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放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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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2024年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2024年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核能科技的安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依法性、预防性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减少辐射危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站、核能研究机构、核技术应用单位等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第四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放射卫生防护,是指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减少和防止与放射性物质及核辐射有关的危害,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章放射卫生监测与评估第六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卫生监测系统,对核设施内外环境、人员接受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确保放射卫生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核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放射性物质排放的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住房、食品、饮用水等经常接触的人员和物品的放射性监测,并按照规定进行评估。

第九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放射卫生紧急事件情报收集、分析、发布和传播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相关单位和公众提供信息。

第十条放射卫生监测结果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放射卫生防护措施第十一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核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安全级别,制定放射卫生防护措施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放射卫生防护设施,确保操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对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放射卫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护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置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放射卫生防护设备和工具,确保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对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的管理,防止辐射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伤害,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到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的科室、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防护是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所有从事与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医院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落实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科室、部门和个人对于放射防护工作成效有明显改进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放射防护管理原则第六条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免受辐射伤害。

第七条放射防护工作必须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进行,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第八条医院将进行放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护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正确、有效地进行放射防护工作。

第九条医院将定期进行放射防护设备的检测与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辐射泄漏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章放射防护责任第十条医务人员必须了解辐射的基本知识,具备辐射防护的基本技能,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对于所有与放射源和辐射设备相关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防护措施进行操作,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改变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铅衣、铅帽、铅眼镜等,保护自己免受辐射伤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护屏蔽设备,确保放射源和辐射设备在操作过程中不对未参与工作的人员和患者造成辐射伤害。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注意辐射设备的运行状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合适的措施,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医院将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确保医务人员的辐射剂量在允许范围内。

第四章辐射设备管理第十六条医院将建立放射设备目录,明确设备的名称、型号、厂商、使用科室等信息。

第十七条医院将设立专门的放射设备管理机构,负责放射设备的采购、验收、维护、维修和报废工作。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4篇)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4篇)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员免受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危害,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可能接触或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放射性物质应用、放射性物资处理、放射性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按照“预防为主、控制风险、合理使用和合法用途、最佳效果与经济合理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在员工进行放射性物质的处理、操作和存储时,必须遵循放射防护的相关规定,确保操作安全,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遵守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不得故意破坏或违反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放射防护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组织和管理放射防护工作的责任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七条放射防护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放射防护责任人制度、操作规程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等。

第八条放射防护工作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放射防护工作。

第九条员工应定期接受放射防护培训,并经过相应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处理。

第十条放射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放射防护的技术措施第十一条放射性物质操作区域必须经过合理规划和布置,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放射性物质必须在专门的操作间中进行处理,禁止在无放射防护措施的区域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放射性化合物的储存应按照防护规定要求储存在固定容器和区域中,标识清晰,防止误食和误用。

第十四条操作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手套、口罩、防护服等。

第十五条放射性废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收集、存储和处置,禁止私自丢弃和倾倒。

第四章放射防护的监测和控制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和污染应定期进行监测,确保未超过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放射性物质应按规定的时间频率定期进行核实和校准,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024年放射、射频防护安全技术规程

2024年放射、射频防护安全技术规程

2024年放射、射频防护安全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保护公众和职业人员免受放射性物质和射频辐射的危害,制定本技术规程。

第二条:本技术规程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和射频辐射的相关工作,包括使用、储存、运输以及相关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第三条:本技术规程的实施应以科学和技术为基础,依法规范和管理放射性物质和射频辐射的使用。

第四条:放射性物质和射频辐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本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放射性物质防护技术规程第五条:进行放射性物质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相应的核安全许可或批准,并按照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六条: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并设立封存区域和保安措施。

第七条: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按照相关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保证运输过程中不泄漏和散播。

第八条:进行放射性物质相关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辐射防护培训,并按照相关要求佩戴辐射防护装备。

第九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避免超过放射性物质使用的限制和指导规定。

第十条:放射性物质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按照相关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射频辐射防护技术规程第十一条:进行射频设备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十二条:射频辐射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设立安全保护区域和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进行射频辐射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辐射防护培训,并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

第十四条:射频辐射设备的操作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避免超过射频辐射的安全限值。

第十五条:射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按照相关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放射性物质和射频辐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放射性物质和射频辐射的安全技术进行研究和评估,及时更新和完善技术标准和规程。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放射性物质的伤害,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及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防护的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放射防护管理原则:以安全为导向,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加强防护意识,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操作和有效控制。

第二章放射防护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放射防护规章制定和调整,以及放射防护措施的评估和监督。

