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
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规则

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规则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规则是指针对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的监管规定。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获取资金的行为。
再融资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渠道,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进行监管。
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再融资的条件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比如,公司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同时应当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此外,公司还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二、再融资的方式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配股等。
不同的再融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比如,发行股票需要满足发行条件、发行价格等要求;发行债券需要满足债券种类、发行规模等要求。
三、再融资的程序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比如,需要进行发行申请、审核、公告、发行等程序。
在程序中,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证券法、公司法等。
四、再融资的监管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需要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
监管部门会对公司的再融资行为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公司的再融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还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总之,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规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确保公司的再融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再最新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改革

上市公司再最新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改革最新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包括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旨在改善上市公司的融资环境,提高市场活力和资本市场的效率。
本文将探讨最新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其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首先,最新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着力于优化再融资流程。
过去,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流程复杂,审批程序繁琐,耗时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将简化再融资流程,压缩审核时间,并通过引入注册制等新机制,提高再融资的效率和灵活性。
这将大大降低上市公司融资的成本和风险,并加快再融资进程,对于提升市场活力和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最新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强调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信心的重要手段。
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增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
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追责机制,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有效性具有积极作用。
再次,最新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着眼于扩大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和方式。
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如权益融资、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满足不同的融资需求。
同时,还鼓励上市公司发展直接融资,减少间接融资,增加社会资本的投资机会,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最后,最新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还注重提高融资制度的市场化程度和自律性。
通过市场化的措施,如引入注册制、发展股权投资等,提高市场定价的权威性和透明度,降低政府的行政干预。
此外,还加强了投资者保护和风险控制机制,推动市场参与者的自律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最新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着力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融资环境,提高市场活力和资本市场的效率。
这些措施将简化再融资流程、加强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扩大融资渠道和方式,并提高融资制度的市场化程度和自律性。
这些的实施将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提高资本市场的功能和服务能力,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改革

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改革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和再融资制度也随之。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在已经上市的情况下,在股票流通市场上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行为。
再融资制度是指规范和管理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一系列制度。
再融资制度目的在于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提高再融资效益。
具体来说,再融资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首先,再融资管理办法实行注册制。
传统的再融资制度采用核准制,即需要公司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才能进行再融资。
而注册制则取消了审批制度,减少了企业融资的时间和成本。
注册制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灵活性和效率。
其次,再融资规模更加灵活。
传统的再融资制度规定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模上限,但在后,再融资规模得到了放宽。
这样,上市公司在筹资时更加方便,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灵活调整融资规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再次,再融资对象扩大。
传统再融资制度规定了再融资的对象,企业只能面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融资。
但随着再融资制度的推进,再融资的对象得到了扩大。
上市公司在再融资时可以面向更广泛的投资者进行融资,增加了融资渠道,提高了融资效率。
此外,再融资制度还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再融资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再融资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到相关信息。
再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的,对于促进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注册制的实行,再融资的时间和成本得到了降低,提高了市场的参与度和融资效率。
同时,再融资规模和对象的灵活性扩大,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多筹资的机会和渠道。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则增加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提升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总之,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和再融资制度的推进,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上市公司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和融资效率的提高。
再融资新规规则全文

再融资新规规则全文2020年10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办法(试行)》,并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项新规对上市公司融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和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以下是该新规的主要内容:一、再融资的对象和范围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获取资金的活动。
再融资对象应是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具体范围包括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优先股、公司债等。
二、发行审核和核准制度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必须经过证监会的审核和核准,发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1、审核制度: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的申请文件应当详实、真实,全面披露重大信息并妥善风险提示,发行机构应当对其审核。
2、核准制度: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等再融资产品进行核准,发行机构应当在得到核准后才能发行。
三、定价与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在定价和公开发行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合理、透明。
1、定价原则:应当合理反映市场价值,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范产生不良后果。
2、公开发行:是否公开发行、发行价格、数量以及发售方式等,应当依照证监会规定进行,保证公开透明,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监管措施为确保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合规、规范,新规对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1、监管机构:证监会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申请文件、发行机构报告等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发行申请材料、发行机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协助上市公司及发行机构解决。
总之,新规的出台意味着上市公司再融资活动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上市公司及发行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融资行为合规。
证监会和保荐机构要加强对融资行为的监管和审核,对不合规的行为及时处理,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
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相关管理办法■增发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配股引入发行失败机制,取消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建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拓宽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渠道,准许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报记者侯捷宁中国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全文详见B2版),并于今日开始实施。
这意味着暂停一年之久的上市公司再融资正式启动。
记者发现,此次发布的《办法》与此前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非常少,只在几处进行了增减。
例如,在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方面,《办法》增加了一条"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整体上看,《办法》强化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求,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品种,简化了证券发行审核程序。
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方面,《办法》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并适当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即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
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这一调整约束以往上市公司折扣增发、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等不断摊薄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旨在保护公司既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配股方面,《办法》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控股股东事先承诺认配的数量,从而为给其他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提供必要的判断依据。
上市公司再融资法规

