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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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医院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范围第四条医院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包括:1. 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2. 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3. 在工作时间内,因执行工作任务外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4. 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工作人员意外伤害。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范围:1. 因疾病、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2. 因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造成的伤害;3. 因犯罪、自杀、酗酒等行为造成的伤害;4. 因自然灾害、事故等非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六条医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医院承担,按年度缴纳。

第七条保险费用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测算和调整。

第四章保险赔偿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保险赔偿:1. 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报销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比例进行赔偿;2. 住院误工费:根据实际误工天数和约定的误工费标准进行赔偿;3.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按保险合同约定标准一次性支付身故保险金。

第九条保险赔偿程序: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向医院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据;2. 医院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保险公司;3. 保险公司接到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赔偿决定;4. 医院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后,应及时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家属。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应定期对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及公司相关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扶持员工在发生意外损害后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弥补,提高员工的工作乐观性和安全意识,特订立本公司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订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本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实习生、兼职员工以及派遣人员,即本公司全体在职人员。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中的相关术语解释如下: 1. 意外损害:指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公司相关活动中,因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起的事故或事件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医疗救治:是指对员工因意外损害导致的身体损害进行的诊断、治疗及病愈过程。

3. 经济弥补:针对员工因意外损害导致的身体损害,予以的相应经济赔偿。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依据公司具体保险方案确定,保险责任金额、范围及细则如下: 1. 保险责任金额:依据员工工作年限、职位及保险方案设定,公司将依据员工的实际情况为其购买相应的意外损害保险,并承当保险费用。

2. 保险责任范围:包含员工在工作期间及公司相关活动中因意外损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膳食补助、误工弥补和残疾赔偿等。

3. 保险责任细则:认真保险责任范围及条款将由公司专业的保险机构与员工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员工入职时予以告知。

第五条保险受益人员工在发生意外损害后,享受保险赔付时的受益人次序如下: 1.员工本人; 2. 员工的法定继承人。

第六条保险赔付条件员工发生意外损害后,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相应保险赔付: 1. 意外损害发生在工作期间或公司相关活动中; 2. 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报告; 3. 供应医疗凭证及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第七条保险赔付程序员工在发生意外损害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险赔付申请: 1. 第一时间将意外损害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 2. 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帮助员工进行医疗救治,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 3. 提交保险赔付申请表和相关证据给人力资源部门; 4. 人力资源部门帮助员工与保险公司联系并完成保险赔付手续; 5. 员工按保险公司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供应必需的证明文件; 6. 保险公司及时审核赔付申请,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理赔。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治的一项重要制度。

下面从保险管理的原则、保险责任和保险理赔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保险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每一位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 风险合理分摊原则: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所面临的风险较高,因此,保险责任应根据不同职业的风险程度进行合理分摊。

3. 效益平衡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在保障危险作业人员权益的同时,保持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平衡,防止出现因赔付压力过大而导致保险机构无法正常运作的问题。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赔付: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明确具体的赔付范围和标准,对于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等情况,应提供相应的赔偿。

2. 医疗费用报销: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报销政策,并明确报销的范围和限制。

3. 伤残补偿金: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伤残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伤残补偿金,并根据伤残程度进行合理补偿。

4. 家庭经济补偿: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死亡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向受害人的家属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其度过难关。

5. 紧急救援保障: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突发意外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紧急救援保障,确保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和转诊治疗。

三、保险理赔1. 理赔申请:危险作业人员或其家属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等。

2. 理赔审查:保险机构应对提交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责任归属,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评估。

3. 理赔决定:保险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理赔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其家属,明确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

4. 理赔支付:保险机构应按照决定的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赔款及时到达申请人或其家属的手中。

公司员工意外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意外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可能遭遇意外伤害的风险,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增强员工归属感和凝聚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购买意外保险,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减轻因意外伤害给员工及其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保险种类及费用第四条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等保障。

第五条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员工岗位、工龄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及公司承受能力合理设定。

第六条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员工无需缴纳。

第三章保险购买及管理第七条公司每年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确保保险条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员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等,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确保保险信息的准确无误。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包括提交理赔材料、跟踪理赔进度等。

第四章理赔流程及标准第十条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事故证明材料;(三)医疗费用票据;(四)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理赔材料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并跟踪理赔进度。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和实际损失,对符合条件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赔偿金。

