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山区防汛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山区防汛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山区防汛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宝山区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总指挥:高奕奕区长常务副总指挥:郑益川常务副区长副总指挥:朱众伟副区长指挥长:沈斌区应急局局长王大远区水务局局长指挥:吴峻石区气象局局长胡广区建设管理委主任雷宏区交通委主任张未劼区绿化市容局局长须庆峰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沈轶群区信息委主任,区城运中心主任张俊峰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许杰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许书奇区人武部副部长陈荣霖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俊区应急局副局长杨勇雷区水务局副局长成员:高虹军区发展改革委主任胡文原区国资委主任江瑞勤区滨江委主任蒋恬逸区商务委主任罗文杰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潘卫国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刘德龙区政府新闻办主任董义区国动办主任李岚区财政局局长姜玮枫区民政局局长钱荣根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张治区教育局局长黄铁红区文化旅游局局长王哲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张毅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区应急局和区水务局联合组成,区应急局负责社会面的防汛工作,区水务局负责专业面的防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李俊、杨勇雷同志兼任。
今后,指挥部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并报指挥部备案。
2023年5月29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7.23•【字号】宝府办[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宝府办〔2008〕4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强对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8]20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宝山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本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组长:夏雨副区长副组长:周坤明区府办副主任牛长海区统计局局长李远峰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肖晓晖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赵平区监察委副主任吕所良区人事局副局长黄志刚区经委副主任华建国区民政局副局长陈仕宏区财政局副局长王静区规划局副局长郑继明区税务分局副局长丁连贵工商宝山分局副局长陈岸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牛长海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街镇、园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宝山区健康促进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宝山区健康促进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宝山区健康促进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宝山区健康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主任:陈筱洁副区长副主任:罗文杰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李一红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詹军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桂志良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委员:杜鹃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公务员局局长隋清区机关党工委委员陈敏玉区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林青区商务委副主任方天明区科委副主任朱燕萍区教育局副局长陈英武区公安分局政委唐春红区民政局副局长吴劲区司法局副局长邹月云区规划资源局副局长胡祚学区应急局副局长林森区红十字会副会长李岚区财政局局长朱景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大远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何飞区建设管理委副主任徐爱国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二级调研员黄涤宇区农业农村委副主任金文区水务局副局长范丽君区文化旅游局副局长倪晓峰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泰丰区体育事业管理中心主任董晖区医保局副局长毋国宏区绿化市容局四级调研员李艳阳区机管局副局长陆勇强区融媒体中心副主任杨晓玲区总工会副主席(挂职)刘传宝团区委副书记蔡瑾区妇联副主席冷智伟区残联副理事长黄栋区退役军人局副局长朱仲文区民防办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桂志良同志兼任。
今后,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调整,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2020年6月2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宝府办[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9〕1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监察局拟订的《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能,应对当前挑战,落实区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确保全区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区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中开展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素质转作风,提质提效促发展”为主题,以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机关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立健全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确保区委、区政府各项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落实,为宝山经济继续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是机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效能考评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是机关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干部作风求真务实,机关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企业,做到主动服务、跨前服务。
三是机关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政务运行协调规范,各项政令畅通落实,审批、办事效率得到提高。
三、主要任务(一)充分发动,营造氛围。
召开全区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大会,具体部署今年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山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山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宝府办〔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山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的通知宝府办〔2014〕6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强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宝山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组成人员如下:总召集人:方世忠区委副书记、区长召集人:夏雨区委常委、副区长杨杰副区长连正华副区长秦文波副区长成员:陆继纲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叶英区经委主任周建军区建设交通委主任魏廉虢区科委主任孙晓风区国资委主任赵婧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方建华区财政局局长王建区统计局局长石纯区环保局局长邵雷明区规划土地局局长周健德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俞晓红工商宝山分局局长李俊强区税务分局局长孙晓峰区质量技监局局长丁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郭有浩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惠彬杨行镇镇长陈云彬月浦镇镇长顾军罗泾镇镇长徐连发罗店镇镇长王槐顾村镇镇长杨金娣大场镇镇长徐佳麟庙行镇镇长袁惠明淞南镇镇长顾云飞高境镇镇长丁炯炯友谊路街道办事处主任修燕吴淞街道办事处主任胡广张庙街道办事处主任施永根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雷曙光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叶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顾斌、区经委副主任黄志刚、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陈敏玉、区科委副主任杨物华、区财政局副局长于珊、区环保局副局长吴树春、区规划土地局副局长张波、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赵建华兼任。
今后,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2014年5月28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创建上海市创业型城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2012]6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创建上海市创业型城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2012]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b2b835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23.png)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创建上海市创业型城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创建上海市创业型城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2012〕6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宝山区创建上海市创业型城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宝山区创建上海市创业型城区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2008〕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新一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实施,以及宝山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相关内容,就本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创建上海市创业型城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宝山区“十二五”规划,抓住宝山区建设“现代化滨江新区”带来的机遇,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坚持经济增长、结构调整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
聚焦创建上海市创业型城区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的促进创业的责任体系,加大资金投入,不断优化创业环境,努力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活力,为把宝山建设成为全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示范区、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的最佳实践区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围绕“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氛围”五大工作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新局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杨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杨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6.28
•【字号】宝府〔2022〕38号
•【施行日期】202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杨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杨成同志为宝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蒋逸菁同志为宝山区滨江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尤文飞同志为宝山区张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
胡能奎同志的宝山区滨江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杨成同志的宝山区张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尤文飞同志的宝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09]5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09]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4fd6c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24.png)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09〕5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理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财政局拟订的《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为了加快镇级公共财政建设,确保社会和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
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的决定》(宝府【2006】70号)和市财政局《完善上海区县以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性意见》(沪财预【2007】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区镇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以区政府与镇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收支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区和镇两级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根本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制度。
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突出对镇级公共财政保障的扶持,重点向北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和向公共教育、卫生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倾斜,推进全区社会事业的和谐平稳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1、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通过转移支付调节地区之间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矛盾,使镇之间的事权与财力尽量趋于一致,努力做到事权与财权的有机统一。
2、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原则通过转移支付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北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逐步缓解地区经济不平衡矛盾,逐步达到公共财政均等化。
3、客观、公平和规范原则按照统一的客观因素,统一的计算口径、统一的计算公式和计算办法分配各镇转移支付,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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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
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
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上海宝山”门户网站(略);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报》;
3、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4、“上海宝山”新媒体;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区政府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宝山区密山路5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略)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宝山区密山路5号,宝山区人民政府(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1999
电话(略)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宝山”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
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上海宝山”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
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
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
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
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
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
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
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
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
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
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
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
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3、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
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
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
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
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
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宝山区密山
路5号;电话(略);电话(略);电子邮箱:zwgkk@shbs.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
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
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