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7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根据2024年10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鲁价费发(2009)178号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1.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2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50-70元/m3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60-90元/㎡4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5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6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石拱桥1700-2800元/㎡简易小桥600-900元/㎡7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1200-2400元/m8台田石堰1m以上,40-70元/m;1m以下,20-40元/m9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10-20元/立方米1.不包括田间毛渠。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鲁价费发〔2008〕178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难以参照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2.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规定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即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为900元/亩,长清区为700元/亩。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过渡安置费按照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一人户按3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5.搬家费按照200元/人标准执行,一人户按照300元/人标准执行。
6.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目录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1)【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15)【济政发[2004]19号】 (15)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19)【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19)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5)【市政府令第159号】 (25)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 (36)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 (36)【济发[2005]20号】 (36)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新) (4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66【鲁政发〔2006〕117号】 (66)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82)【济南市人民政府223号令】 (82)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99)【济南市人民政府230号令】 (99)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3年4月2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178号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178号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 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 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1. 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 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 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 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50-70元/m3 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60-90元/㎡4 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 0元/座5 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6 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石拱桥1700-2800元/㎡简易小桥600-900元/㎡7 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 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 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200-2400元/m8 台田石堰1m 以上,40-70元/m;1m 以下,20-40 元/m9 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10-20元/立方米1. 不包括田间毛渠。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176000元/亩;基本农田:211200元/亩;建设用地:176000元/亩;未利用地:1408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136000元/亩;基本农田:163200元/亩;建设用地:136000元/亩;未利用地:108800元/亩。
3.其他。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家更加关注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平时的生活中,人民经常会遇到征收用地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必须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每个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补偿标准可能不同,那么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二、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山东省济南市市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北至:黄河-泺口街道东边界-济青高速;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西至:京台高速-铁路-陡沟街道郑庄村北边界-腊山街道王府庄村、大杨庄村西边界-兴福街道大金庄村、于家庄村、彭家庄村西边界-兴福街道彭家庄村、演马村北边界-吴家堡街道西吴家堡村西北边界-美里湖街道西沙王庄村西边界-药山街道大魏社区、新徐社区西边界。
补偿标准:区片价:176000元/亩;基本农田:211200元/亩;建设用地:176000元/亩;未利用地:1408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东至:历城区行政区界东边界;南至:巨野河街道山圈村、李家窝村、王家鹊山村、逮家鹊山村、孙家鹊山村南边界-彩石镇东彩石村、西彩石四村、西彩石五村、西彩石六村南边界-港沟街道神武村、蟠龙村、高家洼村、夥路村、有兰峪村、港沟村南边界;西至:绕城高速-济青高速-华山街道盖家沟村西边界-黄河;北至:荷花街道北边界-鲍山街道北边界-临港街道小达子营村、西折腰村、东折腰村、大张庄村、张安村北边界-董家镇张而村、王合村北边界-济青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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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件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 调整后备注
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
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1050-1250元/㎡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
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850-1050元/㎡
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
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 2.5
米。
600-800元/㎡
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
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
灰),檐高不低于2.5米。
500-700元/㎡
1 房屋
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
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
320元/㎡
1.补偿面积以有效证明文件记
载或实际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计
算。
无法确定合法面积的,由区政
府(管委会)按照村民宅基地审批
与建房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确定补
偿标准。
2.旧料归原主。
3.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
构套用补偿标准。
4.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
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
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260-300元/m
乱石基砖墙高2-2.5m 220-260元/m
乱石基砖墙高1-2m 180-220元/m
2 围墙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150元/m
旧料归原主
砖混结构 250-300元/㎡
3 畜禽舍
简易结构 150-200元/㎡
旧料归原主
4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1200元/座
1.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
点补偿标准可以在上浮100%的范
围内协商确定。
2.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
3.双棺可视情况增加补偿标准,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元。
— 4 —
钢、砼骨架、玻璃顶 160-200元/㎡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 120-150元/㎡
5 温室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 80元/㎡
1.旧料归原主。
2.按占地面积计算。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800-2000元/㎡
平坦石拱桥 1400-1800元/㎡
石拱桥 2600-3000元/㎡
6 小桥
简易小桥 1200元/㎡
按桥面面积计算
石盖板涵跨径1-2m 800-1000元/m
石拱涵跨径1-2m 1200-1400元/m
石拱涵跨径2-4m 1400-2400元/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400-20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1200-1800元/m
7 涵洞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800-2600元/m
1m以上 60-80元/m
8
台田
石堰 1m以下 40-60元/m
土筑水渠、水池 20-25元/m3
石砌水渠、水池 60-80元/m3
9
水渠
水池
砖砌水渠、水池 80-100元/m3
1.不包括田间毛渠。
2.按挖方体积计算。
水泥地面 30-40元/㎡
花砖地面 20-30元/㎡
10 地面
水泥路面 60-90元/㎡
旧料归原主
— 5 —
手压井 390元/眼
土井:直径1.2m 130-180元/m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m直径1.5m 3900-5200元/口
深10-20m直径2.5m 5200-7800元/口
下管井 580元/m
机井:深20-50m 260-350元/m
机井:深50-100m 350-410元/m
机井:深100-250m 410-520元/m
11 水井
机井:深250m以上 520-780元/m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
及用工等费用。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
30-50%补偿。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10-30元/棵
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30-60元/棵
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60-70元/棵
12 乔木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料 70-80元/棵
树归原主。
一年生以内 10-20元/墩
13 灌木
一年生以上 20-30元/墩
1.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2.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
3年以下(移栽,下同) 2000-3000元/亩
3-5年 3000-6000元/亩
14 苗圃
5年以上 6000-10000元/亩
1.花卉苗圃上浮30%。
2.对于稀有珍贵苗木可以委托
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认证。
3.该费用是迁移费。
幼龄 20-30元/棵
初果期 40-60元/棵
15 葡萄园
盛果期 60-80元/棵
1.科学密植,每亩不得超过 305
棵。
2.树归原主。
— 6 —
幼龄期(区分树种) 60-90元/棵
初果期 (区分树种) 160-260元/棵
盛果期(区分树种) 300-600元/棵
16 果树
衰老期(区分树种) 120-260元/棵
1.包括苹果、杏、桃、梨、枣、
柿、山楂、樱桃、板栗等。
2.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
则,每亩不得超过120棵,超出部
分不予补偿。
3.树归原主。
鱼塘 10000-20000元/亩
含土石方及鱼苗损失费,鱼归原
主
17
淡水
养殖
藕塘 6000-12000元/亩
含土石方及藕秧损失费,藕归原
主
低压线路带线 2000元/杆
18
电力通
讯线路 通讯广播线路 2000元/杆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
费
(18、20、22、32)门轮窑 8000-12000元/门
19 砖窑
老式土窑 15000-26000元/座
报废的按照50%补偿
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按照评估或认证结果
进行补偿。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
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
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过渡安置费原则上按照400-6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一人户按600元-8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辖区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标准。
9.搬家费按照400元/人标准执行,一人户按照600元/人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