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调研报告

关于非法捕捞、非法狩猎办案中存在问题报告根据通知要求,两级检察机关对2019年来办理的非法捕捞、非法狩猎案件及出台文件情况进行梳理,现报告如下:一、出台文件情况2019年以来,两级检察机关未单独出台或与公安及行政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捕捞、非法狩猎案件相关文件。
二、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适用方面问题1.“去毛剥皮”野生动物狩猎数量认定问题。
犯罪嫌疑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打鸟,将鸟去毛剥皮,存入冰柜冷冻,凭借外观已无法认定鸟的品种,只能进行鉴定。
在数量较多的情况下,逐一鉴定成本过高,若从中仅提取部分样品进行鉴定,以部分样品的鉴定结果对全部进行认定是否可行。
2.野生动物的范围是否包括野生动物的卵蛋。
《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的卵蛋作为野生动物来保护,非法狩猎罪保护的对象是野生动物,是否包括野生动物的卵蛋。
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形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但未猎获野生动物,或者供述猎获了野生动物,但无其他证据印证。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只要违反“两禁”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但根据《刑法》规定来看,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未捕获猎物则不能说明其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这种情形是否要入罪。
4.以“两禁”方式捕获极少数量野生动物是否有刑事打击的必要。
实践中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数量为12只,公安机关也提请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的确构成犯罪,但猎捕数量比较少的,用《刑法》进行打击是否合适?5.以“两禁”方式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情形的认定。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实施猎捕野生动物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定罪处罚。
浅谈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毕业论文

浅谈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毕业论文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浅谈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毕业论文浅谈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毕业论文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平衡——浅谈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社会必需的资源,它具有科学价值、药用价值、经济价值、游乐观赏价值、文化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面临着种各样的威胁。
近100年,物种灭绝的速度已超过了自然灭绝速度的100倍,现在每天都有100多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
我国也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20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
而它们的灭绝会导致许多可被用于制造新药的分子归于消失,还会导致许多有助于农作物战胜恶劣气候的基因归于消失,甚至引起新的瘟疫,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是我们永远也无法挽回的。
本文就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的重要性(一)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生物多样性是生命科学的专门术语,生命科学从研究最微小的生命组成部分,到植物和动物,而“多样性”简单来说就是“各种各样”的意思。
生物多样性包括所有自然世界的资源,包括植物、动物、昆虫、微生物和它们生存的生态系统。
它同样包括构造出生命的重要基石--染色体、基因和脱氧核糖核酸。
生物多样性使生命在这个行星上变得可能。
没有生物多样性,我们不能在这个行星上生存,就算可以生存下来,我们也不可能喜欢这个灰暗的、无生气的、光秃秃的、无聊的世界。
没有生物多样性,我们不会感受到树林带来的绿意、海洋带来的蓝色,也不会有我们呼吸的空气、吃的事物、喝的水。
所以,我们要保留这些大自然的财富,就需要保护生物多样性。
当前,科学家们越来越多的认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是保护生态系统。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情节犯还是抽象危险犯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2只或者红腹锦鸡1只,是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还是犯罪,或者说,应该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还是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为人刑事处罚。
应当说,在2017年1月1日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之前,这一问题根本不难回答,但在新《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之后,却在一些法律人当中至少在相当一部分森林公安民警当中产生了很大的困惑。
困惑在于,《刑法》和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存在着“矛盾”。
《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违法猎捕虎纹蛙2只或者红腹锦鸡1只,无疑构成犯罪,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该条进行解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似乎分为两种情形:只有严重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才构成犯罪,进而承担刑事责任,而一般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只构成行政违法,只需承担行政责任。
违法猎捕虎纹蛙2只或者红腹锦鸡1只,究竟属于一般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还是属于严重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却查无正条莫衷一是。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务问题研究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务问题研究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04期摘要:随着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持续推进,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性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行为方式、野生动物入刑数量标准、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等司法实践问题日益凸显。
可以通过适当降低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保护标准、优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方式的法律规定、改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依托客观证据合理推断主观认识等措施增强法律适用,有效解决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适用中的难题。
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工饲养认识错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离不开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于2020年2月颁布,严格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收紧了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打击政策,同时,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上刑法也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大量的野生动物被人工饲养繁殖,由此引发了一些司法实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适用中予以解决。