第五条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包括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成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放射防护监督员负责放射源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放射防护培训:对从事放射防护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使其熟悉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源管理第七条放射源管控:建立放射源登记制度,对所有放射源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八条放射源封存:对废弃或失效的放射源,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密封和封存,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放射源运输:对放射源进行运输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条辐射环境影响评估:在使用和处理放射源过程中,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辐射环境监测:建立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对周边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五章个人防护第十二条个人防护措施:对从事与放射源接触的人员,提供个人防护措施,包括防护服、手套、面罩等装备,确保其安全。

第十三条个人剂量监测:对从事放射源接触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确保其受到的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标准。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放射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建立放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能力。

第七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在放射防护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放射科防护体系制度模板

放射科防护体系制度模板

放射科防护体系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放射科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防止放射性辐射对人体的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放射科防护体系应以预防为主,实行全面管理,确保放射性工作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放射科防护体系应包括组织管理、设备管理、个人防护、辐射监测、事故处理等环节。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放射科应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放射科防护管理机构应制定放射防护工作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放射科防护管理机构应组织放射防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放射科防护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放射防护演练,检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八条放射科应选用符合国家放射防护标准的设备,并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九条放射科应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第十条放射科应建立设备使用记录,记录设备运行状态、维修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个人防护第十一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性工作。

第十二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监测辐射剂量。

第十三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口罩、手套等。

第十四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掌握正确的操作技巧,减少辐射暴露。

第五章:辐射监测第十五条放射科应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放射科应建立辐射监测记录,记录辐射水平、监测时间等信息。

第十七条放射科应根据辐射监测结果,调整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放射科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九条发生放射事故时,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放射科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放射科防护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六章 辐射防护的目的、原则和

第六章 辐射防护的目的、原则和

3.2 导出限值

不同的放射性核素有不同的年摄入量限值,因 而也有不同的导出空气浓度。比如氚(H)水 的导出空气浓度为1.2106Bq/m3,碘-131(I) 的导出空气浓度(吸入)为7.1102Bq/m3。
3.2 导出限值

之所以规定导出限值,其目的在于确定一个数值, 只要监测结果不超过这一数值,几乎可以肯定辐射
则一年总计工作2000小时。工作人员吸入的空气量按工作
时每小时吸入空气1.2m3计算,则一年工作2000小时吸入 的空气量为2.4103m3。于是,导出空气浓度DAC就等于 放射性核素的年摄入量限值ALI除以工作人员一年工作时 间内吸入的空气量,即:

DAC = ALI / 2.4 103(Bq / m3)
10mSv。
3.4参考水平

参考水平是决定采取某种行动的水平。对于辐射防护
中测定的任何一种量(比如受照剂量或摄入放射性物
质的活度等),都可以建立参考水平,不管这些量是 否确定了限值。参考水平它不是一个限值,它的用途 是当一个量的数值超过或预计超过制定的参考水平时, 提示应采取某种行动。这些行动可以是单纯的数据记 录;或调查原因与后果;甚至采取必要的干预行动等。 最常用的参考水平有记录水平、调查水平和干预水平。
(3H)水的年摄入量限值为 2.9109Bq,碘-131(131I) 的年摄入量限值(吸入时)为1.7106Bq。

因此,在内外照射均存在的情况下,个人年剂量 当量限值必须满足外照射产生的年剂量当量加上 摄入放射性核素所引起的内照射待积剂量当量的 和小于50 mSv。
3.2 导出限值

辐射防护监测中,有许多测量结果如有效待积剂量当量和
剂量当量的总和;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 6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449 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 31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本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具体情况,医务科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医务科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

