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固废处理标准和规范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固废资源的综合利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为,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该标准体系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 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要求,包括固废的分类、处理、转化和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3.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等方面的环保标准。
4.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要求,包括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措施、工艺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标准。
5.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要求,包括从固废产生到综合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提出了质量管理、生产计划、设备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标准。
6.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等方面的标准,评价标准包括综合评价标准和单项评价标准等。
7.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和检测要求,包括对从固废产生、处理、利用到排放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测要求,提出了监测频度、监测方法、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标准。
通过建立完整的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可以促进工业
固废资源的综合利用,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规范固体废物的收集、分类、运输、临时贮存、转移处置过程,保证厂区、公司海域及相邻社区的环境满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现场作业、设备设施运行以及生活办公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管理。
定义和术语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办公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弃物管理的物质、物品。
2、可回收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工作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中除危险废物以外的有一定残余价值的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
3、不可回收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工作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中除危险废物以外的没有残余价值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临时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6、转移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移交给接受方处置的过程。
7、处置:是指最终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其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8、危险废物贮存: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第四条职责1、安监部负责生产作业现场固体废物收集堆放的监督检查管理;负责监督医务室医疗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
2、物资管理部负责固体废物堆场的管理,以及堆场内固体废物的转运处置。
3、行政部负责厂区、办公楼分类垃圾桶(垃圾桶分:可回收、不可回收)的设置,厂区道路、办公场所固体废物的收集、分类和运至固体废物堆场;负责食堂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转移处置。
4、物流工区负责生产作业现场(码头及船上)固体废物厂内运输作业,负责外籍修理改装船舶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下地前的消毒处理及运输工作。
一般固体废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固体废物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般固体废物的法律规定。
二、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定义《固废法》中关于固体废物的定义如下: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
3. 产生源管理(1)源头减量:企业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2)分类收集:企业应当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别存放。
(3)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途径处理固体废物,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4. 处理设施建设(1)处理设施选址: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并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2)处理设施运营: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5. 处理设施运行管理(1)处理设施排放: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处理设施监测: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6. 非法排放与倾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固体废物。
7. 罚则违反《固废法》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 总则《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为了加强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3年固体废物管理规范

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固体废物管理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对固体废 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力度,促进固体废物管理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同时,政府还应当支持开展固体废物 管理领域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成果,推动固体废物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环境影响评估
1. 固体废物的分类与评估
介绍固体废物根据其来源、性质、危害程度等分类的方法与标准,以及固体废物影响环境的评估方法,包括采集 样品、实验分析、数据统计等,以确保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能够科学准确地评估其环境影响。
2.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的环境影响评估
探讨不同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技术的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如焚烧、填埋、回收利用等方式,考虑对空气、水体、 土壤、生态系统等环境要素的影响,从而合理选择适合的处理与处置方式,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3. 源头分类
固体废物可按照其来源进行分类,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建筑废弃物等。源头分类可以帮助我们了解 不同废物的产生量和成分,从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废物的生成和排放。
4. 专项分类
针对特定种类的固体废物,如电子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可以制定特殊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这些 专项分类的目的是防止这些特殊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潜在危害,并促进其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理。
TEAM
固体废物管理规范
Solid Wast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演讲人:Lucy 202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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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废物分类与分级管理 废物收集与运输要求 废物处置与利用技术 废物监测与环境评估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处理的环保标准与规范

固体废物处理的环保标准与规范固体废物的处理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影响,合理的规范与标准制定对于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固体废物处理的环保标准与规范。
一、固体废物分类与管理固体废物的分类与管理是确保固体废物处理达到环保标准的基础。
根据不同的特性和处理方式,固体废物可以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废物以及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应通过回收再利用来减少资源浪费,有害废物则需要受到特殊处理,以防止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二、固体废物处理的环保标准1. 废物存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前需要进行存放,合理的废物存放标准可以保证废物不会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存放的场地应选在远离居民区和水源的地方,并采取防渗漏措施,以防止废物渗漏进入土壤或地下水。
2. 废物运输标准废物的运输也需要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
运输过程中,废物应妥善包装,以避免泄漏污染环境。
运输车辆必须经过检测并持有相应的运输许可证,确保废物不会在运输过程中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3. 废物处理标准废物的处理方式应根据废物的性质和量来确定。
对于可回收物,应采取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方法进行处理,以减少资源的消耗。
对于有害废物,应采用专门的处理设备和工艺,确保有害物质被有效分解或中和,以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三、固体废物处理的环保规范1. 排放与废物处理的监测与控制固体废物处理的监测与控制是环保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废物处理场应设立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废物排放情况,并定期进行废物处理的质量检测。
同时,还需要建立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紧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并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 废物处理场的规范建设废物处理场的规范建设是确保固体废物处理符合环保规范的关键。
处理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
场内应进行合理划分,设置符合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处理设施,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应急设备,确保废物处理过程安全稳定。
3. 废物处理人员的素质与培训废物处理人员的素质与培训是固体废物处理的环保规范的保证。
固废现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废现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固废产生者”)。
第三条固废现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废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固废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废产生者的责任第五条固废产生者应当依法申报登记产生的固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
第六条固废产生者应当建立健全固废管理制度,明确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责任人。
