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时折算办法

学时折算办法
学时折算办法

附件5

东海县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折算暂行办法

一、全员培训:全年累计26学时(新教师为13学时)。

二、校本培训:全年累计18学时。校本培训是指以学校为依托开展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包括:

1、学校聘请校外各级专家、教授等在本校开展的教研活动、听课活动、集体备课、各种报告讲座、教师专业技能比赛等。

2、学校组织跨校跨区开展的校际交流、互访观摩、研讨活动。

3、市、县教研室等教育机构在学校开展的视导检查等,教师参与的听课、研讨活动。

三、县级及其以上教科研活动、教学研讨、培训:参加县级及以上教科研活动、教学研讨、培训等应限于县级及以上主办(组织)单位(部门)指定人员并凭主办(组织)单位(部门)有效证明方予确认学时,其主要包括:

1、市县教研室、教育培训机构在县内外学校开展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研讨课、送教(课)下乡等,指定听课人员每天按4学时计,授课或主讲人员每天按8学时计,各类听课活动所得学时全年累计不超12学时。

2、市县教研室组织的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研讨活动或高考、中考学科研讨会,参加人员每天按6学时计。

3、省、市、县教研室或教育培训机构等组织的新课程、新课标、新教材、新理念、骨干教师、英语教师、班主任、实验教师、图书管理员等培训、师德报告会,参加人员每天按8学时计。图书管理员培训在以图书管理系列申报职称时每天按8学时计,在以教师系列申报职称时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4、各级各类校长培训班(资格班、提高班、研修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校教干教育教学培训考察、学习研讨,每天按8学时计,其它非教育教学培训考察、学习研讨不予确认。

5、本人利用假期或周日自行去市及外地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座或培训活动的,凭证书原件每天按8学时计。

6、新教师培训:全年计120学时,半年计60学时。

7、营养师、厨师、治安保卫、总务主任、工会主席、会计、党、团等非教育教学培训学习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学校领导或有关人员参加的各种业务会议、检查、评委等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四、教科研成果、比(竞)赛获奖:

1、论文发表或获奖每篇:县级3学时,市级4学时、省级6学

时、国家级8学时。各级各类论文获奖(发表论文除外)学时年累计不超10学时。

同一篇论文多次发表或获奖以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音乐、美术教师本人作品发表或参评获奖视同论文发表或获奖;教师本人课件、教案设计、科技小制作、小发明等专业竞赛获奖视同论文获奖。

2、县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结题,其主要成员(前三名)自结题之日起当年视作达标(72学时),课题虽立项,但未结题不予确认。

3、出版专著或获市、县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当年视作达标(72学时)。

4、国家、省、市、县教师基本功比赛、优质课比赛获奖的,国家级50学时、省级20学时、市级10学时,县级一等奖8学时、二等奖6学时、三等奖4学时。同一奖项按最高奖次计算,不重复计算。

5、省、市、县教研室或教育行政机构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获省三等奖、市二等奖、县一等奖以上的第一辅导教师(凭教师本人获奖证书);集体获奖(优胜奖、优秀组织奖)的主要指(辅)导人员(前三名)省级8学时、市级6学时、县级4学时。同一奖项按最高奖次计算,不重复计算。各级各类辅导获奖年累计不超12学时。

6、省、市、县中小学田径运动会(其它专项体育比赛除外)学生获单项第一名的第一辅导教师(教练),获得团体前五名的学校主教练(前三名)省级8学时、市级6学时、县级4学时。运动会获奖学时年累计不超12学时。

五、各类考试、学历教育:

1、参加职称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计72学时。

2、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中级)培训考试合格计80学时。

3、参加普通话测试合格20学时。

4、参加全省中小学教师网上心理健康知识竞赛活动,成绩达80分及以上的计10学时(证书由教师本人登录江苏教师管理个人培训平台打印)。

5、参加人社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网考,合格一门计25学时(证书由教师本人登录连云港市远程教育培训网打印)。

