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法规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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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

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

(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

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教育政策法规逐渐完善和规范,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下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效果进行分析。

案例一:实验性教育改革政策2017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实验性教育改革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推动实验性教育改革,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根据这一政策,一些学校积极开展了创新课程和实践活动,形成了一批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学生。

然而,也有一些学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缺乏相关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一些学校只能进行表面性的改革,难以真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其次,一些学校在实施实验性教育改革时过于注重结果导向,导致教育质量下降,学生的创造力和综合素养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加大对实验性教育改革的投入,提供更多的教学资源和培训机会,促使学校能够更好地实施实验性教育改革。

同时,政府还应完善评价体系,将评价目标从单纯的考试成绩转变为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考察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案例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为了解决城乡教育差距大、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我国在2015年出台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其中强调要加快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一些贫困地区的学校得到了改善,教学设施得到了更新,教师的待遇也得到了提高。

同时,政府还鼓励了一批知名学校和教师到农村地区支教,为农村学生提供了更好的教育资源。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贫困地区的学校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导致质量仍有待提高。

另一方面,一些优质教育资源仍然集中在城市,农村学生难以享受到同等的教育机会。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质量。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农村教师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案例解析及政策法规

案例解析及政策法规

2013.09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2014.07 (试行)实施细则》
推进VOCs污染治理,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规定了全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进度。至此,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工作开始开展,监测工作也正式开启。
2014.12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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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 (环氧乙烷)常压下沸点较低(10.7。。),易 燃易 爆,不宜长途运输,因此很多厂家都以EO/EG 联产 的方式生产。 EG (乙二醇)主要用于制聚酯涤纶、聚酯树脂、 吸湿剂、增塑剂、表面活性剂、合成纤维、化妆品 和炸药,并用作染料、油墨等的溶剂,配制发动机 的抗冻剂,气体脱水剂,也可用于玻璃纸、纤维、 皮革、粘合剂的湿润剂。可以看出,乙二醇在化工 生产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K惟全以农普环埴空气顶重用修心旳VIK T :亍朱阳冷臂埋徉时牙 实基 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VOCs监测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履 行监 管职责,统筹规划,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 I则,推进 VOCs监测工作的开展。 (-)强化排汚单位自行環删。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 的要求, 落实主体责任,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 染物排放口及周 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升污染 物排放、治污设施建 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二)加强工业园区也測金控。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 及内 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 险预警体系, 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 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 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 警体系。 (三)建jL VOCs排汚单位名素库。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要根 据本行政区域内 vocs#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 備查确定 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 VOCs排污单位应 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 信息、合成材料、纺织 印染等行业。 (攻)加竅vocsJii测营理能力建设。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一一、事故简要案情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一、事故经过: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

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

法律条例分析案例(3篇)

法律条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增多。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维修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故意将客户的家电零件更换为与自己销售的产品相配套的零件,并以此为由,向客户推荐购买甲公司的产品。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遂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法律分析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虚假承诺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条款旨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乙公司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故意将客户的家电零件更换为与自己销售的产品相配套的零件,并以此为由,向客户推荐购买甲公司的产品。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虚假宣传:乙公司未向客户说明更换零件的真实原因,而是以维修为由,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于虚假宣传。

(2)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乙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使甲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不正当竞争: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法律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经济监督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监督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甲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将销售价格虚报为成本价格,以降低税收负担。

2017年,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其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经调查核实,甲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共计5000万元。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甲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手段,将销售价格虚报为成本价格,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虚开发票的构成要件。

2. 甲公司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甲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税务机关应责令甲公司立即停止虚开发票行为,并限期改正。

(2)罚款:根据甲公司虚开发票金额5000万元,税务机关可以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1000万元至2500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没收甲公司虚开发票所得的违法所得。

(4)刑事责任:如果甲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防止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大对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收秩序。

3. 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印制、领用、开具、保管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虚开发票行为。

法律案例及其个人分析(3篇)

法律案例及其个人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在2017年开始出现矛盾。

2018年,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李某对此表示同意,但要求原告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原告王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因此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

被告李某则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负担相当,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包括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抚养费用等。

被告李某虽然也承担了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与原告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王某某支付被告李某经济补偿。

四、个人分析1.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问题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问题,主要是针对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存在差距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2.离婚纠纷中的证据问题在离婚纠纷中,证据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如银行流水、购物小票等。

被告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负担相当,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3.离婚纠纷中的调解问题离婚纠纷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尝试进行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017年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精选:火灾案例(一)

2017年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精选:火灾案例(一)

第五篇⽕灾案例分析 案例:瑞安中兴塑胶公司7.22重⼤⽕灾事故案例分析 ⼀、起⽕单位基本情况 2002年3⽉,瑞安市中兴公司经瑞安市⼯商局核准设⽴,公司主要从事复合薄膜、包装透明薄膜、压延包膜制造、加⼯。

⼆、起⽕简要经过及初起⽕灾的处置情况 7⽉22⽇晚上,该企业有18名职⼯上班。

21时20分左右,该企业锅炉使⽤⾮标燃料油发⽣泄漏,产⽣的油蒸⽓随后发⽣爆燃,⽕势迅速蔓延。

经公安消防部门扑救,当晚22:40许,⽕势得到控制,23:50⼤⽕被全部扑灭。

三、⽕灾伤亡及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4⼈烧伤,⽕灾中烧伤的13名员⼯和1名5岁⼩孩,当即被送往瑞安市⼈民医院抢救。

