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答案
最新版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及参考答案精选

最新版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及参考答案精选《刑法学》作业一及参考答案第一题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虽然他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第二题答:对谢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要点:(1)谢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谢某虽然预见到可能致人受伤甚至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
(1)谢某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学》作业二及参考答案第一题答: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同名信用卡,用吴女士卡在商场刷卡购买约5600元人民币的物品。
其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素。
第二题答: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中,赵某(15岁),为了逃避追捕,开枪打死公安人员崔某,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至于他盗窃枪支、绑架的行为,由于犯罪主体要求已满16周岁,因而,赵某的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学2形考答案

刑法学21、【案情】许某,男,45岁,某市市委办公厅主任。
2010年3月至2012年9月间,先后有3人送给许某高级照相机、彩电、音响等物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0余万元。
许某收受财物后,给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
但许某并未将所收受财物分给有关办事人员。
经查,许某已婚,但自2009年7月起直至2012年11月案发时止,三年多的时间里,他一直与陈某(女,26岁)以夫妻名义同居,其邻居们也都认为他们就是“两口子”。
【问题】对许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字数不少于200字)0/10000隐藏答案正确答案:许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和重婚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是某市委办公室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在许某任职期间,先后收受彩电、照相机、影碟机等高档消费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
许某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
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已婚,但经常与陈某(女,20岁)同居,虽然是同居,但邻居们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可见,他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也公认,因而是事实上的重婚。
对于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案情】陈某,男,48岁,XX海关关长陈某任XX海关关长不久,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总经理方XX经过陈某的下属朱XX(男,35岁,XX海关工作人员)牵线认识了陈某。
随后,方XX便通过朱XX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
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陈某共收受方XX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8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30万元、美元2万元。
朱XX收受方XX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8万余元、现金人民币3万元。
这期间,陈某明知方XX所在公司不符合从XX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却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XX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
2017年电大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学校名称:学生姓名:学生学号:班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案例分析(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
2001年12月19日,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
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
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
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好人处罚(处罚原则)?为什么?答:1、王某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XX市公交公司1212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20余名乘客驶近XX 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
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
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2人被撞倒刮伤受伤。
2017年电大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电大)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作业1一、小论文间谍罪的认定一、间谍罪的客观界定间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所谓“间谍组织”,如前所述,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起来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或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
这里的间谍组织,既包括外国政府或者国外其他地区组织设立的间谍组织,也包括目前与祖国大陆暂时尚未统一的台湾地区的间谍组织。
①所谓“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主动要求加入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主动邀请其加入,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并被间谍组织所接纳;或者虽然没有履行加入间谍组织的手续如通过间谍组织的代理人单线发展而在实际上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
如何某参加间谍组织案:被告人何某在某自来水公司工作期间,曾因盗窃等违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的审查。
为逃避法律追究,何某于1984年12月28日晚越境逃往某国,向该国间谍机构提供了我国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情报。
1985年7月7日,何某被该国间谍组织招募,并于1986年5月12日履行了正式加入手续。
同年5月25日夜,何某受该间谍组织的派遣,秘密潜入我国境内进行间谍活动。
同年7月26日凌晨,何某携带特工器材和活动经费,再次秘密潜入我国境内,企图进行间谍活动时被捕获。
所谓“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指使、命令或者委托,窃取、刺探我国情报,建立间谍组织或者网络,或者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任务。
所谓“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命令、委托、资助,发展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间谍活动的人。
①虽然他们在组织上不隶属于某间谍组织,但接受该间谍组织的指使、委托、资助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论是自己亲自从事间谍活动,还是授意、指使他人从事间谍活动,不论其在组织上或者实际上是否加入了间谍组织,只要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即构成本罪。
2015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1、王某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就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问题】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答案1: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这里有故意伤害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就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就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就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与人员的出现就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处理原则应该就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与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与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另外要说明的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就是直接故意!答案2:1、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某为抢道,实施了超车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致12人被撞倒乱倒受伤,并与120路车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业二: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胡某,女,33岁,无业。
2017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电大)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作业1一、小论文间谍罪的认定一、间谍罪的客观界定间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所谓“间谍组织”,如前所述,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起来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或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
这里的间谍组织,既包括外国政府或者国外其他地区组织设立的间谍组织,也包括目前与祖国大陆暂时尚未统一的台湾地区的间谍组织。
①所谓“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主动要求加入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主动邀请其加入,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并被间谍组织所接纳;或者虽然没有履行加入间谍组织的手续如通过间谍组织的代理人单线发展而在实际上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
如何某参加间谍组织案:被告人何某在某自来水公司工作期间,曾因盗窃等违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的审查。
为逃避法律追究,何某于1984年12月28日晚越境逃往某国,向该国间谍机构提供了我国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情报。
1985年7月7日,何某被该国间谍组织招募,并于1986年5月12日履行了正式加入手续。
同年5月25日夜,何某受该间谍组织的派遣,秘密潜入我国境内进行间谍活动。
同年7月26日凌晨,何某携带特工器材和活动经费,再次秘密潜入我国境内,企图进行间谍活动时被捕获。
所谓“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指使、命令或者委托,窃取、刺探我国情报,建立间谍组织或者网络,或者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任务。
所谓“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命令、委托、资助,发展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间谍活动的人。
①虽然他们在组织上不隶属于某间谍组织,但接受该间谍组织的指使、委托、资助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论是自己亲自从事间谍活动,还是授意、指使他人从事间谍活动,不论其在组织上或者实际上是否加入了间谍组织,只要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即构成本罪。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因作业中的内容或数字与作业上有所不同,请同学们在抄时认真核对一下再抄写作业一: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
2001年12月19日,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
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
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
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1、王某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盗窃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XX市公交公司XX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20余名乘客驶近XX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
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
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3人被撞倒刮伤受伤。
2020年中央电大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2020年中央电大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篇一:电大2020年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有题目)2020年刑法学(1)形成性考试册刑法学(1)作业1第一题: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xx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
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