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条文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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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旨在全面加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加大对非法狩猎、贩卖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法律漏洞,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效果。

下面就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一定的解读。

首先,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法狩猎、贩卖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非法狩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最高可达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面临更高额的罚款和刑期。

通过加大惩罚力度,可以更好地遏制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其次,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野生动物的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法律还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保持生态环境的平衡,保护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并加强对重点保护物种的特殊保护。

这些原则和目标的明确,有利于指导和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

第三,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力度。

法律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划定原则、管理规定和监测评估要求,并要求加强对重大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用途区和生态红线区的保护。

此外,法律还要求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区和栖息地的生态修复和重建,并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通过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可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最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打击力度。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稀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加强野生动物产品监管的措施,强化监测和检测手段,加强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审查和打击,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实行严厉的处罚。

通过加大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减少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从根源上杜绝野生动物资源的非法利用。

野生动物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2)

野生动物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2)

野生动物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2)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1. 国内法律保护机制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和贩卖野生动物。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重要手段。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管理、保护和监督等内容,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罪犯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和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了打击和处罚,加大了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力度。

2. 国际法律保护机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CITES是国际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贸易进行严格监管,禁止对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

公约生物多样性(CBD):《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之一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林务局保护法:许多国家设立了国家林务局,负责管理和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

这些法规和条例为国际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约束。

3. 反盗猎和非法贸易举措加强执法力度:各国政府加强野生动物执法力度,打击盗猎和非法贸易活动。

建立专门的野生动物执法部门,加强协作与信息交流,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和水平。

教育宣传:通过教育宣传和公众意识的提高,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共同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国际合作: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野生动物犯罪,建立信息共享、执法合作和技术支持的机制,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打击力度。

以上法律制度和措施旨在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共同守护地球上每一种珍贵生物的生存权利。

野生动物保护法量刑标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量刑标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量刑标准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惩处办法,并根据各项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依法收刑。

2、重大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按照动物保护法令和行政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甚至采取制裁措施。

3、违反本法缉私野生动物和相关物品的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具体以损害野生动物的数量和程度,及案件的情况而定。

7、以上量刑标准的成文,旨在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行为。

二、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惩处办法,并根据各项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依法收刑;对缉私野生动物和相关物品的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对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放养和繁育违禁野生动物和关系动物的行为最高可处1年有期徒刑或拘役;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激进行为的最高可处1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旨在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行为。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野生动植物遭受到了巨大的威胁,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加深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并提出对未来保护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繁殖、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全球范围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约国之一。

CITES列出了三个附录,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禁止贸易和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CITES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吸收和借鉴,以加强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是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具体规定。

自然保护区是划定的特定地域内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管理、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保证自然保护区能够发挥保护功能。

四、渔业法和森林法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渔业法和森林法也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渔业法主要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森林法则是针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对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起到保护作用。

五、建议与展望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次,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限,缺乏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意识;再次,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合作不够紧密。

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

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

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保护和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引言:野生动物是自然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的活动和不合理的开发行为,野生动物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与生存挑战。

因此,为了保护并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务必迫在眉睫。

本文将重点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目标、保护措施、罚则及监管等方面。

一、法律目标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的法律目标是保护和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它们生存和繁衍的基础,因此,保护和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首要任务。

2. 禁止非法狩猎和捕捞:为了防止野生动物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滥猎滥捕,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禁止一切非法狩猎和捕捞行为。

3. 促进野生动物繁殖和增殖: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加强对野生动物繁殖和增殖的管理,并鼓励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供野生动物繁殖和生存。

二、保护措施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涵盖了多方面的保护措施,以保护和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

1. 制定和完善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制度: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加强对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确保野生动物有足够的自然栖息地,并提供保护和监管措施,以防止非法狩猎和捕捞行为。

2. 加强对特殊保护动物的保护: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以特殊保护动物名录的形式,明确列出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的物种,加强对这些物种的保护和管理。

3. 推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野生动物保护需要科学研究的支持,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研究,并推动科技的应用,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效果。

三、罚则及监管为了保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效实施,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相应的罚则和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植物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制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六条设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和禁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成员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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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8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5条、《河南省动物防疫条例》36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7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yin秽、se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条文归纳
摘要
行政处罚
治安处罚
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条款
条款内容
主管责任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5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源自(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36、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同类等量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等值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6条
1、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0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33条
27、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33、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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