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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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作者:徐阳光周亮时间:2013-04-26 阅读次数:2056 次来自:地方政府破产在美国并非新闻,到今天为止,美国至少有800个大大小小的城市宣布过破产,有关地方政府破产的事例在日本、英国、德国等地也都真实地发生过。

《美国破产法》专门在第九章规定了“市政府债务的调整”(CHAPTER 9—ADJUSTMENT OF DEBTS OF A MUNICIPALITY),使地方政府通过执行债务调整计划而摆脱被追索债务之苦。

但在中国,地方政府破产是一个相当新鲜的词汇,纵观我国《破产法》所有条款也不会有关于地方政府破产的字样,而且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地方政府是不可能破产的,在中国谈论地方政府破产可谓“天方夜谭”。

其实,地方政府作为重要的公法人组织,完全有可能面临财务危机,一旦政府资不抵债,没有能力履行自身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从理论上说就意味着地方政府破产。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亦面临严峻的债务问题。

据有关报道,2010年底中国地方债务总额大致在10万亿人民币左右,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安排,地方政府破产也许就会从理论成为现实。

因此,研究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掌握地方政府破产的理念与制度设计,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地方政府的破产制度,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大多数国家依法人不同的性质区分规定其是否具有破产能力。

所谓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

破产法理论一般认为,地方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破产能力,如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必然会导致社会管理职能瘫痪,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发生政治危机与动荡,所以,各国立法通常规定地方政府不适用破产程序。

但是美国却不这么认为,依照其理解,一些地方上的市、县政府机构是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的,自然应允许其具有破产能力。

换言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地方政府就如同一般企业一样,“经营”有好有坏,只要地方政府公共资金的收入与地方政府公共支出之间出现短缺,就会导致地方政府财务困难,出现债务问题。

破产法历史

破产法历史

破产法历史本文旨在梳理破产法的发展历程,从早期法律概念、近代破产法、经济大萧条到现代破产法,最后探讨最新发展。

1.早期法律概念破产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称为“破产”的概念。

罗马法中的破产概念主要涉及到财产清算和债务偿还,但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中世纪欧洲,商业的发展催生了商业法,其中也涉及到破产方面的规定。

在1800年前的英国,破产被视为犯罪,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然而,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对破产法的需求逐渐增加。

2.近代破产法19世纪,许多国家开始制定近代破产法。

美国于1800年通过了第一个联邦破产法案,英国则在1861年通过了破产法。

这些法律制度的特点是强调债权人优先受偿,同时设立了破产法庭来处理破产案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律制度逐渐完善,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

3.经济大萧条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对破产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时期,许多企业倒闭,导致破产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为了应对这一危机,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联邦破产法》,该法律引入了破产重整和免责制度,强调对债务人的挽救。

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类似的法律,以稳定经济和金融秩序。

4.现代破产法随着全球化和经济的发展,现代破产法在不断完善。

主要内容包括:重整程序: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债务重组、延期偿还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喘息空间,以期恢复经营。

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避免破产清算。

和解协议通常包括债务减免、延期偿还等条款。

监督机制:现代破产法通常设立监督机制,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和偿债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期限通常为数年。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破产法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

以下是最近的几个发展趋势:1.跨国破产合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公司的破产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各国之间加强了破产法的合作与协调,以解决跨国破产案件中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问题。

2.消费者破产保护:针对个人债务人,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消费者破产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防止滥用破产程序。

美国破产法立法研究

美国破产法立法研究

美国破产法立法研究摘要:美国从1978年破产法第304 条到2005年破产法第15章的立法改革,反映了其对跨国破产立法态度的转变,展现出跨国破产立法改革的新动向。

作为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美国在跨国破产领域的立法改革将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显著的影响。

因此,对美国跨国破产法立法改革进行剖析至关重要关键词:跨境破产;美国破产法第304条;美国破产法第15章一、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304条(一)立法背景1898年美国破产法采用地域主义,在后来的判例中,普遍主义即有所体现。

