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

题(2)

员工说走就走企业能说扣就扣吗?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反映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存在拖欠王某2018年3月份工资的情况。接到投诉后,宝山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开展了调查。

一周后,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陈经理至宝山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监察员仔细检查并收取了相关用工材料,确认公司经营状况均属正常,虽并未发现拖欠其他员工工资的行为,但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支付王某3月份工资的情况。经了解,王某于2018年3月底提出离职,次日不再上班。公司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离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王某仓促离职,工作也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而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公司有权扣发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作为对任性员工的一种惩罚。

听罢陈经理的陈述后,监察员当即指出公司有关克扣员工工资的规定实属不当,公司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经过监察员耐心细致地分析解释与宣传引导,陈经理表示会及时核算并向王某支付离职当月工资,并对劳动合同的该条款进行修改。同时,监察员也对王某进行了宣传教育,告知其应依法行使辞职权,不得任性而为,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权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要求赔偿。王某虚心接受了监察员的建议,并配合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案件分析]

工资是劳动者维持生计、养家糊口的基本保障,因而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代缴应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当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法院判决的、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而,劳动者对已经付出的劳动除非特定情形之外,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因违法离职而丧失对劳动报酬的请求权。本案中,贸易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王某约定了违法离职克扣工资的条款,虽属双方合意,但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贸易公司不能据此克扣王某的3月份

工资。

当然,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就任性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违法离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偿权。同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赔偿的标准,即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需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与企业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且相关损失具有合理性、明确性。

(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抢手机后转走微信钱包内零钱【案情】

2018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预谋抢劫,见李某只身一人,于是用水果刀逼迫李某交出值钱的东西,李某交出手机,张某拿过手机后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00元。次日,张某试出了该手机的开锁密码,并发现手机微信钱包内有零钱4000元,随即将钱转走。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抢走手机后又转走微信钱包内零钱的行为该如何进行定性。

笔者认为,张某抢走手机的同时亦相当于抢走并占有了微信钱包内零钱的存在载体,前面抢劫手机的行为与后面秘密转走微信钱包内零钱的行为不能割裂开来看,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即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故应以抢劫罪(数额6000元)一罪对张某进行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如此规定,是因为卡上资金以信用卡作为载体而存在,它与信用卡之间具有一体性和分离性的双重特性。一体性表现在,一旦事实上占有信用卡这一载体,就可以实现对卡上资金的占有;分离性表现在,即便没有事实上占有信用卡这一载体,也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实现对卡上资金的占有。当以抢劫故意占有信用卡时,由于卡与资金之间具有分离性的特点,不能就此认为行为人已经抢得了卡上的资金;但又由于卡与资金之间具有一体性的特点,行为人对卡上的资金必然具有概括占有

的故意,那么使用信用卡只是抢劫故意的进一步实现,不能理解为另起犯意,因为没有抢劫行为,就不可能有使用行为,二者犹如皮与毛的关系,因而不可将使用行为进行单独评价。

同理,随着金融业的繁荣、手机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微信钱包内的零钱以手机微信作为载体而存在,手机微信与微信钱包内零钱之间也同样具有一体性和分离性的双重特性。当张某抢得手机时,对手机微信钱包内零钱同样具有概括占有的故意。利用手机微信转款的行为只是抢劫故意的进一步实现,而非另起犯意,如果没有抢劫手机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利用手机微信转款的行为,不宜将利用手机微信转款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故本案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非法收购、杀害驯养繁殖暹罗鳄

裁判要旨

非法收购、杀害驯养繁殖暹罗鳄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情】

2012年8月,被告人宋某、苏某在河南省信阳市建设西路经营“金兴源平价海鲜城”饭店,被告人朱某某系该海鲜店厨师。2012年11月12日16时许,在该饭店门口,朱某某用火枪烧宰杀宋某、苏某购买的一条鳄鱼用于销售,被信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鳄鱼为暹罗鳄,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

【裁判】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苏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暹罗鳄并雇佣被告人朱某某杀害一只暹罗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宋某、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判决被告人宋某、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判决后,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浉河法院再审维持了原一审判决,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信阳中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评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