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日、法地方债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

变化 ,市政 当局都必须及时披露相关信息。18 99 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修订《 证券法》 的有关 规则 ,进一步提 高地方债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及时 性 。为 了进一 步 预防地 方债 市场 的舞 弊行 为 , 证交
当政 府 的运 营资金 收人 与支 出不 平衡 , 当前支
约束 , 提高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的透 明度 。美 国州 与地 方政 府必 须遵 循政 府会 计准 则 委员会 在《 政府 会计 、 审计和财务报告》 18 ) (9 3 中确立的政府债务 报告基本准则 , 记录和报告政府债务。在地方债存
・
6 ・ 5
刘晓凤
美、 法地方债制度 的公开披露大大改善 了地方债信用风险判断所依据的信息状况。
( )l 二 E本地 方债制度 的 演变 1 方债 发行 由审批制 转 向协议制 . 地 日本《 地方 自治法 》 规定 , 日本地 方政府 有权 举 债 。 由于财政 上的高度集权 , 但 日本地方政府举 债受
政府能够以比个人 和公司更低 的利率获得借贷资 金 ,州地政府就可 以用相对较低 的利率把钱借进 来, 然后再以相同或者稍高的利率把这些资金贷给
联邦破产法 , 由发债政府提出和解协议并提出自愿 破产请求 。但对于收入公债而言 , 其债权只是以某
种收人来源作抵押 。所以, 当债务偿付发生困难 的 时候 , 损失将 由投 资人承 担 。 3信 息披 露 由静 态转 向动 态 .
美 国通过 制定 和完 善相 关法 律法 规 , 强法律 加
商业机构和个人 , 从而使繇人投资者仍然只负担较
低的利率 。其结果是 , 一方面支持 了本地的私人活 动 ,另一方面则减少了联邦政府的所得税收人 , 这 也是导致州地政府私人活动债券大量增加 , 特别是 用于工业发展用途债券增加的原因之一。 了扭转 为 这种免税政策的负效应 ,美国联邦政府 自 16 年 98 开始逐步限制对州地政府公债免税的规定 。 2 . 债务危机 由联邦接管转 向自 行解决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启示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日本、泰国、韩国均发生过金融危机,各有其内在和外在原因。
我认为,美国金融危机是体制性危机,是长期结构性矛盾积累的总爆发。
外部需求下降,贸易逆差上升。
一年多反危机的结果是,美国金融体系全面耗散,美国金融危机已经进入了实体经济,并影响人民的生活和消费水平。
目前美国经济面临巨大困境:金融危机恶化,总供给萎缩,许多企业濒临破产,房地产和汽车市场几乎停业。
如果美国政府反危机措施奏效,经济衰退将只持续到2010年,然后进入复苏阶段。
复苏后的美国将进入一个漫长的停滞或缓慢增长的时期。
要是美国不改变反危机思路,沿着现有框架走下去,反危机措施不得力,美国将发生大危机、大萧条,把整个美国和世界拉入动荡的大萧条中。
目前美国金融危机严重恶化的关键是资产品质下降,违约率大幅度上升。
政府的所有反危机措施都无法阻止资产品质下滑,无法阻止违约率上升。
原因是中下层无力支付贷款。
危机的来源来自于美国近30年的新自由主义政策。
具体原因包括以下几点:一,美国金融危机的直接起因是房屋次级贷款。
美国前几年贷款标准太宽松,银行为了赚钱,买者不需付头款,就可贷款买房,以实现“美国梦”。
许多不符合贷款标准的申请人,都获得批准。
许多新移民根本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支付能力,但贷款经济人千方百计地帮他们做证明,提高他们信用评估分数,最后拿下了高利息贷款。
那些新移民现在已支付不起贷款月供,面临房子财产被银行没收的境地。
美国人喜欢提前消费,不善于存钱,平均储蓄率是1.3%。
在大部分美国家庭中不到1000美元存款是很正常的事。
他们支付能力全靠上班工资,一旦出现失业、离婚或其他意外事件,就支付不起贷款的月供,房子就会被银行没收。
美国经济的10%以上是消费经济,美国人不惜借款或借高利贷进行消费。
许多美国人都是靠无头款申请的第一次贷款买房,每月交贷款利息供房,住了几年房子后积累下本金。
但他们还有其它消费,就从房子贷款积累的本金中向银行申请第二次本金贷款。
中外地方政府比较及对我国地方政府改革的启示

