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民法典》颁行后国际条约与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On the Application of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ustom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Civil Code
作者: 车丕照[1]
作者机构: [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应用法学
页码: 1-15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6期
主题词: 条约适用;惯例适用;国际惯例;条约效力等级
摘要: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在批准民商事条约时明确该条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各级法院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应将《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解释为包括国际惯例,从而可由法院直接适用。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不仅包括其作为法律的适用,也包括由当事人将其内容并入合同而加以“适用”。
基于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属性的认定,我国民商事立法应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以便利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的履行;而对于国际惯例,我国民商事立法无需与其保持一致。
在适用国际条约时,要考虑国际条约的效力等级而摒弃“条约优先适用”的简单判断;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则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可作为法律的补充规则加以适用。
国际惯例的案例

国际惯例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国际惯例的案例:1.外交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是国际惯例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这一原则,外交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享有免于逮捕、受审以及其他行政司法限制的特殊地位。
这一惯例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认可和遵循。
2.海牢制度:海牢制度是船舶上对违反海上法律纪律的人进行拘留和裁决的国际惯例。
该制度早在17世纪就已出现,并被各国采纳和实践。
3.国际间纠纷解决:国际惯例认为,国家可以通过对话、谈判、调解和国际仲裁等和平方式解决国际间的争端,而非通过战争等暴力手段。
这一惯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和实践。
4.保护文化遗产:国际惯例认为,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应该得到保护。
各国在这一领域加强合作,建立了许多国际组织和条约,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以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这些国际惯例已经形成了普遍的共识,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
这些规范的建立和实践,有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以及保护公共利益和全球环境。
宪法学第 六 章 宪法渊源和宪法结构

第二节
宪法结构
一 宪法的一般结构体系 所谓宪法结构 , 是指成文宪法 ( 宪法典 ) 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 不成文宪法由成文的宪 法性法律 、 法院判例及宪法惯例等组成 , 因 而 不存在内 容的 体系和安排问 题 。 ( 一 ) 序言 所谓宪法序言 , 是指由 该宪法或该国传统 、 习 惯 、 理论以 “ 序言 ”( 或 “ 前言 ” 等 ) 的名义所确认的 , 位于宪法正文之前 , 具有相对 独立性 , 并成为 该宪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组成部分 的叙述性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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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正文 宪法的正文是宪法的主要内容 , 也是宪法的 重心 , 其基本内容大致如下 : 1. 总纲 有的宪法称 “ 基本原则 ”“ 总 则 ” 或 “ 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 ”。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 国家的基本制度 , 如国 家性质 、 国 家的政治制 度 、 国 家结构形式 、 政党制度 、 选举制度 、 社会经济制度 、 基本文化制度以及作为国家象征 的国 旗 、 国 徽 、首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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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 , 并 被反复运用 , 为 国 家机关 、 政党及人民所普遍 遵循而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 是一 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 。 ( 四 ) 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文本和宪法制度无明文规定 , 由 司 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具有宪 法效力 的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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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教育文化 。 教育文化政策的目的是 为了 提升国 家与 民族的 文化水准 , 教育文化的 宗旨是发展人民的民族精神与自治精神 、 国民道 德 、 健全体格 、 科学及生活智能 。 ( 5 ) 国防外交 。 国防与外交既密切相 关 , 又是两种不同 的 事务 。 它们的 共同点之一是 涉及国家主权 , 是主权国家设定的具有对外性质 的防务与外交方面的政策性规定 。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什么是国际惯例

出版物刊名: 武汉金融
页码: 56-56页
主题词: 法律范畴 国际条约 国际社会 国际交往 习惯做法 法律规范 任意性 法律责任
摘要: 所谓国际惯例,就是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为国际社会普遍公认和接受的习惯做法、原则。
国际惯例分为两类,一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另一类为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
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有协定法与习惯法之别。
在当代。
尽管许多习惯法则已被编纂、整理成各种主题的国际条约,国际法越来越多地采取协定法的形式,但习惯国际法仍然存在,并未被取代,是与国际长约并驾齐驱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国际法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曾给国际惯例下过一个权威定义:“作为通例(general practice)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或称之为处理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
国际惯例你可以不遵守的,国际条例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
一般比较正式,有法律效力。
而国际习惯则是国际民间自己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是因为用起来比较方便或约定俗成了,大家就自愿用这个了。
没有强制使用的效力,都是当事人自己选用。
如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商人自己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
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
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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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
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或称之为处理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
国际惯例你可以不遵守的,国际条例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
一般比较正式,有法律效力。
而国际习惯则是国际民间自己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是因为用起来比较方便或约定俗成了,大家就自愿用这个了。
没有强制使用的效力,都是当事人自己选用。
如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商人自己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
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
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
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
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
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
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
部分,从而拘束从未成为该公约当事国的那些国家。
毫无疑问,这种过程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实际上也时时发生,同时却不能轻易地认为这种结果已经完成。
” 然后,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条件是,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
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
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
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只能从国际实践中查找。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
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例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的资料中,还找不到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证据。
由此可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