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6-2016)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6-2016)

2016-02-01 实施 发布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DB 50/65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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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I 言 ............................................................................... II 1 2 3 4 5 6 范围 ..........................................................................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术语和定义 ....................................................................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实施与监督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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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656-201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 drying and grinding mill, coal grinding mill and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 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3.10 排气筒高度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GB 16297-1996,定义3.10] 3.1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 开放式输送扬尘, 以及设备、 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2014年3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水泥厂中的废气水泥厂的废气排放.doc

水泥厂中的废气水泥厂的废气排放水泥厂主要有害气体及其防治摘要:本文叙述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有害气体的危害及其实用防治措施。
水泥生产过程中不仅产生大量烟尘、粉尘,还生成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氟化物、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等有害气体而污染大气。
粉尘治理已有成熟的技术与装备,本文只对主要有害气体的危害及其防治进行浅述。
1.主要有害气体与危害1.1二氧化硫(SO2)水泥工业废气中的SO2、主要来源于水泥原料或燃料中的含硫化合物,及在高温氧化条件下生成的硫氧化物。
对于新型干法生产来说,硫和钾、钠、氯一样,是引起预热器、分解炉结皮堵塞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一种对生产有害、需要加以限制的一种组分。
由于在水泥回转窑内存在充足的钙和一定量的钾钠,所形成的硫酸盐挥发性较差、有80%以上残留在熟料中,因而在废气中排放的SO2、和其它工业窑炉(如电力锅炉)相比,要少许多。
而对于干法中空窑、立窑和湿法水泥生产工艺而言,所排放的SO2量、相对要比新型干法生产大得多。
SO2是含硫大气污染物中最重要的一种。
SO2为无色、有刺激性臭味的有毒气体,不可燃,易液化。
SO2是造成全球大范围酸雨的主要原因。
1.2 氮氧化物(NOX)在水泥生产过程中排放的NOx,主要来源于燃料高温燃烧时、燃烧空气中的N2在高温状态下与氧化合生成。
其生成量取决于燃烧火焰温度,火焰温度越高、则N2被氧化生成的NOx量越多。
在新型干法生产系统中,由于50%~60%的燃料是在温度较低的分解炉中燃烧的,因此从新型干法生产系统中排放的NOx远低于传统生产方法。
据估计,我国水泥工业每年排放的NOx约为100万吨左右。
氮氧化物中,NO和NO2是两种最重要的大气污染物。
NO为无色气体、淡蓝色液体或蓝白色固体,在空气中容易被O3和光化学作用氧化成NO2。
NO2为黄色液体或棕红色气体,能溶于水、生成硝酸和亚硝酸,具有腐蚀性。
NO和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CO大几百倍,动物接触高浓度的NO,可出现中枢神经病变。
精简版-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排放限值1、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A区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B区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A区:当前(2010 年)广东省内行政区划下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七个市和肇庆市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以及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市、惠东县、博罗县的区域。
B区:当前(2010 年)广东省内行政区划下除 A 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2、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3、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和地点,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4规定的排放限值,但二噁英允许排放浓度最高为0.1ng TEQ/m3。
4、水泥窑焚烧生活垃圾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和地点,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5规定的排放限值。
5、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表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表2: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三、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生产线和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均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环境监测简答计算题

第一章环境空气和废气第一节环境空气采样四、问答题1.简述环境空气监测网络设计的一般原那么。
③答案:监测网络设计的一般原那么是:〔1〕在监测X围内,必须能提供足够的、有代表性的环境质量信息。
〔2〕监测网络应考虑获得信息的完整性。
〔3〕以社会经济和技术水平为根底,根据监测的目的进展经济效益分析,寻求优化的、可操作性强的监测方案。
〔4〕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考虑影响监测点位的其他因素。
2.简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的一般原那么。
⑧答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的一般原那么是:〔1〕点位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应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X围内的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
〔2〕应考虑各监测点之间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取得的监测资料具有可比性。
〔3〕各行政区在监测点位的布局上尽可能分布均匀,以反映其空气污染水平及规律;同时,在布局上还应考虑能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空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4〕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位能兼顾城市未来开展的需要。
3.环境空气样品的连续采样的含义是什么?①答案;指在某一时段或1 h内采集一个环境空气样品,监测该时段或该小时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平均浓度所采用的采样方法。
4.简述什么是环境空气的无动力采样。
①答案:指将采样装置或气样捕集介质暴露于环境空气中,不需要抽气动力,依靠环境空气中待测污染物分子的自然扩散、迁移、沉降等作用而直接采集污染物的采样方式。
5.环境空气24 h连续采样时,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由哪几局部组成?①答案: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由采样头、采样总管、采样支管、引风机、气体样品吸收装置及采样器等组成。
6.用塑料袋采集环境空气样品时,如何进展气密性检查?③答案:充足气后,密封进气口,将其置于水中,不应冒气泡。
7.新购置的采集气体样品的吸收管如何进展气密性检查?③答案;将吸收管内装适量的水,接至水抽气瓶上,两个水瓶的水面差为1 m,密封进气口,抽气至吸收管内无气泡出现,待抽气瓶水面稳定后,静置10 min,抽气瓶水面应无明显降低。
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析课件

