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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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1998〕24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等)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实体),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直接组织,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或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均应依托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要立足民族品牌,择优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4日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配置资源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择优原则,明确主体责任(一)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

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公示评标资料等关键环节自主权。

推动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从招标项目立项至履约验收,全程有规则、有应用、有记录、可追溯。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要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载明中标人公示要求,同时书面告知未中标投标人评标资料具体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文件编制。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正文:----------------------------------------------------------------------------------------------------------------------------------------------------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各投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的管理,充分调动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有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增加合理竞争性,现就投标活动规定如下:一、禁止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禁止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陪标、围标、买卖投标资格行为;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行为;三、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和人为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投标人,最大限度地调动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四、公开招标的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参与投标和开标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9家;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参与投标和开标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7家。

五、投标人可以对上拦标价提出异议,但必须在开标前10日提出。

投标人对上拦标价提出异议后,有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经审核,招标人的上拦标价合理的(一般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的正负3%以内为合理上拦标价),由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承担审核费用;招标人的上拦标价不合理的,应修正上拦标价,并且招标人承担审核费用。

六、被确定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终止参与投标、开标活动;开标时不得迟到、不得出现程序废标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冀建建市〔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为规范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治理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流程,规范招投标活动(一)全面公开招标信息,推行网上公开下载1.依法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人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公开下载。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网上公开下载。

对公告发布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下载量不足3次的,应依法调整投标人资格条件等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2.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的上传和下载。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及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答复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不足法定时限的,开标时间应当顺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的备案管理工作,对招标人不及时答复投标人在网上提出异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住处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招招投标办法一、总则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公正、公平、公开,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所有政府采购、工程承包、货物、服务采购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基本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竞争的公正、合法、有效和压价的原则。

(二)诚信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尊重合同,拥护诚实守信的经营文化。

(三)优质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立足于优质服务和产品,选拔具有专业可靠的供应商和承包商。

四、招标文件的组成(一)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文件封面;2、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3、招标人规定的招标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等文件;4、招标人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及书写要求;5、投标人须知;6、招标通知和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的公告1、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公告日期、招标项目所在地、项目规模、项目性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的售价等信息。

2、招标人还可以在其他适当的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澄清改变招标文件1、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改变的需要通过公告等正式途径进行。

2、在投标截止日后,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形式的澄清和修改。

五、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条件、工程承包条件、技术水平、业绩、信誉和诚信度等方面符合招标人的要求;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3、具有与投标内容相符合的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格。

(二)投标人应当提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6.22•【字号】冀财〔2001〕193号•【施行日期】200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2001〕193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采购单位、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采购单位、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办理政府采购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接受财政补贴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购置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购买主要原材料办理政府采购进行招投标活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建设工程和货物采购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建设工程和货物采购一、引言招投标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和货物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建设工程和货物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1 招投标文件的发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招标文件,并在公告中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投标资格要求、招标程序等相关信息。

2.2 招标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建,选派具有专业背景的评标人员,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2.3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真实投标和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投标保证金应在评标完毕后及时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2.4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工程的工期、质量要求、价格等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2.5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对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包括暂停或撤销招标、罚款等。

三、货物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3.1 采购需求的确定和信息发布在货物采购招投标过程中,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需求,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

3.2 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布采购人应当编制完整、准确的采购文件,并在公告中明确投标资格要求、招标程序、评标方式等相关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准确了解采购要求。

3.3 采购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采购人应根据需要组建评审委员会,选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评审人员,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3.4 中标公示与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冀建法〔2004〕455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五章跟踪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河北省的招投标工作,保证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一节招标准备1.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标的、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并依法公开发布。

2. 招标人应当邀请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参与招标的资格。

3. 招标人可以选择性询价,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性。

第二节招标公告1. 招标人应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标的、时间要求等。

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或招标平台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招标公告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少3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减少公告期限。

第三节投标文件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投递招标人指定地质。

2.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管理,严禁泄漏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节开标和评标1. 招标人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代表等监督。

2.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公平、公正、公开,评标结果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中标及合同签订第一节中标投标人及通知要求1.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投标人,并书面通知中标投标人,通知其他投标人。

2. 通知中标投标人应当明确中标金额、合同期限、履约条件等内容。

第二节合同签订1. 中标投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

2. 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履行的权利义务、支付方式、保证金等事项,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违约及解决争议第一节违约责任1. 若中标投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违约金。

2. 若招标人违约,中标投标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节争议解决1. 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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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2002]第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07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3号)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建设货物,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等货物以及与货物供应有关的附带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我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货物,凡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依照前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代中研)时,必须同时拟定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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