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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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总目录(3篇)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总目录(3篇)

第1篇一、宪法类1. 案例一: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案2. 案例二:地方性法规与宪法冲突案3. 案例三:国家机关职权行使合法性与宪法规定案4. 案例四:宪法解释与适用案二、行政法类1. 案例一:政府信息公开案2. 案例二:行政处罚案3. 案例三:行政复议案4. 案例四:行政诉讼案5. 案例五:行政强制案6. 案例六:行政赔偿案7. 案例七:行政合同案8. 案例八:行政征收征用案三、民法类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2. 案例二:物权纠纷案3. 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案4. 案例四:人格权纠纷案5. 案例五:婚姻家庭纠纷案6. 案例六:继承纠纷案7. 案例七:相邻关系纠纷案8. 案例八:物权法解释与适用案四、商法类1. 案例一:公司法纠纷案2. 案例二:证券法纠纷案3. 案例三:破产法纠纷案4. 案例四:保险法纠纷案5. 案例五:票据法纠纷案6. 案例六:海商法纠纷案7. 案例七:信托法纠纷案8. 案例八:合伙企业法纠纷案五、刑法类1. 案例一:故意杀人案2. 案例二:抢劫案3. 案例三:盗窃案4. 案例四:诈骗案5. 案例五:贪污案6. 案例六:受贿案7. 案例七:交通肇事案8. 案例八:毒品犯罪案六、诉讼法类1. 案例一:民事诉讼案2. 案例二:刑事诉讼案3. 案例三:行政诉讼案4. 案例四:仲裁案5. 案例五:执行案6. 案例六:司法鉴定案7. 案例七:证据规则适用案8. 案例八:管辖权异议案七、国际法类1. 案例一:国际贸易争端案2. 案例二:国际投资争端案3. 案例三:国际金融争端案4. 案例四:国际海事争端案5. 案例五: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案6. 案例六:国际人权争端案7. 案例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案8. 案例八:国际仲裁案八、劳动法类1.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2. 案例二:社会保险纠纷案3. 案例三:劳动争议仲裁案4. 案例四:劳动争议诉讼案5. 案例五:工伤认定案6. 案例六:职业病防治案7. 案例七: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案8. 案例八:劳动保障监察案九、知识产权法类1. 案例一:专利侵权案2.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3.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案4. 案例四:不正当竞争案5. 案例五:商业秘密保护案6. 案例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7. 案例七:知识产权仲裁案8. 案例八:知识产权诉讼案十、环境资源法类1. 案例一:环境污染侵权案2. 案例二:资源保护纠纷案3. 案例三:生态破坏赔偿案4. 案例四:环境公益诉讼案5. 案例五: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6. 案例六:环境民事责任案7. 案例七:环境刑事犯罪案8. 案例八:环境行政强制案注:本目录仅为案例总目录,具体案例详情请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和判决书。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该地块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事实。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地块存在地质灾害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甲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无效。

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1000万元转让款,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无效法律案例分析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情简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丙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丁,价格为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丙将房屋过户给丁。

但在过户过程中,丙发现丁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丙认为丁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丁返还房屋。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丁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公司常见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公司常见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事务日益复杂。

本文将分析几个公司常见的法律案例,并对其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一、案例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简介:甲公司股东乙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丙应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然而,丙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乙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丙应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丙未按约定支付,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丙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公司设立纠纷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甲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问题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乙、丙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

法律分析:1. 公司设立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虽存在分歧,但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公司设立应为有效。

2. 公司设立纠纷的处理: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之间因出资、公司设立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公司设立纠纷。

三、案例三:公司合同纠纷案例简介: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同一位阶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同一位阶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市和B市相邻,两市的边界线一直存在争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两市在土地开发、建设等方面产生了诸多矛盾。

其中,A市和B市在一片土地的所有权上产生了严重的争议,引发了同一位阶法律冲突。

二、案情简介该片土地位于两市交界处,面积约为1000亩。

该片土地在历史上有过多次权属变更,但由于历史原因,权属证明不明确。

2008年,A市对该片土地进行了征用,用于建设基础设施。

然而,B市认为该片土地属于其辖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片土地的所有权。

A市和B市分别依据以下法律条款提起诉讼:A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认为该片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A市有权对该片土地进行征用。

B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认为该片土地所有权属于B市,A市无权对该片土地进行征用。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A市和B市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存在同一位阶法律冲突。

以下是具体分析:1. 法律位阶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一位阶。

在本案中,A市和B市分别依据不同法律条款主张该片土地的所有权,导致法律位阶冲突。

2. 法律解释冲突A市和B市在法律解释上存在分歧。

A市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法律方法_案例分析(3篇)

法律方法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时,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甲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方法分析1. 审查合同效力首先,法院应当审查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合同有效。

2. 确定合同履行情况其次,法院应当确定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判决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支付的定金,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4. 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调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运用了法律方法,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法律之间冲突案例论文(3篇)

法律之间冲突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分析法律之间冲突的案例,探讨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

