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安装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院,各有关企业: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1]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地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按照文件要求对热量表的生产、修理、经销、使用等环节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对在用(已安装)热量表开展专项计量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总结及附表2、附表3于2011年10月10日前上报省局计量处。
二、各地要加快热量表量传体系建设步伐,尽快配备满足当地热费计量结算的热量表检定需要的检定装置,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有关热量表生产企业接到通知后,要按照文件要求尽快组织开展企业内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总结及附表1于2011年9月10日前上报省局计量处,省局将于9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根据情况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联系人:马达联系电话:*************邮箱:***************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略)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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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供热计量的要求,现对全市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安装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满足热计量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应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自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以及热计量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新建建筑工程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三、新建工程项目采用户用热量表的计量方式,应选用超声波和具备数据远传功能的热量表。
四、为规范我市供热计量、温控装置市场秩序,我市将对从事供热计量装置的生产企业和产品,采用进市备案的方式,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未被列入《供热计量、温控装置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均不得在我市使用。
《供热计量、温控装置产品推荐目录》收录的产品将通过考察企业资格、综合实力、产品质量、产品检验、出场标识、售后服务、工程实例等方面,经评审确定供热计量、温控装置产品,并列入产品《供热计量、温控装置产品推荐目录》。
五、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等主要材料在我市销售和使用前必须到住建管理部门进行产品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产品执行标准,
(3)产品检测报告,
(4)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书,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进口产品需要提供原始进口报关单,
六、各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对入围的厂家,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供应厂家,自行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并申请验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陕建发[2014]180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80号)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了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专项督查情况。
我省总体工作在得到肯定的同时,与住建部和省政府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
主要是部分城市新建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供热计量收费严重滞后。
根据住建部专项督查通报和各地上报情况来看,全省城镇新竣工建筑同步实现计量收费比例不足10%,在全国排名靠后。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分户计量工作,加快供热计量改革,改变供热计量收费方式,停止按面积收费,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依据国家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和省政府“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技术培训,提高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供热等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普及供热计量基础知识。
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在当地媒体和小区公示年度计量收费小区名称、计量热价、监督电话、合同等。
供热企业要及时通知用户耗热量和热费,以鲜活的事实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抓紧出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政策,将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选购权、安装权交由供热企业负责,于9月底前完成相关政策的出台,并报省厅备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2•【文号】国质检量函[2011]309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5月12日国质检量函[2011]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2010年供热计量监督检查基本情况2010年各地按照《意见》和《通知》精神,高度重视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了供热计量监督检查,加强了对供热计量器具生产、经销企业和在用供热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全面开展供热计量检定装置建设,为供热计量提供技术保障。
据统计,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热量表生产企业共149家,分布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山东、天津、辽宁、浙江和河北5个省(直辖市)的热量表生产企业达到98家,约占全国热量表生产企业数的三分之二;共检查热量表经销企业299家,检查在用热量表65万余台,平均受检率约为87.5%,共查处计量违法案件14起。
二、供热计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热量表产品质量不高,生产环节亟待进一步加强监管。
部分热量表生产企业不能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导致产品质量无法保证;不能持续保证产品的型式和生产条件与批准时一致,申请型式批准和许可证考核时的产品质量与实际生产的产品质量“两张皮”现象依然存在;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产品质量低下,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建城[2016]6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8.15【实施日期】201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6〕6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我省实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以来,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承德、唐山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与省委省政府和广大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
2013年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了《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的实施方案》,出台《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对供热计量作出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将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列为重要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最大限度节约能源、降低供热成本,促进企业降耗增收,推进供热供给侧改革,现对全面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规划,明确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发展思路各地正在按要求制定十三五供热专项规划,规划的编制不仅要统筹区域热负荷发展需求,结合国家和我省节能减排政策、供热节能技术的要求,落实开发和节约并重原则,而且要将供热计量改革作为本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对供热计量工作的目标任务、技术路径、价格政策、推进措施等深入研究,提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供热计量工作发展规划,为未来五年扎实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打牢基础。
各县(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起步晚、起点低,多数县(市)是首次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规划制定工作,特别是有关供热计量规划的指导,有集中供热的县(市)可按照“先易后难、先整后散”的思路,对照任务目标,统筹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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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加大对不诚信计量的曝光力度。 要通过开展计量知识进企业 、 进社区 、 进学校等主题活
动 , 群众计 量知 识普及 和教 育 , 断营 造全社会 的计量 氛 围 。 加强 不 各地 要注 意宣传 方式方 法 , 要抓 住宣传 典
型, 用典 型 引路 , 以点带面 ; 充分利 用各 种宣传 资源 , 要 宣传 渠道 , 宣传 手段 , 全方 位宣传 计量 工作 。 总 局计 量 司已 委托 《 中国 计量 》 志社 制作 了 “ .O 界 计量 目” 传 画 , 地 要认 真 做 好 相 关 征 订 杂 52 世 宣 各
二 、 一 步 加 强 热 量 表 等 供 热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环 节 的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进
要按照 计量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 . 热量 表等供 热计量 器具 制 造环节 的计 量监 管 . 其是 要加 强热 量 表 严格 尤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计量监督【发文字号】沪质技监量[2011]40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7.13【实施日期】2011.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11〕404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计测院、本市各热量表生产企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1〕30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切实履行质监部门在供热计量改革中的相关职能,全面做好计量监管工作,现就做好本市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热量表制造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目前上海市共有热量表生产企业3家,其中外资企业1家,民营企业2家,产品均销往外地。