5、参加函授学习的(以录取通知书或函授学校的证明为准)计72学时/年。参加学历自学考试凭准考证成绩合格单按学分值×3计算学时。

六、其它特殊情况的学时折算报请县人社局审批。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

培训学校的课时管理规定

培训学校的课时管理规定 Part 1 上课管理 学管师应该对每天上课的学生、老师了如指掌,并掌握学生的辅导进程。 上课前一方或双方没到,引起警惕,询问原因,什么时候能到,等老师、学生到了以后,提出警告,下次不允许迟到,先引导上课,下课后单独去谈。(可以提前10分钟打电话,问双方到哪了?) 上课期间,学管师观察师生上课情况,严禁上课期间大声喧哗,如出现,严厉禁止,课下再提醒;上课期间,禁止接打电话,聊天,禁止吃饭或零食,禁止玩游戏,禁止看课外书。 下课后,要认真亲切地询问学生对授课老师的评价,让学生感到关爱,让学生感到没什么压力,让学生喜欢在这上课,当学管师了解到学生不好的情况时,学管师注意说话的语气。 平时授课老师下课后,学管师要仔细询问学生上课情况,学生的学习水平和最大的学习问题,不仅仅是辅导计划里的内容,是每次下课后沟通,通过了解的这些情况去和家长沟通。 学管师在管理时不要出现拖堂问题(超过十分钟),一到下课点,就及时提醒学生老师下课。如出现不拖堂无法讲完时,学管师与家长沟通加课,提高我们的课时消耗率,提高学生学习成绩。

Part 2 课时管理 课时考勤管理 第一次上课后给家长协议,让家长签字确认。 ①迟到管理: 如果学生在课前5分钟未到,学管师应立即打电话与家长或学生联系。如学生迟到,应先立即安排学生上课,授课老师正点下课,不顺延时间。课时损失自行承担。学管师老师要及时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工作,共同培养孩子的时间观念。 ②学生事假早退: 应提前在课前与学管师沟通,学管师打电话与家长确认,并通知授课教师。如学生无故早退,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询问原因,核实情况,课时损失自行承担。 ③旷课: 学生未经商议不来上课视为旷课。对于旷课的学生,学管师要在第一时间和学生联系,了解情况,并马上给家长打电话告之此事,及时做好记录。旷课要正常记录课时。 ④调课: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上海市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我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快知识更新,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尽快纳入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原建设部《建设继续教育规定》及各专业注册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海南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了继续其职业发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 活动,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建设企事业单位中已注册的各专业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和具有 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及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继续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注重质量和效益,积极、主动地为建设事业和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服务。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建设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 第二章培训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集中培训、学术会议、业务考察、网上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八条建设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提供指导。 第九条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周期一致。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和注册有效期相同。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十条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全国各类注册师专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执行。正高级、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

继续教育学时折算

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7 浏览次数:13596 保护视力色: 文件标题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通知 文号宁人社〔2014〕55号 颁布日期2014-04-17 是否有效是 文件正文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人事(教育)处、市继续教育基地: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市委、市政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内涵和工作目标,也是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升自身能力的重要途径。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时管理对象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时要求及计算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两种类型:公共课和专业课。 (一)学时计算原则。 1、继续教育学时在职称周期内可跨年度累计计算; 2、公共课学时设最低要求; 3、继续教育学时实行周期审验。原职称系列有周期审验要求的从其规定,原职称系列无周期审验要求的 从2014年起按照年度要求进行审验; 4、继续教育审验周期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工作的年限(高、中级职称超过 5年的以最近5年计算,初级职称超过4年的以最近4年计算); 5、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时除需通过职称计算机考试外,还需满足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二)学时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每天按照8学时计算)。文中表述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均为现有职称。 2、一个职称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72学时×5年(职称周期)=360学时,初 级专业技术人员40学时×4年(职称周期)=160学时。一个职称周期内,公共课不少于20学时。其中,副 高升正高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市人社部门统一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课高级研修班培训。 (三)学时计算方式。 1、公共课学时计算方式。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低于10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 学分很重要的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 关键字: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 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 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省、市(州)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市(州)级学分3 学分。 4、上述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 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 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依此类推) 4、国外刊物10-9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8-7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6-5学分 地(市)级刊物4-3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5、科研立项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国家级课题10、9、8、7、6、5、4学分 省、部级课题8、7、6、5、4、3、2学分 市、厅级课题6、5、4、3、2、1、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第1项、第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查授分。? (三)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Ⅱ类学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事厅文件 黔人通【】290号 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12月18日印发共印600份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 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时要求 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

