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4]39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7【实施日期】2014.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4〕3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 2014 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7日巴彦淖尔市 2014 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巴彦淖尔市委、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解决全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全链条、全覆盖、一体化” 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先行治标、重在治本” 的原则,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解决全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全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二、目标任务(一)坚决杜绝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乳、肉、粮油、蔬菜等食用农畜产品和重点产品合格率稳步提升;(二)食品安全监管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储运、餐饮消费实现全面覆盖;(三)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米面等粮食制品、食用油、酒类(含奶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率达到 100%;(四)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率达到 100%;(五)严厉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瘦肉精”、“地沟油”、“注水及有毒有害牛羊肉”、“假冒伪劣食品及原料”、“私屠滥宰” 等突出敏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到 100%。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四控”行动一个意见和四个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四控”行动一个意见和四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巴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四控”行动一个意见和四个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8〕1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巴彦淖尔市“四控”行动一个意见和四个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2日巴彦淖尔市“四控”行动实施意见全面开展“四控”行动,对于我市建设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促进绿色化与农牧业现代化融合发展,推进农业节本降耗、提质增效,积极探索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自治区“四进四控”提出的总体要求及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市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农业质量年”这个主题,以“四控”行动为抓手,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全力打造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为“五区”共建,努力建成现代化生态田园城市,实现“塞上江南,绿色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原则。
分区域、分作物、分步骤的开展具体指导工作,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四控”行动中。
典型带动原则。
重点依靠新型经营主体,借助其集中种植、统一经营的优势,率先开展“四控”,同时每个村组抓一个示范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调动农民自发参与的积极性,逐步扩大面积。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方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08]71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02【实施日期】2008.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7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巴彦淖尔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九月二日巴彦淖尔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巴彦淖尔市商标战略推进会暨商标论坛精神,落实《巴彦淖尔市2008年-2010年商标发展规划》,进一步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巴彦淖尔市委二届五次全委会、市二届一次人代会议精神,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培育、保护和发展一批巴彦淖尔特色品牌,努力创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按照《巴彦淖尔市2008年-2010年商标发展规划》要求,运用巴彦淖尔市国际现代农畜产品(B型)保税物流园区良好平台,把握“走出去”战略的机遇,在园区打造品牌集群区,园区建设推进商标战略。
经过三年的努力,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商标注册、使用以及商标培育、发展、保护的工作机制,形成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巴彦淖尔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在市场中的引领作用,建立起品牌主导经济增长的模式,实现“商标兴农、商标兴企、商标兴市”的目标。
㈠全市商标注册以年平均15%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商标注册达到1677件。
其中证明商标达到4件,集体商标达到2件;㈡全市驰名商标到2010年力争达到5件;㈢全市著名商标到2010年力争达到50件;㈣全市知名商标到2010年力争达到70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巴政字〔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巴政字〔2017〕8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号)精神,按照《关于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配合,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在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
加强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深入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制订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委组织部、宣传部、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外事办、法制办、金融办、人社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计委、工商质监局、文新广局、统计局、银监局、乌拉特海关等2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为牵头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内政办发〔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知识产权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5日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46号)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办工作安排部署,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治理力度,强化行业日常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侵害消费者、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推动打防结合与打建结合,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持续推进重点领域治理(一)加大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力度。
强化网上交易管理。
开展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以打击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提升协同管网水平。
开展以消费品为重点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专项行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市各单位:现将《巴彦淖尔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1日巴彦淖尔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审查监督工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巴政办发〔2016〕188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6〕18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现将《巴彦淖尔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6日巴彦淖尔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自治区《自治区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5〕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及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记录为基础,以完善信用规范体系为保障,以重点领域和信用示范点建设以及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为重点,以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建立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政府推动,多方参与。
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角色与功能定位。
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
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激励、法律约束、宣传教育等作用,培养和优化市场信用环境,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巴政办发〔2015〕53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巴政办发〔2015〕5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9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经审查确认、符合公布条件的88个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其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34个;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26个;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28个)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编号予以公布,详见《巴彦淖尔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目录》。
本通知发布后,各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使行政执法权。
