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看受益人指定权的法律完善
借款人意外险相关政策

借款人意外险相关政策借款人意外保险法规:保障借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在融资企业贷款方面,借款人意外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旨在保障借款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借款人意外保险的法规,以及其对借款人的重要性。
通过了解和遵守这些法规,融资企业可以更好地保护借款人的利益,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借款人意外保险也有所规定。
根据保险合同法,借款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享有以下权利和保护:借款人意外保险法规:保障借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1.信息披露权:保险公司应当向借款人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保险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
借款人有权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2.合同解释权: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免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解和解释。
3.保单变更权:借款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额。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借款人的变更请求。
借款人意外保险借款人意外保险是一种特定类型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在借款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时提供经济赔偿。
借款人意外保险的相关术语和语言如下1.保险金额:借款人意外保险的赔偿金额,通常根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借款人的风险评估来确定。
借款人意外保险法规:保障借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2.保险费用:借款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借款人的风险评估来确定。
3.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借款人在意外伤害或死亡时的经济赔偿责任。
4.身故保险金:借款人在遭受意外死亡时,保险公司支付给借款人家属或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
5.意外伤害保险金:借款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支付给借款人的保险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条款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8b99aa51a45177232f60a2ee.png)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释义见8.1)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按照受益顺序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或本息余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后,金融机构不再作为第一受益人,其他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次提前。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指定,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扣除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金额后的剩余部分。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需从以下两项保障中任选一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1.1 可选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浙江开放大学《个人理财》2024年春形考作业4(第8-9章)满分答案

1. 1.受益人指人身保险中特有的一种身份,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因死亡不能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则享有申领的权利,类似于遗产继承人的角色。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2.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点是交费少,保障高。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3. 3.健康保险的基本类型包括医疗保险和生存保险。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4. 4.财产保险的范围仅限于有客观实体的“物”。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答案解释:5. 5.汽车保险的保险标的就是汽车。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6. 6.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7.7.纳税人有依据法律进行税款缴纳的义务,但也有依据法律合理安排以实现尽量少负担税款的权利。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8.8.进行纳税规划是没有风险的。
判断题 (3 分) 3分1. A.2. B.错误答案解释:9.9.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10.10.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税收实务做必要的安排,只要这种安排没有违反税法。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11.11.个人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人身风险和()。
单选题 (2 分) 2分1. A.责任风险2. B.道德风险3. C.财产风险4. D.信用风险答案解释:12.12.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需要支付的价格,由投保人交纳,保险人收取。
这一解释针对()。
单选题 (2 分) 2分1. A.投保人2. B.保险金3. C.保险费4. D.保险人答案解释:13.13.产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属于()。
