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争议处理作业要点-清华长庚医院
王希谦与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希谦与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7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军汤平丁少芃【审理法官】张军汤平丁少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希谦;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当事人】王希谦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当事人-个人】王希谦【当事人-公司】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刘凯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刘凯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聂学刘凯【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希谦【被告】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物证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王希谦于2019年5月21日手写了申请书,内容为:“一、申请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对王希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如果存在过错与王希麟的死亡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一审法院通过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随机确定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医疗争议要点及委托鉴定要求

医疗争议要点及委托鉴定要求医疗争议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生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在解决医疗争议时,委托鉴定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即由第三方机构对医疗争议进行鉴定,并给出专业的意见和结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争议要点及委托鉴定要求。
一、医疗争议要点1.医疗行为:包括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手术操作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医疗结果:指医疗行为所导致的患者的身体状况、康复情况和生活质量等结果。
3.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用的合理性、透明度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医疗信息公开:指医疗机构是否提供充分的医疗信息,包括病历、检查报告等,以便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
5.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指医疗机构是否设立了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便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纠纷。
二、委托鉴定要求1.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资质和信誉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和权威性。
2.明确鉴定范围:委托鉴定时需要明确鉴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医疗行为、医疗结果、医疗费用等方面。
3.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委托方应提供相关的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证据和材料,以便鉴定机构进行准确的鉴定。
4.鉴定程序和时限:委托鉴定时需要明确鉴定的具体程序和时限,以便及时了解鉴定结果。
5.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委托方应尊重鉴定结果,无论结果如何,应接受并遵守。
在解决医疗争议时,委托鉴定是一种重要的方式。
通过委托鉴定,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估医疗行为和结果,为医疗争议的解决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委托鉴定也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规范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患者的权益。
因此,在遇到医疗争议时,委托鉴定是一种值得考虑的解决方式。
处置医疗事故争议的实施办法

处置医疗事故争议的实施办法一、医疗事故争议上报1.科室发生医患纠纷,应及时报告医务科,非正常工作时间应及时报告院总值班。
2.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责任事故应按规定的时间报告分管院长,妨碍医院工作秩序者应及时通报保卫科或公安部门,并由医务科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置1、一般性的医疗纠纷可由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接待调解,报医务科备案。
2、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报医务科或院总值班后,由医务科或院总值班及保卫科按有关程序处理。
处理时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1)维护医院、病房诊疗工作秩序;(2)指导帮助科室做好病人救治、康复等诊疗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努力防止不良后果的扩大,尽可能减轻对病人的损害程度;(3)病人死亡后尸体应按规定时间移送殡仪馆并争取尸体解剖;(4)封存病历(或复印客观病历)及其他有关物品和资料;(5)告知病人处理途径(协商解决、上级部门主持调解、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途径解决),并争取司法途径解决,建议患方提交书面投诉材料;(6)医务科责成科室组织认真讨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是诊断的准确性、治疗措施的合理性和及时性、死亡原因等,认真找出薄弱环节、存在缺陷和应该吸取的教训等;(7)医院组织院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当事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必须到场汇报诊治经过及科室讨论结果,通过与会专家讨论,确定是否有医疗缺陷及其程度,同时确定医院、科室、治疗组和个人的责任程度;(8)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在医务科组织的协商中,相关科室的科主任或科主任指定人员全过程参与和商谈,以解答关键技术问题;(9)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者,所在科室需针对诉状认真准备好答辩词,在医务科和法律顾问的指导下,由科室确定1 —2人(可以是科室负责人)出庭作证和答辩。
(IO)与病人协商解决或主持调解的医疗纠纷,其补偿款额应根据过错性质及参与度,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征得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同意。
陈建与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建与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23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伟张永钢丁少芃【审理法官】陈伟张永钢丁少芃【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建;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当事人】陈建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当事人-个人】陈建【当事人-公司】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家博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刘凯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家博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刘凯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家博刘凯【代理律所】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建【被告】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本院观点】陈建在一审中曾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后坚持要求撤回鉴定,其在二审中再次坚持就北京清华长庚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建在一审中曾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后坚持要求撤回鉴定,其在二审中再次坚持就北京清华长庚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在缺少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的情况下难以作出司法判断,故本案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221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07:20:3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吕荣福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子女二人,分别为吕某1、吕某2。
医疗事故投诉纠纷处理的几点关键要点