第七条固废产生者应当对产生的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地方标准进行标识。
第八条固废产生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废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第九条固废产生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固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条固废产生者应当建立固废处理台账,记录固废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
第三章固废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一条固废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固废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收集、运输工具,并保持其清洁、完好。
第十三条固废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收集、运输的固废及时运输至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十四条固废处置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地方标准进行固废处置。
第十五条固废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固废处置台账,记录固废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固废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废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固废产生者、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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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整理现行规范和标准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发[2000]1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7)《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8)《国务院批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9号);(9)《建设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加强垃圾处理科学技术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建科(1991)663号);(10)《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卫生与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建(1992)667号);(11)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0号);(12)云南省建设厅发布《关于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8月24日);(13)国家计委等《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2002年9月10日);(1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2005年3月);(15)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16)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17)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2005年3月;(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9)《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16年1月1日前执行该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标准);(2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2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2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8)《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云建村函〔2014〕37号)(29)《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2013年度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紧急通知》(云建村函〔2014〕196号)等。
(30)《云南省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省级整体推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纲要》;(31)《全省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政策文件汇编》;(32)《云南省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规划(2013年—2017年)》;(33)《云南省镇(乡)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导则》等。
二、固废行业技术标准规范(1)《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3)《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4)《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8)《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9)《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10)《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2011);(11)《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CJ/T16~21-1999);(1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1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1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1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1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17)《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0-2010;(18)《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19)《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2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2008;(21)《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368-2011;(22)《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2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2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176-2012;(25)《聚乙烯土工膜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T231-98;(26)《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2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28)《生活垃圾焚烧厂垃圾抓斗起重机技术要求》CJ/T 432-2013(29)《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 128-2009(30)《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2015,实施日期:2015-10-01即将实施(3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3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33)《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2008(34)《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GB/T 25032-2010(35)《垃圾焚烧尾气处理设备》GB/T 29152-2012(36)《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2012-2012(37)《垃圾焚烧锅炉技术条件》JB/T 10249-2001(38)《垃圾焚烧尾气治理袋式除尘器用滤料》JB/T 11310-2012(39)《大型垃圾焚烧炉炉排技术条件》JB/T 12121-2015,实施日期:2015-10-01 即将实施(40)《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GB19218-2003);(41)《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42)《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368-2011);(4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三、给水、排水标准规范(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93)(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已有修订征求意见稿)(4)《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6)《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2010)(7)《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8)《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7号令,已作废;现用建设部第156号令)(9)《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10)《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1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2014年版)(1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1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5)《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16)《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28:2002)(17)《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1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9)《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83-2011 (2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22)《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2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24)《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四、建筑、结构标准规范(1)《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5)《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5057-2009(6)《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7)《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1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1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14)《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13.2013年5月1日实施(16)《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1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18)《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 T 50001-2010);(19)《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 T 50105-2010)。
(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5年5月1日实施(2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实施五、电气部分标准规范(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2014年7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