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和连锁店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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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和连锁店有什么不同

加盟店和连锁店有什么不同

加盟店和连锁店有什么不同在商业领域中,加盟店和连锁店是两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它们在运作方式、管理结构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深入探讨加盟店和连锁店的不同之处。

一、定义加盟店是指一个独立的零售商或服务提供商与某个品牌或公司签订加盟协议,并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和标准经营业务。

加盟店可以独立经营,但必须遵循总部的管理要求并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和佣金。

连锁店是指由总部控制和管理的一系列共同品牌或公司所有的分店。

总部制定统一的经营政策和标准,包括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客户服务等,并为分店提供支持和管理。

二、经营方式1. 加盟店的经营方式加盟店通常是由个人或公司独立经营的,他们可以在加盟总部的指导下自行管理业务,享受总部提供的品牌和产品优势。

加盟店在日常经营中自行负责采购、销售、市场推广等业务,并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和佣金给总部。

2. 连锁店的经营方式连锁店由总部控制和管理,总部负责制定整体经营策略和标准,并在各个分店间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资源调配。

各个连锁店之间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产品协作和品牌传播的优势。

总部对连锁店进行统一采购、物流配送和市场推广,以确保业务的高效运作。

三、管理结构1. 加盟店的管理结构加盟店通常是独立的个体经营者或公司,他们在加盟总部的指导下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

虽然加盟店必须遵循总部的管理规定,但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地市场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总部对加盟店进行培训和支持,帮助他们提高经营能力和解决问题。

2. 连锁店的管理结构连锁店由总部进行统一管理,总部设有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分店的选址、装修、人员培训、市场推广等工作。

总部对各个分店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以确保各个分店都能按照标准进行运营。

连锁店的管理决策都由总部进行集中制定和执行。

四、利益分配1. 加盟店的利益分配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会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和佣金给总部,这些费用通常用于品牌使用权、培训费用和市场推广等。

加盟店的利润主要来自于销售业务,但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直营和加盟利弊分析

直营和加盟利弊分析

服装连锁专卖模式已经成为当今品牌服装销售的一种主流模式,目前中国市场的服装品牌的连锁店主要是二种营业形态:一种是直营店,指企业直接经营的专卖店、商场专柜;一种是加盟店,指以经销商加盟合作的方式开设的连锁专卖店。

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服装品牌都是采用直营店和加盟店相结合的运作方式。

直营与加盟直营,顾名思义,是厂家直接经营的,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品牌往往喜欢采用用直营的方式,直接投资在大商场经营专柜或黄金地段开设专卖店进行零售。

一些国际顶级品牌如阿玛尼、杰尼亚等出于品牌维护的需要,一般都采取直营方式。

另外,很多厂家会出于形象推广考虑,在一些重要市场区域开设自营旗舰店,以树立品牌形象规范,给经销商提供可参考的样板店。

比如雅戈尔在全国市场的自营旗舰店已经达到两百余家,班尼路旗下的几大品牌都在广州北京路开有大型旗舰店。

旗舰店一般装修气派,货品齐全,服务规范,比较能体现公司的实力和整体形象,其产生的广告效应甚至要高出经济效应。

在管理上,厂商一般会采用分公司、办事处模式操作,直接对直营店面进行管理,而且为保证物流配送的顺畅,通常都会在各分公司、办事处设立仓库,直接供应货源。

采用这种方式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均比较大,所以通常只有实力型企业才敢于这样操作。

加盟店,是与相关合作伙伴共同经营市场的一种方式。

一般企业招募加盟连锁店的方式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厂家直接寻找加盟商,象班尼路、真维斯等休闲服饰品牌。

另一种是通过代理商、中间商再发展下级加盟商的。

前一种方式属于扁平模式,有效减少了中间环节,但辐射面较宽,管理、物流配送等环节难度比较大;中小品牌往往因为前期资金实力等原因,且为了快速进入市场,往往会选择依靠中间商来发展加盟商合作的方式。

