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第二章
教育法

《教育法》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P.10 解]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的关系:⑴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⑵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P.11 简]教育法治化定义+依法治教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教育的法治化。
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P.11,2010 解] ★★&教育法治化的要求:⑴主体合法。
凡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⑵内容合法。
教育管理活动、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都应符合法律规定;⑶程序合法。
教育有关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⑷救济有道。
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国家要能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
&教育法治建设(或教育法治化)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
在我国应该建立起一个由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的确内部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会计监督)和广泛的社会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
泉”。
作为法学的专门术语,法的渊源在法学研究,特别在立法学研究中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其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处理问题和审理案件的规范性依据。
[P26 解]教育法的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由国家权利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特点是:⑴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意志;⑵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⑶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
第二章教育法学的基本范畴学习权

第⼆章教育法学的基本范畴学习权第⼆章教育法学的基本范畴学习权第⼀节关于受教育权和学习权⼀、教育法与受教育权学界对于“现代教育⽴法的产⽣与发展过程与受教育权的法律确认过程是⼀致的”;“受教育权在性质上经历了从‘既⾮权利也⾮义务’到‘法律义务’,再到‘基本权利’的演变过程”;受教育权的产⽣经历了⼀段漫长的发展过程,其与国家介⼊教育事务的发展有相当紧密的关系等论断的认识基本认识⼀致。
并且将受教育权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第⼀阶段(16世纪义务教育制度形成以前):教育属于私⼈事务在民族国家形成之前,⼤部分的国家虽然设有学校,但却不积极介⼊,教育与国家⽬的没有直接关系,教育基本上是属于私⼈的事务,国家并不⼲预教育,也未对其⽴法。
受教育既不是⼈们法律上的权利,也不是法律上的义务。
第⼆阶段(16-20世纪初):受教育被视为是⼈民的义务中世纪欧洲城邦结合成具有相当权⼒的国家组织,透过国家的组织运作使国家有更⼤的⼒量从事各种活动,随着资本主义⼤⼯业时代的来临,国家逐渐认识到教育不仅对个⼈有价值,⽽且对整个社会乃⾄国家都具有相当⼴泛⽽深远的影响,教育事务乃为国家积极介⼊的⼀环,国家开始通过⽴法规范和调整教育的运作。
此外,由于公共教育的兴起,义务教育逐渐被建⽴,教育成为国家的需要,在于达成国家的⽬的,⽽并⾮为⼈民的⽬的⽽存在,受教育成为⼈民的义务。
第三阶段(第⼆次世界⼤战之后):受教育成为基本⼈权20世纪之后,特别是“⼆战”之后,各国宪法逐渐承认受教育为⼈民的权利,强调教育是为个⼈⽬的⽽存在,受教育是⼈的基本权⽽不是义务,因此宪法⽂本不再陈述受教育为⼀种义务,⽽确认其为⼀种基本⼈权。
第四阶段(1980年代以后):学习权成为基本⼈权。
学习权的观念很早就已经出现,但直到1985年联合国教科⽂组织通过《学习权宣⾔》才被确认,此后⼀直影响到现今,成为⽬前受教育权的主流思想。
⼆、受教育权与学习权(⼀)受教育权与学习权的概念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有狭义和⼴义两种⽤法。
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于: 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 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 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四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由于法的来源不同,如制定 机关不同,外部形式不同,因而法的表现形式、效力范围 等也不同。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各种 形式的教育法。由于“制定”是我国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所以成文法是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假定
(2)处理
(3)制裁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义务性规范
类型
教育法学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具有哪些特性? 2.结合实际阐述教育法应坚持的基本准则。 3.什么是教育法的渊源?具体表现形式如何?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一、 教育权
1.国家教育权
2.学校教育权
教育权
3.家庭教育权
4.社会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
1. 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宪法、法律享受权 利、担负义务的自然人。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 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 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第一章以案说法案情: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1]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
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
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
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1] 徐新启、康仲德编著:《教育法实例说》,131~132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
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
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
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
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
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小结: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它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三、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⑴ 指引作用;
⑵ 评价作用;
⑶ 教育作用;
⑷ 预测作用;
⑸ 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⑵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二、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学校的权利
⑴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⑷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 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大责任。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教育法学》网上考试题库

