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指南【模板】

政务公开指南【模板】
政务公开指南【模板】

政务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说明如下:

1、机构与职责

子栏目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简介、机构领导、机构职责、内设机构等。

2、法规政策

主要包括宁波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内容。

4、业务信息

主要是指中心支行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可以公开的有关金融统计和金融信息等内容。

5、政务公开信息

主要包括: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政务公开规定、政务公开年度报告、政务公开动态等内容。

6、其他

应急管理、公告等其他信息。

中心支行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和“中国·宁波”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依申请公开指引

1. 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的办理部门为办公室,申请人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申请(申请表附后),办公室接到申请表后经会商相应业务部门,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答复意见。

2.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办公室;

办公室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2903室;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

互联网邮箱:(******)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

政务公开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1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政府令)等规定,结合我中心支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宁波市中心支行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宁波市中心支行应当主动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的职责、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情况;

(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信访投诉方式;

(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四)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五)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七)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复议依据和程序;

(八)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九)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向社会公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类服务承诺,廉政建设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宁波市中心支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程序:

各部门遇有事项或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布时,在经部门负责人保密审查后将相关拟公开内容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对外公开。重要的事项或信息需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或者征求全行意见后对外公开;常规性对外公开的信息,例如金融统计信息等,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相关部门可直接对外公开。

第六条宁波市中心支行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甬银发〔2006〕93号)执行。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宁波市中心支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九条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互联网、宁波市政府信息网、触摸屏查询系统、声讯电话等现代化手段公开;

(二)通过制作便民手册、明白纸,设立专线咨询电话、咨询服务电话、在办公场所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

(三)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互联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

第十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宁波市中心支行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宁波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宁波市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宁波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宁波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十一条宁波市中心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宁波市中心支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宁波市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宁波市中心支行辖内县支行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和《宁波市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若干规定》(甬政办发〔2008〕2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向宁波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

(见附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可以在政务公开互联网下载,也可以到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形式。

申请人应当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公民向宁波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第八条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程序:

(一)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处室,主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主办处室就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四)对于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或向全行征求意见;

(五)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见附2),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宁波市中心支行公开或者该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宁波市中心支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宁波市中心支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宁波市中心支行更正。宁波市中心支行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宁波市中心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宁波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宁波市中心支行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宁波市中心支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宁波市中心支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

第十五条宁波市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宁波市中心支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印章。

第十七条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3),并传真或邮寄至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他分支机构形成的有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依法向总行或相应的分支机构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宁波市中心支行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宁波市中心支行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宁波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宁波市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宁波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宁波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二十一条宁波市中心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宁波市中心支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

宁波市中心支行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宁波市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认为宁波市中心支行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宁波市中心支行在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宁波市中心支行所辖县支行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1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

年第号

你(单位)向我中心支行行提出政务公开申请,我行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答复如下:

特此告知。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

注:回执请传真(0574—******** )或邮寄至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315040)。

政务公开目录

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说明如下: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方式和时限

公开范围

1. 机构职能、办事指南。包括:中心支行基本职能、机构设置;中心支行机关及各业务处室政务公开机构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等。

2.工作信息。包括:存贷款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表,金融统计信息,各类工作报告等。

3.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心支行名义印发的对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具有广泛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几大类:综合管理、反洗钱、货币信贷政策、支付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征信管理、国库管理、外汇业务综合管理、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中心支行机构的廉政纪律等。

4.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中心支行目前承担的行政许可、

审批和备案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等。

5.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中心支行对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的主要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和程序,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

6. 服务项目。中心支行各处室向社会公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类服务承诺、名称、程序、条件、期限、责任部门等。

7.收费项目。收费项目的名称、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等。

8.其他公开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形式

中心支行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在“中国·宁波”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心支行子网站(******)公布。其中宁波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情况表、宁波金融稳定报告等统计信息、研究报告定期通过宁波日报等主流新闻媒体、专题刊物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心支行将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中心支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电报、传真等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

盐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

盐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制定《深圳市盐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盐田政府在线”(网址:略)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 (二)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统计公报、统计年报、统计月报、统计年鉴、统计分析等。 (五)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随机”公开等。

(六)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专项资金信息、其他资金信息等。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采购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目录、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九)重大项目 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等 (十)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住房保障、招投标、就业创业、生产安全、审批改革、房屋征收、民政信息、环境保护、价格和收费、旅游市场监管、扶贫工作等。 (十一)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常识、突发事件等。 (十二)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任前公示、招考公示等。 (十三)重要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每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各期人民政府公报、审计报告等。 (十四)政务信息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政务动态、通知公告、辖区信息、媒体报道等。 (十五)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指南、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意见箱、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计划与总结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行政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编制《常州市天宁区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信息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政府信息目录采取主题、组配、体裁三种分类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依申请公开略?m=ysqgkamp;c=index)。 (一)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 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以便本机关及时确认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XXXX(部门)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XXXX(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b17002164.html,)上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档案馆查阅(办公地址:XXX市XXX 路XX号)。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XX处;办公地址:XX路XX号;办公时间:XXX,工作日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传真号码:XXXXXXXX;电子邮件: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 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 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

