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章程(草案)

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章程(草案)
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章程(草案)

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 Non- Puplic Medical Institution Association of Chaoyang Beijing ,缩写为NPM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朝阳区域内各级各类非公有制医疗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区各级各类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于医疗卫生管理事业的人士,通过行业自律及维权。积极促进我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促进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的专业化建设和职业人才的成长。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者服务。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朝阳区卫生局及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组织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学习党和政府有关医疗卫生政策的法律、法规;

(2)协助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制订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推动实施;

(3)对非公有制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审;

(4)组织非公有制医疗机构进行学术交流,进行非公有制医疗机构之间、非公有制医院与国有医院之间的医疗技术合作;

(5)加快提高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人才培养、业务培训和梯队建设;

(6)加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感染、药剂、检验、放射及后勤服务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管理;

(7)协助非公有制医院制定规划,塑造好形象工程。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还可以聘请名誉会员。

第七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从事非公有制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工作或获得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者;

2、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非公有制医疗机构;

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器械、医药企业及与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

3、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三)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具备下列四项条件者,经有关部门推荐、批准可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1、从事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业绩突出;

2、正高级职称或相应职务者;

3、从事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10年以上;

4、热心学会活动能执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四)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管理及卫生管理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指定的专职工作者通过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拱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在会长或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

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台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

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

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学会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及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配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12月2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北京市朝阳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协会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典型案例四∣孙某诉北京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典型案例四∣孙某诉北京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 理决定案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 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或不出庭 应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收到孙某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孙某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公安分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2015年1月以来其诉朝阳公安分局的4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拒不出庭应诉违法;2、安排其查阅被申请人朝阳公安分局提供的书面答复、证据、法律法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3、向其邮寄或由其当面领取该申请对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朝阳区政府审查后认为孙某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孙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孙某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朝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朝阳区政府依法受理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裁判结果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其申请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法第六条列举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亦是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孙某针对朝阳公安分局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行为向被告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行为系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原告孙某提出的要求被告朝阳区政府安排其查阅相关材料、向其邮寄或当面送达决定书的请求,属于原告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朝阳区政府认定孙某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朝阳区政府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孙某的复议申请,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被诉决定书并向孙某邮寄送达,朝阳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一项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听证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专门工作委员会规则》的通知(2017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受理投诉的程序,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有证据证明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相关规定的人,均有权向本会进行投诉或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三条凡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向本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四条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纪处委委员或者三名(含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处委主任批准,纪处委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以下简称“被调查人”)涉嫌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五条投诉人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起的投诉,应当一并提交投诉人身份证明、已适当签署的投诉书、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公证及认证文件。 所提交的材料形成于境外的,应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 公证和认证程序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办理。 所提交的材料原文为外文的,应提供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无中文翻译的不予受理。

规章制度:司法局服务承诺

规章制度:司法局服务承诺 一、政务公开承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维护和更新司法行政各类政府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确保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法律援助服务公开承诺 〔一〕实行亮牌上岗,热情接待当事人; 〔二〕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积极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当事人的法援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5日内应当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5日内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缩短办事时限,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具体内容是: 1、文明服务 接待申请人或办事人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充分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2、首问负责 对申请人或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者未能及时办结的,需要补充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有关具体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办事人。 3、一次性告知 经办人员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告知其到相关的部门提取,并告知申请人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4、限时办结 (1)本单位受理办事人来信咨询,应该在收到来信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法律咨询案件意见反馈给当事人。情况复杂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 (2)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受援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中心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予受理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告之其相关的权利。 三、律师法律服务公开承诺 (1)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律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办事机构一览表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办事机构一览表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受理单位办事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区位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 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 消防局受理窗口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中环办公楼1层 100053 83970046 83978131 宣武区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 大厅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号 100035 82215133/34/35 西城区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金宝街52号--行政服务大厅100005 65258800-8112 东城区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西城区新壁街3号100032 83995249 西城区北京市崇文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珠市口东大街10-1号--行政 服务大厅 100061 67073025 崇文区北京市宣武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宣武区培育胡同15号100052 83539879 宣武区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100023 87649559-1407 朝阳区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阜石路66号--中关村行政服 务大厅 100036 68466367 海淀区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丰台区靛厂村325号100039 88249859-6100 丰台区北京市石景山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八角西街16号--行政服务大 厅 100043 68862643 石景山 区北京市门头沟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门头沟区体北路18号102308 61865084-8203 门头沟 区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102488 81380077 房山区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龙水路22号--行政服务大厅102200 60718028 昌平区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顺义区后沙峪镇裕华路甲24 号 101318 80485119-551 顺义区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玉桥中路144号--行政服务 大厅 101101 81523120-820 通州区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大兴区兴华大街3段15号102600 81296070 大兴区北京市平谷区公安消防支队平谷区林荫街13号101200 69980252 平谷区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转载 ▼ 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及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

