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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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管理办法

会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0515【实施日期】19980701《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会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本单位、本系统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遵守和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物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宣传教育为主,实行科学管理,文明执法,和社会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公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人口与发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并根据全国人口普查和全省人口普查结果,调整人口控制目标。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推广先进、科学、文明的计划生育技术和方法,提高公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三章生育管理第八条实行计划生育,以法定婚龄为基准,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九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责生育管理,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条生育权属于公民个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生育权。

第十一条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获得避孕药具。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助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拒绝计划生育管理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生育情况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节育手术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恢复生育能力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其他避孕措施的。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概念会计档案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在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核算材料的归档会计核算材料的归档,是指单位会计部门或会计人员将办理完毕的会计核算材料经过整理向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移交的过程会计核算材料的归档要求1、归档范围。

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不归档范围:本单位经费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调资定级、财务制度财务政策管理文件材料,纳入文书档案立卷,不纳入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2、时间。

第三年。

3、要求和手续。

完整齐全、真实准确、装订成册。

清点核对无误。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1、分类。

原则上按年度类型进行分类,分类4类。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会计报告类其他会计核算材料类(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材料)会计档案的整理2.会计档案的组卷会计档案的组卷,就是按照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区分不同的类型和保管期限,将会计核算材料组成保管单位案卷的过程。

(1)会计凭证的组卷要求一般按年、月顺序组卷整理。

厚度一般在2cm以内。

1、分类组卷,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期是否齐全。

2、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3、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对大的纸张要折叠成同记帐凭证大小,且要避免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4、记帐凭证有关人员的印章是否齐全。

5、凭证一本为1卷,必须r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会计档案凭证软封面,封面要按项目填写。

以下材料可另行组卷:土地征用及重大固定资产的买卖单据;工资名册;债权债务;交通肇事、工伤事故的处理;涉外(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计材料;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契约有必要延长延长保管期限的其他会计材料。

(2)会计帐簿的组卷要求按年度和帐簿的不同种类进行组卷。

对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等分别组卷装订。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规范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规范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和规范。

1.2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1.3 安全生产工作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2.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3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4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制度。

3.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任务、措施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3.3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3.4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报告。

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过程控制,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组织机构与职责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四)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物进行处理和治理;(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六)组织环境保护监测,报告环境污染情况;(七)参与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环境保护业务水平。

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实现清洁生产。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进行处理和治理,确保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户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环保技术和产品,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批发零售统计台账(20____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要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园区安全生产职责规定(3篇)

园区安全生产职责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园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园区内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及园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园区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四条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园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其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园区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安委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研究决定园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等活动;(三)协调解决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园区各部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园区安全生产水平;(五)对园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园区安全生产秩序;(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园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三)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五)协助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八条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六)配合园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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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其他非企业单位也适用)机构详细名称(盖章):上级主管单位名称:机构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联系电话:上报时间: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一七年十月填报说明一、调查目的:掌握全国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转制为事业单位的研究机构)的年度科技活动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跟踪转制研究机构的改革情况。

二、调查范围: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有法人地位有R&D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包括转制为事业单位的研究机构)。

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单位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三、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在线填报时间: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

五、填报要求:1、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盖单位公章。

2、要按各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认真填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3、填报内容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英文字母用大写。

4、填报时,除课题基本情况表可保留1位小数外,其他表一律按照计量单位取整。

如果数字取整后为零,须填“0”。

六、填报方式及规则:报表填报采用网上直报的方式,报表中一些属性指标的分类标准及代码请到中国科技统计网站上查看或下载,网址为:,具体位置在主页的“统计业务”中的“统计资料”中。

表1 填表说明机构代码:按《科技统计工作文件》中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单位代码编制方案”填写。

上年机构代码:在报告期内机构代码有变化的机构,请同时填报上年机构代码,无变化的机构不填。

机构详细名称:按年末单位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

若单位有多个公章,请填写对外公章上详细名称,不得填写代号和内部名称。

若机构名称变更,按变更后的机构名称填写,而公章未换,以旧章代用。

机构通讯地址:填写本机构的详细通讯地址。

如果机构分设在不同地点时,填写机构负责人办公室所在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填写。

还未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证的机构填写原有的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13)以及行政区划变更对照表填写,须填满六位。

上级主管单位:指单位的行政直接主管单位,如果本单位为双重领导,请填写最主要的一方,如果本单位无主管部门,请填写“无”。

从事的国民经济行业:指本单位从事的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的中类代码填写,须填满三位。

从事于多个国民经济行业的单位按其最主要的从事行业填写。

服务的国民经济行业:指本单位服务的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的中类代码填写,须填满三位(实在不能细分的至少填到2位大类)。