对未持《行政执法证》而擅自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2011年市政府下发的《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91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2日巴彦淖尔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目录序号单位名称资格证编号执法性质1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800001-X行政机关2市价格监督检查局0800001-S01授权执法23市教育局0800002-X行政机关34市科技局0800003-X行政机关5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0800003-W01委托执法46市宗教事务局0800004-X行政机关57市公安局0800005-X行政机关8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0800005-S01授权执法9市公安消防支队0800005-S02授权执法610市民政局0800006-X行政机关711市司法局0800007-X行政机关812市财政局0800008-X行政机关13市金融工作办公室0800008-S授权执法14市财政监督检查局0800008-W01委托执法91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00009-X行政机关16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800009-W01委托执法1017市国土资源局0800010-X行政机关18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0800010-W01委托执法111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0800011-X行政机关2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800011-S01授权执法21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0800011-W01委托执法22市建筑安全监督站0800011-W02委托执法23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0800011-W03委托执法2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支队委托执法25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所0800011-W05委托执法26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中心0800011-W06委托执法1227市环境保护局0800012-X行政机关28市环境监察支队0800012-W01委托执法1329市交通运输局0800013-X行政机关30市公路管理局0800013-S01授权执法31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授权执法32市地方海事局(市水路运输管理局)0800013-S03授权执法33市赛临公路路政管理大队0800013-S04授权执法34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0800013-W01委托执法1435市水务局0800014-X行政机关36市水土保持站0800014-S01授权执法37市水政监察支队0800014-W01委托执法1538市农牧业局行政机关39市动物卫生监督所0800015-S01授权执法40市水产管理站0800015-S02授权执法41市铁路航空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0800015-S03授权执法42市植保植检站0800015-S04授权执法43市草原监督管理支队0800015-S05授权执法44市农机监理所0800015-S06授权执法45市农牧业经营管理站0800015-S07授权执法46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0800015-W01委托执法47市种子管理站0800015-W02委托执法48市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站(市家畜改良工作站)0800015-W03委托执法49市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0800015-W04委托执法50市饲料草种监督管理检验站0800015-W05委托执法1651市林业局0800016-X行政机关52市森林公安局0800016-S01授权执法53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0800016-S02授权执法54市林业种苗站0800016-W01委托执法55市森林资源林政稽查大队(巴音花木材检查站)0800016-W02委托执法56临河木材检查站(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中心)0800016-W03委托执法57市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中心(磴口木材检查站)0800016-W04委托执法1758市商务局0800017-X行政机关59市商务监督检查所0800017-W01委托执法1860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0800018-X行政机关61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0800018-W01委托执法196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800019-X行政机关63市卫生监督局0800019-W01委托执法2064市体育局0800020-X行政机关2165市审计局0800021-X行政机关2266市规划局0800022-X行政机关2367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800023-X行政机关2468市统计局0800024-X行政机关2569市旅游局0800025-X行政机关70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0800025-W01委托执法2671市粮食局0800026-X行政机关72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0800026-W01委托执法27市人民防空办公室0800027-X行政机关2874市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0800028-X行政机关297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0800029-X行政机关3076市地震局0800030-S授权执法3177市档案局0800031-S授权执法3278市烟草专卖局0800032-S授权执法33市国家安全局0800033-X行政机关348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800034-X行政机关3581市国家税务局0800035-X行政机关3682市地方税务局0800036-X行政机关3783市盐务管理局0800037-S授权执法3884市气象局0800038-S授权执法39市国家保密局0800039-X行政机关4086市邮政管理局0800040-S授权执法4187市残疾人联合会0800043-W委托执法4288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巴彦淖尔支队0800044-S授权执法——结束——。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巴彦淖尔市禁毒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字[2007]154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巴彦淖尔市禁毒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巴彦淖尔市禁毒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字〔2007〕1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巴彦淖尔市禁毒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巴彦淖尔市“禁毒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了全面有效遏制吸毒人员的滋生蔓延,全力控制毒品的消费市场,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按照全国、全区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安排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具体要求。
经市禁毒委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民禁毒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此次禁毒专项行动是全民禁毒行动,其总体目标任务是以遏制毒品来源、毒品危害和新吸毒人员的滋生为重点,全面实现以下目标:1、深入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安装禁毒宣传软件、发放各类宣传资料、画册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和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禁毒的积极性,全面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禁毒工作格局。
2、以大力开展侦破涉毒刑事案件为主,严厉打击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犯罪活动。
全市各级禁毒部门广辟线索来源,采取多种手段,深入经营,侦破一批涉毒案件,打掉一批涉毒分子。
3、继续组织开展“大普查、大收戒”吸毒人员专项行动,对全市活动在社会面上的吸毒人员再进行一次更深层次的排模,对初吸者一律强制戒毒,复吸者一律劳教戒毒,构成犯罪的一律严惩,通过集中整治,年底基本实现社会面无失控吸毒人员的工作目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3]95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11【实施日期】2013.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9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旗县区、市直各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从 2013 年起,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切实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备案审查情况(包括电子版)报送上一级备案审查机构。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旗县区、市直各执法部门要明确机构及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对不按规定期限上报或虚报、瞒报、漏报有关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2. 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登记表;3. 巴彦淖尔市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联系人:王东联系电话:8655545邮箱:fzbwd@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1日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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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2]20号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0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的
通知
(巴政办发〔2012〕2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巴彦淖尔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全市、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农资、建材、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和商标、专利等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每年开展 1 至 2 次集中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
通过 2 至 3 年时间的努力,实现“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维权积极性明显提高,部门执法效能明显提升,侵权与假冒伪劣行为明显减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版权)、商务部门要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
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
农牧业部门要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在粮食主产区,针对玉米、小麦等重点品种,
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
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
文化、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务部门要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