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 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完成了第二次“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调研活动”分析。这次调研活动是于2007年7月至10月进行的。 分析显示,固有的问题仍然存在:大部分事务所的规模仍不大,业务收入水平也不高;近半数事务所每年收入都分配完毕,基本没有积累,在长远发展方面的重视远远不够;提成制为主的事务所仍占据主要地位,对于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的重视程度依然偏低;多数律师事务所已经意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但是尚未找到有效的运行机制。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积极的信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素质较高,教育背景良好,约94%的律师拥有大本以上学历;非诉和诉讼业务基本持平的律师事务所达到五分之一,说明非诉业务出现迅猛发展势头;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完善风险防控”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认识。 无记名调查:珍贵的第一手数据 201X年X月至X月,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状问题,当时刚

刚成立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在北京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无记名问卷调查,拉开了科学分析、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律的序幕。在第一次调研活动获得了大量第一手的珍贵数据的基础上,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于201X年X月至X月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调研。第二次调研活动主要采取发放纸质问卷的方式,同时配合以“首都律师网”网上问卷调查。 “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状,总结北京市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管理经验,研究分析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主任王隽说:“比较两年来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变化,以探讨解决问题的方式和发展前景居多。” 扎堆朝阳区:地域分布不平衡 通过调查显示,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数量最多的前几个区域为朝阳区、海淀区、东城区。截至201X年X月X日,北京市有相当数量的律师事务所座落于朝阳区(43.04%),其次为海淀区(21.25%)、东城区(9.46%)、西城区(8.21%),再下来为丰台区(5.71%)、崇文区(2.68%)、宣武区(2.68%)、房山区(1.43%)等。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整体分布很不均衡,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四个区已 经囊括80%以上的事务所,其中朝阳一区就几乎占据全市律师事务所的半壁江山,地区分布不均衡趋势较2005年调研进一步扩大。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地域分布不平衡,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分布不平衡现象,表面上来看,两者似乎遵循着相同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一、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1、秘书长:李冰如 职责: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分管综合事务部、行业纪律部、会员事务部和财务部。 电话:64515958 邮箱:libingru@https://www.360docs.net/doc/4b5091427.html, 2、副秘书长:王笑娟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综合调研部和监事会办公室。 电话:64515898 邮箱:wangxiaojuan@https://www.360docs.net/doc/4b5091427.html, 3、副秘书长:刘军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业务培训部、宣传联络部、国际事务部和信息网络部。 电话:64515886 邮箱:liujun@https://www.360docs.net/doc/4b5091427.html, 4、副秘书长:赵菁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 电话:64515998

邮箱:zhao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4b5091427.html, 二、秘书处各部门 1、综合调研部(部门邮箱:zhdyb@https://www.360docs.net/doc/4b5091427.html,,部门传真:64515870) 主要配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协会各类文件、档案、图书管理;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的整理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理事履行职责的考核;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工作以及行规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整理、编辑研究成果和行规等。 主任:陈强,电话:64515876 邮箱:chenqiang@https://www.360docs.net/doc/4b5091427.html, 工作人员: 赵山,电话:64515875 邮箱:zhaoshan@https://www.360docs.net/doc/4b5091427.html, 卫海霞,电话:64515874 邮箱:weihaixia@https://www.360docs.net/doc/4b5091427.html, 杨毅,电话:64515877 邮箱:yangyi@https://www.360docs.net/doc/4b5091427.html, 潘静,电话:64515925 邮箱:pan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4b5091427.html,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及职责说明 2011.1

