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收监案例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社区矫正是指对于刑事犯罪分子进行的一种特殊矫正方式,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避免再次犯罪。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社区矫正的典型案例,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作用。
案例一,小明,男,25岁,因盗窃罪被判刑,经过一年的监狱生活后,进入社区矫正阶段。
在社区矫正期间,小明接受了心理咨询和职业培训,学会了木工技术,并在社区内的一家家具厂找到了工作。
通过努力工作和社会交往,小明逐渐摆脱了过去的不良习惯,重新树立了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社会的责任感,最终成功融入社会,过上了正常的生活。
案例二,小红,女,30岁,因吸毒罪被判刑,进入社区矫正阶段。
在社区矫正期间,小红接受了戒毒治疗和心理辅导,逐渐戒除了吸毒的习惯。
同时,她还参加了社区组织的义工活动,帮助孤寡老人和残障儿童,通过这些活动,小红找到了重新融入社会的动力和价值。
最终,小红成功戒毒,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并且成为了社区内的一名积极分子。
案例三,张三,男,35岁,因家庭暴力罪被判刑,进入社区矫正阶段。
在社区矫正期间,张三接受了家庭暴力治疗和情绪管理培训,逐渐控制了自己的暴力倾向,并学会了与家人沟通和包容。
通过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张三和家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和调解,最终解决了矛盾,重建了家庭和睦。
如今,张三和家人关系融洽,他也成为了社区内的一名志愿者,帮助其他有类似问题的家庭解决矛盾。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社区矫正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多种方式的矫正手段,犯罪分子能够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避免再次犯罪,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为社会治安和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20xx年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成都东部新区在依法依规监管基础上,关注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脆弱敏感、情绪反复波动等共性问题,因人 施矫,注重心理干预,把“从心开始’贯穿于社区矫正全过程,探索“以心会心,以心化心”,从人格重塑、情感支撑、社 会认同、就业帮扶等多维度,为女性社区矫正教育改造难题提供了一份有温度、有实效的“东部新区答案”。
案例点评
都江堰市以“三坚持两强化”模式为基依法落实监管措施,秉承“挽救为主,教育攻心”理念,汇集社会力量给予矫正 对象经济资助渡过难关,整合教育资源多维发力,帮助矫正对象塑造敬法遵法守法意识,转变观念主动接受收监事 实,为防范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社区矫正对象'踩点怀孕”提供了借鉴意义。
案例四
打开封闭心灵挽回灰色人生
案例点评
彭州市秉承“正人先正德,育人先育心”的理念,创新使用“三位一体管控教育模式破除部门间合作壁垒,编织了
集人文关怀、医疗救治、法治教育、再犯罪防范于一体的矫治关怀网,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社区矫正对象的康 复、教育、矫正、回归和融入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七
身在异乡陷迷途心系蓉城归正道
——郸都区李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实行社区矫正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詹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詹某入矫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所 犯罪
行严重后果没有足够认知,心理脆弱且敏感,存在爱慕虚荣等不良价值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其成长经历 、家庭背景、情感经历,综合评估分析后为其制定出“从心开始,自爱自立”的针对性专属矫正方案,帮助其走出情 感创伤阴影,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借助亲情力量强化矫正效果,鼓励参加社区公益服务,融入社会,通过人社部门 资源链接,协助詹某参加美容行业就业培训。通过工作人员不懈努力,詹某走出情感创伤,结束混乱纠缠感情,参 加成人继续教育学习,自食其力合伙创业。
社区矫正工作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社区矫正工作是指针对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阶段的一种管理和社会化过程。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监督、帮助和教育,使犯罪人员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因此,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经验总结,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李某的矫正故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遇到了许多成功的案例。
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李某。
李某曾因盗窃罪入狱,后被判定进行社区矫正。
在狱中,他接受了法律知识和职业培训,并通过心理辅导逐渐认识到他的错误。
在获得自由后,社区矫正人员与他进行了密切的配合,提供经济援助和工作机会。
通过长时间的关注和帮助,李某逐渐改正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成功地融入了社会。
经验总结: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除了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外,心理辅导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帮助犯罪人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机会,可以有效地促使他们改变和发展。
案例二:王某的再次犯罪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并非始终如人意。
有时候,一些犯罪人员会再次犯罪,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例如,王某在社区矫正期满后不久又被抓获,原因是他再次涉及盗窃等犯罪行为。
经验总结:从王某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负荷过大,导致对犯罪人员的监督和帮助不够到位。
另外,社会环境和资源的限制也可能成为再次犯罪的因素。
因此,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体系,并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和资源,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
案例三:张某的心理矫正除了犯罪人员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案例。
比如,张某在矫正期内表现良好,但在即将结束的时候,他出现了严重的情绪问题,甚至有了自杀的念头。
经验总结:张某的案例让我们认识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理健康问题同样需要得到重视。
社区矫正人员应加强对犯罪人员心理健康的关注,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防止出现严重的后果。
社区矫正案例库

案例一社区矫正小林,41岁,北京市东城区某街道居民,在社区服刑一个多月了。
9月1日对于他来说是普通的一天:早晨8点起床,帮助70多岁瘫痪的母亲洗漱,做早饭。
饭后,收听新闻、写日记———这一个多月来他已经养成写日记的习惯。
给母亲做简单的按摩,陪她聊天。
看了会儿电视:中午12点北京三套的《法治进行时》。
做午饭。
睡午觉到下午2点多,扫院子。
看到门口胡同的路不平,花了一个多小时用石头垫平了。
接到电话,是居委会杨主任。
“你在家干什么呢?”“我母亲睡觉了,我刚搬完砖。
”“街道办事处给计生委买了柜子,没人蹬小三轮,你有时间帮我搬柜子吗?”“行。
”小林赶到居委会。
这件事被记录在林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中———“半个小时的社会公益劳动”。
每个月,小林要完成至少10小时的劳动,比如,清扫社区卫生死角、清洗健身器材等。
做晚饭。
散步,没有走得太远。
晚上9点多,睡觉。
如果这一天是星期五,小林要在9点至11点向街道司法所电话报到,汇报这一周来的学习情况、思想体会、遇到的问题、外出情况等。