在2010年我局开展的热量表生产企业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检验设备未及时送检、工艺文件过于简单等问题。
2011年我局将继续开展热量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推进热量表生产企业落实其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确保其持续符合许可证考核通用规范和热量表生产必备条件要求。
各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组织专家和注册地区、县质量技监局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1.企业基本生产管理情况;2.相关管理制度如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和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3.批量生产的产品型式是否同型式批准合格时一致;4.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许可证考核通用规范和热量表生产必备条件要求。
各热量表生产企业应于2011年7月29日前向我局计量处递交自查报告(见附件1),电子版发送至yltian@。
8月初,我局将组织对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在检查后1个月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整改,并经检查组确认。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通政办字[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字〔2010〕98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切实加强供热分户计量管理,加快供热计量改革,改变供热计量收费方式,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供热计量收费改革重要性认识改变按面积计量收费方式,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制度是供热体制在收费方式上的一项重大改革。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有利于调动人们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强化人们行为节能意识;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浪费;有利于降低供热成本,减轻政府、企业和个人供热负担。
各地要从国家能源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重要战略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搞上去。
二、明确和强化供热计量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供热计量方面的主导作用,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加强对供热企业监管,强化供热企业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的主体责任,凡已达到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供热企业必须依法实行按热计量收费。
对拒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为使集中供热热源分配均衡,更好的适应计量收费需求,保障用户冬季用热安全,通辽市主城区新增负荷入网要由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批准;同时,实行供热保证金制度,各集中供热企业要在每年开栓供热前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供热保证金,额度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主要用于解决供热期供热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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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潍坊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作,加强供热计量管理,实现节能降耗,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开发区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纪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用户供热计量设施,是指用户供热计量、温控、数据传输、水力平衡装臵及配件。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用户供热计量、温控、数据传输、水力平衡装臵及配件的购臵、安装、验收、维护等费用。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用户供热计量设施;配套建设的换热站(供热站)和管网应当设计、安装
计量装臵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臵。
供热系统应当满足温度调控、供热计量和热平衡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制度的通知》(鲁建发[2010]4号)要求,采购《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推荐的供热计量设施,确保所采购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年限达到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供热企业是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其收费的实施主体。
第二章专项资金收支与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按照“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账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九条供热企业在银行开设专项资金收支专用账户,资金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新建居住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与相关供热企业签订用户供热计量设施采购、安装合同,将专项资金交到专用账户,并到市供热主管部门领取缴费确认证明。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按建筑规划设计图纸确定的户数、户型和建筑面积核算。
规划设计图纸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户数、户型和建筑面积改缴专项资金,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住宅,专项资金为2000元/户;大于100平方米的住宅,专项资金为2500元/户;独栋住宅或者联排住宅,专项资金为5000元/户。
第十三条用户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工程开工前,供热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申请书中应包括工程工期、预算和采购的设备型号、数量等事项。
经区(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采购用户供热计量设施。
评标委员会由市、区两级供热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相关供热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人员组成,招标结果由评标成员签字确认。
供热企业根据中标情况向区(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区(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市供热主管部门核准后,提取用户供热计量设施采购资金。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出示缴费证明材料。
对不能出示缴费证明材料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章用户供热计量设施安装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前,应当征求供热企
业意见。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计量技术路线提出供热计量设计要求。
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用户供热计量设施技术指标要求。
第十七条新建居住建筑在工程建设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和技术要求预留用户供热计量设施的安装位臵。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负责用户供热计量设施的选型、购臵、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用户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完成后,市、区两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准许供热企业根据审核结果提取用户供热计量设施安装费。
第二十条同一换热站(供热站)供热区域应当选用同一类型的供热计量装臵。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设计、建设的建筑,建设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销售许可手续,供热主管部门不予并网供热。
第四章用户供热计量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销售的供热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纳入《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
进口产品还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鉴定。
第二十三条拟在本市从事供热计量器具销售的单位持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代理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对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差的产品,要立即责令停止在本市范围内的一切销售、安装活动,勒令退出市场,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关于从《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中删除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计量产生异议且未能协调一致的,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检定机构对供热计量装臵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用户供热计量设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经相关供热企业同意,并由供热企业实施。
第二十七条供热计量装臵由供热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检定和更换。
第五章供热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计量方式、收费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供热计量收费实行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制的计费办法。
第三十条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初期,结算热费“多退少不
补”,即先按建筑面积计算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面积收费的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供热计量收费完善后,热费结算逐步过渡到“多退少补”。
第三十一条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每两个月在小区内公示热量表读数。
第三十二条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供热计量装臵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建筑面积收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已建和在建的居住建筑需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