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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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关于饲料产品【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税流﹝2001﹞359号【发文日期】2001-08-30【实施时间】2001-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饲料的免税实行按品种管理,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向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饲料办”)提出申请,由饲料办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由饲料办审核确认其产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通知》所列的五大类饲料范围,划分申报产品的所属大类,并出具《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除现有饲料产品按上述程序申报外,企业生产新的属于五大类范围的饲料,也必须就单个品种进行申报。
二、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持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或上海市兽药检验所(国家统检除外)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饲料办出具的《审核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经市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否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企业新增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在产品检验合格和饲料办审核后,也应就单个品种及时办理上述免税手续,在市局审批后方可享受免税。
三、免税饲料产品必须接受市局和饲料办组织的饲料产品质量年检,通过年检的饲料产品方可按照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享受免税的照顾。
在免税饲料产品年检的基础上,市局还将会同饲料办适时进行质量抽检,在免税期间凡遇质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饲料产品,从抽检当月起不予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考虑到本市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及审核工作将在8月底结束,因此饲料生产企业应在2001年9月7日前将申请免税的有关资料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贯彻问题明确如下:1.市局按323个国民经济行业,分7个销售规模类型,通过增值税预警系统按期下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
7个销售规模类型按上年度销售规模,分别为10万以下、10万-100万、100万-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5000万、5000万-1亿、1亿元以上。
增值税税负率标准按本市增值税平均税负和国家不定期下发的预警值确定。
2.在销售额变动率相对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绝对指标。
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为企业本期实际享受的退税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评估标准由市局分销售规模类型确定。
3.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按月先评估后退税。
(1)增值税税负低于标准,征收系统自动预警异常;(2)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3)月销售额变动率100%以上,且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以上评估指标标准将由市局通过ftp_shuiwu/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目录定期发布。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6.09
•【字号】沪地税地〔2006〕46号
•【施行日期】200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6〕46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专账管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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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介绍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至少下设四 小类: (1)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2)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3)研发成果的评估费用;(4)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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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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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说明》 4301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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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介绍 (一)本市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对所有研究开发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在
研发项目立项之初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并且按照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集中 研发等研发类型设立《“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 (二)对于一个研发项目按照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分别采用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的,应当分别设立 《“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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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即征即退政策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2006﹞49号
【发文日期】2006-09-19
【实施时间】2006-09-1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属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货物,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填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已纳增值税部分进行清退。
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征收管理,不定期对相关企业的原材料(特别是三剩物和次小薪材部分)购入、领用、结存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则应及时停止增值税即征即退。
各单位应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填制《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71号)同时废止。
“税”吃了你的豆腐

一:相关政策文件 对于豆浆,豆腐,豆腐干,豆腐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大家肯定第一反映是 找〈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如果能直接找到对应的政策条文,那就是没有本 文什么事情了。然后看了半天关于豆制品在这个征税范围注释里面是没有踪影 的。有人说你这不是扯吗?哪有规定这么细的,也有人说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 语文学好才能体会税法的真谛。也有人说税法怎么就给一个定义呢,如此这般岂 不是任由税局自由裁量?那还是先看看几个类似的条文吧。
成 13%税率,像豆腐皮,腐竹等是不是也是 13%,还是仅仅豆腐,豆干等改成了
13% ?
发布日期:2009-07-21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适用 13%税率的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请参照财税[1995]052 号文件。 2:我司属大型超市流通行业,从生产加工企业或商贸企业购进豆制品,比如 老豆腐、嫩豆腐、豆腐皮、豆腐干,等等,如何界定其进项抵扣税率和销项税 率?陕西省内相关的执行政策和操作实践是否统一、明确?请协助给出分析思路 及相关政策文号,多谢! 发布日期:2013-11-22 发布机关: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取得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发票上的税率抵扣即可,销项税额应根据对 方的具体情况开具发票,陕西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进行执行,具体您可 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感谢您的咨询。 3:公司加工豆腐干、油炸豆腐干、豆腐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腐竹又是按多 少税率征? 发布日期:2014-09-25 发布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 538
号)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 率为 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 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 17%。税 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贵公司加工豆腐干、油炸豆腐干、豆腐皮增值税税率为 17%。 :4:请问现在豆腐、豆腐皮、豆腐干、腐竹、素鸡、豆腐泡等豆制品现在的适 用税率是 17%还是 13%,谢谢。 发布日期:2008-06-11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对豆类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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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 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合伙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个﹝2009﹞1号 【发文日期】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