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医院统一管理。

各科室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医院公章)等,报医务科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涉源科室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根据卫生部第 55 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医院正式聘任职工、年满 18 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科室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之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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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规进行的核医学诊疗,当取得新的或重
要证据并需要重新判断时或出现了技术和 方法可以替代该技术时,应对其重新进行 正当性判断。若有同等功能的非放射诊断 技术方法,应首选非放射的技术方法。
• 应掌握各种医学影像诊断技术的特点及其适应症,
即使新型临床核医学技术和方法已做过正当性判
断,但使用时也应严格控制其适应症范围,要避 免对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
核医学最优化判断应注意的问题
• 对儿童患者常用的3种估算用药量的方法: ①按体重或体表面积
体重(kg) 3 6 10 体表面60积(m2) 0.20 0.32 0.46 儿童用药量与成人用药量之比 0.12 0.19 0.27
20
30 40 50 65
0.75
0.99 1.21 1.41 1.70
物及用量
临床核医学活度指导水平的使用原则
• 当施行某种检查时,如果受检者的施用活度超过相 应指导水平,则应加以评审,对该医疗过程和设备 进行检查,以判断防护是否已达到适当的最优化 • 如果没有最优化,则应在确保获取必需的诊断信息 的同时,尽量降低受检者所受照射 • 如果施用活度显著经常低于相应指导水平,而照射 不能提供有用的诊断信息和给受检者带来预期的医 疗利益,就应对影像质量进行评审,按照需要采取 纠正行动
• 核医学诊断检查的正当化
• 核医学诊断检查的最优化 • 给予患者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控制 —低于规定的活度指导水平
一、核医学诊断检查的正当化 诊断检查的正当化,意味着一次必需的 诊断检查。患者接受这种诊断检查和伴随
的辐射危险相比更为重要;回避这种诊断
检查意味着出现的危险将大于预注意的问题
• 核医学治疗通常称为放射性核素治疗,放射性核
素要求半衰期相对较长,便于射线较长时间作用 于病灶。
• 体内靶向治疗是将放射性药物口服或注射到患者
体内,放射性药物参与人体特定的生物过程,浓
聚在靶器官,放射性核素发射出的射线直接照射
靶器官,以达到治疗效果。
• 定位施放治疗是将放射性药物直接施放在靶器官,
• 除非是挽救生命需要,孕妇不应接受放射性药物
的治疗,特别是含131I和32P的放射性药物,通常
应在结束妊娠和哺乳期后接受放射性药物的治疗。
• 案例:两个患者同名同姓,其中A为甲状腺功能
亢进需接受370MBq的131I治疗,另外一个B需要
接受核医学显像检查。由于计算机不能识别该种
错误,医师和技术人员又疏忽了对患者信息的核
• 我国规定,临床核医学科检查应对施用了放射性
药物的患者的陪护、探视者及家庭成员提供必要
的防护措施及相应的书面指导,并对其所受剂量 加以约束。
• 对成年陪护、探视者及家庭成员,使其在患者的
诊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对儿童陪护、
探视者及家庭成员,使其在患者的诊疗期间所受
的剂量不超过1mSv。
核素显像检查,应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和患儿的体
重、身体表面积或其他适用的准则,尽可能减少 放射性药物的施用量,还应选择半衰期尽可能短 的放射性核素
• 对医学研究目的的志愿者施用核医学放射性药物
应是事先知情并同意,健康儿童不能用来作为生
物或医学研究的受试者。 • 我国现行的规范规定各种核医学显像不能用于健 康查体。
科自行制备,采用钼-锝发生器生产99mTc核素,
回旋加速器生产18F核素,然后将放射性核素标记 到所需的各种配体上形成放射性药物。
• 注射放射性药物后的患者便形成了移动的辐射源, 工作人员在诊治过程中会受到患者的照射。 •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患者在等待显像分布的 过程中,可能会到处走动或者去做其他非放射性
核医学最优化判断应注意的问题
• 应避免为哺乳妇女、妊娠妇女或拟妊娠妇女施用
放射性药物治疗,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哺乳妇 女,应建议终止一段时间的哺乳 • 为挽救生命对孕妇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时,若胎 儿接受剂量不超过100mGy,可以不终止妊娠, 但应进行监测和询问并作出评估
核医学诊断检查的最优化
核医学诊断和治疗中对患者的防护
• 核医学:是利用人体内放射性核素发出的
射线进行诊断、治疗疾病及进行医学研究
的学科,分为临床核医学与实验核医学。
• 临床核医学:核医学诊断,核医学治疗