中外地方政府比较及对我国地方政府改革的启示郝思梦摘要: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的政治体制,也对中国的地方政府改革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我们在对地方政府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要积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使改革能够稳步推进。
本文从地方政府的界定入手,比较分析了中外地方政府财政体制、决策路径和绩效评估的异同,并依次提出相应的中国地方政府改革发展措施。
关键字:地方政府;财政体制;绩效评估;决策路径;行政改革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始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并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做出了部署。
其中,在阐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这一项内容时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
这些要求和举措无一不引发人们对我国现行行政体制设置和运行的思考,其中对于地方政府的思考与比较尤为迫切。
一、各国地方政府的概念界定由于各个国家的政体形式以及历史文化的差异,使得各国对地方政府的界定存在一些不同的地方。
《政治学百科全书》《美利坚百科全书》《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拉鲁斯百科全书》《中外政治制度大辞典》等都对地方政府做出了相应的概念界定。
这些界定虽然五花八门,但经过比较总结发现,所有的界定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地方政府大都指称基层政府;其次一般都被用以区别中央政府,其中联邦成员政府也属地方政府范围。
因此,可以对地方政府做出如下界定:所谓地方政府就是权力或管辖范围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地域的政治机构,它从属于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在其领导或授权下行使相应的职权。
例如,维护本地域或地区的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本地域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本地域或地区的居民的需要等。
地方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设置。
因此,不同国家的地方政府权责差异较大。
而且,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也不尽相同。
接下来本文要对我国和一些典型国家的地方政府做一个简单的比较,由此来思考我国地方的政府改革。
底特律破产对我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守住风险底线的警示

楼 、 工 j -及 住 宅 随 处 可 见 , 多 达 40 % 的 路 灯 都 不 再 莱 斯 勒 、 福 特 三 大 企 业 在 底 特 律 设 立 总 部 . .但 由 于
照亮 这 座 城 市 : 城 市 负 债 居 高 不 下 . 终 于 陷 入 破 产 美 国 的汽 车 产业 的创 新 不够 . 特 别 是 在 底 特 律 的 三
【 摘 要 】美 国 底 特 律 由 盛 到 衰 、申 请 破 产 保 护 的 经 历 震 惊 全 球 ,当 前 世 界 经 济 正 在 深
度 调 整 . 国 内外 发 展 -  ̄ - T - 境 d -分 复 杂 . 对 发 展 仍 处 于 可 以 大 有 作 为 的 重 要 战 略 机 遇 期 的 中国 来说 , 一 个 负责任 的政 府 理 应 认 真 吸取 其教 训 , 在 加 快 转 变政 府 职 能 . 强 化 政 府 宏
境 地 。 大 汽 车 公 司 . 成 本 负 担 太 高 . 加 之 金 融 危 机 的 沉 重
虽 然 过 去 3 0年 中 .美 国 申请 破 产 的 地 方 政 府 打 击 , 不 得 不 大量 裁 员 , 导致 城 市 的经 济 更 加 恶 化 ,
近 2 5 0个 . 但底 特 律 这 宗 涉 及逾 1 8 0亿 美 元 债 务 的
的 案 例
关 于 中 国 地 方 债 务 问 题 的 关 注 如 步 入 炎 炎 夏 日的
从 产 业 角 度 看 . 产 能 过 剩 已成 为 我 国 经 济 转 型
几 乎 所 有 产 业 的 产 能 都 严 天气 不断 升 温闭 无 疑 , 底 特律 破 产 , 对 负 责 任 的 中 绕 不 开 的 坎 之 一 现 在 .
