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特殊工种管理制度(4篇)

工程项目特殊工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特殊工种的管理,加强对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维护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中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是指在工程项目中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或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人员。
第四条工程项目特殊工种的划定、培训和监督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工程项目特殊工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项目特殊工种管理涉及工程项目部门、用工单位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三个主体,各方应相互配合,共同落实管理责任。
第七条工程项目特殊工种管理的具体事项由工程项目部门和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并报企业法人或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特殊工种的划定和认定第八条工程项目特殊工种的划定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工程项目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确定。
第九条特殊工种的划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岗位所涉及的作业环境、工艺及技术要求;(二)岗位所处的风险等级;(三)岗位所需要具备的特殊知识、技能和经验;(四)国家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五)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工程项目部门和用工单位应制定特殊工种划定和认定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划定的程序、要求和评审标准等,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章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一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通过专业考核后方可上岗从业。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部门和用工单位应组织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种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三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培训应由专业培训机构或特殊工种从业人员专业协会举办,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
第十四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考核应由省级或区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和操作规程等。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定义特殊工种作业指在职业活动中,由于工种的特殊性质或工作环境的特殊要求,具有一定的特殊技能和知识,需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或技术措施的工种。
第二章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资格要求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在招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时,应核查其岗位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应对新招聘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着重培训特殊工种作业的技能要求、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急救知识等。
必须确保培训内容充分、准确,培训效果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岗中培训用人单位应定期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岗中培训,加强对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的培训,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措施第七条安全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应根据特殊工种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网、安全帽、防护眼镜等,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
第八条作业环境管理用人单位应对特殊工种作业的作业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保持作业环境的安全和卫生,预防作业环境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危害。
第九条紧急救援措施用人单位应制定特殊工种作业的紧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救援。
第四章特殊工种作业安全监管第十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特殊工种作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对特殊工种作业事故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组,全面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
特殊工种管理新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工种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特殊工种是指因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等因素,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工种。
第四条特殊工种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三)科学合理,持续改进;(四)以人为本,关爱劳动者。
第二章特殊工种分类第五条特殊工种分为以下类别:(一)高空作业类;(二)有毒有害作业类;(三)高温、低温作业类;(四)放射性作业类;(五)粉尘作业类;(六)噪声作业类;(七)其他特殊工种。
第六条各类特殊工种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特殊工种劳动者管理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三)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十条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安排休息:(一)经健康检查,不符合从事特殊工种条件的;(二)因工作原因,身体出现不适的;(三)孕期、哺乳期妇女。
第十一条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得与工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二)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报酬;(三)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章特殊工种用人单位管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特殊工种的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工、焊接、起重、有限空间作业等。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特殊工种作业安全。
第二章特殊工种认定与培训第四条特殊工种认定1. 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特殊工种进行认定,明确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2. 特殊工种员工需通过公司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特殊工种培训1. 公司应定期对特殊工种员工进行培训,包括安全操作、应急处置、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 培训内容应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作业许可与现场管理第六条作业许可1.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前,需办理作业许可,明确作业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安全措施等。
2. 作业许可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现场管理1. 特殊工种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2. 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许可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 作业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应随时检查作业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报告第八条应急处置1. 特殊工种作业中发生事故或险情,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2. 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事故报告1. 特殊工种作业发生事故或险情,现场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奖励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特殊工种作业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特殊工种作业条件的员工,公司给予奖励。
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保障特殊工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水下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温作业、爆炸危险作业等。
第三条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第四条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特殊工种人员在作业前应当认真查看作业环境,保证作业设备和工具的完好,确认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特殊工种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作业,不得违反作业流程和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拆卸作业设备。
第七条特殊工种人员应当遵守作业现场的安全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要求,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安全规定。
第八条特殊工种作业结束后,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做好作业设备和工具的清理和归库工作,留下作业记录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第九条特殊工种人员不得饮酒、吸烟、吸毒,不得在作业现场进行赌博、斗殴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擅自改变作业计划。