上市公司再融资法规上市公司再融资法规是指公司在上市后,为满足业务发展、提高竞争力等目的,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融资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后,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增发股票、配股、可转债等方式,向外部投资者融资。
再融资是上市公司维持其资本实力和经营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渠道,也是上市公司行使融资权益的重要方式。
上市公司再融资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办法》等。
《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对公司的再融资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再融资时,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并且应该向全体股东公开发行新股,保证股东的平等权益。
《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新股,获得发行批准后,才能公开发行新股。
而《上市公司监管办法》则是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具体规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再融资时,应该向证监会报备相关材料,并且要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
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再融资还需要遵循一些其他的法规。
比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再融资时,必须满足公司章程、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披露与再融资相关的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真实、准确的信息。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法规对公司的再融资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约束,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但是,也有一些声音认为,当前的再融资法规过于严格,给上市公司融资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再融资的相关手续。
对于一些紧急需要资金的公司来说,这种情况无疑增加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并且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效率。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法规。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

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
为规范总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再融资行为,满足总公司的资金需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总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总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再融资是指总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的行为(包括配股和增发),总公司发行企业债,可转换总公司债的行为,以及总公司在香港及国外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总公司再融资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报总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由资本经营中心牵头,组织总公司各部门运作,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1、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总公司融资方案,筹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融资方案,并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完成总公司的信息披露。
2、资本经营中心主要负责各中介机构的聘请,包括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的调研,申报材料的组织制作,报批发行事宜及总公司各部门协调工作。
3、总公司各部门按其职能配合资本经营中心的工作,包括项目的筛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立项审批,财务审计及提供有关总公司生产、销售、经营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的材料,做到准确、及时、保质、保量。
三、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总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融通的资金应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如发生变更,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其监督责任应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四、奖罚
总公司应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在总公司制定的《授权经营制度》中规定对本总公司再融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重奖,对不积极配合再融资工作,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保质保量按时提供材料及泄密者,给予扣发工资及降级的行政处罚。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总公司。
【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_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_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今起施行股市新老划断迈出第一步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今起施行本报记者李峻岭发自北京记者5月7日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已经获4月26日中国证监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8日起施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今日废止.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为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处于暂停状态.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认为,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是“新老划断”的一个重要步骤,既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了重要的阶段性进程,也标志着市场创新发展在新机制下的启动.同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也是兑现改革政策、扶持改革后公司做优做强的一项重要举措.《管理办法》具有以下三大突出特点:一是强化发行环节的市场约束机制;二是加大中介机构责任;三是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按照新《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管理办法》建立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制度.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现行的确保发行人独立性、募集资金管理、对股东分红派息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权益,鼓励上市公司回报股东.具体措施主要有:对融资额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完善了对公司利润分配的指标要求;对公司治理、诚信记录、财务会计资料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再融资市场化运作机制,旨在提高融资效率.以往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出于对流通股股东保护的目的,不得不作出一些可能影响再融资效率的限制性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后,有条件对这些规定进行调整.《管理办法》赋予发行人更多的自主权,发行人获得发行核准后,可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发行时机;对两次融资的时间间隔不再限制,可以更多地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再适用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程序,发行证券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以上通过即可生效.《管理办法》除继续完善现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外,还借鉴境外市场做法,准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股混合型证券进行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以外币认购的证券的办法、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国际金融报》 (2021-05-08 第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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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4、对股东回报提出一定的要求。
第八条(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5、规定存在不规范行为的上市公司禁止公开发行证券。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六类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6、将增发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
7、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二)上市公司债务融资:以拓宽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渠道为目标,改革现行可转债制度,推出大型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制度.1、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到6%;将发行量由发行后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80%调整为40%;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办法新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净资产不低于十五亿元的公司不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