在法律实践中,由于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不同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分析法律之间冲突的案例,旨在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犯罪和刑罚,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生活中,刑法与民法典在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导致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张某因婚姻纠纷杀害妻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与民法典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张某因婚姻纠纷杀害妻子,既触犯了刑法,也违反了民法典。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进行定罪处罚。

(二)案例二: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00万元。

后李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屋价格,王某拒绝。

李某遂以欺诈手段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房屋,被法院驳回。

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与民法典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十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
一、案例分析一:合同违约案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约定货物应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交付。然而,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交付货物。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五:孙八的婚姻纠纷案
案件背景:孙八与妻子结婚多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孙八提出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中,孙八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离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有子女抚养问题需要解决;(三)有财产分割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孙八可以提出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剩余租金、赔偿房屋闲置期间的损失等。
二、案例分析二:王五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丙某在丁某家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丁某认为丙某摔倒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丙某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甲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案例分析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创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创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创业过程中,法律法规的遵循成为创业者必须面对的课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创业案例,分析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张三,一位年轻的创业者,拥有一项创新技术,计划成立一家科技企业。

经过市场调研,张三发现该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于是,他开始筹备创业事宜,包括公司注册、股权分配、技术研发等。

案例一:公司注册在筹备过程中,张三首先面临的是公司注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3.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4. 有公司住所。

张三在注册公司时,由于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出现了以下问题:1. 出资额未达到法定要求;2. 公司章程未按照规定制定;3. 公司名称不符合规定。

案例分析1. 出资额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张三在注册公司时,由于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未达到法定出资额,存在法律风险。

2. 公司章程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张三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存在法律风险。

3. 公司名称问题: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字样。

张三在为公司起名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导致公司名称不符合规定。

解决方案1. 增加出资额:张三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增加出资额,确保符合法定要求。

2. 完善公司章程:张三应当聘请专业律师,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规定、规范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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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县人民法院(2015)某民一(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上诉人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C,被上诉人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A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某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2014年1月13日,某公司(甲方)与A(乙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13日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8,1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以上款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他应得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

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A支付48,160元。

原审另查明,2014年4月,A经某市肺科医院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

2014年12月10日,A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XXX疾病致残程度柒级。

原审再查明,A于2014年11月27日向某市某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该委裁决对A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A于法定期间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A诉称,2007年10月,A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E,2010年1月,A被转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是E的某公司,A自2007年10月起即被派往某公司担任电焊工。

2014年1月13日,某公司与A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A提出要求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其法定代表人E承诺签订协议后安排A体检,但第二天即反悔。

A经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后,某公司才让A做相关体检。

A认为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协议书虽称系A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实是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故A提起仲裁、诉讼,要求A与某公司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A向原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仲裁裁决书一份,据以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

二、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一份,据以证明该公司的出资人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销后,A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三、A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据以证明该劳动合同未按照XXX疾病防治法告知A XXX疾病后果的相关情况。

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据以证明双方曾约定先签订解除
劳动合同协议书,再做体检,A在离岗前未做过离岗体检。

五、F、G的调查笔录两份,据以证明某公司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场所工作,只是换了一个老板。

六、电子考勤表一份,据以证明A一直工作至2014年1月23日,之后无法进入工厂大门。

七、A2014年职业性健康检查一览表、鉴定结论书各一份,据以证明A体检检查出患有XXX疾病尘肺一期。

八、出入证一份,据以证明A被派遣至某公司工作。

九、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一份,据以证明某公司至2014年4月一直为A缴纳养老保险,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存在。

被上诉人辩称
某公司、某公司共同辩称,A与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已经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某公司已按协议支付补偿金。

现A已离开公司一年多,故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

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赔付款明细、汇款凭证、申请各一份,据以证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A对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某公司对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某公司、某公司对A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六、七、八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五认为证人讲的不是事实。

原审审理中,A表示其在某公司工作至2014年1月23日,是某公司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未给A做离职体检,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某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真实、有效,某公司为A缴纳社保只是想协助A工伤理赔,但不能就此推断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存在。

原审法院认为,从事接触XXX疾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XXX疾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双方的解除行为系真实意思的表示,A为XXX疾病致残程度柒级,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已到期,现某公司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A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A要求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A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双方虽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由于某公司的缘故,直到2014年12月A才被鉴定为“XXX疾病致残程度柒级”。

某公司未安排其在离职前体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疾病防治法》的相关
规定,故之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判令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某公司、某公司共同辩称,双方系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A经鉴定为“XXX疾病致残程度柒级”,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不同意与A恢复劳动关系。

综上,请求驳回A的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从事接触XXX疾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当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解除XXX疾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此款规定虽然没有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疾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XXX疾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XXX疾
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

本案中,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未明确A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A 于事后亦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要求某公司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因此,A并未放弃对该项权利的主张,某公司应当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在A的XXX疾病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当然解除。

2014年12月10日,A被鉴定为“XXX疾病致残程度柒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XXX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应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而A 2014年12月10日被鉴定为“XXX疾病致残程度柒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到期合同,故A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14年12月10日终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疾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某市某县人民法院(2015)某民一(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至2014年12月10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下设包括公司与知识产权等业务部和一个法学研究所,拥有一支既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等,又有兼职教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还有获得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师荣誉称号的专业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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