如果这一天是25日,小林要到司法所交书面思想汇报,和司法所同志、监狱警察交流,学习司法所印发的学习材料、《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
如此生活小林感到“很满足,能照顾母亲。
”他在看守所呆过7个多月。
去年5月28日下午,小林想用邻居的秤称东西,对方不愿意。
两人就争吵起来,接着双方都动起了手。
小林用酒瓶把邻居打得毁容,自己的眼角外侧缝了9针。
这个案件被裁定为“互殴”,今年7月11日小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法庭宣判以后,他填写了“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自己在矫正期内不会有违法乱纪等行为。
7月22日,小林开始了在社区服刑的生活,成为北京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矫正对象。
[问题]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特征?[分析]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矫正类型:缓刑接收入矫时间:20XX年6月25日判决机构:**县人民法院供稿(实名,单位+姓名):**省新乡市**县司法局**司法所,** 县(市、区)案例审稿人:**省**县司法局衡振国地(市、州)案例审稿人:省(区、市)案例审稿人:司法部案例审稿人:检索主题词:缓刑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一、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需化名),男,1994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省**县,居住地为**省**县**镇康寨村,20XX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XX年6月19日起至20XX年6月19日止,20XX年6月25日,**到**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从小因父母离婚,他跟随父亲生活,他的父亲因故意伤害罪在监狱服刑,而母亲远嫁他乡,他无依无靠只能跟随姑姑生活,从小缺乏管教,造成好吃懒做、爱说瞎话的恶习,初中还未毕业就已流窜社会,整天游手好闲并结交了不少不良少年。
**因文化水平低,懂法律不多,法律意识差;因家庭变故和生活环境的原因致使他自身素质低、道德修养不高,社会认知度不高,再加上他姑姑家庭很贫困,孩子多,对他照顾的不是很周全,这让他既自卑又仇视社会,缺乏与人沟通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整天和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混在一起,导致他最终和“朋友”到歌舞厅玩耍的时候和别人发生打架斗殴,造成犯罪的严重后果。
造成这样的后果他的父亲感到很痛心,追悔莫及,自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包括他的亲属都感到很惋惜,为之痛心,村组干部也一致认为是家庭变故和生存环境的原因才导致这样的后果。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针对**的情况,工作人员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进行平等对话。
社区矫正收监案例

11月底,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2010)芦法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周某宣告缓刑2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情回放】长沙县青年男子周某,因在株洲市区盗窃摩托车共计财物价值5720元,于去年7月被芦淞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按规定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
自去年11月起,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按时向社区汇报思想和活动情况,不参加社区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不遵守外出请、销假等相关制度,脱离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时间长达11个多月。
长沙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于今年两次对周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但周某仍不思悔改,拒绝接受矫正。
长沙县司法局、长沙县公安局分别于今年9月和10月,书面建议芦淞区法院撤销对周某的缓刑。
为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防止监外执行犯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裁定。
【争议焦点】对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被判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假释等的罪犯如何处罚。
【法官说法】主审此案的芦淞区法院法官喻苗说,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般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小而被宣告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假释等的罪犯。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期内,有“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这一情形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

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一)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不同其他职责的特殊工作,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其具有集、管、帮教于一体的综合性,需要与公、检、法、监狱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性,更在于其管理的对象为一群社区服刑人员,对其管理不好、教育不好、帮扶不好,相比监狱,对社会具有直接的危害性,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者责任重大,不依法履职甚至可能被追责,甚至被判刑。
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各省市已发生多起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令人扼腕痛惜。
但同时不可否认此类案件无形中给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警醒了我们很多人实务工作者,让我们在看到职权的同时,也意识到了潜在风险,推动我们责任心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
当然,此类案件仅为个别案件,我们也不能因此放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性,对社区矫正工作处处胆怯,止步不前。
从目前各种判例看,只要我们立足现有条件,依法履职,即使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多为客观可为而不为,从而造成重新犯罪,即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依照规定履行接收、管理、教育,组织进行心理辅导、开展社区服务等法定职责,或发生漏管、脱管,不积极查找,或者伪造有关档案等,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形为主。
编者重点收集相对近期的2016年下半年以来的法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案例,以供大家引以为戒、引以为镜,同时刊载了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部分,希望能给大家工作以启示。
案例一: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所长王XX玩忽职守案王XX从2002年至2015年3月负责庙上乡司法所工作。
2012年8月20日,陈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8月31日陈XX按规定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收监警示