[1]二十世纪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兴盛,美国的国内资本不断涌入国外、跨国公司迅速发展,美国跨境破产的司法实践在地域主义和普遍主义之间长期摇摆不定。

[2]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美国立法者逐步意识到地域主义的局限性。

在stefan riesenfeld 教授的提议下,”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304条”(以下简称”第304条”)迈出了将司法实践中的礼让原则和国际合作法典化的第一步,为外国破产程序在美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法律支持。

[3] (二)立法规定第304条首次以国内立法的模式,比较全面地确定了境外破产程序获得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辅助程序”,在国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誉为跨境破产历史上的”美国模式”。

1、承认的申请程序根据第304条(a)款规定,只要破产债务人在当地有破产财产,外国代表就有权在当地法院启动辅助程序,请求法院协助其管理债务人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

1978年美国破产法仅仅对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外国代表如何向美国法院提交承认的申请做出具体的规定。

2、承认的审查标准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304条(c)款规定,本国法院在向外国破产程序提供协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公平对待对破产财产享有债权或其他权益的人;(2)保护美国债权人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主张债权时免遭歧视或不便;(3)阻止对破产财产进行优惠或欺诈性处置;(4)外国破产程序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在本质上与美国破产法一致;(5)礼让;(6)在合理情况下外国破产程序给个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美国个人破产法理解与实践

美国个人破产法理解与实践

美国个人破产法理解与实践个人破产是一种解决个人财务困境的法律程序,用于帮助个人摆脱债务负担,并重新开始他们的经济生活。

美国个人破产法是世界上最为完善和成熟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之一,本文将对美国个人破产法的基本理解和实践进行探讨。

一、个人破产法的基本理解1. 破产法的目的和原则个人破产法的目的是保护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平衡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原则主要包括债务人的诚实原则、清偿原则和公平原则。

- 诚实原则:债务人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和债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

- 清偿原则:债务人应尽力清偿债务,进行财产清算或重整,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债务偿还。

- 公平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应公平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

2. 破产程序分类美国个人破产法主要分为两种程序:章节7(Chapter 7)和章节13(Chapter 13)。

- 章节7:通常适用于无力清偿债务、没有还款能力的个人。

债务人的财产将由破产法院委任的信托人进行清算,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在此程序下,债务人可以获得一种被称为“无债可免责”的机会。

- 章节13:适用于有稳定收入,但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的个人。

在此程序下,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达成还款计划,持续偿还债务,通常为3到5年的时间。

二、个人破产法的实践1. 破产申请资格和手续个人破产申请的资格要求因州而异,但通常包括满足特定负债和收入要求。

破产申请的手续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文件和支付费用等。

一旦递交申请,法院将正式受理,并启动破产程序。

2. 财产清算和债务偿还对于章节7的个人破产申请,破产法院委任的信托人将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偿债务。

某些财产可能被视为豁免财产而不受清算影响。

对于章节13的个人破产申请,债务人需要制定和执行还款计划,持续偿还债务。

3. 破产后影响和重整个人破产申请对破产人的信用记录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未来的借贷困难。

美国跨国破产立法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跨国破产立法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行( 包括分支机构或办 事处 以及外国银行在美 国的资产) 破产 的处 置程序 较为复杂 , 详细 分析参见 S vnL Sh a z TeCn s te . cwr , h of e e c ud
[ 文章编号 ] 10 5 7 (0 0 0 0 1 0 0 0— 0 2 2 1 )5— 0 5— 8
( 以下简称“ 34条” , 充并 完善 了美 国跨 国破产 法 第 0 )扩 的内容 , 为跨 国贸易及 投资 者提供 了一 个透 明、 公平及 高 效 的法律 制度保障 。
对滥用破产程序 、 高破 产率 对 国 民经 济增 长带 来严 重的
21 00年第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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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 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总第 18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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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5章” , ) 废除了制定于 17 9 8年的《 破产法》 3 条 第 0 4
[ 收稿 日期 ] 2 1 — — 1 00 3 1
[ 作者简介 ] 季立刚(94 , , 16一)男 山东平原人,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民商法、 经济法、 金融法研究;
《 破产法》 1 的变革 , 第 5章 就反映了其对跨国破产立法态 度 的调整 , 现 出跨 国破产立 法改革 的新动 向。作 展 为最具影 响力 的国家 之一 , 国在跨国破产领域的立 法改革将对其他 国家的立法产生 显著 的影 响。因此 , 美 对
美国跨 国破产法改革进行 剖析也将有益于我 国提升有关跨 国破 产法律制度 的研究 、 立法活动。 [ 关键词] 跨 国破产 ; 国立法改革 ;借鉴意义 美 [ 中图分类号 ] D 2 .9 .2 [ 92 2 1 9 文献标识码 ] A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方向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方向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方向破产法是指针对企业和个人破产时的清算程序及相关制度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时期的破产法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对于破产的人采取的是奴隶制度,也就是说,破产的人将会成为债权人的奴隶,在出卖他的劳动力来偿还自己欠债的同时,将失去自己的自由。