工程意外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意外险,又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而设立的一种保险。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工程意外险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工程意外险的投保、理赔等活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工程意外险的法律规定入手,对其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意外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理赔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工程意外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工程意外险,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对工程意外险的投保、理赔等活动进行了规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工程意外险,并确保保险金额足以支付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
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工程意外险的投保、理赔、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工程意外险的法律规定内容1.投保主体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工程意外险。
投保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2)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商和分包商。
(3)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监理机构。
2.保险责任工程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申请并获得分期还款方式贷款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合同变更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人身保险中指定受益人的探讨
我 国 《 险法 》 6 保 第 0条 明 确 规 定 : 身 保 险 的 受 益 人
人 由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指 定 。投 保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可 可 见 ,保 险 法 》 于 指 定 受 益 人 的 权 利 人 有 严 格 的 规 定 , 《 对 只 能 是 被 保 险 人 及 有 条 件 限 制 的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虽 然 不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但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是 以 其 的 生 命 和 身 体 健 康 为 标 的 , 此 为 了 自身 的 利 益 , 被 保 因 由 险 人 对 受 益 人 的道 德 品 质 进 行 考 察 ,再 指 定 其 最 信 赖 的人 为 受 益 人 , 防 范 道德 风 险 。 于 投保 人 的指 定 权 以 对 进 行 限 制 ,是 为 了防 止 投 保 人 利用 他 人 的 生 命 进 行 投 机 , 因 此 若 投 保 人 的 指 定 未 经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同 意 , 将 导致 指定 无 效 。 则
度 , 范实践操作。 规 [ 关键词 】 指定 受益人 变更 制度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806 F 4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0 3 (0 7 0 — 0 2 0 10 - 3 9 20 )4 04 — 3
受 益 人 作 为 人 身 保 险合 同履 行 后 的最 终 利 益 获 得 者 , 重 要性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 因此 , 定 受 益 人 对 实 现 其 确 保 险 合 同 目标 至 关 重 要 , 保 险 合 同 价 值 体 现 的 根 本 。 是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10月13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保险行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各行各业提供风险保障。
然而,由于保险涉及众多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保险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汽车保险索赔纠纷某A先生购买了一辆全险保险的豪华轿车。
不幸的是,不久后他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损坏。
于是,A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称A先生的车辆并没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法律纠纷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合同的约定。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主张A先生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费用,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然而,A先生认为自己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可通过调取保险合同和缴费凭证等证据来判断A先生是否符合了合同的规定。
同时,也需对保险公司是否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先生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核查。
案例二:意外伤害保险鉴定争议某B女士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残等风险。
然而,在某次事故后,保险公司对B女士的伤残程度提出质疑,认为她的伤势并未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该案例中,保险法律纠纷的核心问题是保险金的支付条件。