强化我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约束机制研究——以美国地方政府破产机制为例

[收稿日期]2014-03-04[作者简介]温来成,男,甘肃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财政管理、地方财政投融资;彭羽,女,内蒙古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博士研究生,内蒙古财经大学财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刘洪芳,男,湖南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地方政府投融资公私合作的监管机制创新研究”(13YJA630101);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公共服务公私合作的价格监管机制创新研究”(13JGB016);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课题和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2014年度课题。
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强化我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约束机制研究———以美国地方政府破产机制为例The Research on Strengthening Constraint Mechanism of Local Government Debt Financing in China :The Case Study of Bankruptcy Mechanismof Local Government in USA温来成彭羽刘洪芳WEN Lai-chengPENGYuLIU Hong-fang(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北京100081)[摘要]笔者以案例分析的方式,从立法、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上的差异,并借鉴美国地方政府破产经验及地方债的发展规律,探讨如何强化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问题。
笔者从建立健全债务预警制度,增强对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约束力度,条件成熟时引入地方政府财政破产制度;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党政官员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违约失信成本;建立地方政府财务报告和信用评级制度,形成地方政府债务有效市场约束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美国地方政府债务

美国地方债发行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摘要美国地方政府债券历史悠久,是世界上最早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国家,美国《宪法》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利与责任,地方债券的发行是州政府集资的重要工具,不但缓解了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还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改进,美国在地方债务发行上经验丰富,在管理方法和风险防范方面有科学的管理方法。
我国地方债发行起步较晚,还处于实验阶段,缺乏相关的经验,从而可以借鉴美国的地方债发行和管理的方法,从中规避一些教训并吸取经验。
本文通过对美国的地方债发行的管理方法和防范风险措施进行分析,并且依照我国地方债务发行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债;风险防范;债务监管目录第一章绪论1.1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第二章.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的一般分析 2.1地方政府债务的概念2.2美国地方政府的债务类型2.3 美国市政债券的特点第三章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与管理 3.1 美国市政债券的发行3.2 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第四章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管理4.1 美国市政府债务的风险控制4.1.1信用评级制度4.1.2 债券保险制度4.1.3 信息披露制度4.1.4 社会监督4.2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危机与化解4.2.1 建立偿债准备金4.2.2 政府债务担保第五章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5.1 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特点5.2 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问题5.2.1 美国地方债务出现的表面原因5.2.2 美国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的深层次原因第六章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给我国的启示6.1 我国政府的债务现状6.2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问题6.2 美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思结论 (10)参考文献 (11)第一章绪论:1.1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集资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地方政府财政受经济周期的波动较大,经济发展支出责任重大,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难免出现政府财政赤字。