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上海宝山”门户网站(略);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报》; 3、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4、“上海宝山”新媒体;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区政府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宝山区密山路5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略)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宝山区密山路5号,宝山区人民政府(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1999 电话(略)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宝山”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上海宝山”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委实际,特编制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委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三亚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介绍: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 2.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财政信息;部门经费预算、决算信息 4.行政事项:行政许可、行政服务、其它行政行为; 5.工作动态; 6.政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受理部门; 7.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三亚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略)是三亚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公开的综合平台。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具体方法: (1)目录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2个类别,分别为主题分类和组配分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网站内容搜索:在信息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后,点击搜索按钮,可显示含有该关键词的信息列表;搜索信息按照信息类别、信息格式和发布时间等分类展现,信息类别分为机构职能、新闻动态、政务服务等,信息格式涵盖word、ppt、pdf、excel、txt、等,发布时间包括一周、一月、一年及自定义时间段。此外,关键词搜索还可以根据内容相关度、发布时间的先后次序、全文匹配或标题匹配的方式展现信息。 (3)文件搜索:设有文件标题、发文字号、发文机关三种搜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检索。如:选择文件标题、发文字号等多个条件,可搜索到满足上述条件的文件。

安居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安居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遂宁市安居区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遂宁市安居区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区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遂宁市安居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1、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网站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网站(略)开设遂宁市安居区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遂宁市安居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遂宁市安居区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并搜索,与关键字和索取号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2、《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公报》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公报》向区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以及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免费赠送。 3、其他方式 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三)目录编排体系 遂宁市安居区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类别是信息所属的类别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五象新区官方网站(略)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象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咨询。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五象新区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五象新区管委会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五象新区管委会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五象新区管委会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五象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五象新区管委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五象新区官方网站查阅,也可以到五象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五象新区管委会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为略,受理点为五象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五象新区管委会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五象新区管委会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政务公开工作汇报提纲文档2篇

政务公开工作汇报提纲文档2篇Outline document of government affairs publicity Repor t 编订:JinTai College

政务公开工作汇报提纲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工作汇报是把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一次全 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看看取 得了哪些成绩,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有什么经验、提高。本文档根 据工作汇报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政务公开工作汇报提纲文档 2、篇章2:县乡镇企业局政务公开工作汇报文档 篇章1:政务公开工作汇报提纲文档 政务公开工作汇报提纲 首先对省政务公开检查组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表示欢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指导和帮助。我们将认真按照省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更好地推动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下面简要汇报一下工作情况。

按照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市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长效的政务公开机制。各级政府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从反腐治源的高度,深化理解和认识,把政务公开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实际行动,牢牢抓在手上。以“六项制度”为切入点,从加强政务公开管理和强化约束机制入手,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从深入监督检查入手,努力提高行政工作运行和行政权力运用的透明度;从便民、利民入手,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市政府提出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实施“阳光政务”为载体的具体要求,通过报纸、电视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上级党委和社会各界监督,极大的促进了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自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以来,受到广大群众普遍欢迎。一是政务公开规模不断扩大。我市下辖 的市县区和政府序列35个部门全部推行了政务公开,公开率达到了100%;中省直各单位及政府二层机构也已不同程度地推行了政务公开。二是政务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公开事项由少到多,由小到大,从开始的“热点”问题逐步扩大到事关“钱、权、人”等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三是政务公开形式不断多样化。在原来政务公开栏、公开墙、办事公开指南手册

广东地方标准政务公开基本要求

广东省地方标准《政务公开基本要求》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广东省地方标准《政务公开基本要求》(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17]1064号)的要求而编制的。该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归口,起草单位为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罗湖区政务公开中心、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政务公开的原则、制度、重点、载体等方面,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几年,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国家各级政府对电子信息、政务公开的重视,政务公开、阳光政务等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发现某些地方、领域的政务公开与广大公众的期待和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存在公开标准不统一,推进步伐不一致、考核标准难量化、主动公开随意性大等问题,导致政务公开成了花架子、表面工程,没有真正做到上传下达,政府的消息没能及时传达给民众,民众的意见不能有效向政府部门反映。 目前,国内政务公开的标准规范难以满足政务公开体系和平台的建设要求。亟需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的契机,探索研究一系列政务公开标准,在政务公开中,基本要求是政务公开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编制思路和依据 本标准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结合我省基层政务公开的工作实际情况,规定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规范“谁公开”、“公开什么”、“怎么公开”等基础性要素。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的政策、法规、标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