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_解读

在《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发布之际,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如何理解、贯彻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系列标准,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修订《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背景是什么?我国是水泥生产与消费大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现有规模以上水泥生产企业约4000家,其中水泥熟料生产企业2400多家、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1600多条。
水泥工业在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颗粒物(PM)排放占全国排放量的15%~20%,二氧化硫(SO2)排放占全国排放量的3%~4%,氮氧化物(NOx)排放占全国排放量的8%~10%,属污染控制的重点行业。
水泥工业执行的现行标准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主要控制PM,要求水泥企业在各种通风生产设备及作业点采取高效除尘净化措施;SO2、NOx、氟化物等控制指标在原(燃)料品质较好、运行工况稳定的条件下基本可实现达标排放。
进入“十二五”后,环保形势的变化对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防治、特别是NOx总量减排提出了更高要求。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文件明确规定2015年水泥行业NOx排放量控制在150万吨,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7亿吨;对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对水泥行业实施更加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排放标准作为控制污染、减排总量、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的重要抓手,需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提高控制要求。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批准日期1996-03-07 实施日期1997-01-01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plantGB4915-1996代替GB4915-85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矿山开采与现场破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标准状态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不含水分的排气,本标准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排气中的浓度。
3.2 回转窑回转窑是一个回转卧式圆筒型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它包括湿法窑(包括带料浆过滤机的湿法窑)、干法窑(包括带余热锅炉的干法窑)、立波尔窑(包括一次和二次通过)、干法悬浮预热窑、预分解窑和各种新型水泥烧3.3 立窑立窑是一个静止的立式圆筒型熟料煅煤设备。
水泥厂超低排放的标准

水泥厂的超低排放标准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³、30mg/m³、100mg/m³。
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确定为
10mg/m³、50mg/m³、150mg/m³。
与现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省份标准相比,达到了先进水平。
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在排放限值基础上增加了脱硝系统氨逃逸控制指标,排放限值为
8mg/m³。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应用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水泥厂的超低排放标准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工程师或建筑师,并根据当地的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
DB13/ 2167—2015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 浓度。 3.1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 年 4 月项目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目录1 项目背景 01.1 项目来源 01.2 主要工作过程 0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1)2.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1)2.2 标准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2)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现状 (5)3.1 河北水泥工业分布及生产状况 (5)3.2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分析 (5)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及排放现状83.4 污染物排放情况 (9)3.5 河北省水泥工业主要问题分析 (14)3.6 国内外相关标准借鉴 (14)3.6.1 国外相关标准 (14)3.6.2 国内相关标准 (17)4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1)4.1 颗粒物 (21)4.2 氮氧化物 (22)4.3 二氧化碳............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其他污染物 (24)4.5 无组织排放控制 (24)5 排放限值的确定 (24)5.1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25)5.2 污染物控制项目 (25)5.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5)5.4 技术与管理要求 (27)6 强制性标准的建议说明 (28)7 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28)8 标准实施后的企业成本核算和环境效益 (29)9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 2018-2020年)》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控制污染排放、调节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去产能的科学性、精准性,提升和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环保厅决定强化标准倒逼机制,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加快,水泥生产已经成为了许多城市的基础产业之一。
然而,水泥厂的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废气和粉尘,可能给周边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问题。
为了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章制度。
本文将综述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背景、相关政策法规、排放物种类和排放限值等方面的内容。
一、制定背景水泥厂是传统的高能耗、高排放的工业行业。
其中,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氢氟化物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
这些大气污染物会导致空气污染,加剧雾霾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此外,水泥生产还可能造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浪费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
为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制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水泥厂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掌控污染物排放,以保证周边环境的质量。
二、相关政策法规世界卫生组织、欧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美国环保署等国际组织和政府都针对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例如,欧盟从1980年代就开始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所能达到的排放限制。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欧盟已经在2010年全面修订了《工业排放指令》,规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强制要求水泥厂污染物排放基于实践证明的“最好技术可行性”(BAT)。
具体中国政策法规相关领导部门对于排污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发放,实行“先审后建”的政策。
在审批过程中,各地还要根据地方性实践情况和污染排放的后果对排放量、时间、种类、监测手段等实施严格的管理,达到“谁污染,谁治理”的目的,并将有关企业不达标情况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布。
三、排放物种类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氢、碳氢化合物、VOCs挥发性有机标化合物、粉尘等。
氮氧化物是水泥厂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主要是氧化氮的氮氧化物。
它们会通过与空气中的水蒸气和氧反应,形成酸雨,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植被的生长。
精简版-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排放限值1、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A区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B区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A区:当前(2010 年)广东省内行政区划下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七个市和肇庆市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以及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市、惠东县、博罗县的区域。
B区:当前(2010 年)广东省内行政区划下除 A 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2、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3、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和地点,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4规定的排放限值,但二噁英允许排放浓度最高为0.1ng TEQ/m3。
4、水泥窑焚烧生活垃圾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和地点,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5规定的排放限值。
5、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表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表2: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三、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生产线和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均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排放标准水泥工业的排放标准分为两个类别,废气排放和废水排放。
对于废气排放,标准为总粉尘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m3,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不超过200mg/m3,三氯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
对于废水排放,标准为总悬浮物排放浓度不超过250mg/L,氨氮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硫酸根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氯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400mg/L。
另外,标准对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也做出了要求,烟尘要求不超过150毫克/立方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超过10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超过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不超过100毫克/立方米。
对于燃煤设备排放的烟尘,要求也不超过150毫克/立方米。
一、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优化生产工艺:通过改进生产工艺,降低废水中污染物的产生量。
例如,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循环使用,减少废水排放量。
2.加强废水处理:对产生的废水进行有效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例如,采用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方法对废水进行净化处理。
3.强化管理:加强企业环保管理,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对废水进行监测和监控,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4.合理利用水资源:通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产生量。
例如,采用冷却水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5.加强监管: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企业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
6.综上所述,通过优化生产工艺、加强废水处理、强化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和加强监管等措施,可以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保护环境和水资源。
二、要改善水泥工业的废气排放标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通过采用环保、低排放的工艺技术,降低废气中污染物的产生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采样方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督技术导则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督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督技术规范
HJ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二次氯酸纳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cement industry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ceme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waste hes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
行净化处理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分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筐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crusher,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r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produc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奖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standard com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k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3.10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1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2 现在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m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3.14 重点地区key 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2015年6月30日前仍执行GB4915-2004,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地域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中的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冷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态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1)
式是:C 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3;
C 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O 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为8;
O实——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料物无组织排放。
4.2.2 自2014年3月1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
4.3.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3.2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3 除储库低、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个体建(构)筑物3m以上。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4 周连环境质量监控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
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或HJ/T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
5.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水泥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