《教育法学》课程网上考试题库共计(单项选择题80道;多项选择题41道;判断题80道)第一编原理篇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3 2 1)一、单项选择题1、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答案:B。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的发布拉开了我国教育立法活动的序幕。
2、标志着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已步入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的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宪法》答案:A。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展教育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教的新局面的逐步形成。
3、堪称世界上最早的、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德国国际教育大学法律系的汉斯·赫克尔与希普教授于1957年合著的()一书中。
A.《教育法学》B.《学校法学》C.《学校法——教师手册》D.《外国法制史》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是我国90年代颁布的教育法律()。
A.《民办教育促进法》 B.《教育法》C.《教师法》D.《义务教育法》 E.《高等教育法》答案:BCE。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2002年12月颁布的,《教育法》是1995年3月颁布的,《教师法》是1993年10月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是1998年8月颁布的。
2、以下哪些方面属于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
A. 关于教育法规体系与地位的研究B. 关于高等教育立法的研究C. 关于各国教育法制比较研究D.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研究E. 关于教师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保障机制的研究答案:ABCDE。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 教师法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第一章 导论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育单行法律。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指导希望同学们根据中央电大下发的《教育法学期末复习指导》,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下内容第一章绪论1.教育法学的含义(研究对象)(4)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的概念(4)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教育法律现象的概念(4)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4.教育法学的特性(4)(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3)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5.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5)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
而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6.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5)(1)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3)法律责任。
7.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5)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既属于应用学科,又属于边缘学科。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学和法学等理论为基础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因此,又属于边缘学科。
8.教育法学与法学的关系(5)教育法学与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教育法学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开拓了自己的专门领域,发展丰富了法律科学及其体系,它具体应用法学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去分析教育现象,解决教育问题,用法律保障教育的正常发展。
因而,法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并提供了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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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两 类基本的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型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 基本特征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横向型的,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基本内容,以 平等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1.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
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1)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
(2)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 (3)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二、五条)
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源
(4)规定了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各项原则(第一、二、二十七条);
为前提的;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可以分为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其产生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都是法律关系参加者 的意志表示。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律关系由生产关系所决定, 因而具有客观性。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六)政府规章
教育法的法源
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布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权限范围内
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管理的原则,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
利,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源
法律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规章
政府规章
第三节
层级 形式
教育法的法源
制定机关
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工作自主权,使之能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多方面需要。
第二节
(一)法律关系概说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
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基本特征是: 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以与这种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
教育法的涵义
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
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违 反教育法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二)教育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 (1)教育法在表现形式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和 管理权。学校的权利则表现为国家授予的权利和学校固有的权利两类。学校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面要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 在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学校又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对学校的教师和学生行 使某些国家权力。学校还享有作为社会组织应享有的各种权利。 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义务与其权利一样,也可以按照履行义务的主体不同, 分为国家义务和学校义务。国家的义务是指国家对于学校所负的责任,一般 由行政法或教育法作出规定。学校的义务分成两类,一类是对于国家所负的 义务;另一类是对其所属成员所负的义务。
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通常规定和调整内
容较具体的部门性问题。
第三节
(三)行政法规
教育法的法源
教育行政法规是为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规范,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 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 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度、基本内容以及组织形式等。
第一节
教育法的涵义
(2)教育事业是国家和全社会的事业,教育法必须保证教育事业的公共性。 (3)一切教育事业的举办都必须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可能为基础。
2.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
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 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保障各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
的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建议和批评为中心的监督权。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
发布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节
渊源
宪法 基本法律 法律
教育法的法源
制定机关 表现形式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学位条 例》、《教师法》、《职 业教育法》、《高等教育 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师资格条例》、 《<义务 教育法>实施细则》、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关系。 这类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 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2.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在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学校、政府机关与
社区的关系问题。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
反映在所有权、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3)学校与教师、学生
在学校内部,校方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有权责分配和学
(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第四十七条);
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源
(4)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四十九条)
(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第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可
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基本法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种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组织、管理和 领导教育活动。
(2)教育法极富变动性
第一节
2.内容上的特点
教育法的涵义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公定力(公认而确定)。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强制性。 (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不同于其他法。
教育法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强制力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三)教育法的功能 1.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等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
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法律与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制定的程序、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执行的方
式有极大的不同。
第一节
教育法的涵义
2.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的相对方构成了这一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主要有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参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充当这一关系的当 事人。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仅限于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5)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帮助各少 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
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原则(第四条)
2.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第十九条)
(2)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第四十六条)
(1)行政权力必须为国家专有。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能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
理活动。 (2)行政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3)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4)行政的目的必须以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为出发点。 3.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
(1)教育事业发展计划(规划)管理的法律形式 (2)教育经费管理的法律形式 (3)学校教学工作管理的法律形式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教育法本质的表现。它反映了国家的教育的基
本政策,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特征。它使众多的教育法规文件成 为一个从这些共同原则出发的内部统一的体系。 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 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 (1)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任务,规定教育的基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