一、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 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图示 会员事务部 理事会 秘书处 (各部室) 刑事业务研究会 民事业务研究会 商事业务研究会 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 (职能类) 专门工作委员会 (研究类) 财务部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会员事务委员会 宣传与联络委员会 宣传联络部 党委办公室 综合调研部 金融证券业务研究会 行政业务研究会 国际业务研究会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业务研究会 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 权益保障委员会 教育培训委员会 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教育培训部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公益委员会 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会 行业纪律部 会长会议 财务委员会 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与秘书处各部室对应关系专门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专 门工作委员 会(职能类)(10)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综合调研部 财务委员会财务部 教育培训委员会教育培训部 会员事务委员会 会员事务部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权益保障委员会 行业纪律部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宣传与联络委员会 宣传联络部公益委员会 专 门工 作委员会(研究类)(10) 刑事业务研究会 教育培训部民事业务研究会 商事业务研究会 行政业务研究会 国际业务研究会 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会 金融证券业务研究会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 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

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市律协相关部门对应关系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 专 门 工作 委员会(职能类 )( 10) 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 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 规章制度委员会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委员会财务委员会√ 教育培训委员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培训委员会 会员事务委员会√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权益保障委员会√ 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宣传与联络委员会 √ 外事委员会 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公益委员会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员 会 (刑事业务研究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培训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护照办理点及交通方式

1.东城分局 金宝街受理 点: 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东城区金宝街52号)。 乘车路线:乘坐108路、106路、111路公交车,米市大街下车;乘坐24路公交车,禄米仓下车。 2.西城分局 新壁街受理 点: 西城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西城区新壁街3号)。 乘车路线:乘坐7路、70路、14路公交车,和平门内下车;乘坐44路、66路、67路、301路、673路、808路、826路、特2路、特4路、特7路公交车,和平门东站下车;乘坐地铁和平门站下车,沿北新华街向北到新壁街向西即到。 3.朝阳分局:北京朝阳区投资服务大厅(北京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乘车路线:乘坐421路、405路、416路、运通104路、659路麦子店西街下车。 4.海淀分局: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三层(海淀区阜成路67号) 乘车路线:乘车路线:乘坐505路、746路、967路、733路、977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乘坐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钓鱼台下车。 5.丰台分局:丰台区丰管路58—2号。 乘车路线:乘车路线:乘349路、845路、971路、477路、451路、335路公交车,丰台东大街站下车;乘坐617、459、678路公交车,丰台游泳厂北路站。 6.通州分局: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一楼大厅(通州区陈列馆路475号)。乘车路线:乘坐7路、615路、667路公交车,焦王庄路口站下车。 7.顺义分局:顺义分局南门西侧(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 乘车路线:乘坐955路、顺义环1路公交车,五里仓下车;乘坐915路公交车,梅沟营下车。 8.昌平分局:昌平区昌盛园邮局院内(昌平区南环东路与亢山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处)。 乘车路线:乘坐345快、881路、883路公交车,昌平西环南路下车,转乘昌1路公交车昌盛园小学下车;乘坐889路京科苑站下车;乘坐地铁昌平线南邵站下车,转乘昌2路公交车昌盛园小学下车;乘坐493路、小5路公交车,东关南里小区南门下车。 9.大兴分局:大兴公安分局户证大厅内(北京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 乘车路线:乘坐410路、610路、631路、631(快)路、957(快)路、456路、968路、937(支)路公交车,大兴区医院站下车。乘地铁4号线黄村西大街B 出口,向前50米即到。 10.石景山分 局: 石景山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石景山古城南里甲1号)。 乘车路线:乘坐地铁1号线、337路、958路到石景山古城站下,向西200米到红绿灯,向南约200米路东。 11.门头沟分 局: 门头沟公安分局门口(北京门头沟新桥大街45号)。 乘车路线:乘坐336路、370路、运通101路、929路、931路、959路、977路新桥大街站下车。 12.房山分房山分局全程办事代理综合服务大厅(北京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前30名) 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层 2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3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https://www.360docs.net/doc/4b5091427.html,/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31层 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6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 7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 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第三极写字楼A座16层 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11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5层 12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民生大厦18层13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103室 1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15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座六层 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0层 17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B-2903 18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19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7层 20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 21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号尚都国际中心511单元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23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大家知道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会费交纳及计算方式的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会费交纳及计算方式的说明 一、会费交纳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二、会费交纳时间 每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交纳。 三、会费交纳标准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及会费标准: 1、办公场所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标准为: (1)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4—49人的,团体会费为5000元; (2)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0人以上(含本数)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 2、办公场所注册地在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3、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3人以下(含本数)的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2000元; 2、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3、自2010年4月10日起,实习期满并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以下简称“一免两减政策”); 律师享受“一免两减政策”后全额交纳个人会员会费计算方式 假设一位实习期满并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发证日期是2010年10月,按照《北京律协会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假设该律师连续执业且每年年度考核有效期均为当年6月至次年5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均为每年4月至5月,那么该律师2011年至2013年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数额如下:

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1. 东城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金宝街受理点)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东城区金宝街52号)。 乘车路线:乘坐108路、106路、111路公交车,米市大街下车;乘坐24路公交车,禄米仓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 13:30——17:30 2. 西城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新壁街受理点)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西城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西城区新壁街3号)。 乘车路线:乘坐7路、70路、14路公交车,和平门内下车;乘坐44路、66路、67路、301路、673路、808路、826路、特2路、特4路、特7路公交车,和平门东站下车;乘坐地铁和平门站下车,沿北新华街向北到新壁街向西即到。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 13:00——17:00 3.朝阳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北京朝阳区投资服务大厅(北京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乘车路线:乘坐421路、405路麦子店西街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到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 00 13: 30——17:30 4. 海淀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三层(海淀区阜成路67号)。 乘车路线:乘坐505路、733路、746路、748路、846路、849路、850路、967路、977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乘坐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 13:00——17:00 5. 东城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幸福大街受理点)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原崇文区公安分局门口(原崇文区幸福大街34号)。 乘车路线:乘坐8路至幸福大街、6路、41路、35路、60路、116路、705路、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位置:首都律师 > 会员服务指南 >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4、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5、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6、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北京市律师调动办事指南

北京市内律师调动 一、北京市内律师调动申请由律师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办理。 二、凡拟调至朝阳区、西城区、海淀区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请到相对应的区县律师服务中心办理。 举例:朝阳区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拟调动至西城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持相关材料到西城区律师服务中心办理。 三、凡拟调至其他区县(非朝阳区、西城区、海淀区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请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二层办事大厅办理。 四、办事流程: (一)非党员律师 1、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下载并填写调动申请表,调出所和调入所分别加盖事务所公章。非党员律师一式三份。 2、网上申请: (1)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平台→点击“律协”左侧的“加号”→点击“律师调动登记”→点击“调出单位”右侧的“选择”→选定调出单位名称→点击“姓名”右侧的“选择”→选定调出律师名称→点击保存,系统自动生成申请单号,网上申请结束。 (2)请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律师调动申请单号填写在《北京市律师调动情况登记表》的右上方。 3、现场办理: (1)拟调至朝阳区、西城区、海淀区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由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持填好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律师执业证原件到相对应的区县律师服务中心办理。 (2)拟调至其他区县(非朝阳区、西城区、海淀区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由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持填好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律师执业证原件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二层办事大厅办理。 (二)党员律师 1、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下载并填写调动申请表,调出所和调入所分别加盖事务所公章。党员律师一式四份。 2、网上申请: (1)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平台→点击“律协”左侧的“加号”→点击“律师调动登记”→点击“调出单位”右侧的“选择”→选定调出单位名称→点击“姓名”右侧的“选择”→选定调出律师名称→点击保存,系统自动生成申请单号,网上申请结束。 (2)请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党员律师调动申请单号填写在《北京市律师调动情况登记表》的右上方。 3、现场办理: (1)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到所在区县司法局党组织办理转入党员组织关系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取得区县司法局党组织盖章的党组织关系回执复印件。 (2)拟调至朝阳区、西城区、海淀区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由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持填好的申请表(一式四份)、党组织关系回执复印件和律师执业证原件到相对应的区县律师服务中心办理。 (3)拟调至其他区县(非朝阳区、西城区、海淀区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由拟

