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之职业化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

论我国破产管理⼈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中⼼主义架构为视⾓市场竞争的残酷法则即为优胜劣汰,然经济学上的这⼀规律并不能直接导致破产制度的产⽣。
破产制度的产⽣,从法律⾓度来看,是⼀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新破产法的起草历时⼗⼆年,数易其稿,终得以⾯世。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部法律,其为债权⼈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有关破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例。
管理⼈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者,从破产程序启动直到终结,始终扮演着重要的、⽆可替代的⾓⾊,相关规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乎破产价值(或破产⽬的)能否实现,因⽽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解决,成为我国建⽴健全破产制度的重要前提。
论我国破产管理⼈制度——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中⼼主义架构为视⾓对于管理⼈制度的概念阐述,关于设⽴临时管理⼈的争议探讨,以及如何对我国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进⾏合理定位等问题的解决,成为在管理⼈中⼼主义架构视⾓下,考察管理⼈职业化特征,分析管理⼈的权责利⼀体化制度体系的关键所在。
本⽂拟就以上问题作简要分析,期与各家探讨。
⼀、破产管理⼈内涵及⽴法体例(⼀)破产管理⼈的内涵破产管理⼈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常重要的⼀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员来接管债务⼈财产和处理与债务⼈财产相关的事务,尤其体现保护债权⼈利益,其概念本⾝有狭义和⼴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管理⼈是专指在破产宣告以后成⽴的全⾯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所以也被称为破产管理⼈。
⼴义的管理⼈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等⼯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也发挥相应的职能。
在其他国家⽴法中,⼴义的管理⼈在破产法的不同程序中称谓是有所不同的。
如在清算程序中通常被称为临时管理⼈、破产管理⼈;在和解程序中被称为监督⼈、监察⼈;在重整程序中则被称为重整⼈、监督⼈。
如在管理⼈制度最早产⽣地的英国,破产法管理接管程序中规定的管理接管⼈、管理程序(相当于重整程序)中的接管⼈等;在美国,破产管理⼈称为托管⼈(Trustee),包括联邦托管⼈(UnitedStatesTrustee)、破产托管⼈(BankruptcyAdministrator)和私⼈托管⼈(BankruptcyTrustee)。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摘要:破产制度的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平稳安定。
新破产法中新增加了关于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是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制度有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这些缺陷与不足加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破产责任新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其为债权人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一例。
但笔者认为,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有待解决,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与挑战: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弊端1.选任主体上。
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行政、司法对经济不当干预。
过多的行政或公法干预,都是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运作轨道,导致对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破产法管理人制度中,行政干预最集中的反应莫过于清算组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其工作人员出任清算组,使得清算中的重大问题都由政府参与或直接决策,法院失去司法独立,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难免出现利益失衡,无法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
新破产法之所以保留清算组制度,是因为当前仍存在一些国有企业破产如何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工安置等经济和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只需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即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无需特别关注。
不能因为我国破产法中的程序监督机制薄弱及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就接纳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而使破产法丧失程序上的公正,法律应当做的是加强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强化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革除清算组体制的弊端,将其改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共五则范文)

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共五则范文)第一篇:破产管理人公正性分析探讨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作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公正性应当是破产管理人最为本质的属性和要求。
本文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公正性要求的原因,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探讨了保障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制度和举措。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公正性破产法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通常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分配等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我国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1986年破产法),没有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作出规定,而是适应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以行政色彩浓厚的清算组来行使管理人职责,其间弊端自不待言。