对于患者及家属的疑 问和担忧,积极回应 并解释。
耐心倾听并解答疑问
在处理医疗事故投诉时,要耐 心倾听患者及家属的诉求和意 见。
对于患者及家属的疑问,要给 予清晰、明确的解答。
尊重患者及家属的权益,避免 使用刺激性或攻击性语言。
04 关键要点二:公 正公平处理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确保处理过程合法合规 。
分类
根据损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医疗 事故可分为一般医疗事故、重大 医疗事故和特别重大医疗事故。
发生原因及影响
发生原因
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医疗机构的管 理制度、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 心、医疗设备的质量等多方面因素有 关。
影响
医疗事故不仅会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 成损害,还可能影响医疗机构的声誉 和医患关系,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和邮箱,确保 患者及家属可以随时进行投诉。
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投诉,确保投 诉能够及时得到响应和处理。
建立紧急联系机制,对于紧急医 疗事故投诉,能够迅速联系到相
关负责人。
主动告知患者及家属进展
在处理医疗事故投诉 过程中,主动向患者 及家属告知处理进展 和结果。
定期组织沟通会议, 邀请患者及家属参加 ,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
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患者和家属,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其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心理干预和法律援助的提供,可以更好地保障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妥善 解决。
06 关键要点四:持 续改进预防措施
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流程
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完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流 程,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鼓励医护人员积极参与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 作,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医疗机构冲突和纠纷解决办法

医疗机构冲突和纠纷解决办法
背景
在医疗机构中,冲突和纠纷是难以避免的。
这些问题可能会对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医疗服务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及时解决和处理这些冲突和纠纷是至关重要的。
解决办法
为了有效解决医疗机构中的冲突和纠纷问题,以下是一些简单的策略和方法:
1. 沟通和协商:当冲突出现时,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通过与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各自的需求和关切,并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2. 第三方调解:如果沟通和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
第三方调解人员可以帮助各方找到中立的解决方案,并促进双方之间的理解和和解。
3. 冲突预防和管理:为了避免冲突的发生,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预防和管理冲突。
例如,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提供培训和教育以增强员工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法律咨询和协助:在涉及法律问题的冲突和纠纷中,医疗机构可以寻求法律咨询和协助。
专业的法律团队可以为机构提供法律意见和指导,确保机构在解决问题时符合法律要求。
5. 长期解决方案:为了避免类似的冲突和纠纷再次发生,医疗机构应该思考并实施长期的解决方案。
这可能包括改善组织文化,加强员工培训和发展,以及建立有效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结论
医疗机构冲突和纠纷的解决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和方法。
沟通和协商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而第三方调解、冲突预防和管理、法律咨询和协助以及长期解决方案都是有效的解决办法。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医疗机构可以更好地处理和解决冲突和纠纷,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医疗事故后的医疗纠纷处理应急措施