通常加盟商加盟都要交纳一定的加盟费用或者保证金,企业也会提供一些形象道具、设计、装修支持和理念指导等。

以保证连锁店形象、经营的统一性。

两种方式孰优孰劣?戴安娜内衣是南海盐步的一个著名内衣品牌,它就成功的实现了从加盟连锁店到直营店模式的转变。

加盟与代理区别

加盟与代理区别

加盟与代理区别加盟与代理区别有一些想创业的小伙伴在初期可能会很疑惑,是什么?哪个比较好?应该如何选择?本期乔布简历店铺将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加盟的概念是加盟方投入货款资金,公司提供品牌与货源,以店面的形式来操作,面对的消费群体是零售顾客;而代理是以区域的形式来开展业务,代理是指定区域的经营,一级代理可发展二级代理,二级代理由一级代理直接管辖。

代理是把这个区域的经销权全部授权给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区域性独家品牌垄断经营形式。

代理不用付加盟费,而品牌加盟则一定要付一定金额的加盟费和品牌保证金。

代理商和加盟商虽然同为合作伙伴,但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

代理商可以享受到区域性的产品保护,价格优势,属于厂家在当地的代言,厂家对其有一个基本销量的要求,厂家会有广告、技术、设备方面的去持,而加盟商仅是终端品牌运营商的一种,是以销售或服务点来体现的,产品价格方面没有优势,不过销售任务一般不会很重,多以品牌、服务或技术型行业为主。

但是,乔布简历店铺要提醒大家的是,做品牌代理还是品牌加盟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定了。

代理商是在授权地区能代表或替代公司,在营销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与公司在授权地区平等;而加盟商要认同经营理念,遵守公司的规定,并接受公司指导监督。

加盟与代理的区别2017-04-24 11:36 | #2楼加盟是已有的连锁销售体系,代理是自建的渠道销售体系。

新产品的经销/代理优于连锁加盟加盟,主要是给加盟费给上家,它再相应的给你技术和等方面的指导,但往往是打个基础而以。

这种方式经营,自己的风险很大。

厂家是否负责供货,这要看和它是怎么谈的。

就是说,自己可能选择的。

代理,相对而言,比较稳,厂家是给供货的。

但是厂家是会给你下达销售任务的,会有一定的压力的。

代理可以是省一级的,也可以是市级的,还可以是华中,华南等更大的。

它对你的经营门面,和流动资金,以及信誉都会有要求,也会作相应的考查的。

连锁门店名词解释

连锁门店名词解释

连锁门店名词解释连锁店在国外称为加盟店,而中国称之为“特许连锁店”。

连锁店起源于19世纪末期的美国。

20世纪初,美国的一些零售商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商业组织形式,他们允许加盟店共享总部的支持和服务,也共同承担加盟店经营失败的风险。

这种独特的商业组织形式后来就演变成连锁店,并迅速风靡世界各地。

目前世界上大型的跨国连锁店企业,都是从当初的小店发展起来的。

随着连锁经营的迅速发展,人们又把它称作“连锁零售店”或“连锁商店”。

连锁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连锁店是指那些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同一市场上,出于某种目的,通过签订合同,相互约定,统一管理经营方式,达到整体规模效益的经营实体;狭义的连锁店是指这样的企业组织机构:一家独立的企业法人代表(总公司),下面直接或间接地附属一个或几个完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它可能只有一个门店,也可能拥有众多的分店(店群)。

连锁店与特许经营有本质的区别。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签订合同,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而连锁经营是企业之间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统一规划、统一采购、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对整个企业的运作实行集中控制的一种经营形式。

连锁店是以一个品牌为依托,以品牌的声誉为支撑,借助超市遍布全国的网络进行营销,包括产品开发、产品陈列、商品促销、商品管理和店员培训在内的整个经营管理活动。

因此,连锁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实现统一管理。

连锁经营不仅可以降低营销成本,提高商品销售力和市场占有率,而且可以节约顾客购买时间和精力,增强竞争力。

连锁店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资金投入少、风险小、见效快。

与其它企业相比,连锁经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能够把资金、商品、管理、技术、信息和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有效地结合起来,建立起规模化的生产经营体系。

这就使连锁经营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整合资源,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效益。

同时,由于是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促销,所以经营成本和费用降低,实际上是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直营店和加盟店哪个好