2006年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正式确立了管理人制度,结束了我国破产立法中二十年没有管理人制度的历史。
破产管理人制度建立后,管理人如何公正行使职权,以实现破产法的价值就成为待证命题。
本文拟围绕公正性这一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进行分析,探讨如何从制度和措施上保障其公正性的实现。
一、破产管理人公正性要求的提出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多种看法,主要包括信托说、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等,众说纷纭,各有所长。
无论何种见解,从根本上都无法否认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公正性。
(一)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使然。
破产发生的前提在于债务人的清偿不能、资不抵债,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以概括的方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①。
由此决定了作为破产财产管理方的管理人,必须将破产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通常不能得到完全满足,甚至于很多情况下一点都无法满足,这是债权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然要承担的风险。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系于一九九八年,经司法部批准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当地著名律师事务所基础上,通过合并方式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上海”)作为国浩在上海设立的执业机构,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光荣的一员,国浩上海既感到十分的荣幸,亦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
现特就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工作汇报如下: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国浩上海对于参与在贵院组织下开展的清算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工作,特组成了以合伙人沈波律师为领导的清算团队。
成立之初,团队成员共有四名,包括合伙人沈波律师、合伙人张泽传律师、王卫东律师及团队秘书朱丹宏,随之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了能更加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国浩整合团队资源,逐步扩大破产清算团队规模,目前,先后分别有8位律师加入破产管理人团队。
上述成员中,除团队秘书朱丹宏外,其他成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律师执业资格。
附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证书号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国浩上海在承办破产案件过程中,为规范操作流程及提高执业质量,结合破产案件实务经验,先后制作了涉及债权申报的系列格式,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等申报材料。
在此基础上,本所针对具体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案件,国浩律师先后起草制订了《××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组工作规程》等清算规章制度,为本所承办破产案件实现规范化及流程化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为建立破产清算案件防火墙制度,本所指派专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实行破产管理费用实时记账、凭证报销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1998年6月成立后,在2011年3月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为能打造规模化、专业化的国内一流大所,近二年来在乌鲁木齐、贵阳、苏州等地新设了分支机构,现在国内外共设有分支机构26个。
郑州市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

63匚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在高校开展“远离非法集资”公益宣讲活动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在厦门市市属12所高校开展“远离非法集资•共建美丽校园”大型公益宣讲活动。
宣讲活动在厦门理工学院信息中心报告厅正式拉开帷幕,活动主题为“如何甄别和防范互联网非法集资广告”及“树立正确消费观念,远离校园金融风险”,主要宣讲防范非法集资及高风险金融借贷的相关知识。
活动以金融知识讲座、派发金融知识宣传折页以及网络金融风险提示相结合等方式,通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综合配套服务,增强青年学生的金融风险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努力构建校园金融安全。
与此同时,协会将牵头组织相关金融机构成立“远离非法集资•共建美丽校园”项目部,以支持赞助、义务服务等多种方式,持续开展系列活动,不断发展壮大服务力量及专业能力。
协会还将根据校方及学生的实际需求,为学校制定“远离金融风险”活动方案,搭建在线服务平台,用互联网技术更加快捷、简便地服务在校大学生。
(吴文裕吴二娜)郑州市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5月6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这标志着郑州市的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事务迈上新台阶。
省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郭洪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省国资委副主任魏开生、省司法厅副厅长鲁建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志增等有关领导及83家管理人代表参加了成立大会。
会上,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魏益红宣读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志增在致辞中表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将在法律政策和自身职能范围内,努力为广大管理人创造良好的执业条件。
在今后的破产审判工作中,法院人将与管理人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共同构建互信、合作、清廉的工作关系,携手推进全市破产审判事业的发展。
史小红要求破产管理人协会认真指导和帮助会员履行好管理人职责,发挥好在法院、政府、管理人、破产企业之间的沟通和桥梁作用,解决破产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认真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024年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_1