中世纪时期的破产法到了中世纪时期,欧洲的破产法制度逐渐得到了发展。

在整个中世纪,破产债务人的解决办法都是由法庭进行司法处理的,且法律规定能够允许债权人收回债务人身上的所有财产来抵消债务,这种方式被称之为申论。

同时,破产法也规定了债务人在保护其基本财产的同时,有足够的资产用于维持其生计。

十九世纪时期的破产法到了十九世纪时期,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破产规则不断得到完善和改进。

在法国,为了处理商业交易中的破产,在1838年制定了《商业破产法》。

而在英国,为了满足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的需要,在1869年通过了《破产法宣布令》。

这些法律统一采用资产清算模式,允许破产债务人以公平,可靠的模式来处理债务。

现代破产法的发展方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企业活动的多样化,现代破产法也在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

其中,国际破产法是一个比较新颖的领域,它试图解决跨国企业破产事件的法律问题。

此外,为了加快破产案件的处理速度和避免债务清算过程中的纠纷,一些国家开始使用妥善的外围咨询或调解机构,例如在美国和日本都创设了多个类似于委员会和法院的破产管理机构,用于审查破产申请,协商债权人,清算资产。

在现代社会中,科技的蓬勃发展和经济的不断扩张,都对破产法的适用和改进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此可以预见,未来破产法的发展方向将会更加关注企业破产案件处理的效率,加强破产管理的专业化以及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美国底特律破产事件的回顾和启示

美国底特律破产事件的回顾和启示
年 至今 的衰 落期 , 这一 时 期 日本 和 欧 洲 汽 车产 业 开 始 兴 起 并 瓜 分 全 球 市 场 ,底 特 律 汽 车产 业 开 始 衰 落, 导 致 了工 作 岗 位 骤 减 、 人 口流 失 、 财 政 收支 失 衡、 治 安环 境恶 化等 一 系列 问题 。期 间 , 底特 律政 府
地 ,主要从事皮毛交易 , 1 7 9 6 年加人美利坚合众 国
并在 1 8 1 5年 通 过城 市规 划 , 标 志着 正 式建市 。二 是
[ 收稿 日 期] 2 0 1 5 — 0 3 — 1 4 [ 作者简介 ] 刘翰波 , 博士 , 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与政策。
地方财政研究/ 2 0 1 5 . 9 / 第9 期9 1
律市汽车产量 占美 国的 8 0 %和全世界 的 7 0 %; 1 9 5 0
年 代达 到 1 8 5万 的 人 口峰 值 , 人 均 收入 位 居 美 国最
因, 并就防范我 国城镇化建设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管理 提 出意 见 。

高水平 , 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制造中心。四是 1 9 6 0
曾通过开设赌场、 开展体育赛事 和建造康博软件总
部 大楼 以形 成新 的城市 支柱 产业 , 但 未获成 功 。
2 0 1 3年 底特 律 宣布 破 产并 非偶 然 ,其 实 是
1 9 6 0年 代 以来 产 业 危 机 逐 步 积 累 后 的集 中爆 发 。 2 0 0 8年 国际金 融危 机 加速 了这 一 过程 , 成 为 压倒 底 特律 的“ 最后一根稻草 ” , 风险迹象于 2 0 1 2年 开 始
海外传真
世 界 汽 车 之 都
团 、美 国银 行 在 内 的主要 债 权 人进 行 了反 复商 谈 ,