社区矫正对象收监警示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能够珍惜宽严相济这一刑罚政策的,但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之前,近几年期间,有极少数人不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我们收集以下这些案例,旨在提醒那些经常有违规行为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要行为上存在着随意性,有意无意地淡化法律意识,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罪犯,更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通过刑罚执行活动,转变成守法公民,不致再危害社会。
收监案例一罗×胜,男,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永安市槐南乡南山村。
罗×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缓刑期内,罗×胜于2007年2月15日21:35时伙同罗×振、罗×林、罗×燎、罗×炉等五人,在永安市槐南乡上罗溪村某食杂店殴打受害人罗×梅、罗×好。
对此,永安市公安局于2007年2月25日对罗×胜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因罗×胜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收监案例二陈×,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安市燕南龙岭新村。
2007年1月11日,永安人民法院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陈×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07年7月22日伙同他人在永安市燕南某歌厅KTV包厢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院裁定撤销陈×刑事判决书中对陈×的缓刑,对陈×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收监案例三王××,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失业,住永安市五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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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2013)济刑执字第9969号刑事裁定书,社区矫 正人员公某某因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有关规定, 被依法裁定:一是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济刑执字第7219号对 罪犯公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书;二是对罪犯 公某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四个月零 十天。该案的成功解决再一次证明了刑罚执行的 强制性和严肃性,有效树立刑罚执行的权威,对 我市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公某某系新泰市汶南镇人,曾因盗窃罪、破 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新泰市人民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两万元。后假释出狱 接受新泰市司法局监管,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2 月11日。报到后,公某某不服从监管,不参加司 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脱离监管长达 两个多月,在当地社区矫正人员中造成很坏的影 响,司法局三次下发警告仍不改正。 新泰市司法局根据公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限内 不服从监管规定的事实,于2013年11月25日书面 建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公某某的假释,并 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济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查明后作出上述裁定。 新泰市司法局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社区矫 正服刑人员,对维护良好的社区矫正秩序,树立 司法权威,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意义重大, 通过收监执行的警示威慑作用,达到了明显的法 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泰市社区矫正 案例选编
新泰市司法局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新泰市司法局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坚持教育改造和惩罚惩处并举,对违反《社区矫 正实施办法》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 员,坚决予以收监执行,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2013年5月7日,经新泰市司法局提请建议,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一严重违反社区 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撤销假释, 收监执行。这是新泰市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施行以来,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提出建议,人民 法院依法对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撤销 假释予以收监执行的第一例案件。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于2011年3月28日因犯 盗窃罪、诈骗罪被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罚金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山东 省微湖监狱执行。2012年10月25日经济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5月4日。 社区矫正期间,马某某本应积极接受改造, 遵纪守法,但其不珍惜假释机会,于2013年4月9 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 新泰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金一千元 的处罚。新泰市司法局认定马某某不思悔改,在 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诈骗行为,依法向济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书,济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裁定撤销马某某假释并对马某某收监执行 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六个月零二天。 此案例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自己服 刑人员的身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社区矫 正机构的监管,切忌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 律的严惩。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 泰市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 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 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 活动,无正当理由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 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 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新泰市司法局向原裁判人民 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 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 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 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 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 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 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