中国水泥行业污染问题现状严重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 布于1985年, 1996年第一次 修订,2004年 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 修订。
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则在标准发布后给予一年半过渡期,过渡期内仍
执行原标准,到2015年7月1日后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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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适用范围
GB200 4
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 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管理。
GB201 3
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明确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 行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
水泥排放标准提高、环保成本增加,有利于行业门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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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影响
提高排放控制要求意味着环保投资和运行成本的增加
据测算,水泥企业除尘、脱硝等环保投资比例将 达到10-12%,环保设施运行成本约12-15 元/t 水泥
污染物削减效益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削减的污染物量、现有生产线提标 改造削减的污染物量、新建生产线增加的污染物量
初步测算表明,实施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将使水泥工业PM 排放将在目前200250 万吨基础上削减约77 万吨,削减30.8%38.5%;NOx 排放将在目前190-220 万吨基础上 削减约98 万吨,削减44.5%-51.6%。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的新特点

新修订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 04)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笔者愿将修订该标准过程的体会向读者做简单介绍。
一、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统一了现有生产线排放标准,并设置达标过渡期;进一步加严新建生产线的排放标准。
对于现有生产线,老标准(GB4915-1996)规定,水泥窑颗粒物排放从100mg/m3到600mg/m3都可能是合法的,彼此相差6倍,不仅过于烦琐,限值也不尽合理。
根据目前的整体污染治理水平以及对污染严重企业加速淘汰的需要,对现有生产线,标准限值一律统一为1997年后新建厂回转窑二级标准(100mg/m3),并留出18个月的达标过渡期,要求现有生产线在2006年7月1日前达到新标准。
对于2005年1月1日后建设(新、改、扩建)的水泥生产线,《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 04)则一律要求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并达到与国外标准大致相同的排放水平(颗粒物为50mg/m3)。
2、统一了回转窑、立窑排放限值立窑污染严重,特别是使用萤石等矿化剂造成高氟排放,对农作物以及蚕桑生产影响很大,今后将不鼓励企业为自身节能而污染环境。
另外为体现公平以及加快落后生产工艺的淘汰,对回转窑和立窑统一标准也是必要的。
3、其他的主要变化为全面加强水泥工业环境管理,新标准还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水泥工业生产全过程(包括矿山),增加了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等环保相关管理规定,规定了水泥窑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有关规定;根据排放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新标准排放限值不再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挂钩;考虑水泥窑可以焚烧危险废物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排放要求;为简化地方标准的制订和审批复杂过程,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针对现有生产线提前实施标准。
二、新修订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执行条件1、水泥工业经济规模壮大,大型企业集团崛起,新型干法水泥快速发展,为执行新标准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6-2016)

DB 50/656-2016 自2014年3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3.14 主城区 urban area 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 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 3.15 其他区域 other area 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 3.16 重点地区 key area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17 周边建筑物 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 其主体建筑) 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 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3.18 推荐值 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 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 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 不作为强制 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氧 化硫 100 200 400(2) 600
(2)
氮氧化物 (以 NO2 计) 250 350 300(2) 400
(2)
3
氮氧化物 (以 NO2 计) 250 350 400(2)
颗粒物 15 20 15 30 30
氟化物 (以总F计) 5 5 --
汞及其化 合物 0.05 0.05 --
氨 10(1) 10(1) --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批准日期1996-03-07 实施日期1997-01-01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plantGB4915-1996代替GB4915-85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矿山开采与现场破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不含水分的排气,本标准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排气中的浓度。
3.2 回转窑回转窑是一个回转卧式圆筒型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它包括湿法窑(包括带料浆过滤机的湿法窑)、干法窑(包括带余热锅炉的干法窑)、立波尔窑(包括一次和二次通过)、干法悬浮预热窑、预分解窑和各种新型水泥烧3.3 立窑立窑是一个静止的立式圆筒型熟料煅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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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
E61 备案号:XXXX‐XXXX
DB50
市 地 方 标 准
重
庆
DB 50/656-2016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发布稿)
2016-01-22 发布
II
DB 50/656-2016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 、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 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 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 生产设备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2)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表2
新建水泥企业排放限值 单位:mg/m
3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破碎机及其它 通风生产设备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 利用系统 烘干机、烘干磨、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二氧 化硫 100 200 400(2) 600
(2)
氮氧化物 (以 NO2 计) 250 350 300(2) 400
1
DB 50/656-201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 drying and grinding mill, coal grinding mill and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 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3.10 排气筒高度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GB 16297-1996,定义3.10] 3.1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 开放式输送扬尘, 以及设备、 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2014年3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附录 A/T 水泥行业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 .................................................... 7
I
DB 50/656-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 、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 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 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不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50/418-2012)水泥部分相关 内容。 本标准是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 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乔雷,张晟,王晓宸,石光成。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6年1月22日首次发布,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2
DB 50/656-2016 自2014年3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3.14 主城区 urban area 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 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 3.15 其他区域 other area 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 3.16 重点地区 key area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17 周边建筑物 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 其主体建筑) 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 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3.18 推荐值 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 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 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 不作为强制 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6-02-01 实施 发布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DB 50/65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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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I 言 ............................................................................... II 1 2 3 4 5 6 范围 ..........................................................................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术语和定义 ....................................................................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实施与监督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