直营店和加盟店哪个好

许多想要开店的朋友在选择直营还是连锁时犹豫不决,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就是直营店和连锁店是如何经营的?直营店和连锁店的区别又是什么?为此,参谋君整理了一些关于直营店和连锁店的小知识,以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直营店和连锁店直营店是需要总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连锁店,不管是在经营方面、投资方面还是管理方面,都是由总公司来掌控的。

在直营店中通常都是总公司下令,零售店接受总部指挥。

而连锁店就是企业会授权给投资者,投资者便可以使用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来招揽消费者。

在投资者创业之前,总部还会将自己的经验教授给投资者,同时也会签订相应的合约。

直营店和连锁店的区别就在于店的直接控制权在谁手里,即直营店的控制权在总公司,连锁店的在投资者手里。

直营店的经营方式直营专卖店其实可以说是该企业的品牌形象,同时也是该企业的利润以及信息的主要来源,自然也是一个好的沟通平台,同时也是对自家员工做出培训的孵化园。

直营店会通过先进的商店管理技术使店铺达到客户喜欢的形象,来实现最大销售,同时保持一种长期的买卖关系。

总公司在管理运作时会对直营店做出明确的管理责任及考核标准,也会制定相关的约束措施,不会给直营店太多管理权限。

在建设直营店的队伍方面,公司会要求销售人员有较高的素质,所以也会择优选择最稳定的导购人员组成直营店队伍。

直营店的运作也是由总公司通过对公司库存情况的管理来控制直营店的销售的。

连锁店蕴含的魅力根据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于直营店和连锁店的区别已经有了初步了解。

要说开直营店与连锁店哪种方式更好,相比来说,开连锁店具备多重优势,开连锁店更好。

首先在连锁店方面,总部会对投资者所提供完整的经营模式、人员培训方式、商标和商誉、广告及商品供应,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非常好的条件,不仅短时间内提高了知名度,还大大降低了时间与成本。

同时总部会负责消费趋势研究以及新产品的研发,使投资者快捷掌握信息,大大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提高收益。

其次在总部方面,总部不仅帮助想要创业的人实现了理想,同时在开拓市场扩展业务方面减少了投资,可以算得上是双赢的局面。

连锁经营名词解释

连锁经营名词解释

连锁经营名词解释连锁经营是一种经营模式,其中一个企业或品牌在多个地点以相同的方式进行经营,并且通过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实现规模效益和市场力量的提升。

连锁经营的名词解释如下:1. 连锁店:连锁店是指由同一家企业或品牌经营的多个零售或服务网点。

连锁店一般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但均采用相同的经营模式、产品和服务标准。

2. 加盟连锁:加盟连锁是指总部或母公司将品牌、产品、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授权给加盟商,加盟商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开设连锁店,并按照总部的规定经营。

3. 旗舰店:旗舰店是指连锁企业中最具代表性的店铺,一般规模较大、装修豪华、展示产品丰富、形象突出,是品牌形象宣传的窗口。

4. 终端店:终端店是指位于消费者实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地点,是连锁经营的最后一环。

终端店的经营状况对整个连锁经营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

5. 加盟费:加盟费是加盟连锁企业时,加盟商需要向总部或母公司支付的一笔费用。

加盟费用用于购买品牌、产品和特许经营权,帮助加盟商开展业务。

6.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是指总部或母公司授予加盟商以其品牌、产品和经营模式为基础的经营权。

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并遵守总部的经营规范和管理要求。

7. 统一管理:连锁经营中的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或母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的品牌形象、产品质量标准、价格政策、销售策略和服务标准等。

8. 规模效益:连锁经营的规模效益是指通过统一的采购、生产、运营和销售,连锁企业能够获得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和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提高整体利润。

9. 品牌溢价:连锁经营中的品牌溢价是指品牌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忠诚度造成的产品价格溢价。

品牌溢价可以帮助品牌提高销售价格,增加利润和市场竞争力。

10. 市场力量:连锁经营通过快速扩张和品牌认知度的提升,能够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谈判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市场力量可以帮助连锁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谈判,获得更好的合作条件和利益。

连锁名词解释

连锁名词解释

连锁名词解释
连锁是指在不同地区或不同场所,由同一家公司或组织经营的多个店
铺或分支机构之间建立起来的商业关系。

这些店铺通常都采用相同的
品牌、标识、装修、产品和服务,以达到品牌统一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的目的。