服务于多个国民经济行业的单位按其最主要的服务行业填写。

机构的学科:指本单位从事科技活动的主要学科领域。

按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一级学科代码填写,须填满三位。

表1 机构概况表号:JG1-01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4号表2 填表说明从业人员:指由本单位年末直接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总数。

包括固定职工、国家有编制的合同制职工、招聘人员和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

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指从业人员中的科技管理人员、课题活动人员和科技服务人员。

科技管理人员:指院、所领导及业务、人事管理人员。

包括:从事科技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专利管理、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管理、科技外事工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财务等与科技活动有关的人员。

课题活动人员:指编制在研究室或课题组的人员。

科技服务人员:指直接为科技工作服务的各类人员,如从事图书、信息与文献、测试、试制、咨询、物资器材供应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实验室、试验工厂(车间)、试验农场的人员。

不包括司机、门卫、食堂人员、医务人员、清洁工、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工作人员,以及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指主要从事定型产品的批量生产,单位内部招待所、商店、出版印刷等生产经营和对外服务活动的人员。

在单位办经济实体中的院所编制人员也应包括在内。

其他人员:指从业人员中除了从事科技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人员以外的其余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程设计、教学培训和生活后勤服务人员等。

外聘的流动学者:外聘短期或长期的访问学者、研究人员(编制在其它单位)。

招收的非本单位在读研究生:本单位招收的在读的研究生,不包括本单位职工在读的研究生。

离退休人员总数:指历年由本单位离退休,并在本单位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

学位和学历:由人事部门或干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报本单位从事科技活动人员的学位和学历情况,按获得的最高学位和最高学历填写。

专业技术职称(务):填报本单位从事科技活动人员中专业技术职称(务)情况,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单位,按原技术职称填报。

高级职称:指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高级实验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编审(正、副编审);译审(正、副译审);高级(主任)记者;正、副研究馆员等。

中级职称:指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药、护、技)师;实验师;统计师;经济师;会计师;编辑;翻译;记者;馆员等。

初级:指研究实习员;助教;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编辑、见习编辑;助理翻译;助理记者;助理馆员、管理员等。

表2 人员情况表号:JG1-02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4号有效期至:2019年1月注意:一个人同时从事两种活动,如果既从事科技管理,又进行课题活动,按其编制填写。

例如编制属管理人员,则填科技管理人员。

平衡关系:PE1010≥PE2010 PE1010=PE2010+PE4010+PE5010 PE2010=PE2110+PE2210+PE2310 PE2010≥PE2013 PA00= PE2010 PA00≥PA01+PA02+ PA04+PA05PA00≥PA11+PA21+PA31表3 填表说明经常费:包括暂收(暂付)款,经常费收入中各项皆为毛收入。

代管经费收入:由外单位委托本单位代管的,并与活动无关的经费收入。

不包括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上缴的经费。

科技活动收入:指本单位开展科技活动所获得收入,不论来源渠道如何。

政府资金:指由各级政府部门直接拨款或企事业单位利用政府资金委托本单位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财政拨款:指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拨款和基金预算拨款。

根据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财政拨款”项目填报。

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收入:指本单位为了开展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等科技活动,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或其它形式申请并获得的政府经费,包括课题专项、设备专项和其它专项。

技术性收入:指本单位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所获得的非政府资金(毛收入),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有资金委托本单位开展科学技术活动所提供的资金,由技术开发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收入、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收入几项合计。

国外资金:指中国境外的企业、大学、国际组织、民间组织、金融单位及外国政府提供给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单位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

不包括外国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提供的经费。

经营活动收入:指本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指开展科技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医院的医疗活动、工程设计活动、教学培训等活动收入。

用于科技活动的借贷款:指本单位为开展科技活动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类借、贷款。

不论偿还形式、期限和数额如何,均按当年获得的借、贷款额填报。

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

表3 经常费收入表号:JG1-03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4号平衡关系:FI0000=FI1000+FI2000+FI3000 FI1000=FI1100+FI1200 FI1100=FI1110+FI1120 +FI1190 FI1200≥FI1210+FI1230 FI3000≥FI3200表4 填表说明工资福利支出:指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上述未包括的人员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填报。

抚恤金:指按规定支付给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革命残疾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生活补助:指按规定支付给优抚对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家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补助费等。

救济费:按规定开支的城乡贫困人员、灾民、归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包括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生活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贫困户、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福利、救助单位发生的收养费以及救助支出等。

实物形式的救济也在此科目反映。

助学金:指支付给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以及按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及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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