第十条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新的安全技能和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特殊工种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工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作业,合理设置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特殊工种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特殊工种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特殊工种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安全培训,保障特殊工种人员作业时的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特殊工种作业风险评估制度,对特殊工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3篇)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1.目的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4.1特殊工种的范围____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4.1.3压力容器操作;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____年龄满____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____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4.3.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____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____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2)是指对一些具有特殊职责、技能或条件的工种进行专门管理的制度。
特殊工种通常是指那些在工作中具有较高风险、高度专业性、特殊技能要求或需要特殊待遇的工种,例如消防员、警察、军人、司机等。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作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主要内容包括:1.职责和权责:明确特殊工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
2.招聘与任用:根据特殊工种的专业要求制定招聘标准并进行招聘与任用程序,确保选择合适的人员。
3.培训和考核:特殊工种需要不断提升技能和专业知识,制定培训计划并进行定期考核,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操作、电工作业、焊接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责任及权利,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种作业,共同维护特种作业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主体责任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备特种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种作业,做到操作规范、流程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配戴工作保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接受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酗酒、吸烟、聚众混乱,不得违章操作,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了解特种作业的安全风险和防护措施,拒绝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特种作业。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在特种作业中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特种作业。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有责任报告特种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和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义务参加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义务保护特种设备和相关设施的安全,不得私自移动、损坏特种设备、相关设施,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特殊工种作业所带来的安全风险,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和技能,且必须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特殊工种的雇主必须进行合法注册,并在雇佣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
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根据工作特点和风险确定需要佩戴的防护装备类型和规格。
4. 特殊工种作业现场必须根据工作特点和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批准。
同时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语和说明。
5.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不得违章操作和擅自更改作业方式。
必须经过工作负责人或监督人员的允许和指导,方可进行作业。
6.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健康检查和体检,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培训,了解工作风险和避免职业病。
7.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制定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8.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和整理作业场地,并彻底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现场整洁和安全。
9.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积极参与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及时上报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10.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参与安全活动和安全隐患排查,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是指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保护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高风险、高危险作业的人员,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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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吉林石化40万吨
1、目的
1.1 为明确中石油吉林石化40万吨/年ABS装置污水预处理站项目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要求,为安全施工和施工质量提供保障,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2.1 适用于中石油吉林石化40万吨/年ABS装置污水预处理站工程项目。
3、职责
3.1 项目质量经理
3.1.1 审核业务范围内特殊工种的资质(证件)、登记造册、备案并向监理单位提供相应资料;
3.1.2 与质量相关的电焊工、探伤工等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监督及岗位遵章作业检查等;
3.1.3 与质量相关的电焊工等特殊工种的质量培训等。
3.2 项目HSE经理
3.2.1 审核业务范围内特殊工种的资质(证件);
3.2.2 与安全相关的起重工、架子工、电工等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监督及岗位遵章作业检查等;
3.2.3 特殊工种的专题HSE培训等。
3.3 施工队
3.3.1 组织特殊工种的考核、培训、取/换证等工作,确保特殊工种100%持证上岗;
3.3.2 建立特殊工种的管理档案,按规定向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吉化项目部及时提供特殊工种的资质证件;
3.3.3 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和特殊工种的管理规定,负责其特殊工种的日常管理。
4、管理规定
4.1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系指从事具有较高安全风险、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对工程质量有直接的作用和影响的,并要求一定的技术技能且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职业培训,取得政府认可的上岗资格的作业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电焊工、气焊切割工、起重工、架子工、电工、厂内机动车驾驶、探伤工、仪
表校验工等。
4.2 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周岁;
4.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需要的其他规定条件。
4.3 特殊工种作业要求
4.3.1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特殊工种人员,要在项目部登记备案,备案时特殊工种要出示原证件(如焊工证等)。
4.3.2焊工进场正式施焊之前,应组织焊工资质自查和实际技能考核,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项目监理部焊接监理工程师报验,焊工资质报验审查完成后,焊接监理工程师组织对资质合格焊工采用适当方式进行100%实际技能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焊工予以清退,考试合格的焊工由项目监理部发放焊工准入证,只有取得准入证的焊工才能进行焊接作业。
4.3.3对于登高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体检;
4.3.4 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各施工队应根据项目特殊工种的人员情况和操作水平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培训和考核。
4.4 监督管理
4.4.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不得在本工程项目上从事特殊作业。
4.4.2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3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4.4.4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受到项目部有关规定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引用文件及记录
5.1 引用文件
5.1.1项目《质量计划》
5.1.2项目《HSE计划》
5.1.3项目《焊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5.1.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5.1.5吉林石化公司重点建设项目焊工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5.2 记录
5.2.1 合格焊工登记表
5.2.2 特殊作业人员登记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