连锁经营模式已经成为现代商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

它通过
集中采购、统一管理、规范化操作等方式,实现了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从而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连锁经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直营和加盟。

直营是指由总部直接管理
和运营所有分店,加盟则是指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商使用,并提供
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让加盟商在规定范围内自主运营。

在连锁经营中,总部通常会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标准化
产品,并对分店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品质稳定和服务质量。

同时,
总部还会通过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等方式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连锁经营可以带来多个好处,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利润、扩
大市场份额等。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如品牌形象受损、管
理难度加大、分店之间竞争激烈等问题。

总之,连锁经营是一种有效的商业模式,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和品牌价值最大化。

开零食店是加盟好还是自己干好

开零食店是加盟好还是自己干好

开零食店是加盟好还是自己干好开零食店加盟好还是自己开好?加盟开零食店与自主开零食店,各有利弊,投资人应权衡选择。

那么这两种方式的优点缺点,分别是什么?海客临连锁超市为您分享一下。

1.投资人自主开零食店,无需每年缴纳品牌代理费,减少了运营开支,能节约下一大笔资金。

然而,由于门店缺少品牌效应与帮扶支持,投资人的经营难度将有所增加,这需要投资人具备相当丰富的从业经验,否则事业发展会变得困难重重。

2.投资人自主开零食店,可不受各项规章制度限制,灵活经营,这是优点。

但缺点也同样明显,投资人在进货时,只能从批发市场拿货,享受不到较低的进货价,经营利润将大打折扣。

投资人若选择代理品牌经营,情况将大为改善,创业成功率也会得到提升。

当投资人与品牌公司签约后,公司的各项保障服务随即展开,不论是前期门店营建,还是后期日常运营,品牌公司均会提供不同时期的帮扶支持,确保投资人在相对轻松的状态中发展。

3.创业者在遇到各种棘手的问题时,也可向品牌公司发起咨询,而公司会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帮助投资人度过难关。

4.投资人在进货时,直接从品牌公司处进货即可,公司会给出优惠的进货价,并且不限制投资人进货数量,减轻他们的库存压力,加快他们资金回笼的速度。

这是自主经营所不能比拟的优势。

品牌公司还为投资人划定专属经营区域,同一区域内不会出现两家授权门店,投资人可因地制宜的发展,而不受其他因素干扰。

二、加盟零食店要注意什么1.加盟商一定要选对品牌。

选择优质品牌对加盟店的经营非常有利。

加盟商可以依靠品牌的支持和能力,让店铺经营的更好,获得更多的客户。

特别是零食品牌多,零食品质有支撑,对消费者更有吸引力。

2.加盟商在开店前,必须在开店区域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实时了解市场动态、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以及竞争零食店的相关信息。

3.顾客视线内无杂物临时柜员机(POS机),以及其他物品,如果乱放,会让人感觉不整洁,不整洁。

还要及时打扫店面,让店面看起来更加整洁美观,给顾客留下好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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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和连锁店有什么不同1.加盟店确实是加入别人的行业和销售方式,需要支付加盟费用,还有品牌费,广告费用等,需要销售对方指定的产品和产品价格,自己承担自负盈亏.2.连锁店确实是讲,自己投资,自己治理,只是使用对方的门店名称和销售对方的自有产品,一样不限制你的价格和产品多样化,只是也要支付品牌使用费和其他费用.连锁店是否经工商注册,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从工商档案能够查到。

每个行业的连锁店情形不一样。

如果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应该确实是公司的一个分公司或办事处,你就能够找公司要。

如果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你就只能要求连锁店返还。

连锁店的设置条件(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治理;(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能够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置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四)企业登记治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连锁的形式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置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截了当治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置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能够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二、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认证治理方法1.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申请GSP认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GSP的要求进行认证;对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以下几种情形需提出认证(或再认证)申请:(一)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二)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增设或变更药品仓库的;(三)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如:改变经营模式的,经营规模变化的,因企业改制重组企业法人、经营地址等许可事项均发生变更的等;(四)认证合格的零售连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增加门店数量。

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在30家(含30家)以下又增加50%的,门店数在30家以上又增加20%的。