北京派出所上班时间、地址、电话

北京派出所上班时间、地址、电话 北京派出所上班时间:一般早上8:30--11:30 下午:1:30—5:00 具体以实际为准 去派出所办理业务前,可先打电话咨询一下派出所上班时间。 东城区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大兴胡同45号100007 84081114 建国门派出所 新开路胡同4号 84081550 朝阳门派出所 朝内南小街121号 84081551 东直门派出所 新中街9 号 84081554 安定门派出所 豆腐池胡同11 号 84081556 景山派出所

什锦花园33 号84081558 东华门派出所 锡拉胡同8 号84081559 东四派出所 东四四条77 号84081552 王府井派出所 王府井菜厂胡同5 号84081561 隆福寺派出所 隆福广场2 楼84081560 和平里派出所 和平里六区5 号楼84081555 北新桥派出所 西羊管胡同10号84081553 西城区 月坛派出所

月坛南街10号68026943 展览路派出所 百万庄大街甲25 号68351158 阜外大街派出所 北营房东里12号68352650 二龙路派出所 京畿道13 号 66034775 新街口派出所 新街口北大街二条16 号62258110 厂桥派出所 大红罗厂乙2 号66177616 福绥境派出所 宝产胡同27 号66517110 丰盛派出所 丰盛胡同46号

西长安街派出所 西绒线胡同16 号66080110 西郊商场派出所 文兴街甲4 号68356373 崇文区 东花市派出所 东花市北里西区2 号楼67189134 崇文门派出所 花市上头条临时建筑67112016 天坛派出所 锦绣三条26 号67022016 体育馆路派出所 西厅胡同43 号67120635 前门派出所 草厂九条8号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 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 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 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 档案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13-02-08 10:50:33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 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 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资质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 第九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过程中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虚 假材料;不得利用工商企业档案从事与本人代理案件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律师提交的查询手续负有审查的义务。

北京朝阳区一税务所“组团”腐败26人被立案

北京朝阳区一税务所“组团”腐败26人被立案 税务所“组团”腐败26人被立案本报讯(记者孙颖)朝阳区纪委区监委深入剖析近年来查处的“微腐败”案例,将警示教育展办到网上,集中展示了近3年来朝阳区查处的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告诫每位党员干部防微杜渐,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其中,朝阳区地税局第六税务所系列窝串案,共有26人被立案,这一严重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小官贪腐”案件,其规模、数额以及恶劣影响在近几年基层纪委查办案件过程中都极为少见。2015年9月以来,由朝阳区纪委牵头,联合朝阳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市区两级地税所,成立专案组办理了朝阳区地税局第六税务所系列腐败案。发案至今,朝阳区纪委和区检察院先后查证发现朝阳区地税局第六税务所原工作人员史明晨、景道宾、苏泽生、韦宏武、徐晓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26人进行立案。目前已有11人被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刑罚,2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4人被问责。该案中,该所工作人员与当地产中介人员互相勾结,为二手房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偷逃税款提供帮助,先后违规办理交税业务数百笔,累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上亿元,收受贿赂合计1500多万元。其中,原税务员景道宾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上百万元,调查期间于2016年9月乘飞机外逃

阿联酋迪拜,调查组通过对其妻进行说服教育,将外逃3个多月的景道宾劝返回国接受调查。回国后,景道宾本人表现出了认真配合调查的积极态度,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亲笔撰写了数千字的《当前存量房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该 案中还有两个90后女协税员张莹和刘鑫然,二人在试用期 转正不足一年时间内,即违规办理缴税业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000多万元,分别受贿78万余元和9万元。此次网上警示教育展还披露了其他一些典型案例,如朝阳区安贞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周爱武、周晓利用负责居家养老工作之便,在2012年至2014年领取发放养老券过程中,采用隐瞒少报领券变更人数的方式截留养老券,并通过养老服务商兑换成现金,累计面值金额达92.4万元;朝阳区妇联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洁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利用 职务便利,通过采取要求他人制作虚假出、入账单据的方式,将公款262万元归个人消费;曾任朝阳区民防局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的闫宾,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多人给予的财物637万元;祝远纪在担任朝阳区建设委员会委员、副主任等职务期间,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多人给予的钱款、财物,共计折合715万余元;纪海义利用担任孙河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公司经营、拆迁腾退补偿等方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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