破产法: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破产法: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破产法:美国的经验与启示作者:徐光东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05期摘要:美国破产法经过长期的发展,于1978年确立了现行的制度架构。

美国《破产法》关于公司破产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章和第11章中,也就是其中有关清算程序和重组程序的规定中。

分析的结果显示,破产法面临内在的矛盾或冲突,不能同时消除“存伪”和“去真”两种错误,也不能同时实现事前效率和正确的投资与申请破产决策。

从破产法的实际操作来看,无论清算还是重组,都会造成一定的价值损失。

中国还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为了解决预算软约束问题,需要严格的破产法。

这样的破产法将是债权人导向的或者说对债权人友好的,将更多地运用清算程序。

关键词:美国破产法,清算,重组,经济效率,激励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破产是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

简单地说,破产就是债务人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状态,破产法则是债务人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程序和规则。

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言,破产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破产法为经营失败的企业提供了退出的通道,从而保证了企业的优胜劣汰,有助于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破产法的缺失或者不完善必然损害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能力,妨碍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在各国的破产法中,美国的破产法特别值得我们关注。

这不仅是因为美国所具有的经济影响力,更重要的是,美国破产法中所确立的原则,特别是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理念,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成为上个世纪末世界范围的破产法改革运动的范本。

事实上,我国新近通过的《破产法》,也在某种程度上借鉴和吸收了美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深入研究美国破产法,总结美国破产法的经验教训,有助于我们认识破产法的基本规律,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破产法的改革和完善。

一、美国破产法的发展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在北美适用的是英国破产法。

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1800年美国国会以当时的英国破产法为蓝本通过了第一部《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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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演进理路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破产法律制度演进的基本轨迹,且其破产法典中相应的程序设置和内容构建对其他国家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先后掀起了破产法改革的浪潮,美国破产法改革中的一些新的趋势和动向也将会从不同的侧面映射出破产法改革的基本方向。

相信通过美国破产法历史更迭的考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更迭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破产法的立法权归属联邦。

据此授权,美国国会分别在1800年、1841年、1867年、1898年和1978年通过了五部破产法。

本部分以美国现行破产法(1978年破产法典)的颁布为界将美国破产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如下两个阶段,并分别作出简略的考察。

(一)1978年之前的破产立法概况1800年,美国国会完全以当时的英国破产法为蓝本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

然而,这部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由于缺乏预防债务人欺诈行为的有效措施,加上存在其他方面的技术问题,在三年半之后被废止。

1803年至1841年间,美国没有制定新的联邦破产法。

1841年,美国第二部破产法诞生。

该法是1837年经济萧条的产物,此时,自愿破产制度对商人以外的债务主体已经开始适用,但商人仍不能提出自愿的破产申请。

因此,一些美国学者认为,美国1841年破产法才开始将破产法的债务救济功能和债权保障功能融为一体。

①他们认为,1841年立法的侧重点非常明显,即给债务人以救济成了立法的重心所在。

②1841年破产法是短命的,仅仅实行了18个月就被废止了,原因是由于美国30年代后期的经济恐慌中的受害者,纷纷利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自愿申请继而追逐免责的利益,使债权人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所得甚少,并且破产程序的成本和费用居高不下。

①此后直到南北战争之前,由于美国社会出现了一度的繁荣,对新的破产法的需求似乎并不迫切。

直到南北战争结束以后,鉴于战争对经济造成的破坏,国会便于1867年通过了一部新破产法,该法在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同时,承认了商人的自愿破产。

同时还对债权人表决同意的免责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也即债务人若要获得免责需得到简单多数的债权人同意。

