参与中发展自己。

5. 民主原则:教育法要强调教育的民主化,推动教育决策的民主化、教育机构的民主管理和课堂教学的民主化。

教育法要重视学生的参与和合理的意见采纳,保证教育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教育法的个别原理:1. 创造性原理:教育法要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实践。

教育法要提供创设学生有利于发展创造力的环境和条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2. 监管性原理:教育法要对教育活动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教育目标的实现和教育质量的保证。

教育法要对教育机构和教师进行资质认证和绩效评估,促使其提高教育水平。

3. 个性化原理:教育法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和教学方法。

教育法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需求,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兴趣爱好。

4. 适应性原理:教育法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教育目标、内容和方式。

教育法学2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学2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三)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
改变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教育管理,而以尊重教育规律, 保证教育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走依法治教的道路,更 好地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1、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符合国家 整体利益。 2、公民的教育权利可以依法得到救济。 (五)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领域不断扩大,教育活动主体不断 增加。随着依法治国国策的贯彻,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教育权利 的意识也越来越强,教育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只有依法 治教,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教育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才能规范 复杂的教育活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更好地培养 人才。
★将道德的基本准则上升为法律,可以大大增加道德义 务的约束力。
(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内在联系。 主要体现在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转化上。教育政策
是教育法律的雏形,而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依据;教育法能 够集中反映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主张和意志,是教育政策的 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两者本质是一致的。 2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A。基本属性不同; B.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C.制定的程序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政策条文不拘一格。 E.实施方式不同。强制力与宣传作用。
1、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看教育法的特殊性。教育法调节的 关系,主要涉及两类关系:一类是教育行政关系,一类是教育 民事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 系,反映了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但它与一般 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 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这是由学校活动的特殊性 所决定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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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法的法源
法源为法律渊源的简称,指的是法的效力来 源。
教育法的法源,是考察教育法是由哪些国家 机关制定或认可,表现为哪些具有不同法律 效力或法律地位的法律类别问题。
我国教育法的法源
宪法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学位条例(1980)、义务教育法(1986/2006)、教师法 (1993)、教育法(基本法律,1995)、职业教育法 (1996)、高等教育法(199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行政法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1986)、教师资格条例 (1995)等 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0)、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200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高等学 校、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办法(2009) 国际条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父母与学校、教师、学生的 关系。基于人身权、财产权等问题,父母 的择校权等问题。
三、教育法的地位
大陆法系:教育法属于公法 英美法系:教育法属于行政法 日本法界观点:
教育行政法规说,教育制度独自法说 我国法界观点:
隶属说:属于行政法(李连宁、周卫勇) 相对独立说:文教科技法(吴大英) 完全独立说:何端琨、娄延长、李晓燕 发展说:劳凯声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的法源 教育法学
一、教育法的概念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1. 国家制定或认可 2. 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 是一种行为规范,即规定和指引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 为,必须怎样行为的规范。(包含了权利和义务, 所以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 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主体的权利 与义务指向的目标或对象。
包括三个方面: ➢ 人身。指人的身体、身份、尊严等; ➢ 行为。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即主体教育活
动的具体行为; ➢ 财物。物质条件、货币、精神产品。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所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总和。它是教育法 律关系的核心。
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 Nhomakorabea互 缺,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权利与权力。权力是一种强力,一般由权力 机关享有。权利是一种权益,一般由公民或 法人享有。权利可以放弃,但权力不能放弃, 否则就是失职或渎职、不作为。
4、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教师、学 生、父母的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 系。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等问题。
二、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规范和调整的有
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调整的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 教育法调整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E I
学校
D
H
父母
F
A
J
学生
C
教师
国家
B G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教
五、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的一门法律学科 。主要
研究教育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教育法的本质、内 容和形式,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教育权行使与受 教育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由此确立教育法的原则、 原理和理论体系。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联系:教育法学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没有教育法, 就没有教育法学。 ➢ 区别:(1)归属不同。教育法学是一门学科,教 育法是某一法律部门;(2)对象范围不同。教育 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关系,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教育法。
行政法 ➢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 [德]奥托·梅叶: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
➢ 我国学者(姜明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是调整国家、父母、学校、教师、学
育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处于核心位置。
学生与国家、学校、教师的关系(B、C、D),教师 与国家、学校的关系(G、H),学校与国家的关系(I) 构成教育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也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点。
在我国,父母与国家、教师、学校的关系(E、F、J) 的规定并不多,特别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A)更多被 婚姻法等私法调整。但在西方国家,父母的教育选择权、 教育参与权等是教育法规范的对象。
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学
了解掌握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指导教育法律实践,有利于依法治教,依法
管理。 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生之间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而产生的教育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教育法以国家、父母、学校、教师、学生之间 的教育关系为调整对象 ➢ 教育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权的行使和受教 育权的保护,其中受教育权的保护是教育法的 核心内容。 ➢ 要区分教育的外部事务和内部事务,教育法只 能调整教育的外部事务。法律不是万能,调整 教育既有必要,也有限度,要处理好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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