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书
案号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0283、202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印强刘庆国李婷【审理法官】印强刘庆国李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汤志良【当事人】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汤志良【当事人-个人】汤志良【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学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魏晓丹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学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魏晓丹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学敏魏晓丹【代理律所】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汤志良【本院观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强公司是否需向汤志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0856.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250.25元以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81208.96元。
华强公司主张对于少缴纳的社会保险,汤志良也有过错,其中华强公司少缴纳的部分占69.07%,汤志良少缴纳的部分占30.93%,应按照比例确定其应支付的差额部分,且汤志良在离职后已找到工作,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81208.96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庭审模板

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庭审模板法院审理民事判决书。
(2019)民初字第1234号。
原告(甲方),X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乙方),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因XXX原因,导致原告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
经法院受理,现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XXX公司诉称,被告XXX存在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故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XXX在答辩中称,自己不存在违规行为,原告公司的指控是不实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定。
1. 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履行。
2. 经审理查明,被告XXX存在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原告公司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
4. 鉴于被告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如下。
1. 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2. 被告XXX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3. 被告XXX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法院审理违规解除劳动合同一案的判决书。
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双方的证据和陈述,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希望双方能够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决书甲方:XXX公司乙方:XXX员工案号:XXX/XXXXX/XXXX审理机构: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背景:本案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乙方与被申请人甲方存在劳动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经过仲裁机构的公正、公平审理,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做出如下判决:一、申请事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主张乙方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公司利益受到经济损失,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应赔偿的申请。
二、仲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有权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
旨在保障劳动关系稳定,维护劳动者权益。
三、证据审查:仲裁机构依法对乙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对甲方提供的证据同样进行了审查。
经过审查发现,双方提供的证据充分且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四、争议事实和分析: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双方的陈述和申辩,仲裁委员会认为以下事实是争议的焦点:1. 乙方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2. 是否应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的赔偿金额。
仲裁委员会经过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认为乙方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五、判决结果:鉴于甲乙双方劳动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做出以下判决:1. 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元;3. 甲方应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尚未支付部分及法定保险福利等金额共计人民币XXX元。
六、判决的执行: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甲方应在判决生效后X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的相应赔偿款项。
如果甲方逾期未支付,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文书送达:本判决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与甲方公司,一份交与乙方员工。
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仲裁委员会特此判决。
审判长:XXX仲裁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18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伟【审理法官】王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锐【当事人】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锐【当事人-个人】肖锐【当事人-公司】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敏【代理律所】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肖锐【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首甲公司是否应向肖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76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首甲公司是否应向肖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76元。
肖锐2018年6月11日入职首甲公司,2019年2月18日首甲公司通知肖锐调岗,肖锐不同意,并于次日开始不上班。
为此首甲公司于2019年3月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肖锐的停保手续,于3月1日作出肖锐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并予以通报,理由是肖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旷工五天以上。
因首甲公司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肖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该处理决定经过了法定程序,且未将《通报》送达肖锐,故本院认为首甲公司与肖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原审判决首甲公司向肖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76元(6638元/月×1个月×200%)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首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卫东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卫东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4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窦江涛王晓云张洁【审理法官】窦江涛王晓云张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卫东【当事人】华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卫东【当事人-个人】顾卫东【当事人-公司】华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张俏睿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张凯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于哲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张俏睿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张凯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于哲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卫东张俏睿张凯于哲【代理律所】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卫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回避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顾卫东补充提交以下证据:1.手机系统生成的行程信息,顾卫东原计划2016年11月26日回北京,但因华瀛公司未批准其休假申请,并指派其前往深圳和当地政府部门对接华瀛公司总部大楼项目,相关的行程审批单及报销凭证均按照公司规定上交给华瀛公司;2.微信、短信工作沟通记录,为2016年11月28日、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1日,顾卫东与华瀛公司员工及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沟通记录;3.顾卫东QQ邮箱截图,顾卫东于2016年11月25日向华瀛公司提出7日休假申请,但华瀛公司对该邮件是在2017年2月13日回复,且未提及7日休假的相关内容,即华瀛公司并未批准顾卫东的休假申请,顾卫东也未实际休假。
劳动合同判决书模板

劳动合同判决书模板案号, [法院案号]原告, [原告姓名]原告住所, [原告详细地址]被告, [被告姓名]被告住所, [被告详细地址]审理经过:本案于 [受理日期] 由本院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 [原告姓名] 及其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出庭参加诉讼;被告 [被告姓名] 及其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未按传票要求于本案开庭当日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请求:原告 [原告姓名] 诉请判决被告 [被告姓名]:1.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 [工资金额] 元;2. 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金额] 元;3.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 元;4. 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 [原告姓名] 与被告 [被告姓名] 于 [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 [职位名称],月工资 [工资金额] 元。