由于该法在程序繁琐、耗时、费资等方面遭到谴责,虽然于1874年通过了几个修正案,但到了1878年还是被废除。

19世纪80年代,那些从事跨州交易并产生大量债权的债权人再一次提出了建立一部统一的破产法的要求,以代替混乱的各州无力偿债法和强制执行法,1898年破产法便应运而生。

该部法律共由十四章组成,详细规定了破产程序的所有方面。

最为重要的是它对公司重组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并且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

该法同时规定了自愿申请与强制申请两种破产程序,自愿申请适用于所有的债务人,而强制申请只适用于农民和有固定收入的个人以外的债务人。

1938年通过的钱德勒法(Chandler Act)是一部对1898年破产法进行重要修改的修正案,它旨在解决公司倒产问题,其所依赖的理论根基在于,当公司遇到财务危机时,如果能够想法维持企业的存续从而留存企业的存续价值,将被认为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益处的选择。

在这部法案中,重整作为破产预防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破产制度中得到了确立。

1938年之后的40年间,国会对破产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但是只涉及一些具体的细节性问题。

(二)1978年之后的破产立法1898年破产法的适用寿命相对较长,精确地说,一直适用到1979年10月1日。

1978年,美国国会在对此前的破产法进行全面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破产法典》,自1979年10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之后提出的破产申请一律适用新破产法典进行处理。

1978年破产法是美国破产立法史中唯一一部非经济萧条时期产物的破产法。

该法律保留了此前破产法的基本内容框架,进一步强调了公司重整程序,加强了对破产案件的管理力度,设立了“联邦托管人”制度,并完善了破产免责和财产豁免等保护债务人的制度。

1978年破产法通过之后,国会并没有停止其完善破产立法的努力。

1984年破产修正和联邦法官法案就在以下方面把破产法向前推进了一步:增加了几类不可免责的债务;废除并取代了1978年破产法中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管辖地、陪审团审判和上诉等方面的规定;明确确立了破产法院对联邦地区法院的隶属关系,并明确了破产法院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属性。

1978年破产法典没有涉及税收问题,但在1980年的破产税收法案中专门对一些涉税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此后,1986年破产法修正案增加了第12章个体农场主债务调整程序,以应付当时的农业危机,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主另外提供了一种债务处理的方式,由于该程序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最终于1993年10月1日丧失效力。

1986年到1994年期间,国会又陆续为破产法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内容涉及退休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继续使用、机场租约等。

1994年破产法修正案对破产法典提出了多达几十处的大面积修改。

国会借助于该修正案的通过解决了许多破产法典适用中产生的特殊问题,并推翻了法院过去作出的许多判决,同时也对加强破产案件的管理给予了特别关注。

该修正案共八部分78个条文,涉及破产程序的管理、商事破产、消费者破产、市政府破产等方面内容。

重点修改的内容包括:(1)破产受托人撤销偏颇转让行为的权力;(2)限制承租人的权利;(3)提高对担保利益与租金的保护;(4)修改自动冻结的有关规定;(5)提高第13章程序的适用数额限度③;(6)将陪审团审理引入破产法院当中;(7)为了家庭抵押的目的将第13章规则延伸到第11章;(8)专门为小企业设立了重整程序等。

美国国会根据1994年修正案创立了全国破产审查委员会,其职责是调查和研究与破产法典相关的问题,听取各方关于破产法典运行状况的建议,并于两年之后提交一份改革报告。

但是,有一点国会阐述得非常清晰,即“国会对当前破产法典的基本框架是满意的”,因此,委员会的任务是“在不改变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均衡的基础上审查、改善和修正破产法典”。

④1997年10月20日破产法审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包括170多条立法建议的改革报告,其中以消费者破产部分最为引人注目。

这份改革报告标志着破产审查委员会历史使命的终结,同时也标志着另外一个破产法改革进程的开始。

在此之后,国会以这份报告为基础多次提出了修改破产法的议案。

但不幸的是,这些议案一提出便成为美国民主、共和两党进行政治博弈的筹码,并不断遭受挫折。

1998年“原始的”破产法改革议案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获得了通过,由于两院通过的议案存有差异,议会委员会经过磋商协调后提出了新的议案,修改后的议案以306比118票的表决结果在众议院获得了通过,但在参议院遭到了冷落,始终未付诸表决。