其中1⼈经医院治疗⽆效于8⽉12⽇死亡,11名重伤,1名轻伤,1名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26.5万元。

四、⽕灾成因分析及主要教训 (⼀)直接原因 中兴公司在⽣产过程中,因锅炉使⽤⾮标燃料油发⽣泄漏,产⽣的油蒸⽓在锅炉房发⽣爆燃。

(⼆)间接原因 1.中兴公司使⽤的瑞安市东海炼油⼚⾮法⽣产销售的⾮标燃料油,经检验,闪点为20℃,爆燃后现场取⾮标燃料油闪点为36%,不符合国家标准,极易引起⽕灾。

中兴公司正是购买使⽤了这种⾮标燃料油,在泄漏后引起爆燃。

2.中兴公司⽣产⼚区布局不符合安全规范,特别是锅炉房、储油区、配电房安全距离严重不⾜,安全管理混乱。

锅炉安装后,未申报验收就投⼊使⽤,在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组织试⽣产。

3.中兴公司企业管理混乱,对员⼯缺乏安全教育,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危急情况下没有及时撤离。

4.当地镇政府对新建的中兴公司安全⽣产管理不⼒;对油品⾮法⽣产销售制⽌不⼒。

(三)主要教训 1.锅炉使⽤⾮标燃料油。

2.危险化学品管理不严。

3.⽣产⼚区布局不符合安全规范。

4.锅炉安装后,未申报验收就投⼊使⽤。

5.公司企业管理混乱,缺乏安全教育,灭⽕应急救援⼒量不⾜。

五、⽕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7·22”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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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的效力
1、明确扩大了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范围。
原告范围
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 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
董事
监事
公司职员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的效力
2、对决议无效、可撤销、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不存在的情形予以具体化 (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 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
为什么一开始不颁布民法典? “任何编纂法典的举措,想要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有利的 时机、有才华的法学家、有政治意愿。” 1986 年《民法通则》 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出生
、终于 死亡 。
1.出生时间: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 被撤销的监护资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恢复? 悔改表现 正式申请 法院批准 非故意犯罪
(四)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捐助法人 宗教场所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 活动的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区别:法人是在投入资金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组织承担的 是无限责任。
1 2 不动产物权的争议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3
规定了推翻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效力的条件: 1.不动产登记簿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 2.必须要真正的权利人提出异议; 3.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法条指引】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 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 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 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 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 实体审理。
2. 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自受害人年满 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4年
历时13年 七次审议
2017年3月
2015年
2007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
(七)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 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八)诉讼时效
1.《民法总则》将现行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 (2017.10.1)
具体 情形
(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 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 (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 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 明确了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第一,股东可查阅资料范围予以具体化、明确化。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 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避免因账簿作假而造成的举证困难。
(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善意”: 不知情
时点
受让人对“不知情”没有重大过失
含义
交付或登记时
交易的对象、场所、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 “恶意”的情形:
1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 4 5
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 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新法规解读
案例分析
民法总则
物权法
公司法
第一部分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二 三
新法规解读


民法总则新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保全与执行新法规
一、民法总则新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的地位: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 法典时代”。 民法的作用: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 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 为什么要编撰民法典?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 例如:张三网购一台热水器,因漏电使其遭受伤害。
(二)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
1.对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处分行为”进行了限缩性解释:
限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
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行为。
【法条指引】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关联法条】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 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足:存在模糊认识,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 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 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监护制度
(1)明确了政府的作用 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增加了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等监护方式。 遗嘱监护 协议监护 意定监护 (3)规范了撤销监护制度 第36条 撤销的情形 个人和组织的申请
(五)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4
优先购买权的不当行使:
第一,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单方面降低了转让人确立的同等条件 第三,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转让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
5
共有人之间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6
优先购买权的竞存
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
例如:马某的孩子出生于7月15日,但医院的接生证明上记载的是7月16日,而出生证 明上记载的是7月17日,孩子的户口本上登记的是7月21日。那么马某孩子的法定出 生日期到底应该是哪一天?
为什么计较出生时间?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让人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举证责任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善意取得的排除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以上的人 b.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几岁? a.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前规定的是10周岁)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拍卖成交裁
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限 定 条 件
1 3
针对物权变动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针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归属而作出
4
法律文书必须依法生效
【法条指引】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 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 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 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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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胎儿利益是否需要保护、怎么保护?
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 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 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等” 案例:马某在怀孕期间到医院打针,医院违反医药产品消毒规范,导致马 某感染病毒,胎儿出生后也感染该病毒,此时,出生的婴儿对医院是否享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法条指引: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继权的适用范围:有偿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
必须在特定的期限内行使:
1.转让人向其他共有人发出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了 行使期限的,以这个期限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的,为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 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没有通知,而且无法确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 的同等条件的,从共有份额权属移转之日起6个月
(五)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 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人信息。” 2016年8月,徐玉玉案 (六)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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