曹思源:地方政府濒临破产怎么办
曹思源:地方政府濒临破产怎么办——从底特律破产案中得到的启示今年7月18日,美国“汽车城”底特律申请破产,震惊全美和全世界,同时也吸引了许多中国人关注地方政府破产问题,我试以此文飨读者。
其实,地方政府财政破产案例,国外多有。
日本已有过884个地方政府宣告破产;日本北海道北部的小镇夕张(Yubari)政府曾宣布它计划于2009年申请破产,因为该镇政府负债630亿日圆已远远超过了它的还债能力,其年度财政收入只有45亿日圆。
美国纽约州政府曾多次濒临破产。
目前金融风暴之中,纽约州政府又到了破产边缘。
美国加州南部的橘县曾于1994年12月宣告破产。
破产后县政府改组,裁员12%,该县17000名公务员被裁减2000余人;然后不得不紧缩开支,压缩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公共服务项目;最后是由新的县政府就新的还款协议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承诺以未来若干年内的地方税收偿还债务。
考察美国地方政府破产案件,并非隔岸观火。
太平洋此岸亦有此火苗,只不过我们觉察较迟,但国内媒体上也已有所反映。
据测算,2002年,全国2860个县(市)中,预算赤字县共计706个,占比达到25%;而41040个乡镇政府的负债总额已达到1770多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30多万元;我国全部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0万亿元以上。
目前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有关加强地方债务管理的方案,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程序和范围有严格的规定。
但是现在不少地方政府负债沉重的根本原因在于越出了政府职能范围,发生了角色错位,即由市场经济的服务员,篡位充当市场经济的运动员。
有的直接介入竞争性领域投资谋利,投资失败便承担了大量本应属于市场承担的风险,落得负债累累;有的不惜违规,以政府信誉作担保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方便,在市场风云变幻中“赔了夫人又折兵”,结果损失惨重脱不了干系。
俗话说:欠债还钱。
还不起债怎么办?破产。
由于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并不涵盖政府机关,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不可能在这方面执法。
地方政府财政濒临破产时的破产程序,作为一种变通办法,性质上属于各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在法院外的自愿调解协商程序。
从雷曼公司破产保护案看中国《破产法》的相关制度
从雷曼公司破产保护案看中国《破产法》的相关制度[摘要]文章从雷曼公司破产保护案件入手,比较了美国《破产法》与我国《破产法》在破产保护上的差异。
通过借鉴美国《破产法》的破产保护制度,以期对我国《破产法》的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雷曼公司;破产;制度2009年9月15日,拥有158年历史的美国老牌投资公司,手头持有600亿美元房地产低级债券的雷曼公司,由于面临巨大的财政困难,于是准备按照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向美国南区破产法庭申请破产保护。
雷曼公司为了筹集更多的资金,苦苦寻求买家,但是几家原本愿意支持雷曼公司的企业却因为美国政府拒绝支持雷曼公司而望而却步。
这里的破产保护与破产清算是存在区别的,它给予了面临财政困难等经济问题的企业一次重生的机会,目的就是要让企业得以起死回生。
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中规定,对实施破产保护企业子公司的业务是可以正常进行的,并同时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管理。
目标就是通过这一程序产生一个有持续发展力的、财务更健康企业。
破产保护的程序的第一步是公司向破产法院递交申请,雷曼公司也就是这样先向破产法庭递交了破产申请。
一旦递交了破产申请,将会产生”自动冻结”的程序,就是临时禁止债权人采取措施收回破产申请之前他们拥有的资金或财产。
雷曼公司向破产法庭提交了破产申请之后,就需要由雷曼公司提出重组方案,而重组方案一般情况下只是还款的方案,但在一些较大的破产案件中,则可能会采取多种措施来重组债务。
在提出了重组方案之后,需要经过债务人以及公司股东的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并得到了法院的批准之后,该重组方案便可以实施,债务人按照重组方案进行偿还债务。
当然一旦债务人不按照重组方案进行实施的话,法院即可随时宣告该企业破产。
我国《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与美国《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有相似之处的。
即美国的《破产法》中的破产保护程序类似于我国的重整制度。
纵观美国《破产法》第十一条的破产保护程序,其中的一些制度与我国相比,还是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加州政府破产危机解析及对中国的启示
借贷 ,而 提 出对 独 立承 包商 加税 3 %。但 是 ,共 和党 议 员反对 加税 。州 长施 瓦 辛格 多次表 示 ,他 决不