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实施意见 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 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实施要求 继续教育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依据国家及本省法规、政策和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系统分级组织实施。从2001年开始,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按计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省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按照专业管理分工,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组织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导省直、市、县(区)政府业务部门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数的1/ 3。 三、关于继续教育形式与学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下列形式视为脱产 学习。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 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事厅文件 黔人通【2007】290号 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18日印发共印600份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 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时要求 2008年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 县(处)级成果计3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3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2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10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 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2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30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40

教学工作量及课时津贴管理办法

教学工作量及课时津贴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营口理工学院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规范化工作管理,调动广大教学人员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工作量及超课时津贴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第三条教务处为教学工作量标准制定、超课时津贴核定的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教学工作量和超课时津贴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人员是指学院在编在岗的教师和因工作需要兼任教学工作的其它人员。 第二章教学工作量标准 第五条教学工作量是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所付出的劳动总量。主要包括:基本教学工作工作量、教学基本建设工作量和其它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计算单位。标准课时是以1个标准教学班(20—45人)1课时(一节课)的教学为标准计算。各形式、规模的教学工作量,都折算为标准课时。 第七条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 1 - 2020年4月19日

表1:年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定额及最高限额表 第三章基本教学工作量的核算 第八条基本教学工作工作量是指培养方案中有学分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理论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主要包括教学大纲制定与修订、教材选用、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平时考核、考试命题、成绩评定上报及教学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具体计算标准为: G=P×K1×K2×K3×K4 其中:G表示工作量考核量化值(下同); P——理论讲课计划学时数; K1——课程类型系数(同时满足多条时仅取最大值,见表2); - 2 - 2020年4月19日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 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 (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刊物类别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1)国外刊物10-8学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0-4-15 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 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 (一)培训类 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二)自学类 1.自学要求。自学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自学课程应根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单位生产、科研开发、技术进步、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发展需要,以及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要求选定。 2.自学任务的提出。自学任务可以采取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并经单位认定备案和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3.自学计划的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应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单位提出本人下年度的自学计划,填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一式两份),交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经认定后的自学计划可以列入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4.单位下达自学任务书。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时,可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科研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要求,并下达自学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学习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

学时学分管理实施规定

学时学分管理实施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培训的学时学分管理内容和要求,以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为宗旨,引导员工将培训成效与岗位成才有机结合,学习和工作相互促进,形成自觉学习、岗位奉献和继续教育的良性循环,为打造学习型企业,推进“队伍建设上水平”提供培训资源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普陀分局(有限公司)员工的学时学分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 是普陀分局(有限公司)学时学分制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a)组织对学时学分制管理工作的整体策划、业务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 b)负责制定学时学分管理规定,落实学时学分制管理要求; c)负责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的日常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分析; d)负责员工学分的审批和使用。 2.2 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实施分层管理、分级负责,具体负责: a)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学时学分制的日常管理; b)负责本部门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的日常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分析、 汇总及员工学分使用的申报; c)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学时学分制管理工作。 3 学时与学时管理 3.1学时 是指员工参加学习、培训或参加与培训有关活动的时间,学时一般以课时为计量单位,一课时为45分钟。 3.2 计算学时的项目包括 3.2.1 参加国家、行业、地方及单位举办的与员工工作岗位相关的培训、研修活动,课时数由各部门负责核定按3.1执行。 3.2.2 参加学术会议:

a) 参加省(市)或行业及以上举办的学术会议的正式代表,可核定6课时;在会 议上发表论文者,另加5个课时。 b) 参加市局、集团公司级学术会议的正式代表,可核定5个课时;在会议上发表 论文者,另加3个课时。 3.2.3 课题研究与项目(含QC小组活动)开发: a)(市)或行业及以上课题(项目)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在项目完成当年核定 60课时,其他成员各30课时; b)市局、集团公司级课题(项目)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在项目完成当年核定40 课时,其他成员各20课时; c)普陀分局(有限公司)级课题(项目)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在项目完成当年核 定30课时,其他成员各15课时。 3.2.4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 a) 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每千字为5课时; b) 在(市)或行业级刊物发表,每千字为3课时。 3.2.5 通过考试取得与岗位相关的各类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一次性核定16课时。 3.2.6 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者,在规定学制的在读期间,每学期核定20课时。 3.3 除参加国家、行业、地方及单位举办的与员工工作岗位相关的培训、研修活动外其他学时项目,根据获取途径和有关要求,由员工如实填写《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申报表》,(见附表A),并且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申报表》经所在部门审核汇总后,与相关资料复印件统一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标准核实学时并维护。每年1月底前人力资源部对上一年度员工的学时情况进行统计,达到学时要求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将员工的基本学时折算成学分存入。 3.4 根据集团公司对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普陀分局(有限公司)实际情况,为合理配置和使用培训资源,加强领导干部、高技术、高技能和关键岗位员工的培训力度,全面、持续推进员工培训工作,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确定员工每年的基本学时为: 3.4.1领导班子每年基本学时不少于32课时;中层干部每年基本学时不少于24课时。 3.4.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人员每年基本学时不少于72课时;具有技师及以上(指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员每年的基本学时不少于48课时;教育培训专职人员每年的基本学时不少于80课时;列入集团师资库的兼职教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专业实践的基本学时不少于56课时。 3.4.3其他员工每年的基本学时不少于16课时。 3.5 根据以上学时规定,员工同时符合多个学时要求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员工因岗位等变动引起学时要求变化的,从发生变动的第二年起执行新的学时要求。