• 临床核医学:显像诊断和非显像诊断
• 放射性药物是临床核医学中辐射危害因素
的主要根源
• 核医学中常用的显像设备
• γ照相机、SPECT、SPECT/CT、PET、
项目医学检查,增大了周围环境的不必要照射;
此外患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呕吐物均具有放射
性,而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因此,核医学候诊
区应与公共活动区域隔离,必须配有专用候诊室、 洗手间等。
操作环境污染 • 在药物制备和使用过程中,有些操作可使放射性 核素逸出到空气中,造成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 染的放射性核素有:气态的、易升华的,此外有
• 是否对哺乳妇女施行核医学检查,应当在婴儿与
母亲的利益之间作出权衡,除非十分必要,一般
情况下应当推迟对哺乳妇女施行放射性药物注入 体内的核医学检查。哺乳妇女如接受核医学检查, 根据所用放射性药物在乳汁的分泌情况确定暂停 哺乳时间,以减少给婴儿带来不必要的照射
• GB 16361-2012 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
• 对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只有在对成人家 庭成员的剂量不可能超过5mSv,对家庭成员中的 婴儿和儿童及公众的剂量不可能超过1mSv时才能
出院。
• 接受了131I治疗的患者,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
低于400MBq之前不得出院
• 案例:哺乳期妇女患甲状腺癌术后1个月,进行了
• 功能测定(function determination)为核医学非显
像诊断项目,将放射性药物注入患者体内,不同
的放射性药物参与人体特定的生物过程,用功能 测定仪器探测人体内放射性核素发射出的γ射线, 可获得患者体内放射性药物被摄取、分布、排泄 等情况,以数据、曲线的形式显示结果。常用的
有肾功能测定仪、甲状腺功能测定仪及γ计数器等。
核医学显像、功能测定与核医学治疗
• 显像用的放射性药物(也称显像剂)中的放射性 核素要求半衰期相对较短,并且发射一定能量的γ 射线,便于显像设备探测。将显像用放射性药物
注射到患者体内,放射性药物参与人体特定的生
物过程,用显像设备探测人体内放射性核素发射 出的γ射线,可获得患者体内放射性药物被摄取、 分布、排泄等情况,以图像的形式显示结果,即 为核医学显像(radionuclide imaging)
质量控制规范
• 妊娠或育龄妇女核医学检查时应考虑妊娠因素,
严格掌握适应症,在提请检查时如果月经已经过
期或停止,一般应作为妊娠看待,必须对妊娠妇 女进行检查时,应对其胎儿所受吸收剂量进行评 估,当胎儿接受剂量可能超过100mGy时,应判 断此医疗照射处方是不正当的
• 仅当有明显的临床指征时才可以对儿童施放射性
前均未核实患者是否在哺乳期;当患者进行全身
扫描时,显示两侧乳房对131I有不寻常摄取,才发
现错误。事故导致患者的婴儿甲状腺和全身受到
高剂量照射,为了确保婴儿生长发育,该婴儿将
需要终身补充人工甲状腺激素的替代治疗
核医学最优化判断应注意的问题
• 施用放射性药物前要严格核对患者及放射 性药物是否与处方相符,并且要详细记录 放射性药物的施用信息,包括患者信息、 药物名称、活度、施用时间、施用方式等 • 对女性患者要确认是否妊娠,对妊娠或哺 乳期的患者应告知检查的注意事项。 • 放射性药物施用量应采用能达到预期诊断 目的所需要的最低放射性核素施用量。
对,导致患者B服用了370MBq的131I。
• 5min后被护士发现并通知医师和防护负责人员,
并在4h内分次给患者B总量为400mg的KI口服以 保护甲状腺,经过防护人员估算,事故导致该患 者B的甲状腺接受了1.2~1.4Gy的不必要照射。
• 案例:哺乳期妇女患甲状腺癌术后1个月,进行了
131I“清甲”治疗,医师和核医学技术人员在给药
0.44
0.58 0.71 0.83 1.00
核医学最优化判断应注意的问题
• ②按儿童年龄以下式估算:
年龄 1 儿童用药量 成人用药量 年龄 7
• ③按最小用药量估算
核医学最优化判断应注意的问题
• 为了设法降低非靶器官的照射,对患者施用放射
性药物后,针对放射性药物在体内的生物学行为, 采取适当措施,阻断非靶器官对放射性药物的吸 收,并加速非靶器官中药物的排泄 • 要为患者提供书面和口头的指导,以便他们在离 开医院后还能有效的限制护理、安抚人员和公众 的接触性受照,特别是与未成年人和孕妇的接触。
皮肤病治疗 肿瘤成像 心肌成像 骨成像
32
18
F
109.6min
β+
β+、γ
回旋加速器
• 核医学放射防护的主要环节:放射性药物 及设备的使用 • 放射性药物:将放射性核素标记在配体上 就构成用于诊断和治疗的放射性药物。 • 放射性核素的标记:放射性核素取代配体 分子的一种或几种原子形成放射性药物的 过程。 • 临床核医学放射性药物的来源:外购,自 己制备
些核素本身不挥发扩散,但在标记过程中会随其
他化合物(如盐酸)扩散到空气中。
• 在放射性药物的生产、分装、注射等过程中,操
作不当造成外洒、外溢,从而使工作人员的手、
工作服、工作台面等表面污染。
• 一些放射性物质随废水或废气排入外环境,形成
周围环境的局部污染
• X射线与校准源:有些核医学科配置的SPECT/CT、 PET/CT ,在进行CT扫描时X线装置成为一个很强 的辐射源。另外核医学科的显像设备均配备自身的 校准源,校准源为密封源,有内置型校准源及外置
型校准源;内置型校准源封装在显像设备中,外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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