会 签署 任何 带有加 税 条款 的法案 。于 是 ,加州 政府和 议会 、共 和党 和 民主党 就此 进行 了激 烈 的博 弈 ,
陷入 了拉锯 的状态 。
一
27 —
预 算一 直困扰 着加 州财 政 。 次 2 1 此 0 0财年 的预算 赤字 高达 20亿 美元 , 要原 因就 在于 加州政 府 的财 4 主 政 收支无 法平 衡 。 方面 , 政府 收入 锐减 。由于经 济危 机 的影响 , 09年 5月 , 州财政 收入 为 5 . 一 州 20 加 46 亿 美元 ,同 比下滑近 4 %。施 瓦辛格 说 :“ 0 加州 的政府 收入 倒退 到 了 1 年 前 的水平 ,如 果扣 除通胀 因 0
加 州政 府 将 因失 去清偿 能力 而 不得 不破产 ,有望成 为 美 国有史 以来 首个 破产 的州 政府 。 加 州 自身 的重 要性 和 当前 的经济 危机 背 景使得 此 次破产 危机 引起 了全 球 的广泛 关注 。而 在 中国 ,
由于相 关制 度 的缺 乏 ,人们对 “ 破产 ”的 内涵 并不 熟悉 ,更 不用 说政 府破 产 。很 多 中 国人 都 不能理 解, 有 国家 做后 盾 的政府 怎 么会 沦落 到如 此凄 凉 的境地 。在 笔者 看来 ,这 牵涉 到美 国的财政 体制 和破产 法 律 的特殊 安 排 。可 以说 ,是经 济危 机和 美 国 的制度联 手 导演 了加州 的破 产 危机 。 当前 ,我 国不 少地 方
当然 ,要偿 还债 务 ,借 贷 是可行 方案 之一 。然 而 ,此次 高达 20亿 美元 的赤字震 动 了美 国债券 市 4
美国地方治理的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中美地方治理比较:主体、制度与政策上世纪90年代后,“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改革议程广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所推崇。
这一方面反映出冷战结束以后人们对自由民主与自由市场的信心空前高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西方国家为了解决国内管理危机在继续不断努力。
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国内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以及随之而不断增多的社会问题,加上一些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中国也以广泛而制度化的形式开始了治理变革,包括公共服务改革、立法改革、引入听证制度,等等。
一种误解——一种“善治”目标与方式——通过比较加以说明提出一个比较的理论分析框架,分方面进行比较,然后做结论——理念——主体——制度——技术——绩效一、文化传统与改革背景文化传统的比较——五个维度——沃尔曼和戈登史密斯在他们最近的一本书以及在更早期的研究中,把盎格鲁一美国人与欧洲人进行了比较。
在书中,他们强化了这一观点,目的是要强调反映不同历史经验的文化差异的重要性——关于政府作用和范围,尤其是选举组成的地方政府作用和范围的评价、信念和期望是很不相同的。
因此,沃尔曼认为,比如说,美国就存在一种“实施(地方自治)和地方主义的信念,这种地方主义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关于地方政府作用的争论都很少见”。
他还详细阐述了他认为在美国存在的其他一此很强烈的“价值观”。
他指出了人们对杰斐逊派的个人主权观的广泛接受,这种观点强调个人主义及个人的参与,同时也指出了人们对麦迪逊的多元主义传统的接受,这种观点把选举组成的地方政府看作是民主决策的载体,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效率观,对这两种观点的回应可以在夏普的著作中找到(1973)。
沃尔曼认为,英国人只强调效率观,相比较之下,美国人则强调多元主义和地方主义观,两者都忽视了对方。
其实,在欧洲,也有学者认为,南部集团(比利时、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和希腊)和北部集团(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英国和荷兰)在对地方主义问题的看法上也存在明显差别。
前者强调政治的地方主义义形式,在那里社群主义的价值观更强大,不同形式的地方代表是它的主要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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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作者:徐阳光周亮时间:2013-04-26 阅读次数:2056 次来自:中国清算网新浪微博 QQ空间搜狐微博网易微博腾讯微博百度贴吧豆瓣网人人网地方政府破产在美国并非新闻,到今天为止,美国至少有800个大大小小的城市宣布过破产,有关地方政府破产的事例在日本、英国、德国等地也都真实地发生过。
《美国破产法》专门在第九章规定了“市政府债务的调整”(CHAPTER 9—ADJUSTMENT OF DEBTS OF A MUNICIPALITY),使地方政府通过执行债务调整计划而摆脱被追索债务之苦。
但在中国,地方政府破产是一个相当新鲜的词汇,纵观我国《破产法》所有条款也不会有关于地方政府破产的字样,而且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地方政府是不可能破产的,在中国谈论地方政府破产可谓“天方夜谭”。
其实,地方政府作为重要的公法人组织,完全有可能面临财务危机,一旦政府资不抵债,没有能力履行自身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从理论上说就意味着地方政府破产。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亦面临严峻的债务问题。
据有关报道,2010年底中国地方债务总额大致在10万亿人民币左右,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安排,地方政府破产也许就会从理论成为现实。
