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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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国家队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国家队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国家队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体科字[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国家队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科字[2006]180号)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今年5月,我司与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签订了《国家队信息化平台建设任务书》,开展了17个项目国家队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

为做好这项工作,为国家队备战2008年奥运会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持,请各单位加强领导,抓紧建设,保证质量并按时完成。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有关单位签订国家队信息化平台建设数据库软件设计与开发合同(附件1),并于2006年8月20日前,将签好的合同报我司备案;(二)请各中心确定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关人员(附件2),并尽快报我司;(三)我司将于8月下旬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逐项进行检查(详见附件3)。

联系人:李晨峰电话:87182390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附件1:国家队信息化平台数据库软件设计与开发合同项目名称:委托人:(甲方)研究开发人:(乙方)签订地点:省(市)市、县(区)签订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说明一、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国家队信息化平台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二、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及要求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开发目的、使用范围、技术经济指标及效益情况。

三、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四、本合同书的履行方式(包括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1、产品设计、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2、磁盘、光盘、磁带、计算机软件;3、样品、样机;4、成套技术设备。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国家体育总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国家体育总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国家体育总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03.21•【文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机关工作正文国家体育总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国家体育总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分为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共六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http://)下载。

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电话:************。

电子邮箱:***************.cn)。

一、概述2013年,体育总局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立足体育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服务科学发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提高公开时效。

(一)加强平台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等文件要求,国家体育总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2013年印发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体办字〔2013〕52号),要求体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建立双向沟通渠道,提高信息公开服务水平。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总局办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总局办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总局办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8.04.24•【文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总局办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办法》的通知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为做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关于交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的通知”要求,结合体育总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体育总局办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体育总局办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联系单位:总局办公厅联系人:翟伟王飞联系电话:87182228 87182838体育总局办公厅2018年4月24日体育总局办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办法一、核对审查代表建议认真核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对交办工作有异议的,由总局办公厅负责协调、确认。

二、落实领导责任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领导机制,明确承办机构和具体办理人员。

建立完善代表建议办理、答复事项落实的台账制度,并纳入年度督查计划,以责任落实推动代表建议办理,不断提高工作实效和水平。

三、深入开展协商承办单位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办理方案,把沟通协商作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办理前沟通、办理中调研、办理后交流,及时向建议者通报办理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努力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须积极配合。

对代表通过调查研究形成的建议、代表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以及代表希望加强联系沟通的建议,应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加强办理工作。

对于不需要书面答复的参阅件,应结合代表建议内容,主动与建议者联系沟通,说明有关工作情况。

联系沟通的情况应纳入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总结报告。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8.12.1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省黄龙体育中心、省全民健身中心:现将《浙江省体育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信息公开工作落实。

浙江省体育局2018年12月26日浙江省体育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意见》,促进和规范公共体育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本方案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企事业单位),省体育局职责范围内主要指省黄龙体育中心、省全民健身中心等单位。

二、工作原则按照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主线,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加强公共体育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公益性体育赛事,以及相关政策、经费投入及使用方面的政府信息“五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

三、内容与要求(一)公开内容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点以及工作联系和便民服务方式,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2.服务项目清单、指南、时限、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缴费方式。

3.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

体育总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体育总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体育总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体规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体规字〔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为落实国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规则(一)许可事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适用对象在自贸区范围内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办理。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在许可申请中有虚假承诺、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存在一般不良信用记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初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应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新证办理)。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延续的,应提前30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续期办理)。

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变更办理)。

二、规范工作流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9.02.14•【文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责任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印发实施多个重要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等,取消了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激发了市场活力,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不断优化服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对体育赛事活动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负有领导责任;各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对赛事活动负有主体责任。

二、健全监管政策2017年11月以来,体育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规字〔2018〕3号)、《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7号)、《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18〕9号)等多个重要规范性文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保护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体育赛事活动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十四五”时期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十四五”时期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十四五”时期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十四五”时期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体育各领域专家学者专业优势,提升体育决策咨询水平,服务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经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司局审核,并报总局批准,决定聘请万炳军等96名同志为“十四五”时期体育决策咨询专家。

