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管理办法
煤矿特殊工种管理办法

煤矿特殊工种持证与能力双考核制度根据集团公司三季度安委会精神要求,结合我矿目前特殊工种实际情况,为了切实加强特殊工种管理工作,确保特殊工种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平稳有序,实现矿井长周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矿特殊工种持证与能力双考核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一、成立矿特殊工种持证与能力双考核领导组:组长:XXX副组长:XXX XXX XXX XXX成员:XXX XXX XXX XXX XXX领导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培训科,办公室主任由培训科长兼任。
领导组职责: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结合矿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协调特殊工种的配备培训及持证上岗工作;负责按照考核要求做好对特殊工种的考核及兑现工作。
具体责任分工:劳资科科长:负责特殊工种的配备,及出勤情况的考核工作。
安全科科长:负责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个人“三违”及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隐患及事故的考核工作。
培训科科长:具体负责特殊工种的培训、考试及办证工作,并对各科室月底考核进行汇总上报。
通风科:负责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工的业务及操作能力的考核工作。
机电科:负责采掘电钳工、主提升司机、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的业务及操作能力的考核工作。
地测科:负责探放水工的业务及操作能力的考核工作。
安全科:负责安全检查工的工作能力和规范操作的日常考核工作。
培训科:负责对特殊工种每月进行一次理论知识考试。
要求各项考核必须在当月月底前交回考核办,每推迟一天罚责任人300元。
二、特殊工种的管理:1、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并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足额配足特殊工种人员,根据我矿实际情况,我矿井下涉及的煤矿特殊工种有:井下安全检查工、电气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司机、采煤司机、瓦斯检查员、爆破工、安全监测工、探放水工、综掘机司机九个工种,地面特种作业人员:电氧焊切割工、地面电工、锅炉工、压力容器作业工、水质化验工、煤质计量工、厂内机动车司机、起重机械作业工8个工种。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模版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工种的管理,保障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特殊工种的管理。
第三条特殊工种是指具有特殊工作环境、高风险、高技能等特点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特殊工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特殊工种名录,并定期更新和公示。
第七条特殊工种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告知特殊工种从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应当为特殊工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工具以及安全培训。
第九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特殊工种的任职条件第十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反应迅速、责任心强、技能过硬等能力。
第十一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当获得国家认可的相关岗位职业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不患有不适合从事该工种的疾病。
第三章特殊工种的培训与考核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特殊工种的工作内容和风险等级,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第十四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培训师资力量,并及时更新培训内容,提高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特殊工种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为特殊工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在工作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佩戴劳动保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弃用。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正常使用效果。
第二十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使用劳动保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遵守正确的使用操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准备工作和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特殊工种管理新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工种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特殊工种是指因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等因素,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工种。
第四条特殊工种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三)科学合理,持续改进;(四)以人为本,关爱劳动者。
第二章特殊工种分类第五条特殊工种分为以下类别:(一)高空作业类;(二)有毒有害作业类;(三)高温、低温作业类;(四)放射性作业类;(五)粉尘作业类;(六)噪声作业类;(七)其他特殊工种。
第六条各类特殊工种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特殊工种劳动者管理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三)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十条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安排休息:(一)经健康检查,不符合从事特殊工种条件的;(二)因工作原因,身体出现不适的;(三)孕期、哺乳期妇女。
第十一条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得与工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二)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报酬;(三)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章特殊工种用人单位管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3)、起重作业(包括电梯驾驶);(4)、起重设备拆装作业;(5)、建筑登高作业;(6)、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第三条:特种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业的操作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
第四条:公司选用特种作业人员前,要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体格检查、技能培训。
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安排作业。
第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
第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只能从事本工种的特种作业,少数工种(如塔机电工)必须持电工证、塔机拆装证双证上岗。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
年审不合格的或未参加年审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种作业。
第八条:项目部要严格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保证持证上岗率____%。
第九条:对没有列入特种作业的(如:木工机械、搅拌机、砂浆机、卷扬机等)操作人员的管理,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个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要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要给予严肃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2)通常由企业、机构或组织自行制定,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保证其安全和效率。
以下是一个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概述,具体制度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作业类型进行调整和完善:1.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类别,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电工作业等。
2.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要求,包括必要的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等。
工程项目特殊工种作业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特殊工种作业管理办法
一、本工程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电焊工、架子工、机械工、
起重工及塔吊司机等工种;
二、各特殊工种必须经有资格培训的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
证书且身体健康才能上岗,否则不得从事本工种;
三、各工种必须熟练掌握各自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施工方
案及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各工种要随时掌握行业动态,了解信息,积极申请培训,
准确掌握新标准、新规程;
五、各工种绝不允许出现违规操作,发现第一次者罚款50
元,给予黄牌警告,发现第二次的将予以辞退;
六、各工种班组必须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技术活动,做到班前
有教育,班中有检查,班后有评比;
七、各工种应协商配合。
积极履行请示报批制度,积极开展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八、项目经理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对各工种的作
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并批评教育或按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各管理人员,尤其是安全应经常性的检查施工现场的各
