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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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编篡名词解释

法的编篡名词解释

法的编篡名词解释 法的编纂名词解释 法的编纂是指通过一定的过程和手段,将法律内容以文字形式进行整理和编写的过程。这是一项关乎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对于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典 法典是一种以系统性和综合性为特点的法律编纂形式,通过对一国或地区的法律进行整合和重组,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典的编纂通常分为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等不同领域。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框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规 法规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法规的编纂是依照法律授权,由有关行政机关研究制定,用于对特定领域的权力行使范围、行政程序和管理规则进行准确定规。法规的编纂需要注重对实际问题的分析研究,充分体现法律的目的和原则,确保法规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 条例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的普通行政法规。条例的编纂主要涉及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领域的规范,对于维护地方行政秩序、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编纂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保证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确保条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规章 规章是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触及行政管理具体事务的规定。规章的编纂范围通常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规则等,对于保障政府决策效果和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规章编纂需要充分考虑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变化性,确保规章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五、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和有关机关为了贯彻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制定的强制性要求。规范性文件的编纂通常包括指导性文件、规定性文件等,涉及政府职能、行政程序、市场监管、行业管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的编纂针对特定问题和具体操作,要注重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六、缺陷 尽管法的编纂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法的编纂往往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容易受到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法律的完备性和科学性。其次,法的编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和立场,难免会出现一些妥协和权衡。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出现解释和适用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7,分数:14.00)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事实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

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

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解析:2.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

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

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

自由在法学和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解析:3.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2、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实现方法,就涉及到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

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4、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法系在英文中写作Legal genealogy或Legalfamily等形式,亦可译作“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5、“法律发展”也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6、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第十六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第十六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5、意义 研究法律体系,对于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 法 规划,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全面地进行法律 汇编 、法典编纂,合理地划分法律学科、设置法学课程 等都 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全面、协调、有效地调整 社 会关系,保证社会资源的分配,保证法律自身目的 和价
6、法律体系 VS 立法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各种法律部 门体 系,是自然形成的法的结构 立法体系则是指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 保障 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是法的效力等级 系统 。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为基
法律部门 VS 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 有的法律部门的名称是用该部门基本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名称来表述,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 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即是。 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 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 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以及 法律调整的方法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 系,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使得一 种社会关系会被多个法律部门调整(如经济关 系),因而无法解释同一社会关系为何需由多 个不同法律部门来调整的现象,所以单以法律 调整的对象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不够 的。
(3)依照法律规范所表明的行为要求程度的不 同,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或称强制性规范)与 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 法律规范所表明 的行为要求程度 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指规范的行为要求具有强制性质,必须 依此而行,否则便有相应的制裁后果,也不允许法律 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随便加以改变 如:刑法规范一般都属强行性规范。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 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1、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刑法》、《合同法 `8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4 R3 S$ b2 L; g8 w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N/ G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 P& t: E3 }( X/ e0 O- \ L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2 E* A7 t1 Q* U! ]! `, O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

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4*5’)一、法的目的价值(外在价值)与形式价值(内在价值)P296、P298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或助长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

(or 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新和实施的宗旨,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形式价值(内在价值):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和值得肯定的品质和属性。

异同: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时代性的属性,法的形式价值中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十分重要;但是目的价值系统在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突出的基础地位,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价值目的,反应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二者同属于法的价值体系,是法的体系中不可分离,相互依存的构成部分。

二、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P335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地规则和原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异同: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二者是从正义与主体关系角度对正义所进行的分类。

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P334社会正义: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个人正义: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

异同: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个人正义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

四、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P338分配正义: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权利义务责任配置,给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与相同的对待,是不平等基础上的正义。

民法的体系 名词解释

民法的体系名词解释引言:民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其完备的体系,即一系列法律条文和原则的组合。

本文将对民法的体系进行详细解释,以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

一、民法体系的定义与构成民法体系是指将民法中的法律条文和原则有机地组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层次和关联的系统。

它由多个组成部分构成,包括了民法的各个分支或领域的规则、原则和制度。

1.1 民法分支民法分为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继承权等多个分支。

每个分支都有一系列的法规和原则,用于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

各个分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构建了民法体系的基础。

1.2 法条和原则民法体系的核心是法条和原则。

法条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以规定和保护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益。

原则是指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般性规则和准则,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民法体系的层次结构民法体系具有明确的层次结构,包括了上位法、下位法和特殊法等层次。

2.1 上位法和下位法上位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总规范性法律,对下位法具有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下位法是指由上位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具体化法规。

民法体系中,民法典是最重要的上位法,各个分支的法条和原则都受其约束。

2.2 特殊法与一般法特殊法是指针对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

它在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用以补充和完善一般的民法规定。

例如,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都是特殊法,它们对民事行为的规范具有独特的特点。

三、民法体系的功能与意义民法体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维护法律秩序民法体系通过规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正。

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同时也为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保障。