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规范及相关犯罪概况(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规范我国建立的是由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二元保护体系,并辅之以一系列配套法规。
1979 年刑法规定了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开始将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刑法保护范围;1988年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此基础上,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多个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完善了二元保护体系。
1997年刑法在保留1979年刑法原有罪名的基础上,增设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体现了我国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
此后,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相继出台,陆续完善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为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立体全面的规范指引。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341条罪名更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增加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等行为。
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例剖析材料

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例剖析材料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例剖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案例依然层出不穷,给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了巨大威胁。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案例进行深度剖析,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解决之道。
1. 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危害非法捕杀野生动物不仅仅是对野生动物本身的威胁,更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许多物种因为非法捕杀而濒临灭绝,这对生态平衡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而且,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人往往无视法律,可能会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危害社会安全稳定。
2. 案例分析(1)非法狩猎非法狩猎是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主要手段之一。
以狩猎为名,实际上是对野生动物的无情捕杀。
南非一些地区的犀牛被频繁偷猎,作为犀牛角的交易让非法捕猎的犯罪分子获利颇丰。
(2)盗猎盗猎是针对稀有保护动物的一种非法捕杀行为。
东北虎和华南虎等珍稀动物频繁成为盗猎分子的目标,他们的皮毛和骨骼被用于制作奢侈品,导致这些濒危物种的数量急剧减少。
3. 原因分析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背后,涉及到许多原因。
首先是经济利益驱使,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市场上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这诱使了一些人为了金钱利益而从事非法捕杀活动。
其次是监管不力,有些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给了非法捕猎分子可乘之机。
还有部分人的文化观念存在问题,他们认为野生动物制品可以增强体质、驱邪等,这种观念的存在也助长了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
4. 解决之道为了解决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非法捕猎行为的处罚力度;其次需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管力度,减少非法捕猎的机会;需要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念和文化观念。
总结回顾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对野生动物的威胁不容忽视。
我们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共同努力,才能切实保护好我们的野生动物资源。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作者:何天秀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6期摘要: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聚焦争议点在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都属于刑法打击的犯罪对象,司法解释明显表现出扩大刑法打击的趋势。
从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看,应该区别对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商业性人工繁育物种。
违法性判断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法益侵害性的价值判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传统秩序法益存在“法益性的欠缺”,同时其空白罪状挑战着罪刑法定原则,应结合法益侵害说判断行政违法和刑事不法“质”与“量”的区别。
法定犯时代,危害珍贵、瀕危野生动物罪为代表的环境犯罪,前置法规定具有高度专业性、行政管理色彩,法条具体的适用应考察行为人有无违法性认识错误。
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益违法性判断违法性认识一、问题的提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在刑法第341条第1款,与一般自然犯的刑法评价不同,其属于环境刑法分支,是一种典型的法定犯,犯罪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首先是行政违法的认定,最后进行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判断。
刑法第341条的罪状是简单罪状,以空白罪状“非法”表述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只简单规定罪名与刑罚,但是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对象、禁止内容则委之于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因此,审视该罪前置法设置的科学性以及与刑法的衔接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深圳鹦鹉案]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鹏将其孵化的2只小太阳鹦鹉(经鉴定,系绿颊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人工变异种)贩卖给朋友;同年5月17号,公安机关在王鹏宿舍查获该种绿颊锥尾鹦鹉35只(人工变异种)、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前述鹦鹉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王鹏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引言:随着全球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野生动物物种濒危问题的加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尽管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加强了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力度,但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疑难问题一:违法行为的定性首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存在一个疑难问题,即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
由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地位,其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