医疗事故后的医疗纠纷处理应急措施医疗事故是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给患者带来健康损害和精神折磨,也可能导致医疗纠纷。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是防止医疗纠纷进一步恶化的关键。
本文将就医疗事故后的医疗纠纷处理应急措施进行探讨。
一、确保患者安全在发生医疗事故后,首要任务是确保患者的安全。
医护人员应立即停止造成危险的医疗行为,将患者转移到安全区域进行观察和检测。
如有必要,应立即呼叫急救车辆,并在等待医护人员到达期间进行必要的急救处理。
二、及时沟通和解释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护人员应主动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和解释。
要真诚地向患者道歉,说明事故的原因和处理过程,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及时沟通可以减少患者和家属的焦虑和恐慌情绪,避免医疗纠纷的进一步发展。
三、保留相关证据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医护人员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检查结果、药物使用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医疗机构、患者和法律部门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有助于查清事实真相,为后续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四、寻求专业帮助在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时,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和医疗纠纷处理服务。
专业律师和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内部审查和改进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开展内部审查和改进工作,查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内部审查和改进,可以避免类似医疗事故再次发生,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总之,医疗事故后的医疗纠纷处理应急措施至关重要,需要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高度重视。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患者安全和权益,避免医疗纠纷的扩大和恶化,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为广大医护人员提供参考和帮助,促进医疗事故的及时处理和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
佟某某与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某某与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39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伟张永钢丁少芃【审理法官】陈伟张永钢丁少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佟伯伦;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当事人】佟伯伦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当事人-个人】佟伯伦【当事人-公司】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刘凯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凯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凯【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佟伯伦【被告】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物证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清华长庚医院在对佟伯伦的诊疗行为中应负次要责任。
佟伯伦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清华长庚医院应负全部责任,其理由主要为清华长庚医院“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选择权”“进行过度检查和存在不良后果的手术治疗”。
就清华长庚医院对佟伯伦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佟伯伦双目失明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和佟伯伦的伤残等级问题,双方一致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诊疗行为评价”载明:“医方首次诊疗中……对病情加重未能及时处理,应详细解释和告知,应认为医方存在缺陷”“行YAG激光切割时……医方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认为医方存在缺陷或不足”“被鉴定人双眼老年性黄斑变性,右眼黄斑区出血,医方应履行转诊告知义务,应认为医方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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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编号 L15004
医疗争议处理作业要点
制定部门: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2013 年 4 月 10 日编印 2016 年 5 月 30 日修订
本著作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转载、翻印或转售。
著作权人:北京清华长பைடு நூலகம்医院
目录 1.目的 ....................................................... 1 2.医疗争议之分类 ............................................. 1 3.医疗争议案件之立案 ......................................... 1 4.医疗争议案件处理原则 ....................................... 1 5.医疗抱怨之处理 ............................................. 3 6.医疗纠纷之处理 ............................................. 3 7.医疗纠纷之档案管理 ......................................... 8 8.管理与追踪 ................................................. 9 9.实施与修改 ................................................. 9 附件: 医疗争议个案初步处理提报表............................ B-1
A.医疗机构名称。
B.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医疗争议处理作业要点
-2-
2016 年 5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
C.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 前状况。
D.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E.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F.患者的要求。
5.医疗抱怨之处理
(1)医疗抱怨以电话投诉之处理
医政组于受理以电话投诉之医疗抱怨案件后,应详细了解其抱怨事宜, 并委婉说明或协助解决,如需进一步确认或洽相关单位处理者,应先向 投诉人详细解释,待处理完成后由主管指派负责单位予以回复。经处理 仍无法化解时,则呈报主管核定转案或协同医政组医疗纠纷处理专人共 同处理。
4.医疗争议案件处理原则 凡本院从业人员遭遇医疗争议事件,应遵照下列原则处理,不得违背。
医疗争议处理作业要点
-1-
2016 年 5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 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实时向医政组医疗纠纷处理专人报告,医疗纠纷处理专 人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
(4)医疗团队成员对有可能演变成医疗纠纷之医疗争议案件,应即通报当事 人之上一级主管及病人之主治医师处理。
(5)科主任级以上主管经初步处理后仍有寻求医疗支持之必要时,应呈请院 长级主管协助召开跨科际之病例检讨,并实时加强团队照护。
(6)医师或其它人员皆不得向病人或家属表达可能有医疗处置不当或疏失等 言论。
(2)受理医疗争议案件时,医疗纠纷处理专人应对争议内容详加了解,并向 病人或家属委婉说明,极力化解争议。非职权内之争议案件应即刻联系 该业务负责单位之主管进一步处理。对于争议事项涉及医疗者,应立即 通知该病人之主治医师进行处理,以防止争议之扩大。
(3) 医师(包含实习医师以上之各级医师)接获病人或家属之医疗抱怨与质 询时,应向病人或家属委婉说明医疗服务处理或合理之医疗风险,以化 解其疑虑,并立即报告主治医师该争议案件发生与处理过程;主治医师 应慎重待之,并亲自与病人或家属说明沟通,如病人或家属仍持强烈不 满态度,主治医师应于 24 小时内将事件发生及相关医疗处置过程呈报 科主任级以上主管,主管应重新审阅病历内容并协助处理,同时应洽医 政组之医疗纠纷处理专人协助处理。
(7)医政组之医疗纠纷处理专人于受理医疗争议案件时,应判断是否属重大 医疗过失,报告院长后核示,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医政组之医疗纠纷处理专人于受理医疗争议案件过程中,应及时将处理 流程及进度等,与患方进行有效沟通。
(9)依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发生重大医疗过 失行为导致 3 人以上人身损害、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 故,应于 1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目的 为促进医病关系和谐,有效化解本院医疗争议,减少医疗讼争,特订定本作 业要点。
2.医疗争议之分类 本作业要点所称医疗争议,包括医疗抱怨与医疗纠纷两类。 (1)医疗抱怨系指病人或其家属对医疗或相关服务有所不满,要求本院改善或 提供相关说明及处理之诉求。 (2)医疗纠纷系指病人经医疗处置后发生伤害或死亡之结果,经医师初步沟 通说明后,病人或其家属仍继续争议,且有进一步抗争或诉讼之案件。
3.医疗争议案件之立案 医政组指派之医疗纠纷处理专人接获下列案件,皆应立案且依本作业要点之 规定处理: (1)医政组主管核定转送之抱怨案件或「事件异常反应表」提报致病人于人 身损害之案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 疗事故分为四级: A.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B.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C.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D.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 (2)主治医师或现场第一线主管咨询或要求协助处理之医疗争议案件。 (3)下列有明确指出医疗争议或抱怨对象之案件: A. 司法机关法律文书或政府主管机关来函。 B. 律师函或受当事人委托者之来函。
(2)医疗抱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投诉之处理
医政组于接获医疗抱怨信函或电子邮件后,信件中如有注明联系电话者, 应先以电话联络投诉人,就投诉内容详加了解或说明;待处理完成后, 由主管指派负责单位回复反应人。经处理仍无法化解时,则呈报主管核 定转案或协同医政组医疗纠纷处理专人共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