第十三条保险理赔标准如下:(一)意外身故:按保险金额一次性赔付;(二)意外残疾:根据残疾等级,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赔付;(三)意外医疗:在保险限额内,按实际医疗费用报销。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意外险管理制度范本

意外险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意外险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降低意外伤害风险,减轻公司及员工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意外险种类及范围第四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意外险种类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住院津贴保险等。

第五条意外险范围包括: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第三章意外险投保及理赔第六条公司负责为员工统一投保意外险,投保金额根据员工岗位及工作性质确定。

第七条意外险的投保手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1. 收集员工个人信息;2. 签订意外险合同;3. 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

第八条员工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1. 意外事故证明;2. 医疗费用发票;3. 住院证明(如有);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员工提供的材料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审核,并将理赔款项支付给员工。

第四章意外险管理职责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1. 制定意外险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意外险投保及理赔工作;3. 对意外险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1. 加强部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2. 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 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意外伤害事故。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意外事故中,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的保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和企业对于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求越来越高。

而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作为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制定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理赔、风险控制、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一系列规范和制度,以确保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保险公司管理规范化、行业健康发展。

二、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保证被保险人权益保险公司在制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时,应考虑到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需求变化,并在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理赔等方面充分展现出保护被保险人的立场,以确保被保险人在获得经济补偿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权益的保护。

2. 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规范实施,可以提高保险行业整体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并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互动,从而实现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3. 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需要依照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理赔,并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提升抗风险能力和减少经营风险的机会。

三、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1. 产品设计产品设计是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产品设计需要根据被保险人使用需求和风险,而确定赔偿范围、责任免除、责任限制、保费定价、理赔流程等多个方面的条款,并通过制度化的审核流程、演练、试点等多重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稳妥性。

2. 销售渠道销售渠道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主要途径。

保险公司需要在制定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时,规范销售渠道,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努力提高销售推广效率,从而为被保险人提供最佳的保险选择。

3. 理赔流程理赔流程是保险公司管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项重要制度。

保险公司应该制定详细的理赔流程和规范,以确保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迅速进行理赔,减少被保险人利益损失和未来不必要的纠纷。

员工意外保险赔付管理制度

员工意外保险赔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遇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外派员工。

三、保险种类及投保1. 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

2. 投保单位为公司,被保险人为员工。

3. 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员工需求确定。

四、赔付流程1. 意外事故发生后,员工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据。

2. 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员工办理赔付手续。

3. 员工需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投保单及投保单位证明;(2)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3)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残疾程度证明、住院证明、诊断书、治疗费用单据等;(4)其他保险公司要求的相关材料。

4.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按规定赔付保险金。

五、赔付标准1. 因意外造成的死亡身故,按保险金额100%赔付;2.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一级伤残,按保险金额100%赔付;3.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二级伤残,按保险金额75%赔付;4.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三级伤残,按保险金额50%赔付。

六、责任划分1. 公司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协助员工办理赔付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2. 员工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而造成的责任。

3.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四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四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作业人员的保险管理,保证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招用的危险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危险作业人员是指因工作关系,从事工矿企业、建筑施工、石油化工、电力输配电、火力发电、天然气运输、铁路、航天航空、采矿、交通运输等行业中有一定危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危险作业人员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并且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系统,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保险内容第五条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险赔偿。

(二)意外伤害医疗期满后的康复保险: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残疾,给予康复费用保险赔偿。

(三)意外伤害致死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给予保险赔偿。

(四)意外伤害伤残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给予保险赔偿。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在危险作业人员参加工作之日起购买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期限应与工作合同期限一致。

第七条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保额和保险金额应根据危险作业的性质、风险等级、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并经过协商确定最终金额。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八条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向危险作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保险费用按照每年保额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用的50%,危险作业人员自行缴纳保险费用的50%。

第十条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保险费用比例计算当月应缴纳的保险费用,并及时将保险费用转交给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理赔第十一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时,应立即报警并将伤情报告给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收到伤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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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编制目的
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项目部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项目部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项目部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第二条保险的范围
项目部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四条保险的保险金额
项目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项目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五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施工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项目部支付,项目部不得向职工摊派。

项目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项目部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项目部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项目部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第六条保险的投保
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第七条保险的索赔
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项目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第八条保险的安全服务
项目部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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