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17春幼教3班《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主题班会活动目标:1、通过本次主题班会,让学生在思想上对的重要性及意义有所认识,在行动上有所落实,努力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观念。
2、通过活动让学生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做到知法、守法,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制观念。
活动过程:你们知道吗?12月4日是全国法制教育宣传日。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制宣传日。
近年来,中国青少年犯罪数量持续攀升,并且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的发展趋势。
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抢夺和伤害这四类犯罪。
公安部去年公布的数据显示,11岁开始犯罪的为65% ;12——15岁开始犯罪的为54%;16——21岁开始犯罪的为46%。
理论上来说,预防好青少年犯罪,可减少6/7犯罪。
案例一:宿舍偷窃,付*,男,2000级学生。
该生于2002年4月28日晚在学生宿舍偷窃同学的手机一部。
鉴于该生事发后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较深刻的检讨,根据《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付*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二:争执打架, 张*,男,2000级学生。
2001年10月7日晚饭时间,该生在深圳大学荔山餐厅一楼与管理学院学生李**发生争执,其后,张*出手打了对方。
事发后,该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较深刻的检讨,多次看望了对方并道歉,及时承担了对方的医疗检查费用。
考虑到该生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经研究,决定从轻处理,给予张*记过处分。
案例三、打击报复,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是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
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
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
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深圳大学新生规章制度最新

深圳大学新生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生的行为,促进新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深圳大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深圳大学新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校友,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共同进步。
第三条深圳大学新生应当具备独立自主,自律自信,团结互助,积极进取的优良品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第四条深圳大学新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应根据规定参加,服从组织,不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章学习管理第五条新生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学习课程并完成作业和实验任务。
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否则将影响学分和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新生应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不得私自损坏或占用。
遇到教学用具故障或者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否则将受到学术处分。
第八条新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否则将受到学术处分。
第三章校园生活第九条新生应遵守校园的各项规定,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酗酒,吸毒等行为。
第十条新生应保持校园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保持宿舍,教室和公共场所的整洁。
第十一条新生应尊重师长和校友,不得辱骂,欺凌或歧视他人。
第十二条新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第十三条新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在宿舍内违规使用电器,如电磁炉,电热毯等。
第十四条新生应遵守宿舍夜间管理规定,不得在深夜过于喧哗或者在宿舍内大声聊天。
第十五条新生应遵守校园安全规定,不得在校园内滞留过夜,不得擅自爬楼或攀爬校园围墙。
第四章交通安全第十六条新生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骑车逆行,乱扔垃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骑车等危险行为。
第十七条新生应理性消费,不得乱花钱,不得贷款购物,造成破产或者失学。
第十八条新生应珍惜生命,保护环境,不得在马路上闯红灯,不得在校园内玩危险游戏。
第十九条新生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不得打砸拆毁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新生应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得随意挥霍水电等资源,不得在校园内乱倒垃圾。
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深大(2017)1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经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以及来华学历留学生。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学生申诉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一)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承认错误行为,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欺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二)故意隐瞒或伪造事实,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协助调查者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送礼行贿;(五)组织、策划他人违纪的;(六)联合校外人员违纪的;(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由所在学院(部)负责考察。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良好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违纪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一人有两次(含)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校内各类学生组织有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九条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的;(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协助调查,并能主动向组织揭发,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拒不认错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唆使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法纪、校纪的;(三)对证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的。
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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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学院(部)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原录取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四)应征入伍的;(五)店铺的;(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大学城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贯彻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大学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力、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教育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情节、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主从关系,分别裁处。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及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以取得评定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八条对于屡次违反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又有违纪行为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招生办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处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由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违反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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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深大通告[2006]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诈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二)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七条 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或有突出贡献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八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规定中任何一种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刑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被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组织煽动闹事,张贴有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的宣传品,或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散播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干扰正常教学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散播病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散播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传播淫秽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首次作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图书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被冒领的财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证件、饭卡等进行上网、打电话、借用图书资料及餐厅消费等活动者,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会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予以挪用者,除追回相关款项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协同作案者作案,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抢夺或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致伤者,须按期缴纳有关赔偿。
否则,给予加重一级的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组织活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污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猥亵他人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
凡有赌博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核)作弊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考核)作弊或考试(考核)过程中协同他人作弊者,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除责成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生酗酒。
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借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高空掷物。
对高空抛掷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高空抛掷物品致人受损伤者,除赔偿有关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或相关部门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通报其接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申请及各类奖励评选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上述未列举的违纪违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处分权限: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主管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处分程序:(一)学院听取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应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二)学院根据学生违纪性质,会同有关职能部处室核查学生违纪事实;(三)学院根据核查情况,参照本条例,给出处分建议意见,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和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四)学生工作处在受理学院材料后,按本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报请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九条 考试作弊处分程序:(一)教务处提供监考教师认定的学生作弊意见,并接受学生本人书面陈述与申辩;对作弊事实认定清楚的,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务处送交材料,行文报请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收,签收条送学生工作处备案;无法送达的由学院在校内公告。
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并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申诉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纪委、监察工作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纪委办、监察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六)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原《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附:近年来处分案例案例一:寇某,男,某某学院2008级学生。
2012年1月4日,该生窃取同宿舍王某某iphone4手机一部。
为掩盖自己盗窃手机的事实,寇某谎称自己的手机也被盗,让同学王某某报案。
后寇某前往南山赛格销赃,被王某当场抓获。
公安部门通过调查取证,认为寇某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寇某刑事拘留三日。
学校根据《深圳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偷窃公私财物,首次作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以及第五条第二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规定,给予寇某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二:蔡某某,男,某某学院2010级学生。
该生于2011年10月30日,以虚假身份在新浪微博上发布虚假消息,引起社会上和校园内一定程度的恐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该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