之后,国会又提出了2000年修正议案,该议案虽然在两院均获得了通过,但最终被前总统克林顿出于政治原因而否决,这也是克林顿总统在任期间第四次使用否决权。

接着,国会又提出了2001年修正案,虽然原始的2001年破产改革议案于众议院和参议院得到绝大多数的同意,但重新修改后的改革议案却在众议院就以172票支持、243票反对的结果被扼杀。

⑤2003年破产改革议案以315比113的表决结果在众议院获得了通过,但时至今日,参议院尚未就此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1998年以来的破产改革议案的主要内容都体现了对企业和自然人滥用破产程序的限制,同时反映出对债权人和雇员(包括退休人员)利益的保护。

提出改革议案的议员指出,由于目前的破产法“漏洞”过多,破产申请者往往选择第7章程序,并有可能在申请破产前采用各种手段合法地先行转移资产,然后在“赤贫破产”即“无产可破”的情况下,使债权人尤其是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等金融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有关统计也显示,在美国每年的破产案例中,选择第7章程序的债务人破产案件平均为70%左右。

在1997年破产法审查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破产法修改议案历经7年之久却依然前景黯淡,个中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关分析人士指出,这主要是与民主、共和两党根深蒂固的利益矛盾有很大关系。

在美国政坛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民主、共和两党分别代表美国社会两大主流阶层,民主党所代表的是广大中产阶层和中小企业的利益,政治主张较为开放与自由;而共和党则是美国主要产业巨头、金融巨头的利益代表,政治上趋于保守。

在一般情况下,民主党和共和党会分别控制美国众议院或参议院。

本届政府的情况有些特殊,布什总统所属的共和党在中期选举中大获全胜,同时控制了参众两院,但这并不意味着共和党就可以随心所欲了。

相反,两党议员在议会中的“驴象之争”更为激烈。

除了在诸如反对恐怖主义、对伊拉克开战等事关美国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外,两党很少会对对方议员提出的议案轻易放行。

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你让半斤,我让八两,最终达成妥协,但这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往往是马拉松式的,破产改革议案也不能幸免。

这些破产改革议案无疑更多地体现了保护金融业巨头们的利益,而民主党议员则认为这些改革必然会损害众多美国中产阶层的利益。

因此,在众多金融企业支持下提出的破产法修改议案从一开始便卷入美国的政治漩涡之中,并在驴蹄象脚之下被踢来踢去,命运坎坷。

二、美国破产法的演变轨迹(一)从权宜之计到必不可少美国破产立法是与历史上的经济萧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1800年破产法的颁布是在1797年金融大恐慌之后;1841年破产法紧随1837年大恐慌;1867年破产法则是制定于1857年大恐慌和美国内战之后;而1898年破产法同样是在1893年经济大恐慌的背景下通过的。

1978年破产法是美国历史上唯一一部非经济萧条之后的产物。

美国独立战争后第一次经济危机发生于经济过热和投机泛滥(尤其是土地)之后的1792年,杰弗逊曾经这样描述当时的情景,纽约全州的财产急剧贬值,此时“也许全城被夷为平地才是解决这一灾难的唯一可行办法”⑥。

1797年美国再次爆发的金融大恐慌,促成了第一部美国破产法于1800年获得通过。

然而,第一部破产法似乎并不受人欢迎,因为它主要是为那些卷入18世纪90年代的投机热潮中的富人而设,终于到1803年被废止。

1837年,“在经历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经济扩张922004年第6期韩长印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之后,美国遇到了超乎以往的普遍、猛烈的投机热潮和广泛、持久的经济困境,全国进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商业萎缩时期”⑥。

严峻的经济形势促成了1841年破产法的出台。

1841年破产法是第一部适用于包括商人在内的所有债务人的自愿破产的法律,正如该法支持者指出的,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商业的恢复。

果不其然,美国经济步出低谷而走向恢复之后的1843年,这部实施了18个月的破产法遭到了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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