因此,研究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掌握地方政府破产的理念与制度设计,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地方政府的破产制度,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大多数国家依法人不同的性质区分规定其是否具有破产能力。
所谓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
破产法理论一般认为,地方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破产能力,如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必然会导致社会管理职能瘫痪,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发生政治危机与动荡,所以,各国立法通常规定地方政府不适用破产程序。
但是美国却不这么认为,依照其理解,一些地方上的市、县政府机构是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的,自然应允许其具有破产能力。
换言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地方政府就如同一般企业一样,“经营”有好有坏,只要地方政府公共资金的收入与地方政府公共支出之间出现短缺,就会导致地方政府财务困难,出现债务问题。
若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无法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资金的清偿义务,理论上便允许其寻求破产制度的保护,即适用破产重整程序。
而事实上,地方政府出现财政危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由此美国国会通过慎重考虑后,在《美国破产法》第九章设定了地方政府的相关债务调整程序。
在此之前,美国地方政府应对债务危机主要是依靠州或联邦的一般法规。
当时这些一般法规侧重于如何协助法院使地方政府完成其对债权人应付的赔偿责任,故也不允许地方政府提出破产保护申请。
同时,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实行联邦、州和地方财政税收相对独立的三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管理各自的事务,履行各自的经济和社会职责。
在这样的体制下,一方面联邦政府会严格审查州和地方政府财政危机的原因,若是因为州和地方政府财政不自律而导致的,联邦政府便采取不援助政策,任由州和地方政府“自生自灭”;另一方面,州政府因担心联邦政府干预其行政主权的运行,认为联邦政府的援助可能会引起更多的财政问题,比如债务和付息成本增加等,便会拒绝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援助。
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通常会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使其债权人获得债务清偿:(1)财产管收;(2)改由法院代表管理财务;(3)地方政府内的私人财产管收;(4)假设州政府同等负债;(5)从未来的税收上取得担保权;(6)课收新税充做债务赔偿等。
不难看出,上述方式大都与美国个人或私法人破产程序相似,唯独增加新税收是美国个人或私法人破产程序无法运用的方式,而这一方式却是地方政府为解决债务危机经常性使用的。
但这样的债务调整方式却并非易事,因为美国地方政府的征税权是由州政府授予的,自主性很小,加之增税明显会给民众带来困扰,容易出现执行难的问题。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经济大萧条,造成一千多个市、郡等地方政府因税收匮乏陷入财务危机,濒临破产。
美国最高法院也强烈反映,希望制定通过属于联邦层级法规的地方政府破产程序。
在1937年,为应对大规模的市政府债务拖欠,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债务偿还标准和地方政府破产程序的法案,并由联邦法院明确破产标准,规定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可以动用其全部税基来保证债务的偿还,这在1946年成为固定永久性的法规。
此后,这一法案相继于1976年、1978年进行了增订修改。
尤其是1978年,美国国会对其破产制度进行了革新,并颁布了现行的《美国破产法》,在第九章专门设定“市政府债务之调整”,使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这一法律框架解决它们的债务问题。
之后,美国国会分别在1984年、1994年对其中相关制度设计进行了补充修订,基本形成了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
二、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当今社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逐渐发展为社会利益本位,强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其中,重整制度的建立是破产法社会价值取向发展中的一次突破。
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大的典型重整制度立法是美国的破产法,尤其是第十一章,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一般企业重整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将诚实的债务人从巨额债务中解脱出来使他获得“重新开始”(fresh start)的机会,在债务人偿债能力的范围内使各债权人得到“有序、合理的清偿”(repay creditors in an orderly manner)。