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以短期业务学习为主,形式包括学术讲座、学 术会议、专题讨论会、专题学习班等;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最低 学分为25学分”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出下述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 章制度。 一、继续教育的考核办法 1、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为25分。①参加院级学术 讲座,每参加一次计1分;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专题学习班,学分由中华医学会学术会务 部发的学分证为依据;③市级三、二、一等科技成果奖的主持者分别记学分3分、6分、9分, 省级医学科技进步三等奖10分,二等奖15分;第2—7名完成人,按主持减1分计算(最低计 1分);④发表学术论文,省级杂志临床交流(1500字以上)5学分,临床论着(2500字以上) 10学分;国家级杂志临床交流(1500字以上)7学分,临床论着(2500字以上)计12学分。 中华牌杂志临床交流(1500字以上)10学分,临床论着(2500字以上)15学分。其它专题论 文参考上述规定计分;⑤临床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每项经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经济效益及 水平认定后记2—5学分;⑥专着:主编15学分,副主编10学分,编委5学分;⑦专利:发明 专利1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5—10学分(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经济效益及水平认定)。 2、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第三款第四条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取得最低学分25 学分,才能提出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申请”之规定,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需连 续5年,每年取得25学分后,才有资格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

党员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制度

党员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时登记。 学时登记范围为:参加各级党组织、党校、组织(人事)部门、培训机构等组织的以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法律法规和党风党纪教育,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培训,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学习培训和其他形式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包括脱产学习、专题讲座,网上学习、远程教育、研讨会、自主选学和主题实践活动等。 二、学时要求。 1、社区党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其中党组织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党组织书记时间一般不少于56学时。 2、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其中党组织班子成员及“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少于40学时。 3、流动党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其中流动党员党组织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24学时。 4、每名新党员在入党后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

5、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党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64学时。 三、学时计算。 1、脱产培训。每个学习日按8学时计算,其中上午4学时,下午4学时。 2、业余培训。利用双休日时间参加培训的,参照脱产培训计算学习;利用晚上时间参加培训的,按每晚3学时计算。 3、专题讲座。按每半天4学时计算。 4、在职自学。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参加学历教育或网上学习,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考试,成绩合格的,按每科30学时计算。 5、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组织的学习。按每小时1学时,每半天4学时计算。 6、各类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按每半天4学时计算,不足半天的,按每小时1学时计算。 7、学时按年度累加计算,当年有效。培训跨年度的,学时应分开计算。 友情提示:本资料代表个人观点,如有帮助请下载,谢谢您的浏览!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表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之间,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各类长、短期专业技术培训、学历培训、专业知识考试、外出考察和进修,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参加的科研项目研究、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造等)。 学时计算 1.学历、学位教育:参加学历教育的,凭考试合格成绩单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审验工作,每单科成绩按15学时折算;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折算,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2.专业技术职称外语:A级合格者,确定为24学时,B级合格者,确定为18学时;C级合格者,确定为12学时。 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参加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通过者,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参加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46学时;参加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36学时,其他专业或各种资格证的网络年度继续教育,确定为24学时。

4.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5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5.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在国家规定的完成时间内,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4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8学时。 6.参加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8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每一主持人确定为18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0学时。 7.参加市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24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每一主持人确定为1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8学时。 8.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以每万字为单位,主编确定为9学时,副主编确定为6学时,其他著作人确定为3学时;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一级学会主办并经出版部门批准的专业刊物(全国性期刊和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4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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