3.2 保护个人权益作为民法的核心目标,保护个人权益是民法体系的重要功能之一。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特征: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同一性;逻辑性

《法理学》辅导(14)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见教材P189特征: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同一性;逻辑性法律规范的结构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这三种行为规范也就意味有三种相应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

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成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行令禁止”。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它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折中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消以至制裁。

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按其本身性质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中外法理学中,在法律规范的分类上有不同的分类法。

这里暂且提出以下四种分类。

第一,前面所讲的,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范,或者分为授权性与义务性(行令禁止)两种,这里讲的授权包括授予权利或授予权力。

第二、调控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这两种规范的区别标准是特定行为以前是否有调整规范。

第三、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划分强行性和任意性是从所保护权益(公益或私益)、法律效力的强弱等角度出发的,授权性和义务性的划分主要是从不同行为模式的角度出发的。

第四、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这是从法律规范内容是否确定来划分的。

1、确定性规范,即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范,不必再援用其他规范;2、委托性规范,即这种规范并未规定行为规范,而规定委托(授权)其他机关加以规定;3、准用性规范,即并未规定行为规范,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法理学》辅导(15)法的体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1、本书所指的法律体系,就是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2、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仅以此作为划分标准是不够的因为此标准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宪法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
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及特征 “规范”(Norm)一词源自拉丁文中工 匠用于调整准线和角度的曲尺。在汉语中,规范 含有规矩、范式、准则、标准之意,指人们在一 定情况下应当遵循的规则。在社会生活中,各个 领域都存在着不同的规范,这些规范按照其调整 的对 象不同可分为社会规范、技术规范、语言规范和 运动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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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 变化的原因和根据。如法学的研究成果会促成新的 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 构等。 法律体系不同于法学体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 现如下: (1)法学体系属于法律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 ;而法律体系则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制度的 组成部分。 (2)在法学体系中起指导作用的是法理学; 而在法律体系中起主要作用的则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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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 依照法律规范的专门职能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 范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 (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依照法律规范行为模式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 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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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依照法律规范所表明的行为要求程度的不同, 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二)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是国家 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而法律体系则是指 法的内部结构。二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立法体 系与法律体系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 (1)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现行法律规范 的不同组合,只不过立法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形式, 而法律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内容。

法律的名词解释

法律的名词解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由法律、道德等形式表现出来,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概括性等特点。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由法律、道德等形式表现出来,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现行法律的体系我国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社会法(含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文化遗产保护法、世界遗产保护法)等八个法律部门。

三、我国现行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部分—宪法(宪法的修改和完善)(2)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各种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劳动法》、《婚姻法》等)(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4)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5)国务院部门规章;( 6)《立法法》还对授权立法作了专节规定。

此外,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如我国的《国籍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也被纳入到国内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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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名词解释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础,起着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其中,法
律规范的完备性是指法律条文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是否能够覆盖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行为,以达到全面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规范的完备性进行探讨。

1. 法律规范的内涵和意义
法律规范是指法律中所包含的各种规则、原则、条文等,用于引导社会成员的
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能否准确地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情况和行为。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意味着法律应该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种行为和情况,以免产
生模糊性或提供可供利用的漏洞,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法律规范不完备,就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甚至给人们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2. 法律规范的层次和分类
法律规范可以从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包括宪法规范、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
法律法规范、行业规范等。

这些规范在不同层次上,对不同范围的社会行为进行了规范。

对于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来说,各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协
调统一,而不应出现冲突或遗漏。

只有在各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和协调,才能保证法律的运行有效性和公正性。

3.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与适用性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和适用性是紧密相关的。

完备性能够提供详尽的规范内容,
而适用性则是指法律规范能够准确地适用于不同情况和行为。

对于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来说,它应当能够预见和适用于各种可能发生的
情况和行为,包括新兴的社会问题和技术进步带来的法律挑战。

法律规范的适用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过于死板和僵硬,否则会导致法律的僵化性和不合理性。

4. 法律规范的空白与法律解释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往往难以做到百分之百的覆盖。

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一些
行为和情况未被明确规定。

这种情况下,法律解释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解释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针对具体案件和问题进行解释
和裁决。

通过法律解释,司法机关可以填补法律规范的空白,为各种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提供具体的指导。

然而,对于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也是需要重视的。

合理的法律解释应
当符合法律原则和价值观,遵循宪法的精神,兼顾公正和公平,以保证社会公众的权益。

5. 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风险
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往往会产生一些风险和挑战。

一方面,法律规范的
不完备性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恶意行为。

另一方面,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也会给合法行为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使人们难以预测和应对。

为了防范法律规范不完备性带来的风险,需要不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及时跟
进社会发展和变化,弥补法律规范的缺漏。

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解释和法院裁判的统一性和及时性,保证对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决。

总结: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是确保法律能够准确及时适用于各种情况和行为,保护公民
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

通过完善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司法解释的准确性,
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提高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稳定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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