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实际是一种“政府重组破产保护”制度,偏重于维护地方政府权利。
《美国破产法》第九章“市政府债务之调整”的基本立法目的,与上述重整的目的类似,即通过允许无力偿还债务的地方政府申请重整破产保护程序,在保护破产地方政府的资产基础上制定债务调整计划,提供扭转财政困境和财政恢复重建的时间,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合法地延期偿债或调整债务,甚至减免债务,避免债务违约风险进一步扩大而陷入债务恶性循环,最终得以度过危机,政府财政获得健康重生。
近70年来,这一保护制度已经挽救了600多个美国地方政府。
由这一基本立法目的还可以派生出两个隐含立法目的:一是强迫地方政府对自己的债权人负责,明确地方政府负债要承担的责任,进而对其自身的服务和行政进行改革,促进政府行为的高效和廉洁。
二是使得地方政府债权人的利益获得一种明确的法律保护,使债权债务关系在制度框架下得以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联邦宪法对美国破产法第九章的立法目的也有一定的影响,即在遵循上述目的的同时,仍然不忘维护州政府的主权性这一宪法意义上的立法目的。
这主要源于美国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的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例如,地方政府只有在其州政府的特别授权下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才可以获得美国破产法第九章的保护,并且破产法一旦启动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调整程序,该地方政府又将获得很少的限制,破产法院只有权负责监督债务调整的执行,无权干涉地方政府的公权力行使,也不得对地方政府的财产和收入进行任何的控制。
类似的规定下文也将有所介绍。
三、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美国破产法》第九章的具体规定,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的主要内容大致分以下三个部分:笔者将选取其中几项具有典型代表的重点内容,予以详细介绍:(一)申请破产的条件1、必须是地方政府《美国破产法》中只有“市政部门”(municipality)才可根据第九章的规定申请破产保护。
不过根据相关条文的解释,“市政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和州公共设施”(political subdivision or public agency or instrumentality of a State ),因此这一定义是十分广泛的,不仅包括市、县、镇等地方政府,还包括学校校区和公共区域,甚至包括一些由使用者付费维持运营的主体,如桥梁、高速公路等。
换言之,只要是政治上的下层组织或者按照州的规定行使公共服务和提供公益设施的州属公共机构、派出机构,都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地方政府。
自1937年以来,美国共有619个地方政府机构,大多数是小型公用事业机构或者区域申请破产。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破产法》并没有允许州政府破产,但是实践中,我们却经常听到关于州破产的说法,如2006年新泽西州州政府破产案、2007年密歇根州州政府破产案等,甚至还有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破产案。
事实上,所谓州破产其实质是州政府财政吃紧,难以维系正常的公共支出,在一段时间内陷入财政赤字危机的状况,并不会走向真正意义上的破产,也正因为此,有人称美国州政府的破产一说是“真实的谎言”。
2、必须得到州政府的明确许可如上文所述,为了使联邦政府不擅自干涉州政府内部的行政运作,地方政府要获准成为《美国破产法》第九章破产保护的对象,必须提前得到州法律明确许可,也可以是州政府行政机构或政府官员基于州法律所赋予权力而给予的明确许可。
这里强调必须是“明确”许可,而非“一般”许可,这也是1994年破产修正法案特别加以规定的。
在此之前,第109条第(C)项只规定了一般许可,但在实践中不同破产法院对一般许可的认定往往存在不同的解释,因此1994年破产修正法案中,专门在第109条第(C)项第(2)款中规定这种许可必须是明确的,即州法律要正确、详细、清楚地说明何种地方政府能够适用《美国破产法》第九章的规定。
3、必须丧失债务清偿能力从法律意义上讲,地方政府申请破产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即实际对债务无法偿还。
在具体检验标准上因各国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一些国家会用偿债率指标来评判,对偿债率设置了上限,超过该限度而被认为濒临破产。
《美国破产法》规定,若地方政府(1)已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2)无法支付将到期债务,便认定其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这采取的是现金流量分析,就是单纯以“到债务偿还期限的时候有没有偿还债务的充分的现金”来检验的。
这主要是依据预算和政府支出以及以前的常用花费,进而是与相同规模的自治体的比较分析进行的。
简言之,导致地方政府破产的最主要原因是现金断流的问题,即政府缺乏足够的现金支付其必须承担的公共服务和债务偿还。
由此,这也成为破产法院重点审查的申请要件,在著名的桥港市案件中,破产法院便因认定其尚未丧失债务清偿能力,而驳回了该市的破产申请。
4、必须为诚实性的申请《美国破产法》第109条第(C)项第4款规定,地方政府申请破产要希望达成债务调整计划,即必须为诚实性的申请。
相较于其他申请要件,该要件主观色彩较重。
实践中,只要地方政府在破产申请过程中有努力要达成债务调整计划,如公开说明或邀请其债权人参加会议等,即被视为诚实性的申请,反之,若地方政府回避来自债权者收取债务的申请或隐瞒重要信息等,其破产申请将被视为缺乏诚实性而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