种安全技术设防、特殊工种的操作技术,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十、各工种对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者,视其态度予以处理;十一、项目部将每年开展一次特殊工种作业知识竞赛和现场表演,对不称职的将予以辞退。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范本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确保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权益得到保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特殊工种:高处作业员、电工、焊工、矿工等。
二、责任和权利1.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有权享受与其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相适应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并要求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2.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有责任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并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3.公司有责任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工具,并对其进行及时的检修和更换。
4.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事故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报告和处理任何工伤事故。
三、培训和考核1.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急救知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2.公司应定期对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进行再培训和考核。
四、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1.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确保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2.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熟悉公司的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掌握基本的自救和互救技能,并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五、工时和休息1.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工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
2.公司应合理安排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其身心健康,避免过度劳累。
六、纪律和处罚1.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规定,严禁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规定。
2.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解雇等。
七、违约责任1.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如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或其他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如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殊工种管理办法

-特殊工种证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工作,保障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在一线工作两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或技校、中专毕业生,取得国家统一特种作业操作证者;(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经三级或二级安培中心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相关专业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须由培训中心统一安排培训、考核和办证。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和月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不得以任何借口少送学员。
每少送一人参加培训,由培训中心出据,罚单位2000元,个人不少于500元,队长、书记每人200元。
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因个人原因未按照要求进行复审造成证书作废的,对本人罚款不少于600元。
重新办证由个人承担培训、办证费用。
未取得有效证件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由培训中心保管,培训中心负责证书复印件的制作,复印件发给本人保管。
复印件丢失需重新办理时,由本人交纳10元办证费,培训中心方给予办理。
7、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十年以上的,经公司培训中心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4年1次。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职业培训中心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办法(标准版)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强化对安全培训的管理,保证培训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特殊工种安全资格认证的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年满18周岁以上。
②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治思想觉悟,热爱本职工作。
④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的要求,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4、培训的管理
按培训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考核及办证
①特殊工种于全资格培训属认证性培训,全部采用间卷考试。
②学员坚持学完全部课程、出勤课时达到总课时数2/3以上者,方可参加考试。
因故未能应试或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外考一次。
③严格按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组织考试,保证考试成绩的真实性、有效性。
④学员按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及格。
考核合格者,由中
心提供学习成绩。
出勤情况,交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复审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
①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按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实行定期复审制度。
复审前必须参加规定的复训,复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以复审,原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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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及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1.5 锅炉、冰机等压力容器设备作业人员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申报与审核
3.1 申报“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程序
3.1.1 申报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总调度室审核。
3.1.2 总调度室初审后,通知申报部门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
经本部门、人力资源部、总调度室审查,由总调度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3.1.4 总调度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报“特殊工种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2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
3.2.1 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参加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办理“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3.2.2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总调度室负责办理培训取证事宜。
(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总调度室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及部门申请,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2.3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程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3.2.4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2.5 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2.6 经培训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及管理
4.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
待通过考核合格后,总调度室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3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4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总调度室统一保管,本人可持复印件。
4.5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时,必须交回由公司出资的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的费用。
5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在本公司上岗资格: 5.1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 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 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 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 本管理制度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