据保险公司称,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支付需根据医疗鉴定结果,而鉴定结果未能证明B女士的劳动能力丧失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当依法选择专门从事伤残程度鉴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以作为赔偿金额的依据。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需要核实保险公司是否依法选取了鉴定机构,以及鉴定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三:人寿保险的继承权纠纷某C先生意外身亡,他购买了较大额度的人寿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父母作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受益人的产生依据一、受益人的含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爆发时,被指定年轻人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共犯,不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
订下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科东俄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车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根据承保事故的发生类型,持有者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二种债务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这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主合同中受益人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1、受益人的资格。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
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指定自然人为保险金,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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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 采 用统 一 印制 的格 式 条 款 , 中有 关 受 益 人 的 内 其
容几 乎一 致表 述 如 下 : 除合 同另 有 约定 外 , 同 身 “ 合
近 年 来 , 国个 人 金 融业 务 呈 现 出了 良好 的发 我
展 势头 。金 融机 构针 对个 人 的短期 放贷 种类 越来 越
多 , 人信 贷业 务 量连 年 增 长 。《 个 商业 银 行法 》 三 第 十六条 规定 :商 业银 行贷 款 , “ 借款 人应 当提 供担 保 。 商 业银 行应 当对 保证 人 的偿还 能力 , 押物 、 抵 质物 的 权 属和 价值 以及 实 现 抵 押权 、 质权 的 可行 性 进 行 严
害保 险 , 提供 借 款 的金融 机构 为第 一受 益人 , 规避 贷 款 风险 。第 二种 是 由发放 贷 款 的金 融 机构作 为保 险 代理 机 构 , 发 放 贷 款 的 同 时 , 在 向借 款 人 捆 绑 销 售
放 贷款 的金 融机 构对 风 险保 障 的大量 需求 。大部分
保 险公 司包 括财 产 险公 司 和 寿 险公 司都 推 出 “ 借
关 键 词 : 款 人 ; 外 伤 害保 险 ; 益 人 指 定 权 借 意 受
中 图 分 类 号 : F 3 D 44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2 7 2 1 )5 1 5 4 10 —7 1 I0 1 0 —0 2 —0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有 保 险利 益 的金 融 机 构 。市 场 上 在 售 的 同类 产 品 ,
第 3 2卷
第 13期 7
财 经 理 论 与 实 践 I 月刊 ) 双
THE THEORY AND RACTl P CE 0F N ANCE FI AND ECONOM I CS
Vo I 3 No 1 3 l 2 . 7
So . 2 1 p 0 1
21 0 1年 9月
保 障 , 取受 益 权 , 而使 债权 得 到保 证 。 获 进 “ 款人 意 外伤 害保 险” 借 是针对 向商业银 行 或农 村信 用社 等 金融 机 构 申请 小 额 贷款 的城 镇 、 村 借 农 款人 提供 的 与 贷 款 期 相 同期 限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产 品 。投保 人 为借 款人 或被 保 险人本 人 或对 被保 险人
・
经 济法 ・
从 借款人 意外伤害保险看 受益人指定权 的法 律完 善
张 宏 彦
( 山西 财 经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 西 太 原 山 0 00) 30 6
摘
要 : 益人 是 保 险理 论 与 实践 中一 个 十 分 重 要 的 法 律 术 语 , 国《 险 法 》 受 益 人 作 了初 步规 定 。 受 我 保 对
故 保 险金 、 残保 险 金 和 残疾 保 险金 第 一 顺 序 受 益 全
人 为 向被 保 险人 发 放 贷款 的金 融 机 构 , 受 益 份 额 其 为保 险 金 申请 当时被 保 险人依 借款 合 同约定 仍未 偿 还 的借 款 本金 和 利 息 之 和 , 以 本合 同约 定 的应 给 但
点 , 常选 择保 证 、 押 和质押 。 通 抵
在 实 践 中 , 款 人 意 外 伤 害保 险通 常有 以下 两 借 种销 售模 式 : 第一 种 是 由发 放 贷 款 的金 融 机 构 作 为 投保 人 , 责缴 纳保 费 , 负 为借 款人投 保 借款人 意外 伤
对 没 有 抵 押物 或 质 押物 的个 人 信用 贷 款 , 虑 考 到 借款 人 在还贷 过程 中有 许 多未知 的风险 和贷 款 的 安 全性 , 别是 意外 伤害 事故 的发 生 , 特 将面 临贷 款能 否 偿还 等一 系列 问题 。随之 而来 的是 贷款 人 以及发
本, 将缴 纳 保 费的义 务转 嫁 给借 款人 ( 被保 险人 ) 另 ;
一
方面 , 又可 以将 保 险代 理 作 为中介 业务 , 向保 险公
笔 者 认 为 , 保 险 条 款到 实 际 操作 均 面 临 以 下 从
司收取 手续 费 , 增加 收入 来 源 。 两 方面 的 问题 : 是保 险公 司 以何 种 格 式 条 款 的 方 一
“ 款人 意外 伤 害保 险” 借 款 人 作 为 投保 人 兼 被 保 借 , 险人 为 自身投保 , 纳保 费 , 缴 而提供 借 款 的金 融 机构
为第 一 受 益人 , 规避 贷款 风 险 。实 际 上 , 放贷 款 的 发 金 融机 构凭 借 自身 的强 势 地 位 , 往 采 取第 二种 销 往 售模 式 , 种销 售方 式 一方 面 降 低 了 自身 的 经 营成 这
付保 险金 为 限 。… …在被 保 险人未 还清《 借款 合 同 》 项下 的 贷款本 息 之前 , 险 金 的第 一受 益 人 为 贷 款 保
银行 。 ”
格 审查 。 由此 , ” 可把 商业 银行 经营 的贷 款分 为两 类 ,
即担保 贷 款 和 信 用 贷 款 。贷 款 的 担 保 按 其 本 身 特
但 是 , 对 于借 款 人 意 外伤 害保 险 业务 的 迅 猛 发 展 , 受 益 人 相 关 的理 论 准备 、 是 立 法 司 法 都 显得 不 足 , 相 与 还 致 使 保 险 理 论 与 保 险 实践 产 生 一 些 不 协 调 的 问题 。 本 文从 借 款 人 意 外伤 害保 险 的 实践 工 作 出发 , 尝试 对 其 中 存 在 的 问题 作 些 探 讨 , 现 行 保 险 法律 制 度 的 完善 提 出若 干 意 见 和 建 议 。 对
款 人意 外 伤害保 险” 等相 关保 险 , 为包 含小 额信 贷在
内的各 种借 款人 提 供 专 业 的 保 险 产 品 和保 险服 务 。 因此 , 金 融机 构 推广 借 款 人 意 外 伤 害保 险 的初 衷 从 看 , 寄希望 于通过 “ 是 信用 担保 ” 的方式 , 借保 险 的 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