2024年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2024年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1一年来,本着“认真学习、扎实工作”的原则,管理人员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汇报如下:一、项目管理系统的维护与数据分析工作恪尽职守,认真作好本职工作。
__年,中心全面推行项目管理。
保障项目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系统进行全面学习和梳理,是我的岗位职责。
系统运行一年来,较好的完成了系统的维护工作任务,确保了系统数据的完整、真实、及时更新。
一是对系统各项卡片的核对。
包括各部门岗位系数逐月核查;项目立项卡标识、工作计划卡标识、任务单的完整一致;任务进度的及时调整;财务收支数据的核对。
二是及时发现系统问题,解决问题。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实时观察数据变化,通过细心观察,查找出了存在的问题。
能够解决的认真做好记录工作,个人工作总结不能解决的及时与软件开发部门沟通,需求解决的方法。
三是不断完善系统数据。
项目管理运行中,数据录入存在差异,如收支类项目,对应的项目是否正确,经过不断沟通和探讨,确定了此类项目的收支一致性。
通过不断完善此类问题,起到了对系统数据的更进一步的完整。
二、公文处理工作认真严谨,保证公文处理的不遗不漏。
积极主动的完成了来文、发文、办公文、签报单的登记,及时对呈阅、传阅文的回收和存档。
三、其他工作积极主动的完成了办公室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今后计划今后工作的方向:随着项目管理的实行,我们的工作要求将更高,需更细心全面的掌握系统知识。
并进一步做好一下几项工作:1、对进度体系和质量考核体系的完善统一。
2、抓紧对企业全面纳入系统的工作。
3、进一步在应用层面上宣传项目管理。
2024年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2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破产清算组为AAA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
破产管理人团队组成和计划方案

破产管理人团队组成和计划方案一、团队背景破产管理人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律师、会计师和行业专家组成,他们在企业破产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团队成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致力于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破产企业实现资产重组和再生的目标。
二、团队组成1. 律师:负责破产企业的法律事务,包括破产申请、债务清算、资产处置、法律诉讼等。
团队中的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2. 会计师:负责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和清算工作,包括债务人财产的调查、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实、财务报告的编制等。
团队中的会计师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能够为破产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
3. 行业专家:负责破产企业的行业分析和市场研究,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潜在投资机会等。
团队中的行业专家具备深厚的行业背景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能够为破产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再生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计划方案1. 接手破产管理事宜的条件:团队将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制定相应的接手条件。
在满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确保团队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来处理破产管理事宜。
2. 流程:团队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破产管理流程。
包括破产申请、财产调查、债权债务关系核实、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重组计划制定等环节。
同时,团队将积极与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等相关方沟通协调,确保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预期时间节点和成果:团队将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破产管理流程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时间节点和预期成果。
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预期成果包括编制完整的财务报告、制定可行的重组计划、协助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等。
四、资源安排1. 人力:团队将根据破产企业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配置专业人员。
确保在破产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支撑。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案例一:破产清算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背景、破产原因、清算过程等。
经验分享
通过该案例,分析清算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分享如何有效进行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经 验。
案例二: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重整前的状况、重整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重整后的效果等。
意义
职业化有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社会对破产管理人的 信任和认可,进而提升破产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必要性
保障破产制度公正高效实施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实施者,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影响 到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
提高破产管理人专业水平
职业化有助于破产管理人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更好地履行法定职 责。
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 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可能影响到破产 程பைடு நூலகம்的公正、高效进行。
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有可能出现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损害当事人利益。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01
通过立法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确保其在
3. 执行重整计 划
破产管理人协助债务人执 行重整计划,推动企业重 组和恢复正常经营。