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十四五”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名单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2021年7月9日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十四五”时期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序号姓名工作单位职称1万炳军陕西师范大学教授2马宏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3王月华吉林体育学院教授4王兆红北京师范大学教授5王旭光天津体育学院教授6王志强武汉体育学院教授7王兵河北咏怀研究院无8王洪天津市体育局无9王健华中师范大学教授10王家宏苏州大学教授11王雪莉清华大学副教授12仇军清华大学教授13卢元镇华南师范大学教授14卢文云上海体育学院教授15田思源清华大学教授16田野深圳大学教授17史兵陕西师范大学教授18史曙生南京师范大学教授19代恒猛北京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副研究员20白晋湘吉首大学教授21冯连世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22冯欣欣沈阳体育学院教授23邢尊明华侨大学教授24吕万刚武汉体育学院教授25朱永国首都体育学院副教授26乔凤杰清华大学教授27任海北京体育大学教授28刘青成都体育学院教授29刘昕北京体育大学教授30XXX清华大学教授31米靖北京体育大学教授32许基仁新华社高级记者33孙晋海山东大学教授34孙淑慧成都体育学院教授35李桂华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中心研究员36李海上海体育学院教授37李崟上海体育学院副研究员38杨光东北师范大学教授39杨国庆南京体育学院研究员40杨桦北京体育大学教授41杨涛西安体育学院教授42杨强成都体育学院教授43肖林鹏天津体育学院教授44吴南宁徐州市体育局高级教练45邱雪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46邹德新南京体育学院教授47张立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中心研究员48张宇贤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49张林上海体育学院教授50张欣天津体育学院教授51张建会河北体育学院教授52张贵海哈尔滨体育学院副教授53张晓琳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研究员54张德胜武汉体育学院教授55陈元欣华中师范大学教授56陈世阳北京体育大学副教授57陈佩杰上海体育学院教授58陈晓峰上海商学院教授59陈笑然秦皇岛基地(中国足球学校)国家级教练60周丽君浙江大学教授61周良君广州体育学院教授62周武杭州师范大学教授63周爱光华南师范大学教授64郑芳浙江大学教授65郑家鲲上海体育学院教授66郝勤成都体育学院教授67柳鸣毅武汉体育学院教授68钟秉枢首都体育学院教授69姜世波山东大学教授70殷恒婵北京师范大学教授71郭立亚西南大学教授72郭修金南京体育学院教授73席翼深圳大学教授74唐炎上海体育学院教授75黄海燕上海体育学院教授76黄谦西安体育学院教授77曹可强上海体育学院教授78曹莉曲阜师范大学教授79盛茂武上海竞技体育训练管理中心无80梁伟暨南大学教授81梁强天津财经大学教授82董传升沈阳体育学院教授83董进霞北京大学教授84董海军河北体育学院教授85蒋志学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无86韩会君广州体育学院教授87程文广沈阳体育学院教授88温煦浙江大学教授89鲍明晓北京体育大学教授90赫忠慧北京大学教授91裴立新广州体育学院教授92阚军常哈尔滨体育学院教授93谭小勇上海政法学院教授94谭建湘华南师范大学教授95薛原人民日报高级记者96戴健上海体育学院教授——结束——。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信息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信息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信息员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4•【文号】体办字〔2003〕204号•【施行日期】200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信息员工作制度》的通知体办字〔2003〕204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体育总局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为体育管理工作服务,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将《国家体育总局信息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请落实如下事项:一、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确定一名本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司局级领导、一名具体管理信息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一名信息员。

二、请各单位填报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及信息员名单,并于11月19日前反馈办公厅信息档案处。

联系人:孙晓晔、徐杰电话:(010)67112233转2107或2178传真:(010)67156974附件:各单位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及信息员名单(略)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家体育总局信息员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体育信息网、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信息网、中国奥委会信息网建设,提高信息采集、利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办公、管理、决策和服务,推进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务信息化、管理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信息员指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及各省(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专(兼)职负责为国家体育总局各信息网收集、制作、传递信息的人员。

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及各省(区、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指派1名以上工作人员为国家体育局信息网专(兼)职信息员。

第三条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修养,思想成熟,作风正派,求真务实,明辨是非;(二)热爱体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思路清晰,目光敏锐,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四)能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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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763
电子邮箱:xxgk@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总局提出申请的,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国家体育总局政府网上下载电子版,也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国家体育总局政府网、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网、中国奥委会网、信息公开查阅点等形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国家体育总局政府网上查阅相关信息,也可到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地点查阅。
国家体育总局政府网站网址: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官方网站网址:
中国奥委会官方网站网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总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表可在国家体育总局政府网站上免费下载电子版本(网址:),也可通过受理申请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一)受理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08.03.20
【实施日期】2008.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编制《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将在国家体育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国家体育总局政府网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国家体育总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机构设置、基本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体育工作动态,信息查询,网上办事等,具体内容可查阅《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总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7182178
传 真:010-87182097
通信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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