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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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电子商务是经由互联网等电子媒介,进行商品、服务等交易活动,因此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复杂。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1. 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身份认证、签名、保密和可靠性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2. 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许可、网站备案等要求,同时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方式、交易
安全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3. 著作权法: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上出现的作品版权保护作出规定,如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4. 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含有毒品、色情等违
法信息的商品,同时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网络购物商品质量、产品信息、
售后服务等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并对于不当销售、虚假宣传、欺
诈等行为提出了制裁措施。

总结
总体来说,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比较繁多,涉及到的方
面也比较广泛,但是这些法规有利于保障各方的权益,特别是消费
者的利益。

因此,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维护各方的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一、概述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指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便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分类1. 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1 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规定1.2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管理规定1.3 互联网信息服务争议解决规定2. 电子商务交易法规2.1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管理规定2.2 电子商务合同法规定2.3 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解决办法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3.2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办法3.3 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规定4. 数据保护与隐私安全法规4.1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4.2 数据安全管理规定4.3 互联网信息泄露追责办法5. 网络支付与资金结算法规5.1 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规定5.2 电子支付安全规定5.3 网络支付纠纷处理规定三、附件列表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管理规定》附件2:《互联网信息服务争议解决规定》附件3:《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管理规定》附件4:《电子商务合同法规定》附件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附件6:《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办法》附件7:《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规定》附件8:《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附件9:《数据安全管理规定》附件10:《互联网信息泄露追责办法》附件11:《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规定》附件12:《电子支付安全规定》附件13:《网络支付纠纷处理规定》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互联网信息服务:指在互联网上向进行信息发布、存储、搜索、连接等服务的活动。

2.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指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发布、搜索等服务的网站或应用程序。

3.电子商务合同:指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包括网购合同、服务合同等。

4.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在商品购买、服务享受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2024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2024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1.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2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1.3 电子商务法的国际背景第二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2.1 合同的形式要求2.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2.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方式与期限3.2 履行地点与方式3.3 履行中的风险与责任第四章:电子商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4.2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4.3 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条件第五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责任5.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5.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5.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第六章:电子商务合同争议的解决6.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6.2 电子商务争议的特殊性6.3 争议解决的国际合作第七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管7.1 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7.2 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7.3 法律法规的更新与修订第八章:合同的签字与生效8.1 签字栏8.2 签订时间8.3 签订地点第九章:附则9.1 合同的解释权9.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9.3 其他约定事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1.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公平交易和诚信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2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电子商务法适用于所有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电子支付、在线服务等。

1.3 电子商务法的国际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电子商务法的国际背景日益重要。

国际条约和惯例对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1.3.1 国际条约的影响电子商务法在制定过程中,需参考和遵守相关的国际条约,如WTO电子商务协议等。

1.3.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电子商务法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适用。

第二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2.1 合同的形式要求电子商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方式。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全汇总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全汇总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全汇总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在线购物到数字服务,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接下来,让我们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一个全面的汇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对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无理由退货。

此外,法律还要求电商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二、电子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中被广泛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时,对于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等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网络交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

例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商品和服务信息披露、交易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电商经营者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亮照经营,并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售后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数据保护和隐私相关法律法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日益频繁,数据保护和隐私问题备受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包括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等。

同时,对于违反数据保护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电子商务信息的发布、电子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推动网络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新格局。

第四条国家保护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信息的安全稳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五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等。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的交易支撑技术,连接电子商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平台。

第八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九条电子商务合同符合电子合同法的规定,适用电子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第十二条网络商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信息,明确商品的主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供应者等事项。

第十三条网络商家应当履行退换货、维修、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义务。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四条电子支付应当符合电子支付业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五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户安全保护制度,保障用户的账户和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预防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职责,配合相关机关开展监管工作。

2024年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

2024年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

2024年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定义及解释1.1本合同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1)“电子商务平台”指由甲方运营的提供在线交易服务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端。

(2)“用户”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账户并进行商品/服务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商品/服务”指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或提供的商品及服务。

二、服务内容(1)为乙方提供商品/服务信息发布、展示、搜索、交易等服务;(2)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在线支付环境;(3)为乙方提供订单管理、物流跟踪等服务;(4)依法对乙方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2.2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规定及要求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三、用户注册与账户管理3.1乙方在注册成为用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实名认证。

3.2乙方应对其账户信息及密码保密,并对账户内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对乙方进行信用评估。

四、商品/服务发布与交易4.1乙方承诺所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4.2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则。

4.3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进行审核、删除、修改等操作。

五、费用及支付5.1乙方在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时,应按照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进行商品、服务、信息的交换、支付和相关活动的商业活动。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

一、电子商务法在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该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网络交易的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中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诈消费者。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行使退货、退款、维修、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权益的具体细则。

电子商务企业必须遵守该法,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三、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的要求,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此外,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了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机制,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交易的安全。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认定和效力,为电子商务合同提供了法律支持。

电子商务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可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五、广告法电子商务企业在进行商品宣传和广告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法对商业广告的内容、形式、发布要求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是指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电子商务
交易的安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以下是一些涉及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电
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评价制度,并规范了电子商
务平台的监管和责任。

2. 《网络安全法》:该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是保护网络安全和个
人信息安全。

其中包括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相
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对商
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信息等方面的保护。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同样
适用,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规定了广告的发布和管理要求,包括禁止虚假广告、限制特定类型广告等。

在电子商务中,广告是电商推广的重要手段,相应的广告
发布和管理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还有其他一些与电子商务安全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如
支付安全标准、电商平台安全管理规范等,都对电子商务中的安全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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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一)国外相关立法1.美国的相关规定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

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

《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

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

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 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

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

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

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

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

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

《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

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1)英国的有关规定。

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

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

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

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

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

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

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

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

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

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

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

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

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

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文格式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

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

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

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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