4. 监督与报告
破产管理人需对重整计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 期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重 整进展情况。
5. 重整完成与 终结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 整完成报告,法院审查确 认后,裁定终结破产重整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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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之职业化摘要本文主要根据当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的一些问题,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之实务,提出团队建设职业化的建议,并从职业化的意义,必要性及如何做进行进一步的论述。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职业化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诸多亮点,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创立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该制度之所以取代存在已久的清算组制度,就是因为其具有清算组所不具有的优越性,比如:相对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主体性等等。
可以说,这是顺应历史潮流,与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相衔接的结果,也是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自觉选择,可事实上,我们现有的破产管理人做到这些了吗?或者说,达到了立法之良好目的了吗?破产是让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破产程序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概括清偿程序,即对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变价并将其按法定程序公平地分配于每一债权人,而所有这些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执行。
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法院指定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与否,效率如何将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虽然,理论上破产管理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经济和财会知识,需要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比一般的注册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要求更高,在执业过程中还需要接受来自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约束,但事实上,破产清算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而且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利益,利害关系复杂,冲突严重,加之破产工作实务性强,又因某些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破产管理人在现有框架内顺利完成工作也绝非易事。
一、目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存在的问题1、具体办案者缺乏专业的工作技能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是连接各方当事人的枢纽,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灵魂和重心,相应地,破产案件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要求比较高,具体就是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专业化,要通晓法律,熟知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要熟悉会计业务,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要熟悉商业交易规则;要连续从事该工作,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
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与普通案件相比,数量非常有限,尤其是在控制企业破产率,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大语境下,能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更少,拿到案件有相当的偶然性,相应的不是每个律师都有接触该类案件的机会。
现实中,有的破产管理人一起案件都没办过,有的即便参与过一两起破产案件,也只是细枝末节办理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有什么经验可谈,相应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技能比较缺乏。
2、破产管理人成员缺乏稳定性破产管理人是一方破产法律关系主体,是破产程序中临时组建的,一般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由法院指定,其组成人员大都是组长自行决定,基本是与本人关系不错的,或用着顺手的,因为大家都无办案经验,对专业性的考量显得无关紧要或者无法进行。
这样临时搭建的团队,很难说有什么工作上的默契,只要不出错,顺利完成任务就不错了,其战斗力可想而知。
而对于破产案件而言,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还需要处理各种非法律性的,日常持续性的事务,事务繁杂,几乎需要与全部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打交道,需要解决破产程序的每一个问题,办案周期长,短则二三年,长则三五年,甚至更长,这样复杂漫长,且很多在当地又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命运的掌控者,以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事务处理经验支撑了绝大部分的破产清算事务,因此,破产管理人是乌合之众还是精锐之师,对办案效果的影响是巨大的。
破产管理人团队这样的不稳定状态,还有一个严重弊端就是,稍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可能办了这件,就没有办理下一件的机会,辛辛苦苦获得的经验无法复制,更无法与同事共享,宝贵的经验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而同时,一些毫无经验的同仁又开始重新摸索,从零积累经验,造成一定程度精力,时间的浪费,同时又无谓的增加了办案风险。
正如霍尔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但现实没给我们机会让我们去练兵,让我们在办案中一点点成长,获得经验,让我们从业余选手打造成为职业选手,现实只希望看到破产管理人一出场就以一个训练有素,胸有成竹的职业选手投入到案件中。
二、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职业化的必要性纵观破产管理人发展的历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日益专业化和职业化,正逐步成为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的民事主体参与到破产程序中。
这一点在西方已有成熟的范例可资借鉴。