2、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1)考虑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债务性较强的产品,在现阶段,《管理办法》对发行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除新《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发行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3)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需要说明的是,对分离交易的可转债,我们采用了境外市场上通常的制度设计,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应当捆绑发行,但发行后应当分离交易。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一是有利于为上市公司发行债务证券开辟新的方式;二是在实务上有利于探索和完善我国债券市场。
3、市场化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推动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方式创新按照新《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建立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制度。
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但有助于减小上市公司融资对市场的压力,也有利于吸引场外机构的资金进入市场,还可以为包括亏损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进行收购兼并等提供新的工具和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结构调整。
从境外市场的经验来看,非公开发行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要求发行对象有判断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因此对发行人资格的要求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之公开发行要低;二是为了消化和缓解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开上市交易的风险,发行的证券通常需锁定一定的期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责任,其持有的股票锁定期更长;三是只要市场接受,公司就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制度融资或引入新战略股东,监管部门介入的程度比公开招股相对要低;四是由于锁定期间具有投资风险,发行价格相对于市价通常有一定折扣。
借鉴上述做法,《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了规范。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运行程序:以提高再融资效率为目标,简化流程,降低成本1、发行人自主决策融资时间,取消两次发行的间隔,实行自行选择发行时机的机制。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管理办法》取消了上市公司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融资的时间安排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获得核准后,可根据市场情况,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发行时机。
2、适应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特点,简化审核环节,适当缩短审核时间。
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发行时机的选择比较敏感,为减少审核时间过长的不利影响,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合规性审核和强制信息披露审核的基本原则,尽量减少审核环节,提高审核效率,减少审核时间。
对于公开发行,主要是合规性审核和信息披露审核,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商业风险做实质性判断,逐项审核发行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在公开募集说明文件中披露的事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非公开发行,由于没有募集说明文件,主要是进行发行行为的合规性审核,审核发行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同时,对信息披露的关注主要针对发行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以及发行结束后的发行情况报告披露是否合法合规。
与此相适应,创制了发审委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在召开发审会的披露程序、与会委员人数等方面进行了简化。
3、简化申报材料,适当压缩报纸披露的内容,充分发挥互联网电子信息传播的优势,提高披露效率。
按照简洁实用的原则,《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融资决策及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时间、内容和文件的编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中国证监会已经同步修订了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与《管理办法》同时实行。
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目录由两个合并为一个,删除了若干不必要的申请文件,考虑到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特点,在公开发行的募集说明文件中删除了若干可以在公开媒体中查到的内容。
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制作和披露募集说明文件。
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在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简化,与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相比,主要是减少了如下内容:(1)募集说明文件;(2)律师工作报告;(3)控股股东(企业法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等。
4、简化法规。
《管理办法》生效后,将替代中国证监会现行有关再融资的全部规章制度。
废止的文件具体包括:《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三、新法规框架下的工作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颁布一段时间,相关审核工作已经全面推开。
总的来说,再融资品种在不断丰富,形式在不断多元化,各项工作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基本上体现了为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服务的宗旨,体现了给上市公司、投资者较为稳定的预期,减少市场不稳定因素的宗旨。
工作要求:1、监管机构:审核和监管工作以提高证券市场融资效率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投资者、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等市场主体对证券发行行为的约束作用。
审核和监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审查发行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强制发行人依法披露信息,监管机构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一般情况下,也不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商业判断进行实质性判断。
2、上市公司:应当将再融资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结构调整、增强上市公司发展后劲结合起来。
通过保荐人与拟推荐的上市公司共同努力,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发行方案。
今后对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上下游关联交易,未能实现主营业务相关资产整体上市,又没有制定和公开披露明确的解决方案的,审核过程中将作为重点问题进行特别关注。
3、保荐人:勤勉尽责,认真做好合规性督导、尽职调查和推荐申报工作。
保荐人应当协助、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结合章程指引和股东大会规则,规范内部决策程序,慎重做出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的事项和内容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新的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对投资者具有较大的敏感性,对于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发现后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予以纠正,避免对投资者形成重大误导。
尽职调查报告对调查的每个重要事项必须包括调查过程、基本情况和调查结论。
今后保荐人应当结合新的规定,协助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确保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并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进行尽职调查。
保荐人应当按照新的申请文件目录和信息披露准则,认真制作申请文件。
4、保荐人和上市公司:加强公开发行承销环节的协调和风险管理。
对配股项目,要督促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刊登配股说明书前必须做好发行失败、将资金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的预案;对公开增发和可转债项目,应当适应市价发行的要求,加强对推介和销售工作的规范和管理,注重控制市场风险,做好大额包销的预案。
5、各方面:积极稳妥做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一是要注重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这一新的工具和渠道,达到为上市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进行收购兼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等目的;二是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大股东资产,或者大股东以资产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该项资产仅限于原来因部分改制保留的关联资产或者大股东培育的其他优质资产;三是在承销过程中,要贯彻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在尊重发行人管理层自主权的同时,应当与发行人共同做好簿记建档工作,综合考虑特定对象是否属于老股东、上下游战略伙伴,以及特定对象申报的数量、价格、持有期限等因素,制定选择发行对象的合理标准,最终合理选择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不能理解为由于管理层和承销商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就可以违反“三公”原则,擅自将股份发行给不符合公司利益标准的内部人。
在发行完毕后、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股票登记前,保荐人应当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和发行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依法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