第十三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治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4.药品批发企业下属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企业通过自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及事实上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四)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咨询题(以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下同)。

第十四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情形的自查报告;(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咨询题的讲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四)企业是否经营血液制品、疫苗等情形讲明;(五)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治理人员情形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形表;(六)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形表;(七)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形表;(八)企业药品经营质量治理制度名目;(九)企业质量治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十)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于发生变更需再认证的,除提交《变更后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再认证申请书》外,再按照发生变化内容提交以上相应资料。

企业填报的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

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否则将驳回认证申请、中止认证现场检查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

第十五条初审部门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其认证申请书和资料移送市局审查。

市局对受理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分局上报的认证申请资料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同意受理的转认证中心。

不同意受理的,对存在咨询题应讲明缘故,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认证企业。

第十六条对认证申请的初审及形式审查,初审一样包括审查申报资料、现场及现场资料;形式审查一样仅限于对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的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应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一)对申报资料有疑咨询的;(二)企业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咨询题,而需要现场核查的;(三)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咨询题。

对经销假劣药品咨询题的核查,必须查明企业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

如无违规行为,可连续认证申请的审查,审查后将核查资料与认证申请一并报送,进行下一个审查程序。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中止其申请的审查,并从发生假劣药品咨询题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咨询题,但在认证申请中没有讲明或没有如实讲明的,一经查实,不管是否属于违规经营,一律中止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或认证现场检查,通过认证的应予以纠正(包括收回证书和公布撤销),并在发出处理通知的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第十七条认证中心对企业GSP认证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自收到市局转来企业GSP认证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

审查中对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中有疑咨询的,应一次性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企业,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讲明或补充资料。

逾期未讲明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局予以退审。

第十八条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申请、受理审查、组织认证等活动的时限,应符合《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方法第三条中规定的需提出认证(或再认证)申请的,遵从《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时限进行认证活动。

药品零售连锁店应按投资主体经济类型登记《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承诺的范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能够起字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能够设置分公司。

设置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国家行政规章规定:1997年5月30日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部公布的《关于连锁店登记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一、设置条件:(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连锁的形式: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置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截了当治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置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能够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二)总部关于设置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五、连锁店的名称:配送中心及由总部全资控股、参股设置的门店,其名称中能够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能够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六、依《公司法》设置的连锁店,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为促进连锁经营健康进展,规范运行,国务院办公厅(2002)9月27日以国办发[2002]49号文件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进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连锁经营是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要紧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

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统一销售价格是连锁经营差不多规范和内在要求。

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对企业分支机构的讲明是:“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置、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的名义直截了当对外从事经营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治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治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不管是《民法通则》、《公司法》,依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连锁店登记的经济类型是专门明确的。

从现行药监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来看,从名称上,药监部门只能按照《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由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申报连锁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其开办条件和程序发证,注册地址即是连锁店的实际经营地址,许可证登记事项设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以及经营范畴和有效期起止日、证号。

那个地点的企业负责人即是连锁店经营负责人,即自然人通过与连锁公司签订了连锁经营的实际投资人,且经营方式上了确立零售(连锁),其连锁的内涵体现“六统一”方针,核心是加大对药品质量的监管。

药监部门从法律上、宏观上加大药品连锁总部的监管,对连锁店设置实行资格许可,对连锁店和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

至于工商部门在登记中,对名称字号的核准登记,按经济类型登记为公司分支机构依旧个体工商户,则不属于药监部门的职权范畴,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公司及其直营连锁店显现违法经营行为,药监部门则按工商部门登记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主体实施处罚;属与连锁公司总部无资产关系的特许、加盟门店,显现违法经营行为的药监部门则按实际出资的经营负责人为市场主体,予以处罚。

从司法实践看,药监部门的行政行为符合《民法》及现行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法规,能够幸免财产权、经营权及其责任承担的矛盾产生和混淆。

工商部门尚若将与连锁公司总部无资产关系的连锁门店登记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若公司显现的民事赔偿,资不抵债,甚至破产,其他加入连锁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不就一并纳入清算、抵偿,明显不合符《民法通则》爱护财产权原则,也将给司法机关带来一道难题。

因此工商企业、商业门店登记注册,应当按照其投资所有人为登记对象,才符合市场经济权与责对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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