然而,由于野生动物不同种类的珍贵程度不同,其受损程度也有所不同,导致难以将违法行为进行统一定性。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在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找平衡。
通过明确法律对于各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法定刑罚等具体规定,以及结合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可以更加准确地界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疑难问题二:取证困难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取证困难。
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使得相关证据的获取和保全工作变得异常困难。
面对这一问题,一个有效的措施是加强执法机构的技术能力和合作机制。
通过引入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如遥感技术、DNA测试等,在犯罪现场获取更多的物证和技术证据,提高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效果。
同时,加强执法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形成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合力,也是取证工作的关键。
疑难问题三:跨境犯罪合作不足第三个疑难问题是跨境犯罪合作不足。
由于野生动物犯罪往往涉及跨国界的活动,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合作和协调。
然而,目前国际间对于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合作与协调还有待加强。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加强跨国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加强。
国家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规范合作方式,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网络,共同打击跨国野生动物犯罪,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疑难问题四:舆论宣传与教育不足最后一个疑难问题是舆论宣传与教育不足。
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过度刑法化及其纠正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过度刑法化包括“犯罪过度化”和“刑罚过度化”。
其中“犯罪过度化”理论最早起源于英美国家,学者Sar a Sun Beal e认为“犯罪过度化”是指刑事规范过于抽象、调整对象过于泛化、惩治手段过严;而学者St uar t P.G r een却认为“过度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将大量日常琐碎行为犯罪化;另有学者Br i an W.W al s h,和Ti f f any M.J os l yn认为“过度犯罪化”主要是指主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证明标准被削弱下的大量行为犯罪化的显现。
我国学者对此有以下探讨:胡莎认为从主观判断上讲,犯罪过度化是指立法机关将人们主观认为不是犯罪的行为犯罪化;从效益上来讲,将行为犯罪化处理产生的成本大于收益的是过度犯罪化;从立法方面讲,立法机关制定大量宽泛、繁杂的刑法规范,为刑法实施机关滥用刑法,剥夺忽视公民正当程序保障权,提供无限的潜力和可能性,也是犯罪过度化;从社会政治方面讲,过度犯罪化是立法机关滥用刑事司法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
何荣功教授认为“刑法过度化”是指犯罪的刑法规定超出了合理范围。
王强军教授则认为刑法过度化是指立法机关将大量非犯罪行为予以犯罪化。
本文认为刑法过度化是指立法机关制定大量抽象型刑法规范、司法机关大量采用刑事手段将行政违法行为刑法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
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过度刑法化是刑法过度化中的一种,因此认为刑法过度化是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防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社会风险。
立法机关制定大量抽象型刑法规范、司法机关大量采用刑事手段将大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政违法行为刑法化,以达到预防和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
1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过度刑法化的原因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过度刑法化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刑事立法过度回应刑事政策。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党和国家开始强调将“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并开始实行我国史上执法最严、惩罚最重环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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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的界定,当下存在着错误的机械化认识,导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偏差,违背了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导致了一系列诸如深圳鹦鹉案、马戏团案等实质无罪却被认定有罪的案件发生。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是“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可能涵义存在广义和狭义理解,最主要的分歧在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
基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纯粹的野生动物的比较,可以得出不可一概而论的结论。
界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正确认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益。
此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是野生动物资源,而不是抽象的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秩序或管理制度。
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保护动物同野外的野生动物相比,其对于生态的意义大小有所不同。
唯有在生态意义上与野外野生动物等同或者接近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才应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
现行《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机械和一刀切,但简单废除也不可取,需要结合某一物种人工繁殖的目的、难度、数量、代际、对物种保护的意义以及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程度等进行判断,原则上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CITES附录一的野生动物应属于犯罪对象,原则上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CITES 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不应属于犯罪对象,另应根据具体物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可以立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人工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人承担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的野生动物是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证明责任,防止不法分子借机“洗白”且倒逼其合法地进行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
在司法解释、立法没有修改之前,司法机关应坚持实质解释论、目的解释决定论以及常识主义的立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益做正确理解,合理界定野生动物的范围,对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做非罪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