[事实陈述]被告 [被告姓名] 于 [解除日期] 以原告 [原告姓名] [解除原因]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对此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九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五十二条、八十七条。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 [原告姓名] 与被告 [被告姓名]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本院认为:[裁判理由]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判决:1. 被告 [被告姓名]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原告 [原告姓名] 拖欠工资 [工资金额] 元;2. 被告 [被告姓名] 支付原告 [原告姓名]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金额] 元;3. 被告 [被告姓名] 支付原告 [原告姓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 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被告姓名] 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姓名]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姓名]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宣判日期, [宣判日期]注,本判决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被告]、原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原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3d3ac2ae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a0.png)
被告]、原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86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龙杰【审理法官】刘龙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当事人-个人】]【代理律师/律所】原宗保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何耀芳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张彧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原宗保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何耀芳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张彧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原宗保李风林何耀芳张彧【代理律所】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成志公司是否应当向任新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成志公司是否应当向任新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成志公司在2020年4月30日下发的通知中称任新华为自动离职,在任新华的《参保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审批表》中又明确载明中断原因为任新华辞职,成志公司在本诉讼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与任新华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合法性,一审认定成志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成志物业支付任新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成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3:31:48被告(原告)]、原告(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3民终86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张建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张建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6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彦浩【审理法官】杨彦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张建民【当事人】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张建民【当事人-个人】张建民【当事人-公司】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凯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孙慧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凯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孙慧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凯孙慧【代理律所】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张建民【本院观点】御花园酒店公司因单位停车场改造需要调整张建民的工作岗位,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张建民离职。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御花园酒店公司因单位停车场改造需要调整张建民的工作岗位,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张建民离职。
御花园酒店公司没有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张建民系自动离职,根据已查明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其应该向张建民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故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0:07: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建民于2011年4月25日起在御花园酒店处工作,任保安一职。
双方于2011年4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于2011年4月25日起,其中试用期1个月,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御花园酒店每月15日前后以货币形式支付张建民上个自然月度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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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书
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书》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了一下发到百度。
篇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耒民三初字第号原告刘满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耒阳市竹市镇金钩村组,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肖俊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耒阳市城北中路百里塘号。
被告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耒阳市东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雄全,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满华为与被告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琼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耒河、蒋小英参加的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秦倩担任记录。
原告刘满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俊武,被告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雄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年月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从事针车工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年月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月日止。
年月日上午,原告上班时,在车线过程中,因赶工序有几双鞋没及时换线,被管理人员伍某发现,月日,被告以原告不服从安排、态度恶劣为由,将原告辞退,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耒劳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和耒阳市人民法院()耒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年月日百度,原告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和劳动失业保险金一事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会不予受理。
请求判令:、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失业保险金元。
原告为支付其诉讼主张,了以下证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被告质证无异议。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被告质证无异议。
、耒阳市人民法院()耒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判决书没有显示原告证据证明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调整衡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有合法依据以及标准。
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在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赔偿金的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支付赔偿金额是元,调解书原告已签收;、原告计算的赔偿金有误;、思想汇报专题原告没有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且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后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支付失业保险金。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反驳主张,了以下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被告是合法的企业法人。
原告质证无异议。
、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证明本案原告与被告已在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收了调解书,产生了法律效力。
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有异议,调解时间为年月日,此时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仲裁机构无权进行调解,代理人王勋庆无代理权。
经过双方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及被告的证据,因对方无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原告的证据,虽无原件,因系相关机关发布的公开文件,具有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的证据,系原告委托的代理人与被告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该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年月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从事针车工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年月日,范文写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约定工种为针车工种,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每周至少休息日。
工资标准(劳动报酬)为计时工资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并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年月日,原告上班时与被告的管理人员发生争吵,第二天(月日),被告以原告不服从安排、态度恶劣为由,将原告辞退,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于年月日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被告开除原告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
年月日,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判决:、被申请人(即被告)支付申请人(即原告)年月至年月期间加班工资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补缴时间人年月日至年月日);、驳回申请人的
其他申请请求。
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耒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确认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但由于原告在该案中未要求被告替赔偿金,故本院在该案中对赔偿金未处理,对其他争议事项作出了判决,该判决现已产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原告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元并支付劳动失业保险金元。
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以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