1、破产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定形式,将在相当长时间内要存在,破产案件将是一个常规案件,数量非常可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深化,作为市场竞争必然结果的破产现象日益增加,破产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定形式,将取代过去那种“只生不死”或“好死不如赖活着”的传统观念,有进有出,有生有死,各有各的门路,各有各的程序,才真正符合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规律。
现行《企业破产法》将其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扩展为企业法人,为大量符合破产原因的企业打开了方便之门。
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竞争的加剧,以发展的眼光来看,个人破产提到法律日程也不是不可能的事,这就是意味着破产管理人面临着更多的业务机会,案件数量将非常可观。
2、破产案件千差万别,但其程序至上的特性,决定了其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在现代司法的建构中,程序正义被提高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在与实体正义的组合中,一起护卫着司法正义的巨轮稳步前进。
而与实体正义不同的,如果程序出现问题,即便结果无误,仍难消除公众可能的质疑,这就是程序至上的根源所在。
对破产案件而言,从立案到结案,破产管理人从刻章到销章,充斥着数不清的繁琐工作,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说是大大小小的程序组成了整个办案过程。
在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变现,分配过程,每一步都事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破产程序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是破产管理人的基本工作目标,任何不当行为都可能损害破产程序之公平价值。
所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地位,几乎与破产程序共始终,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实际效果,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程序的严格把握是工作的首要要求。
3、职业化将最大可能减少个性化的差异,打造破产管理人训练有素的行为准则和思维方式。
鉴于破产管理人制度为一项全新制度,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尚无经验可资借鉴,管理人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其职业化程度更低,或者说根本没有职业化。
大家只是凭着想象摸着河头过河,水深水浅谁也不知道,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如上所述,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破产管理人团队整体提升,并影响破产案件的实际办案效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破产管理人作为一种职业或行业,在走得更远之前,我们必须站在一个更高的位置,以全新的角度,来审视破产管理人这一职业角色。
也就是先要进行自我完善,解决自身团队建设-----人的问题。
所以,破产管理人的团队建设是迫切的也是必要的。
破产管理人制度创立时间短,可以算是现实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破产管理人办案能力低下的正当理由。
我不想看着我们走了很多弯路,还未找到完善自我的正途,更不想在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打造上,忽略至关重要的关于职业化的思考。
平心而论,那些没有受过职业化熏陶的人给人的感觉就像没有成熟的杏子,看上去很青涩,很幼稚。
这与崇尚成熟与理性的职场格格不入。
而那些经过系统训练的职业人,言谈举止、个人素养、思维方式、为人处世和业务技能都有了很大变化,因为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意识,无论走到哪里都非常受欢迎。
职业化就是专职化或专业化,简单的讲,职业化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即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说合适的话,做合适的事。
职业化培训就是使员工在知识、技能、观念、思维、态度、心理上符合职业规范和标准。
具体讲包括:职业化素养、职业化行为规范和职业化技能三个部分内容。
这是一个标准的企业概念,之所以运用到这里,是因为我们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团队而言,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工作,而且反复使用,职业化是其非常明显的特征。
职业化的作用体现在,工作价值等于个人能力和职业化程度的乘积,职业化程度与工作价值成正比,即:工作价值=个人能力×职业化的程度。
如果一个人有100分的能力,而职业化的程度只有50% ,那么其工作价值显然只发挥了一半。
如果一个人的职业化程度很高,那么能力、价值就能够得到充分、稳定的发挥,而且是逐步上升的。
如果一个人的能力比较强,却自觉发挥得很不理想,总有“怀才不遇”的感慨,那就很可能是自身的职业化程度不够高造成的。
这样就使得个人的工作价值大为降低。
如人所言:一个职业化程度高的员工,他必将成为一个非常优秀的员工,一个团体职业化程度高的企业,它必将会成为一个社会尊敬的企业。
破产管理人通过职业化训练,将最大可能减少因为个体差异对案件的不利影响,并进一步形成训练有素的行为准则和思维方式,以完成繁杂漫长的破产清算事务。
三、如何打造破产管理人团队的职业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如果说,破产管理人只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一个职业角色的话,那么对专职办理破产案件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而言,破产管理人几乎是其工作的全部了。
尤其是其自始至终作为企业形式而存在,以企业方式来运作应是其应有之意。
随着破产案件的增多,毫无疑问,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更高的要求,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将成为不可逆转之趋势。
被誉为“中国管理教育第一人”的余世维博士把对职业化的要求总结成四个职业化,并用浅显易懂的四句话进行了概括。
职业化的工作技能就是“像个做事的样子”;职业化的工作形象就是“看起来像那一行的人”;职业化的工作态度就是“用心把事情做好”;职业化的工作道德就是“对一个品牌信誉的坚持”。
从内涵上讲,职业化主要包括六种技能:第一,职业技能。
这是一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一个人享有的专有才能,短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
执业律师和会计师经过专门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资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已具有与其职业角色想匹配的职业技能。
但对破产事务而言,仍需专门的培训与加强。
第二,职业道德。
能反映出一个人的人品,一个人的思想,一个人的修养,比如:诚实、正直、守信、忠诚、公平、关心他人、尊重他人等等。
这是我们做人的准则,也是我们实现职业化的基础。
第三,职业素养。
主要体现在责任感和团队意识上。
有了责任感,才能做到自动自发地去做事情,并能将事情做的出色。
工作只要交代一遍,就能保质保量把工作完成好,同理,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一定是勇于负责任的人,更是积极主动的人,他能够时刻思考如何让自己的工作品质做到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